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昌時
外观
(重定向自吴昌时)
吳昌時(?—1644年),字來之,苏州府吴江县籍浙江嘉兴縣人。[1]明末政治人物。
生平
[编辑]天啟四年(1624年),與郡中名士張采、楊廷樞、楊彝、顧夢麟、朱隗等十一人組織復社。崇禎三年(1630年)庚午科應天鄉試第七十四名舉人。崇禎七年(1634年)中甲戌科三甲第三名進士,工部觀政後,本年六月授行人司行人,十二年升禮部祠祭司主事,十三年升精膳司员外郎,养病回籍。十五年补儀制司郎中,十六年升吏部文选司郎中[2]。
崇禎十年(1637年)薛國觀因收受吳昌時的賂金,事發被彈劾免職,最終自盡死。[3]昌時後依附周延儒,[4]崇禎十四年(1641年)二月,经张溥、吴昌时的竭力策划,周延儒任相,昌時為文選郎中。昌時與董廷獻狼狽為奸,把持朝政。[5]最後吴昌时用药毒害張溥,“以一剂送入九泉”。[6]亲家徐汧見昌时结怨太多,料定必定遭祸。[7]祁彪佳首劾吴昌时紊制弄权,随意将御史外调。[8]御史蔣拱宸彈劾吳昌時贓私巨萬,牵连周延儒,給事中曹良直亦劾周延儒十大罪,朝廷遂削周延儒之职,遣锦衣卫逮其入京受审。昌時百般辯解,稱“祖宗之制,交結內侍者斬,法極森嚴,臣不才,安敢犯此?”明思宗親自審問吳昌時,命用刑打斷了吳的小腿,[9] 閣臣蒋德璟、魏藻德奏道:“殿陛之间无用刑之例,伏乞将昌时付法司究问。”思宗怒批:“此辈奸党,神通彻天,若离此三尺地,谁敢据法从公勘问者!”二阁臣奏道:“殿陛用刑,實三百年來未有之事!”明思宗說:“吳昌時這廝,亦三百年未有之人。”二臣哑口无言[10]。
崇禎十六年冬十二月(1644年1月),吳昌時被斬首示眾。方以智撰《哀吴江》诗悼之。
家族
[编辑]曾祖吴崑,嘉靖戊戌進士,官严州知府。祖吴邦荣,赠文林郎修武知县。父吴翼,举人,修武知县,赠奉直大夫工部都水司员外郎。
注釋與參考
[编辑]- ^ 陳田在《明詩紀事》「辛簽卷二十二朱隗詩」說:“鴛湖主人,嘉興吳昌時也。”
- ^ 《崇禎七年甲戌進士三代履歷》:吴昌时,曾祖崑,嘉靖戊戌進士严州知府;祖邦荣,赠文林郎修武知县,父翼,举人工部员外。来之,书四房,甲辰年十一月十一日生,吴江籍加兴人,庚午七十四,会一百三十六名,三甲三名,工部政,授行人,己卯升礼部祠祭司主事,庚辰升精膳司员外,养病,壬午补儀制司郎中,癸未升吏部文选司郎中。
- ^ 谈迁《国榷》卷九十七:“崇祯十二年六月癸卯(十七日),吴昌时并各部主事。昌时首选吏部,疏上,上自手定先后,示不测。昌时谓薛国观中之,恨次骨。”戴笠《怀陵流寇始终录》最末《将亡妖孽》載:“韩城薛国观佥部,温体仁引之入阁,寻为首相。十一年行考选改授法,行人吴昌时已得吏部主事,上性好出奇御下,以破旧习。进士考选入台者,黎玉田岁贡、府同知许自表易位,如是者比比。昌时改祠祭部,谓是国观所为,深恨之。”吴伟业《复社纪事》:“国观以私人王陛彦贿遗事败,下北司考,竟得罪。陛彦,云间人,出自吴氏。国观微疑语泄,以及此祸,将死,语监者曰:‘吴昌时杀我。’语上闻,来之不以为忧,顾色喜。已而阳羡果召。”
- ^ 李清《三垣笔记》卷中:“予一日与某同籍谒周辅延儒,自午至暮不得见。一长班耳语曰:‘有四人方巾便服,径入后宅矣。’予问之,其一铨曹、一仪曹、一兵曹、一同乡闲署也。予归而叹曰:‘吾师必败矣。他且勿论,安有以趋热铨曹夤夜入相君宅而不起物议者?’不数日败。铨曹者,吴选郎昌时也。”
- ^ 吳梅村在《復社紀事》說“來之不知書,粗有知計,尤貪利嗜進,難以獨任。比陽羨(指周延儒)得志,來之自以為功,專擅權勢”
- ^ 《明季北略》卷十九:“昌时与张溥同为画策建功人。淮安道上张溥破腹,昌时以一剂送入九泉。忌延儒密室有两人也,其忍心如此。”
- ^ 李清《三垣笔记》中说:“予奉差至姑苏,晤徐翰林汧。吴铨曹昌时儿女戚也。语予曰:‘吾知伊死久矣。人皆欲市恩令人感,伊独欲示威令人畏,如某某败官,某某罹辟,皆非其所为,辄宣言曰忤我。众怨所萃,祸能无及?’”
- ^ 祁彪佳《还朝疏草》:“昌时之为人也,反复多态,机变无穷,明偷寒送暖之情怀,作造械推波之行径。惟是依附正人,猎有虚誉,一旦窃身要地,深恐发其隐私,以故汲汲皇皇,图钳固言官之策,初则到处招摇,云欲为内转者复功升劳升,是借皇上之爵赏,以欣动言官也。继则逢人恐喝云:必使外转者有十人八人,是又借皇上之磨砺以怵吓言官也。其意使冀内转者有昵于欣动之求,使惧外转者胁于怵吓之威,便可钳口结舌,恣其惟所欲为矣。如此招权恬势,必将纳贿行私。在家臣秉破格引用之公心,在铨司逞巧借牢笼之故智,臣其为铨席惜之。敢明申明衙门之执掌,并以直抉昌时之肺肠,伏候圣明裁鉴。……崇祯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具题。”
- ^ 《明季北略》:“上自訊吳昌時於中左門,拷掠至折脛乃止。”
- ^ 文秉:《烈皇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