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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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营机构是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出资成立及营运,负责特定公共服务或政府认为需要较多社会人士参与的工作,但不属政府部门的半官方机构。这些机构有些根据法例成立(在这情况下又可称为法定机构或法定组织),有些则不是。其职能虽然和政府部门相似,但不属于政府体系,成员皆不属香港公务员,较政府部门有较多的自主权,但主要决策者均由政府或行政长官邀请社会人士担任。
多数公营机构的运作由政府支付,不过部分也有能力收费以自负盈亏,少数机构(如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更长期有盈馀。另外部分具公司性质,以商业原则经营(如九广铁路公司)。部分由政府成立的公司已上市(如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由于上市公司的盈利由投资者均分,政府只能以持股量分得盈利,而且为免干预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政府不能以公众利益的角度完全控制该些公司,故多数人都不把这些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公司当成公营机构,然而,港铁公司受该组织条例(556章)规管,但写明不属公共机构而豁免某些属于公营机构的限制,仍属法定机构。
注意:公营机构和公用事业并不相同。后者是指提供重要的公共服务的机构(如电力、电信、运输等),可能由私人拥有,并以盈利为目的。
职能
[编辑]可分为几类:
- 负责特定公共服务:例子有制订香港公共房屋政策的香港房屋委员会、管理香港国际机场的香港机场管理局、调查及调解歧视事宜的平等机会委员会等,或重要的公共服务。
- 执行某些监管职能:例子有地产代理监管局和保险业监管局。
- 作为政府的谘询机构,为政府提供意见:如交通谘询委员会、禁毒常务委员会
- 按法例需要成立的上诉委员会或审裁处:如版权审裁处
- 某些地区组织
财政来源
[编辑]可分为两类:
- 受政府经常资助:这类机构的服务需政府经常性补助,如医疗、教育及培训。例子有医院管理局、职业训练局、扶贫委员会、雇员再培训局、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和建造业训练委员会等。
- 按商业原则运作:这类机构按商业原则运作,例如提供收费服务、在每笔交易按金额收取征费或提供注册服务及发牌时收取注册费或牌费。例子有香港机场管理局、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测量师注册管理局、社会工作者注册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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