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治局為中華民國已廢止的二級行政區,隸屬於省政府。
在边远省份或多民族聚居区,由于政治经济落后,不能设立县治,又需要有相当机关加以治理,以往各省已在这一类地区设立了与县治相等的特殊组织,如新疆、贵州的“分县”,云南的“临时行政委员”,广东的“化徭局”、“化黎局”等等,名目极多。
设治局在清朝末年出现,凡是某一个地方预备成立新的县政府之前,总督署、巡抚署或省政府可预先成立设治局,以筹备之,行政主官为设治员或设治委员。
辛亥革命后,县行政制度由各省自订,极为混乱。1913年1月8日《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颁行后,才趋于统一,规定凡有直辖地方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和与县同级的厅、州等地方,一律改称为县,行政长官一律改称县知事,行政机关一律改称县知事公署,简化了地方行政层级。1914年5月23日,北洋政府公布《县官制》,规定县知事的主要职权是依法发布县令或县单行章程、任命县所辖各级行政官员、为维持治安得调用本县警备队等地方武力,未设法院的县由县知事兼理司法。
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6月9日下令各县一律改行县长制。1928年9月,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1929年6月,国民政府重订《县组织法》。该两法奠定了国民政府县制的基本内容。 国民党政府为统一行政,于1931年6月颁布了《设治局组织条例》,规定在不宜于设县的情况下一律设立“设治局”。设治局虽与县同级,其机构较县政府简单,《设治局组织条例》规定设局长一人,置佐理员并酌用雇员。设治局不设县级自治机关。民國33年(1944年)修正《設治局組織條例》。
依據民國20年(1931年)《設治局組織條例》第一條,凡是某一個地方預備成立新的縣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同法二次版本第三第四條都規定,設治局置局長一人,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並於不牴觸中央及省之法令範圍內,得發布局令及單行規章。依照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 全國共有設治局三十四個。但由於此類行政區為授權省政府自行設置,故數字常有出入。
1944年全国共有60设治局。计:河北2,云南15,吉林1,黑龙江10,新疆11,宁夏2,甘肃2,热河2,察哈尔3,绥远2,西库2,陕西1,青海3,四川4。
1949年國共內戰戰敗失去中國大陸後,目前事實治理的臺灣地區沒有設治局。中華民國61年(1972年)3月7日,立法院通過《設治局組織條例》停止適用,同月18日公布。中華民國92年(2003年)5月13日廢止該法8條,同月28日公布。然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失效連結]》第二條第一款仍然規定,市長、縣長、設治局長,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執行職務之責。
- 在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中,列有40個設治局,但實際僅有27設治局(沐愛、平昌、潞西、雷山、新源、民豐6設治局己實施縣制;興中、麥桑、農祥、紫湖、居延5設治局,為暫緩設局或尚未成立;布爾根設治局於民國36年裁撤;北碚管理局誤作北碚設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