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昌時
外觀
吳昌時(?—1644年),字來之,蘇州府吳江縣籍浙江嘉興縣人。[1]明末政治人物。
生平
[編輯]天啟四年(1624年),與郡中名士張采、楊廷樞、楊彝、顧夢麟、朱隗等十一人組織復社。崇禎三年(1630年)庚午科應天鄉試第七十四名舉人。崇禎七年(1634年)中甲戌科三甲第三名進士,工部觀政後,本年六月授行人司行人,十二年升禮部祠祭司主事,十三年升精膳司員外郎,養病回籍。十五年補儀制司郎中,十六年升吏部文選司郎中[2]。
崇禎十年(1637年)薛國觀因收受吳昌時的賂金,事發被彈劾免職,最終自盡死。[3]昌時後依附周延儒,[4]崇禎十四年(1641年)二月,經張溥、吳昌時的竭力策劃,周延儒任相,昌時為文選郎中。昌時與董廷獻狼狽為奸,把持朝政。[5]最後吳昌時用藥毒害張溥,「以一劑送入九泉」。[6]親家徐汧見昌時結怨太多,料定必定遭禍。[7]祁彪佳首劾吳昌時紊制弄權,隨意將御史外調。[8]御史蔣拱宸彈劾吳昌時贓私巨萬,牽連周延儒,給事中曹良直亦劾周延儒十大罪,朝廷遂削周延儒之職,遣錦衣衛逮其入京受審。昌時百般辯解,稱「祖宗之制,交結內侍者斬,法極森嚴,臣不才,安敢犯此?」明思宗親自審問吳昌時,命用刑打斷了吳的小腿,[9] 閣臣蔣德璟、魏藻德奏道:「殿陛之間無用刑之例,伏乞將昌時付法司究問。」思宗怒批:「此輩奸黨,神通徹天,若離此三尺地,誰敢據法從公勘問者!」二閣臣奏道:「殿陛用刑,實三百年來未有之事!」明思宗說:「吳昌時這廝,亦三百年未有之人。」二臣啞口無言[10]。
崇禎十六年冬十二月(1644年1月),吳昌時被斬首示眾。方以智撰《哀吳江》詩悼之。
家族
[編輯]曾祖吳崑,嘉靖戊戌進士,官嚴州知府。祖吳邦榮,贈文林郎修武知縣。父吳翼,舉人,修武知縣,贈奉直大夫工部都水司員外郎。
注釋與參考
[編輯]- ^ 陳田在《明詩紀事》「辛簽卷二十二朱隗詩」說:「鴛湖主人,嘉興吳昌時也。」
- ^ 《崇禎七年甲戌進士三代履歷》:吳昌時,曾祖崑,嘉靖戊戌進士嚴州知府;祖邦榮,贈文林郎修武知縣,父翼,舉人工部員外。來之,書四房,甲辰年十一月十一日生,吳江籍加興人,庚午七十四,會一百三十六名,三甲三名,工部政,授行人,己卯升禮部祠祭司主事,庚辰升精膳司員外,養病,壬午補儀制司郎中,癸未升吏部文選司郎中。
- ^ 談遷《國榷》卷九十七:「崇禎十二年六月癸卯(十七日),吳昌時並各部主事。昌時首選吏部,疏上,上自手定先後,示不測。昌時謂薛國觀中之,恨次骨。」戴笠《懷陵流寇始終錄》最末《將亡妖孽》載:「韓城薛國觀僉部,溫體仁引之入閣,尋為首相。十一年行考選改授法,行人吳昌時已得吏部主事,上性好出奇御下,以破舊習。進士考選入台者,黎玉田歲貢、府同知許自表易位,如是者比比。昌時改祠祭部,謂是國觀所為,深恨之。」吳偉業《復社紀事》:「國觀以私人王陛彥賄遺事敗,下北司考,竟得罪。陛彥,雲間人,出自吳氏。國觀微疑語泄,以及此禍,將死,語監者曰:『吳昌時殺我。』語上聞,來之不以為憂,顧色喜。已而陽羨果召。」
- ^ 李清《三垣筆記》卷中:「予一日與某同籍謁周輔延儒,自午至暮不得見。一長班耳語曰:『有四人方巾便服,逕入後宅矣。』予問之,其一銓曹、一儀曹、一兵曹、一同鄉閒署也。予歸而嘆曰:『吾師必敗矣。他且勿論,安有以趨熱銓曹夤夜入相君宅而不起物議者?』不數日敗。銓曹者,吳選郎昌時也。」
- ^ 吳梅村在《復社紀事》說「來之不知書,粗有知計,尤貪利嗜進,難以獨任。比陽羨(指周延儒)得志,來之自以為功,專擅權勢」
- ^ 《明季北略》卷十九:「昌時與張溥同為畫策建功人。淮安道上張溥破腹,昌時以一劑送入九泉。忌延儒密室有兩人也,其忍心如此。」
- ^ 李清《三垣筆記》中說:「予奉差至姑蘇,晤徐翰林汧。吳銓曹昌時兒女戚也。語予曰:『吾知伊死久矣。人皆欲市恩令人感,伊獨欲示威令人畏,如某某敗官,某某罹辟,皆非其所為,輒宣言曰忤我。眾怨所萃,禍能無及?』」
- ^ 祁彪佳《還朝疏草》:「昌時之為人也,反覆多態,機變無窮,明偷寒送暖之情懷,作造械推波之行徑。惟是依附正人,獵有虛譽,一旦竊身要地,深恐發其隱私,以故汲汲皇皇,圖鉗固言官之策,初則到處招搖,雲欲為內轉者復功升勞升,是借皇上之爵賞,以欣動言官也。繼則逢人恐喝云:必使外轉者有十人八人,是又借皇上之磨礪以怵嚇言官也。其意使冀內轉者有昵于欣動之求,使懼外轉者脅於怵嚇之威,便可鉗口結舌,恣其惟所欲為矣。如此招權恬勢,必將納賄行私。在家臣秉破格引用之公心,在銓司逞巧借牢籠之故智,臣其為銓席惜之。敢明申明衙門之執掌,並以直抉昌時之肺腸,伏候聖明裁鑒。……崇禎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具題。」
- ^ 《明季北略》:「上自訊吳昌時於中左門,拷掠至折脛乃止。」
- ^ 文秉:《烈皇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