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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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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檢察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承擔部分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統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採用獨立司法體制,不存在直接對應的檢察機關,承擔類似職能的機構為香港的律政司與澳門的檢察院

檢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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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分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與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上級檢察院雙重領導。

人民檢察院按照人民法院的級別對照設立,除直轄市內對照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稱××直轄市第×分院之外,各級均稱人民檢察院。同時也設立軍事檢察院和鐵路運輸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也按兵團、師、團設立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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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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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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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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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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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路運輸檢察院分為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兩級。

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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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等級暫行規定》第六條,檢察官等級分為四等十二級:

  1. 首席大檢察官;
  2. 大檢察官:一級、二級;
  3. 高級檢察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4. 檢察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中組發〔2011〕18、 19號文件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法官單獨職務序列與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層次對應關係如下:

  • 省部級副職:二級大檢察官;
  • 廳局級正職:一級高級檢察官;
  • 廳局級副職:二級高級檢察官;
  • 縣處級正職:三級高級檢察官;
  • 縣處級副職:四級高級檢察官;
  • 鄉科級正職:一級檢察官;
  • 鄉科級副職:二級、三級檢察官;
  • 科員:四級、五級檢察官。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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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隸屬於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接受上海鐵路運輸分院指導。
  2. ^ 原名「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3. ^ 原名「肇慶鐵路運輸檢察院」。
  4. ^ 主要負責四川境內涉鐵路等交通領域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對成都市中心城區涉金融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其執行實施法律監督;依法提起涉鐵路等交通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等。
  5. ^ 主要辦理跨市州區域的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等案件和對監獄開展巡迴檢察等。
  6. ^ 主要負責依法辦理大熊貓國家公園四川片區所涉區縣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等;依法提起四川境內涉長江上游、跨地(市)級行政區劃的生態環境資源類公益訴訟案件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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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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