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分類械鬥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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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分類械鬥,閩南語稱其為拚(piàⁿ),是指於18世紀中葉至19世紀末葉在臺灣的不同認同族群之間所發生的武裝衝突。「分類」除了意指這種以武力為主的衝突有著自我與敵人「分門別類」的特殊性,也指該時期的集體械鬥型態分成了閩粵械鬥、漳泉械鬥及「頂下郊拼」等不同種類。
語源
[编辑]儘管臺灣族群之間的分類械鬥,早在18世紀中葉以前就已出現,即其是始於朱一貴事件中。不過「分類械鬥」一詞,是於1784年才在文書中正式提到。到了道光年間,它乃成為在官員的奏摺與皇帝的上諭中,常用的專門詞彙。該詞彙,亦是成為清政府的正式用語。[1][2]
分類械鬥發生原因雖十分複雜,然就事件觸發之原因可分為:
- 乾隆後期的大量移民,由於土地分配,而引發的衝突。如灌溉水權、爭取墾地、建屋蓋廟等。
- 清治官衙控制力薄弱,無法禁絕遏止。
- 清領地方官藉漠視兩方爭鬥甚至分化,造成兩敗俱傷以削減反清力量。[來源請求]
- 同鄉移民聚集地相近,遇與外鄉移民利益衝突,容易聚眾私自逞鬥。
- 不同鄉土神祇或不同拜盟的信仰意識衝突。
- 民風強悍與羅漢腳人數過多。
- 番女婿承襲平埔族與漢人間之土地糾紛歷史,而演變成「漢人內鬥」。
種類
[编辑]台灣分類械鬥約略可分為漳泉械鬥、閩粵械鬥、縣里械鬥、異姓械鬥、同姓宗族械鬥、頂下郊拼、職業團體械鬥等,大部分的械鬥皆是文化差異及資源爭奪所引起。
重大事件發生地點與年份
[编辑]十八世紀
[编辑]- 1722年鳳山南路閩粵械鬥
- 1723年鳳山閩粵械鬥(賴君奏案)
- 閩人鄭章以粵人賴君奏、賴以槐殺其兄弟家屬為由將之雙雙打死,藍鼎元以鄭章未先告官而逕以武力私了,殺抗朱一貴之義民賴君奏,鄭章之罪按律應斬。事見藍鼎元〈諭閩粵民人〉。
- 鎮壓傀儡番
- 1732年鳳山閩粵械鬥(吳福生案)
- 1734年諸羅蔡魏異姓械鬥(蔡馬益案)
- 1745年(苗栗縣銅鑼)三座厝事件
- 粵人藍之貴率族人三十餘戶入墾銅鑼,結廬舍於竹仔林(現在的竹森村一帶)。彰化豪強王桂麟(閩籍-福州人?)嫉其有成,向官府偽報藍之貴為匪首,率官兵征剿。餘廬舍三棟,故有「三座厝」之稱。藍之貴等人及時逃走。
- 1751年閩粵械鬥(李光顯案)
- 1751年台灣縣漳泉械鬥
- 客家人遷至峰仔峙社 (台北、汐止)
- 1768年11月8日岡山汛(岡山)閩粵械鬥(黃教案)
- 閩人黃教(人名)行竊被通緝,走投無路下藉反清名義抗官並藉機擄掠村莊;清府徵受害各村莊之鄉勇平亂,並調福建水師陸軍5000~6000人來臺協同圍剿。
- 1769年彰化漳泉械鬥
- 1769年鳳山縣閩粵械鬥
- 1775年彰化漳泉械鬥
- 彰化縣治西門外四里的蕀桐腳莊,疑為謝笑案之誤殖
- 1777年閩粵械鬥
- 閩粵兩族群爭樹林,粵人落敗遷竹塹。
- 1782年8月~11月彰化嘉義漳泉械鬥(謝笑案)
- 1783年淡水閩粵械鬥(張昂案)
- 一田二主
- 粵人張昂以壓地銀未還不肯退租,與新佃戶林雲械鬥
- 據查張昂等人係死於所謂『山豬鏢』;林雲等人企圖毀屍滅跡終究伏法。
- 1783年諸羅楊姓宗族械鬥(楊光勳案)
- 楊逞的螟蛉子楊光勳與親生子楊媽世為爭家產,各結「添弟會」、「雷公會」互鬥
- 引起清廷對於會黨的注意,增派兵員進駐彰化,成為林爽文事件的導火線
- 1783年台北黃泥塘(今桃園縣黃唐村)漳粵械鬥
- 爭水資源
- 立「義友塚」
- 1786年楊氏宗族械鬥(楊光勳案)
- 因楊光勳案確實年分有1783與1786年兩種版本,故分列兩項
- 1786年諸羅黃張異姓械鬥(黃霞案)
- 爭祖產
- 1786年漳泉械鬥
- 1786年彰化民變(林爽文案)
- 1787年淡水廳白石湖漳泉粵械鬥
- 1787年彰化閩粵械鬥
- 1788年彰化漳泉械鬥(陳顯案)
- 陳顯,福建晉江人。藉口朋友遭漳州人蔡山打傷,聚遊民7人報復並搶劫蔡山家財。
- 1789年淡水陳郭異姓械鬥(陳武案)
- 偷挖蘿蔔
- 1789年淡水紀姓械鬥(紀四案)
- 水手衝突
- 1789年黃氏異姓械鬥(黃霞事件)
- 1789年嘉義李陳異姓械鬥(李同案)
- 債務糾紛
- 1790年彰化泉籍與漳粵械鬥(張標案)
- 漳人張標欲復興天地會以抗泉人。官方判決斬首28人,八人流放黑龍江。
- 1791年徐氏異姓械鬥(徐祥伯案)
- 1791年沈氏異姓嘉義械鬥(沈川案)
- 1791年黃姓宗族械鬥(黃成案)
- 1791年彰化漳泉械鬥
- 1796年林氏異姓械鬥(林春桂案)
- 1797年蛤仔難(噶瑪蘭)泉粵械鬥
十九世紀初
[编辑]- 爭墾地
- 1802年蛤仔難漳泉械鬥(吳化)
- 1806年漳泉新竹械鬥
- 1806年漳泉鹿港械鬥
- 1806年中港溪閩粵械鬥(苗栗縣)
- 竹南、頭份分治
- 1806年後龍鎮漳泉械鬥
- 泉籍輸,死四百餘人
- 1806年轎夫職業鹿港械鬥
- 職業團體械鬥
- 1808年淡水廳漳泉械鬥
- 1809年漳泉台北械鬥
- 1809年漳泉彰化械鬥(黃紅案)
- 捉姦
- 1809年蛤仔難(噶瑪蘭)漳泉粵番械鬥
- 漳人奪平埔族阿里史社的羅東
- 1816年台灣縣挑夫同姓械鬥(蔡攤案)
- 職業團體械鬥
- 1816年淡水廳閩粵漳泉械鬥
- 1826年漳粵彰化嘉義械鬥(彰化溪州李通事件,只因竊豬,彰化縣志)
- 閩粵張黃竹南械鬥 (李通事件波及)
- 1826年噶瑪蘭(宜蘭)閩粵械鬥(吳集光案)
- 1826年8月粵人黃斗奶致賽夏收復中港
- 黃祈英又名黃斗奶,娶頭目樟加禮之女為妻,促成客家人大舉遷入中港溪並與原住民族群通婚。因不滿閩粵械鬥中客家人常受其害,導賽夏族人收復中港。
- 1830年台北盆地閩粵二族因爭地盤發生械鬥。
- 1830年和興福興挑夫宜蘭械鬥(林瓶案)
- 職業團體械鬥
- 1832年11月22日嘉義閩粵械鬥(張丙案)
- 1832年南崁、龍潭坡閩粵械鬥
- 1833年彰化、淡水閩粵械鬥
- 張丙案之延續,名為械鬥實為反清。
- 1834年閩粵台北、淡水廳(新竹市)興直堡、八里坌械鬥
- 1834年閩粵銅鑼、公館械鬥 (苗栗縣)
- 受淡水廳閩粵分類械鬥波及
- 1840年新莊閩粵械鬥
- 1841年鳳山閩粵械鬥(陳冲案)
- 1841年秋季,淡水龜崙口泉人互鬥
- 1844年彰化漳粵械鬥(陳結案)
- 1844年彰化漳泉械鬥
- 1844年台北漳泉械鬥
- 1846年漳泉械鬥
- 1846年鳳山械鬥
- 1847年台中縣大甲漳泉械鬥
- 漳人退居山線
- 班兵械鬥
- 1847年鳳山閩粵械鬥
十九世紀末
[编辑]- 1850年漳泉台北械鬥
- 1850年嘉義、北港漳泉械鬥(王湧案)
- 1850年宜蘭漳泉械鬥
- 1850年~1851年霧峰林文察、林媽盛同姓械鬥
- 林媽盛綁架撕票,林文察為父報仇
- 1851年葫蘆墩(豐原)、大甲、士林漳泉械鬥
- 林本源家族拓墾大嵙崁
- 1851年轎夫職業台南府城械鬥
- 職業團體械鬥
- 1852年淡北漳泉械鬥
- 1853年鳳山閩粵械鬥(林恭案)
- 1853年東螺堡械鬥
- 1853年漳泉台北新竹宜蘭械鬥
- 1853年台北閩粵械鬥
- 1853年泉人同籍互鬥,泉州三邑與同安等四個縣械鬥 (與粵籍四縣腔無關)
- 1853年板橋陳林異姓漳泉械鬥(林本源案)
- 職業團體械鬥
- 1853年8月苗栗縣漳、泉、四縣分類械鬥
- 1854年(苗栗縣)竹南中港,田羅慶二、賴得六因爭奪牛隻引起閩粵械鬥
- 釀成(桃園市)中壢閩粵械鬥
- 1855年淡水廳北部漳泉械鬥
- 1859年7月台北枋寮街大火引起械鬥
- 1860年新莊漳泉械鬥
- 1861年雲林廖李鍾西螺三姓械鬥
- 1861年淡水漳泉械鬥(林國芳案)
- 1862年4月15日淡水廳漳籍與泉粵械鬥(戴萬生案)
- 1862年蘇黃異姓台北械鬥,為林占梅所平
- 1865年漳泉嘉義械鬥
- 泉州漳州各居北港街與新港街。
- 1865年宜蘭陳林李三姓械鬥
- 賭博
- 陳姓欲居中調解遭捲入
- 1865年羅東西皮福祿械鬥
- 職業團體械鬥
- 相關諺語:『西皮倚官,福祿逃入山。』『西皮濟不如福路齊』『豆腐陣拼蕃薯舍』『豆腐刀削蕃薯皮』『金蠅捻翅做蔭漬(豆豉) 海蚋仔拗腳變豆乳』
- 1873年溪湖鎮縣里械鬥
- 1875年鳳山閩粵械鬥
- 1876年粵人同姓(苗栗縣)銅鑼公館械鬥(吳琳芳 與 吳阿來 對拼)
- 1881年鳳山林姓宗族內鬥(林克賢案)
- 1882年閩人陳吳異姓學甲(台南)械鬥
- 1882年淡水閩粵械鬥(林汝梅案)
- 1883年閩人林姓同姓異族鳳山械鬥
- 疑與林克賢案同
- 1883年閩粵鳳山械鬥
- 1885年嘉義閩人黃氏宗族械鬥
- 1886年噶瑪蘭西皮福祿同業械鬥
- 職業團體械鬥
- 1887年宜蘭城西門外西皮福祿同業械鬥,為林鳳章所平
- 職業團體械鬥
- 1888年閩人異姓嘉義械鬥
- 1894年台南黃姓同姓械鬥
以下為彰化縣溪湖鎮械鬥史,確實年分可查者已列於上,年分不詳者茲述如下:
- 乾隆末年–黃姓家族內鬥,黃學孔由西湖竹圍仔牽至埔心鄉二重村
- 嘉慶年間
- 客籍巫姓與泉籍陳姓械鬥,巫姓敗走,一部分牽至埔心大溝尾(大華村),一部分入南投埔里、魚池
- 頂寮巫楊械鬥,勝負不分
- 三塊厝泉粵械鬥,粵人敗走,泉人佔據霖肇宮
- 埔心粵人與巫姓泉人械鬥,粵人守住西圳溝以東
- 道光年間
- 埔鹽泉人與中竹韶安籍黃姓械鬥,埔鹽鄉大廉村十三戶客家人被滅,中竹黃姓守住。傳聞有大安宮三山國王顯靈,一說則指為五顯大帝顯靈助黃姓。
- 頂寮巫陳械鬥,頂寮、埔里、魚池三巫敗陳
影響
[编辑]- 財產生命損失:之所以稱「械鬥」,乃指這類型衝突動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於死的刀械。雖然在法治約束下,縱火燒產,破壞屋垣情形比殺人情事較為常見,但是一場中大型械鬥下來,傷亡嚴重可說難以避免。而不論是財產或生命的損失,對於當時社會都造成無法估計的戕害。
- 族群遷徙及同化:台灣在開發初期泉、漳、客和原住民也都呈現雜居狀態,經過長期械鬥之後,各語群發生大遷徙,同語群聚居一處,才出現比較明顯各分畛域的現象。械鬥發生後,勝利者常常霸佔落敗一方的房屋,並將其廟宇改換祀神、信仰。為了平息紛爭或避禍,人口數量較少的落敗一方,通常遷徙到位置較不好的遠地村莊,或者漸次與勝利者同化作為因應。部分因經商導致逐漸提高身分地位的粵籍客家人,常以隱藏自己語言習慣來避禍。一方面,也促成中立的平埔族遷徙或加速漢化。
- 劃清地界自我設限:械鬥之後,各族為了防衛與預防再度發生事端,通常會加強各種工事。(例如新八芝蘭的類似城堡街道)這種族群間的對立,造成經濟與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難。這情形,經19世紀末許多地方士紳努力,才漸次有所改善。不過到如今,族群意識仍多少還是受其影響。[來源請求]
- 官方法制威信盡失:因為械鬥過程中,清朝官方做的最多只是辦理控制規模與預防民變角色。致使民眾不再相信衙門、法律,也因此社會守法觀念始終無法提昇。這種現象,直到台灣日治時期在台灣總督府全面嚴格執法下,才略有改善。[來源請求]
文學作品
[编辑]臺灣作家李喬,曾經撰寫以閩粵械鬥為背景的《咒之環:幽情三部曲Ⅰ》與《散靈堂傳奇:幽情三部曲Ⅲ》兩部小說。[3][4]
參考文獻
[编辑]-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莊永明著,《台北老街》,臺北市,時報出版社,1991年。
- 李乾朗著,《臺北市古蹟簡介》,臺北市,台北市民政局,1998年。
- 陳漢光、賴永祥編,《北臺古輿圖集》,臺北市,臺北市文獻委員會,1957年。
- 范楊坤編,《重修苗栗縣志 - 大事志 卷一》,苗栗市,苗栗縣政府,1995年。
- 楊碧川著,《台灣歷史年表》,自立晚報出版部
- 湯錦台著,《千年客家》,北市:如果出版,2010年。
- 乾隆朝上諭檔第十二冊,圖文閱讀網
- 陳運棟<黃祈英事蹟探討>論文;復被引用於林修澈主編《賽夏學概論》,苗栗縣文化局出版,2006年。
- 台灣文獻叢刊:臺案彙錄己集→臺案彙錄己集卷七→九五、戶部「為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官柴大紀等奏」移會(彙總奏結淡水奸民林雲等殺人燒屍一案 乾隆四十九年三月初四日)
- 戴寶村(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教授). 〈移民臺灣:臺灣移民歷史的考察〉. 《臺灣史十一講》 (國立歷史博物館) (中文(臺灣)).;存檔電子報96年(2007年)8月號 - 臺灣月刊(雙月)- 臺灣省政府
- 韓良露. 廈門的漳泉合味. 聯合報. 2013-08-03 [2014-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29) (中文(臺灣)).
註釋
[编辑]- ^ 林正慧. 《臺灣客家的形塑歷程——清代至戰後的追索》. 臺北市: 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2015: 頁201. ISBN 9789863500681 (中文).
- ^ 林偉盛,〈清代臺灣分類械鬥發生的原因〉. [2009-06-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2).
- ^ 李喬. 《咒之環:幽情三部曲Ⅰ》. 新北市: 客家委員會. 2022. ISBN 9789865434861 (中文).
- ^ 李喬. 《散靈堂傳奇:幽情三部曲Ⅲ》. 新北市: 客家委員會. 2022. ISBN 9789865434885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