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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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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之榮(?—1665年),祖籍江西撫州初人物,旗下人。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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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七年(1650年)任歸安縣(今属湖州南潯區)知縣,因貪贓被革職查辦。順治十六年,告發莊廷鑨私刻「明史」案,康熙二年(1663年),獲得朱佑明莊廷鑨大量家產[1]全祖望《鮚崎亭集外編》、陸莘行《老父雲遊始末》、《范氏記私史事》都說吳之榮最後因疾慘死,但这些记载未必可信。

当时他蹲了六年的监牢,到顺治十六年(1659)皇帝大赦天下,被赦出狱,但必须追缴赃款。

吴之荣出狱后情况不佳,不仅丢了官职,被追缴的八万两银子就够他招架。当时的刑厅书办施鲸伯,在吴之荣任归安知县时任粮书,为吴所宠信。施鲸伯为感谢吴之荣的知遇之恩,就以百姓名义,声称愿意为吴之荣捐输,说只要吴赴湖州,赃款即可还清。清初,朝廷规定,遇有国家庆典、筹集军饷、皇帝巡幸、工程建设等浩繁开支,准许巨商富民捐款报效。其实是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勒索苛派手段。湖州府推官李焕为施鲸伯大言欺骗,笃信不疑,就向督抚申请允准吴之荣赴湖州。督抚也贪银两,默然放行。

吴之荣在湖州三年,诈得赃款数十万,却依旧不知足,正寻机会大捞一把。想睡觉就有人送来枕头,此时见李廷枢携《明史》过来探访,凭着他旗下出身的背景,深知满人忌讳。

于是吴之荣谋以此为功,告上杭州将军松魁处,牵及其幕客程维藩、巡抚朱昌祚、督学胡尚衡,并归安、乌程两学官等,于是庄氏重赂众人,并删改原书有关的问题字句,重新刊行。吴之荣此计不成,即另购得初版告上京师,事闻于鳌拜,遂而案发。

明史案审结后,吴之荣得到庄家与朱家家产各一半,起用为右佥都御史,后来死于寒热。《私史记事》云:「康熙四年七月,吴之荣归自闽中,行至半山,狂风骤起,雷电交加,之荣随成疟疾,寒热夹攻,两日而死,人皆称为天雷击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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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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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翁廣平《書湖州莊氏史獄》載:“吳之榮卒以此起用,並以所籍朱佑明之產給之。後仕至右僉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