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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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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著作权法》:
- 第九条 (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国营事业之著作不在此限。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图像,请另参见Template:PD-ROC-Traffic Signs及Template:PD-ROC-Road Markings。
公有领域
中华民国政府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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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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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时间 | 缩略图 | 大小 | 用户 | 备注 |
当前 | 2016年4月19日 (二) 13:38 | | 2,494 × 1,732(1.42 MB) | O8447 | {{Information |Description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案被告聯絡組織圖 |Source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uthor = |Date =2016-04-19 |Permission ={{PD-ROC-exempt}} |other_versions = }} |
文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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