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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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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营机构是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出资成立及营运,负责特定公共服务或政府认为需要较多社会人士参与的工作,但不属政府部门半官方机构。这些机构有些根据法例成立(在这情况下又可称为法定机构法定组织),有些则不是。其职能虽然和政府部门相似,但不属于政府体系,成员皆不属香港公务员,较政府部门有较多的自主权,但主要决策者均由政府或行政长官邀请社会人士担任。

多数公营机构的运作由政府支付,不过部分也有能力收费以自负盈亏,少数机构(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更长期有盈馀。另外部分具公司性质,以商业原则经营(如九广铁路公司)。部分由政府成立的公司已上市(如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由于上市公司的盈利由投资者均分,政府只能以持股量分得盈利,而且为免干预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政府不能以公众利益的角度完全控制该些公司,故多数人都不把这些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公司当成公营机构,然而,港铁公司受该组织条例(556章)规管,但写明不属公共机构而豁免某些属于公营机构的限制,仍属法定机构。

注意:公营机构和公用事业并不相同。后者是指提供重要的公共服务的机构(如电力电信运输等),可能由私人拥有,并以盈利为目的。

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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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为几类:

财政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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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为两类: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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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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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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