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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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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朝陽
大明广西布政司右参政
籍貫浙江嘉興府嘉善縣
浙江嘉興府秀水縣匠籍
字號字文榮,一字見心,號日葵
出生庚寅五月二十三日
逝世卒年不詳
配偶配汤氏,封宜人
出身
  • 嘉靖三十一年壬子科舉人
  • 嘉靖四十四年乙丑科進士出身

葉朝陽(1530年—?),字文榮,一字見心,號日葵,浙江嘉興府嘉善縣人,浙江嘉興府秀水縣匠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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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壬子科浙江鄉試第七名舉人。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中式乙丑科二甲第十三名進士[1][2]。都察院观政,本年六月授信阳知州,隆慶二年(1568年)六月升工部员外郎,五年五月升郎中,万历二年(1574年)正月升常德知府,七年三月升湖广副使,整饬郧襄兵备兼分巡下荆道,十年正月升广西右参政,十二年十一月听降三级[3]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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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葉敬;祖父葉昂;父葉憲,母朱氏[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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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之一百五十四》:万历十二年十月甲子,平乐府知府周祈就逮,严讯不伏,镇抚司上状。 上遣宋坤语内阁:周祈稽迟粮饷,激变军情,今既不伏,宜并逮武应龙叶朝阳面证。于是申时行等言: 皇上念遐方之变动,悯军士之死伤,欲重惩稽饷之臣,以戒后来,德意所向,臣等敢不将顺。臣等私忧过计,以为国家统驭四海,全是纪纲,以上临下,以寡制众,使军民虽有强暴之气、愤怨之事,唯听上官区处,然后官法可行,天下可治。未有一拂其意,辄敢群起噪呼,杀人行劫。今周祈给饷稍迟,诚为有罪,然各官军止应诉于抚按司道,岂可遽杀人行劫,叛入猺狪,盖此辈皆召募乌合之众,骄悍难驯。适闻广东饷厚,遂致叛散而归,以稽饷为名,实非有累月欠粮,追迫无聊之情也。既已背叛,岂得不行诛戮,非尽周祈之罪,若因此一事,既逮知府,又逮守备、兵备等官,远方军士闻之,皆谓司府在其掌握,稍不如意,动辄噪呼,将来司府官畏军士如狼虎,不敢约束,天下自此多事矣。且非独平乐一府、广西一省,即今九边军士数十万馀,其军饷支放不等有后月支前月者,有后季支前季者,若此声一传,各边军士效尤而起,督抚皆束手蹙额,恐生意外之变。窃谓周祈宜付法司从重拟罪,而免应龙、朝阳,方于纪纲有禆。 上览毕,令中官传谕云:先生言是。遂放周祈为民,禠应龙职,贬朝阳下法司拟罪。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四十四年乙丑科登科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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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明史卷二百九十七》,出自《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