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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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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在作為非平凡 技能和判斷力的產物的意義上不具有創造性的圖像,如下所述。
與其他普通法國家不同,加拿大的原創性門檻更接近美國。CCH加拿大有限公司訴上加拿大律師協會明確拒絕汗流浹背的標準太低,但同時表示原創性的創意標準太高:
創造力標準意味著某些東西必須是新穎的或非顯而易見的——與專利法相關的概念比與版權法相關的更恰當。出於這些原因,我得出結論,版權法下的原創作品是來自作者的作品,而不是從另一部作品中復制的作品。然而,僅憑這一點還不足以發現某些東西是原創的。此外,原創作品必須是作者運用技能和判斷力的產物。製作作品所需的技能和判斷力的練習不能太瑣碎,以至於可以將其描述為純粹的機械練習。
同案還說:
對於版權法意義上的原創作品,它必須不僅僅是另一件作品的複製品。同時,在新穎或獨特的意義上,它不需要具有創造性。在表達想法時獲得版權保護需要的是技巧和判斷力的練習。我所說的技能是指在製作作品時運用自己的知識、發展的才能或實踐能力。我所說的判斷是指通過比較製作作品的不同可能選項來使用一個人的辨別能力或形成意見或評估的能力。這種技能和判斷力的練習必然涉及智力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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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 縮圖 | 尺寸 | 使用者 | 備註 |
目前 | 2011年11月28日 (一) 11:40 | | 233 × 65(2 KB) | SreeBot | |
| 2011年11月28日 (一) 11:40 | | 149 × 48(3 KB) | SreeBot | (Original text) : {{Information |Description = Accessible Media Inc. logo |Source = http://www.accessiblemedia.com/ |Date = 2010 |Author = unknown |Permission = {{pd-textlogo}}{{trademark}} |other_version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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