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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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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
分类高等法院
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创建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创建时间1949年
应用范围
上级最高人民法院
下级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规范译名:High People's Court[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一级的地方审判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层级的人民法院。上诉法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级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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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以下案件:

  •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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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机构规格为副省级单位[2]。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按甲类职务任免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复函》(〔80〕干办字6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行政级别标配为副省部级[3]。《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按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配备两名左右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为二级大法官(副部级);副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正厅级)或二级高级法官(副厅级);审判委员会委员为二级高级法官(副厅级)或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各内设机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下列高级人民法院:

此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审级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行使高级人民法院的部分职能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全部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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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人民法院组织机构、职务名称、工作场所英译文. 最高人民法院. [2024-07-12]. 
  2.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预算公开情况. [2022-06-19]. 
  3. ^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中办发〔1985〕47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简体)). 
  4. ^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 北京. 1985-09-01 (中文(简体)).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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