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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Yi Wu & Park Chan-ju.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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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檔案 (450 × 664 像素,檔案大小:149 KB,MIME 類型:image/jpeg


摘要

描述
English: Yi Wu & Park Chan-ju
日本語: 李鍝公と公妃 (朴贊珠)
한국어: 이우공박찬주
日期
來源 KBS News
作者 未知Unknown author

授權條款

Public domain
該檔案在大韓民國南韓)因著作權期限屆滿而處於公有領域

根據南韓著作權法第39至44條,大韓民國政府司法管轄區內的所有版權作品​​在作者死亡後70年(多位作者以最後一位作者死亡計算)或以機構名義公開發表7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1957年之前為死亡後30年,2013年之前為死亡後50年)

對於音頻檔案和廣播,創作完成後70年保護期結束。根據著作權法第四章第5節:

鄰接權的保護期從以下日起開始生效,存續期為自下一年該日起70年:

  1. 對於舞臺表演,為舞臺表演發生時;
  2. 對於錄音製品,為聲音首次固定於有形物時;以及
  3. 對於廣播,為播送時。

這適用的版權作品為1963年1月1日前死亡的作者,或1963年1月1日前名稱公開的機構

1976年12月31日之前出版的照片或其他類似形式的攝影作品或其底片,現在在大韓民國(南韓)已進入公有領域,因為其版權期限已在那裡到期;除非照片是複製藝術作品的版權,或者插入學習或藝術作品的照片僅為其作品製作或讓其製作作品。

有一種特殊情況:根據民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著作權人死後沒有繼承人或者法人或機構解散後,其產權歸國家所有。該作品還必須在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根據第49條)

你必須增加美國公有領域標籤顯示為何這個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
本攝影作品日本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其版權根據日本1899年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以及1970年著作權法附則第二條已過時。有關攝影作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1. 其發表於1957年1月1日之前;
  2. 其拍攝於1947年1月1日之前。
此作品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因為其在日本的版權已於1970年過時,且未受到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版權回溯條款的影響。
Notes
Notes
致上傳者:請提供來源及出版日期
  • 如果攝影作品在日本發表後30日內也在美國發表的話,其可能受版權保護。如果版權並未在美國過時,那麼該文件將被刪除。請參見共享資源:赫特圖表
  • 此模板不應用於藝術作品的忠實攝影重製品。根據舊著作權法第23條,其版權保護將始終與藝術作品保持一致。請參見共享資源:何時可以使用PD-Art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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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鍝 中文 (已轉換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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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定方法:​SHA-1 中文 (已轉換拼寫)

檔案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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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時間縮⁠圖尺寸使用者備⁠註
目前2011年12月26日 (一) 03:31於 2011年12月26日 (一) 03:31 版本的縮圖450 × 664(149 KB)Takab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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