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西敏法规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07年10月16日) |
国会法令 | |
英国议会 | |
---|---|
全名 | 本法令旨在使1926及1930年帝国会议通过的某些决议生效。(An Act to give effect to certain resolutions passed by Imperial Conferences held in the years 1926 and 1930.) |
引称 | 1931 c. 4 |
提案者 | 自治领事务大臣詹姆斯·汤玛斯 |
适用地域 | 英国 澳大利亚 加拿大 爱尔兰 纽芬兰 新西兰 南非 |
日期 | |
御准 | 1931年12月11日 |
现状:已修订 | |
原始文本 | |
修订后法规文本 |
《1931年西敏法规》[1](英语:Statute of Westminster 1931)是英国国会于1931年通过的法令,赋予大英帝国各自治领更大自治权,落实了1926年贝尔福宣言。
该法令订明:
一旦接受《1931年西敏法规》,自治领实际上相当于独立国家,能够自行行使外交、国防权力。但当时的英国法例也订明,自治领的主权仍属于英国君主,故各自治领法理上仍属英国。故该法令是英国各自治领迈向独立的重要里程碑,但距正式独立尚差一步,各自治领仍被视作大英帝国一部分。
内容
[编辑]
- 第一条:自治领指加拿大、澳洲、纽西兰、南非、爱尔兰自由邦及纽芬兰。
- 第二条:
- 《1865年殖民地法律有效性法令》不得适用于本法令公布实施后的任一自治领之国会所制订的法律。
- 2.本法令实施后,自治领所订之法律或法例条文,不会因与英格兰法律或联合王国将来可能制定之法令或根据这些法令制订的命令、规则、规例抵触而无效。各自治领也有权根据自治领法律,废除或修订法令、命令、规则、规例。
- 第三条:自治领议会有权制定可实施于其境外之法律。
- 第四条:本法令实施后,除非自治领有明确的表示,请求并同意外,联合王国所制订之法律不得在其自治领内适用。
后续
[编辑]1934年,纽芬兰因财政困难,而改弃实质独立而回归英国直管,并于1949年透过公投决定加入加拿大。
1937年,英国君主爱德华八世欲迎娶离过婚的辛普森夫人。但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南非政府已经正式宣布反对国王迎娶离婚女子,爱尔兰政府表示不关心,新西兰政府犹豫不定。最后各自治领自行立法,让爱德华于同年12月11日退位,同时让他(潜在的)后代丧失继承权。这象征各自治领能参与决定英国君主的继承权,甚至能废除英国君主在该自治领的王位。
在爱尔兰自由邦立法让爱德华八世退位时,它同时单方面宣布改为爱尔兰,定明国王仅为爱尔兰在外交场合的代表,并设立爱尔兰总统一职,使爱尔兰同时存在两个国家元首。国体含混不清的爱尔兰二战时更未随帝国向轴心国宣战,保持中立。直至1949年,爱尔兰改国号为爱尔兰共和国,始正式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并单方面退出大英国协。英国国会亦通过《1949年爱尔兰法令》,宣布承认爱尔兰完全独立,但拒绝将北爱尔兰六郡给予爱尔兰。
其后印度帝国于1947年分为印度自治领和巴基斯坦自治领,地位亦与完全独立的国家无异,而英国国王乔治六世则在1948年6月放弃印度皇帝头衔,但仍作为君主直至1950年印度成为共和国。不久1952年伊丽莎白二世继位,她登基时更开始采用七个独立的头衔(英国加上六个“自治领”的女王),纽西兰自治领同时更名为纽西兰王国,变相令各自治领获得法理上的独立,但加拿大、澳洲和纽西兰仍然与英国维持特殊宪政关系。此时,《1931年西敏法规》基本上完成历史使命。
南非在1961年改制为共和国,并退出大英国协(1994年重新加入)。
之后加拿大(1982年宪法法令)、澳洲(1986年澳洲法令)和纽西兰(1986年宪法法令)亦于20世纪后期先后切断与英国的特殊宪政关系,但现时仍然以英国君主为国家元首。当中加拿大逐渐减少使用“自治领”的字眼,尽管“加拿大自治领”一词几乎不再被使用(“加拿大”已普遍被视为该国全名),但仍未于宪法中剔除;而澳洲的国号一直为“澳洲联邦”,始终没有更改国号。
参考资料
[编辑]- ^ 錫蘭政府代表一九四八年八月二日爲遞送關於錫蘭情報致安全理事會主席函. 1948-08-05 [2022-09-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22) –通过联合国数字图书馆 (中文).
参考文献
[编辑]- 爱尔兰史-诗人与歌者的国度. 2009. 三民书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