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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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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自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时期对23名罪犯执行死刑以后,已没有执行死刑,被纳入“实际上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行列。但是,刑法中仍保留死刑条款,当中规定行刑方式有绞刑(一般情况)及枪毙(军法)两种。

但在暂停执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杀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杀人犯增加了32%。[1]

2009年,韩国大法院裁定死刑并不违反国家宪法而未被真正废止,同时间韩国也出现空前的民意压力要求恢复死刑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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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韓國暫停死刑12年 殺人犯增加32%. [2011-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