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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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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这个概念是中共在1997年提出来的,在1999年首次应用。在此之前遭镇压的“一贯道”等宗教团体从未被中共冠以此名。--民国九十六年 22:19 2007年1月20日 (UTC)

以前的叫法是“反动会道门”,所以我已经作了重定向。金翅大鹏鸟(talk) 02:35 2007年1月21日 (UTC)

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邪教”这个概念。“邪教”是中共在1990年代为了继续对各种宗教团体的镇压而发明的新借口。所以请不要在这个条目中涉及1949年前的“邪教”,正如在反右运动条目中不要写1949年时的右派,因为那根本不存在。--民国九十六年 03:21 2007年1月21日 (UTC)

白莲教泪流满面啊68.145.208.83留言2012年12月12日 (三) 03:31 (UTC)[回复]
关于邪教概念来源:这里的来源,http://www.historychina.net/qsyj/ztyj/shs/2005-08-23/25901.shtml 词唐时就有,在明清时期概念定型。DuckulA留言2014年6月1日 (日) 03:33 (UTC)[回复]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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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功其实并未被中国政府宣布为邪教,也没被公开批判。中国政府只是限制其活动而已。(请参见相关条目)所以应该将其移除出列表中。

引述的文献属原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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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目一开始称“按发公文查禁或依法审判的结果的先后顺序排列”,其“依法审判的结果”所引用的文献[1],其中并无“依法审判”之相关说明,属维基所禁止的原创研究。而且该引用文献源于凯风网;根据凯风网的自我描述,该网站是一个民间性质的网站,但是其民间身分却遭到质疑;一山东政法委网站宣布被凯风网采用刊登的宣传稿件“字数(按版面计数)超过500字的,每篇奖励500元;不足500字的,按400元奖励。”[2];除了重金奖励之外,四川泸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一份政府文件显示[3]610办公室以民间的方式在互联网上开办了凯风网,“揭批”法轮功,各省、市、县已将为凯风网撰稿工作列入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调查研究,积极撰稿,确保撰稿任务的完成[4]。因此,有观点认为其有政法委官方背景。[4] 综观以上原因,法轮功不应被列在列表中,这本身也属于原创研究,应删除。武穆殿前小侍卫&背蒐军NO.36留言2013年1月28日 (一) 14:10 (UTC)[回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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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目的“邪教教派及邪教组织”栏位中,提到“按发公文查禁或依法审判的结果的先后顺序排列”,但是引用的文献中,公文中并无法轮功[1];另一说明“依法审判”的资料中也未提到所谓“依法审判”的过程[2]。但是依照这上面的两个引用文献,将法轮功移除后,有位编辑却不断地将法轮功加上去,在其个人讨论页向其说明也不回应,在条目的讨论页做说明也不理会,请问是否涉及破坏的行为?武穆殿前小侍卫&背蒐军NO.36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5:44 (UTC)[回复]

现在已有来源支撑。--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1月30日 (三) 15:55 (UTC)[回复]

对于政治和宗教派别(包括反宗教的派别)的来源,要谨慎对待,但也不是说因为其政治偏见。明显的极端主义派别的网站-例如暴风前线白人国族社群(英语:Stormfront (website))、哈马斯、阿里安国家(英语:Aryan Nations)、英国社会劳工党(英语:Socialist Workers Party (UK))来源的材料不要应用到维基中,除非是作为原始材料,也就是说在条目中阐述某些组织的观念或追随他们的群众的观念等,但即便使用也要谨慎,同时不应该作为唯一的来源。

--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1月30日 (三) 16:01 (UTC)[回复]

我点进去看了各个参考来源,发现具有政府组织身份的单位全都没有定义法轮功是邪教,而是以非法组织的名义定义其不合法性。直接称呼法轮功为邪教的只有社科院的研究报告,但是这比较像是有被政府观点影响的学术发言而不能证明政府已经如此定义。因此建议相关叙述应该修改,直接列入邪教列表有争议性,但如果叙述它是中国政府不认可的非法组织应该是没有争议的。--泅水大象讦谯☎ 2013年1月30日 (三) 16:03 (UTC)[回复]
还有这个,才是“依法审判的结果”。—Snorri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6:14 (UTC)[回复]
关于以上的这个所谓“依法审判的结果”,国际教育发展组织在2001年即已指出,“天安门自焚”这起被中国政府引为法轮功“邪教”证明的自焚事件,实际上是被策划导演的[3]武穆殿前小侍卫&背蒐军NO.36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6:33 (UTC)[回复]
事件的真伪并不影响政府判断其为邪教的事实,注意这不是邪教列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列表”--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1月30日 (三) 16:36 (UTC)[回复]
中国认定某功是邪教的证据:中国政府外交部的描述:[4]
顺便提供另外几个二手“中立”来源:
  1. China Finally Admits It: Falun Gong A Problem "chicago tribune", April 21, 2000
  2. Westland drops Falun Gong week under pressure from China "Detroit News," March 31, 2001
  3. Danny Schechter,Falun Gong's Challenge to China: Spiritual Practice Or "Evil Cult"?,第176页
以上。—Snorri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6:43 (UTC)[回复]

顺便提一下,“国际教育发展组织”(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Development)是一个专门为某功发声的组织,具体Google"国际教育发展组织 -法轮功 -法轮功"可知,成立之后只干了两件事:澄清天安门自焚是“自导自演的伪案”,以及在某个“日内瓦会议”中控诉TG对某功的迫害。—Snorri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6:50 (UTC)[回复]

  1. User:Snorri引用(1)中共外交部描述、(2)中立来源 说法---个人看法交流如下:
    1. 如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等,都没有指涉法轮功“X教”---应该“遵守宪法”、“依法行政”的其他政府机关 个别的发言等,都是“违法认定”。
    2. “邪教”的定义、认定,从来不是任何一国“外交部”的职权。
    3. 据另个最近例子:南周事件--中共外交部发言人说“中国不存在新闻审查制度”...‘你相信吗?反正有人相信了’...“睁眼说瞎话 VS 无中生有”
    4. 其他中立来源,也是因为说明、引用“中共镇压、攻击抹黑”的现实状态--但“现实”并不一定合法啊。...在此提醒User:Snorri,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体系”--法轮功的定性。
    5. 举个例子:纳粹屠杀犹太人之前,抹黑、贬低、妖魔化、煽动仇恨犹太人---难道 有其他中立来源 报导、说明“纳粹 说犹太人是恐怖低劣”...就能证明 “纳粹 妖魔化 犹太人‘合乎德国法律’”吗?
    6. 一个政权镇压,宣称依法,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基础”。政权其他机构、无论谁说的...简单一句....不就是‘无中生有’吗?
    7. 再举个例子,联合国人权机构、美国国会、台湾国会、台湾及以色列政府、自由之家等“国际知名-绝不只做两件事的机构”都公开关注、有的还公开谴责“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请问 Snorri 您就接受、相信吗?还是得回来看 证据、论述 是否可信吧
  2. User:Snorri说‘“国际教育发展组织”是一个专门为某功发声的组织,成立只干了两件事’...个人看法如下:
    1. Snorri 只一个 Google记录(而且Snorri Google关键字“国际教育发展组织 法轮功”...那当然出来的link都跟法轮功有关啊...这....论文不能这么写吧),就得出以上断言结论...令人感到非常惊讶...“写论文”可以这样举证、论证吗?
    2. 我说“王小明 一辈子 只干了维基百科这件事。”理由:因为我只看得到他在干 维基百科......请问 王小明:您这辈子是否只干了维基百科+吃饭(因为你该肚子饿) 这两件事??
    3. 国际上知名的组织、智库,几十、上百个都不只,他们说了哪些话、做了哪些事,我们可不一定都知道啊
    4. 最关键的,不是该组织--而是 天安门自焚事件到底真相是什么。
  3. 另外,关于 中共 没有任何法律 说“法轮功违法、X教”,中国律师 在法庭上进行无罪辩护...听说很多 法官、检察官 当庭都讲不下去...无话可说。干脆由中国共产党政法委事后安排把律师绑架、或停牌了。Wetrace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07:13 (UTC)[回复]

我反而觉得,“法律观点”小节应该被移除。这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列表”,辩解不应该在这边进行,抗议请到别处。--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1月30日 (三) 16:54 (UTC)[回复]

附议。—Snorri留言2013年1月30日 (三) 16:56 (UTC)[回复]
其实完全可以将法律观点与香港状况小节大部分内容移除,仅保留小部分用于表述争议的内容,如有律师认为这个没有立法所以不是邪教,香港不确定这是邪教。--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1月30日 (三) 17:08 (UTC)[回复]
已修改。--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1月30日 (三) 17:48 (UTC)[回复]
    • (!)意见--楼上大家热烈的交流,个人也提供意见供参:
  1. 几位中国律师的辩护观点,很有启发性。引导我们追问“为什么”
  2. “非法组织”与“邪教”两者,中共拿来扣“法轮功”---但“非法组织”与“邪教”两指控之间关系是循环论证(逻辑上的一种谬误)、或“套套逻辑”,两者都 没有实质证据来源,也欠缺形式法律依据。
    1. 简单一句解释:A问:为什么中共说“ Why 法轮功是X教”?中共回答“因为法轮功非法”。 B问中共说“Why 法轮功非法?”中共回答“因为法轮功是X教。”.....OOXX...
      1. 中共有些人扣法轮功“非法组织”帽子--理由是什么--违反哪条法律? 中共的答案是中共国刑法300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问题是:法轮功 是不是“邪教”?也没有实质支持
      2. 中共有些人扣法轮功“邪教”帽子---理由是 什么 --因为 指控 其做非法的事,是一个“非法组织”。
      3. 那么,法轮功学员被依“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判决有罪呢?---答案是:发澄清资料,为自己辩护法轮功不是邪教、没做任何刑法上的违法行为。
  3. 因此,中国律师进行“宪法至上,信仰无罪”的“无罪辩护”。这是我看了引述律师辩护词、中共方面Link后的看法。Wetrace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01:59 (UTC)[回复]
一个国家,一个政权对事实的判断,不一定是要依照法律来执行的。尤其是维基百科不少中国大陆以外的编辑者,一口咬定中国不是民主国家,先不说对不对,中国目前的确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存在。不要说宪法,就是过马路都未必个个行人等红灯。中共对邪教组织的认定,不一定甚至不需要通过法律,只需要通过政府内部文件和宣传媒体的通传就可以完成了。我们再换一个角度考虑,世界上有多少个国家有立法认证某一宗教团体为邪教?可见“立法认定邪教”并不是常理。--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1月31日 (四) 03:37 (UTC)[回复]
  1. 楼上User:Edouardlicn说‘一个政权对事实的判断,不一定是要依照法律来执行的。’、‘中共对邪教组织的认定,不一定甚至不需要通过法律。’......这是很经典的几句。....政权公然违反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那么,您也接受 User talk:Smail886所提列的另面向证据。
  2. 就说公文,先不说“公文”是有符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文’列出邪教,却也没把法轮功列入。而“中国共产党政法委”是镇压法轮功及异议人士非常严重的单位...看来,是‘党’有人在干...中共政法委 最近 很多人落马、被调查...大概是 反对镇压的习近平在处理了吧!?(政法委大坍塌
  3. User:Edouardlicn您敢这么说、帮中共承认---中共自己还不敢承认。中共一向主张“依法...”...;因此您的说法,中共也是不会、不敢接受的。
  4. 请问世界上有多少国家政府“对宗教进行镇压”?如果其他国家政府 没有在镇压宗教--何必找个‘帽子’扣人头上?您说‘“立法认定邪教”并不是常理’--没错!但其他国家政府不立法认定邪教--是因为“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您的推论理解是不周全的。
  5. 关键还是回到...个人前面所说的 中共镇压理由循环论证的逻辑谬误之现实。就个人理解:世界上确实存在邪教,但法轮功是不是--不是 共产党说了算,而是有一定的检验标准;现实看起来...法轮功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形式看起来,法轮功也不是。
  6. 维基百科--可靠来源,编写依据--究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治下的体系--还是要依照中国共产党“违反宪法”的原则?如果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User talk:Smail886的编辑就该受尊重。不能说 中国共产党方面 先主张 “依法律依据”...等到法律依据不存在、不成立时,就改口说“不需要法律依据”...这显然不合逻辑...中共把整个黑锅让中国背到底。
  7. 其实User:Edouardlicn的认知,是中共长期统治下...很多民众也跟著中共的教育、宣传、逻辑走,并非User:Edouardlicn的错。感慨......想到近期外媒报导,刘云山多次出手,显然习近平的“中国梦、宪政梦”...显然是有人同床异梦。Wetrace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03:55 (UTC)[回复]
而在2001年,联合国的一份报告中也纪录了Karen Parker博士以“国际教育发展组织(IED)”代表的身份指出中共政府以自焚事件非法镇压法轮功的情况,呼吁国际社会应尽速介入[7]

“KAREN PARKER,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said State terrorism in the form of Government terror against its own people produced far more gross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than any other form of terrorism; an example was China's treatment of the Falun Gong. The Government had sought to justify its terrorism against Falun Gong by calling it an evil cult that had caused deaths and the break-up of families, but the organization's investigation showed that the only deaths and resulting family breakups had been at the hands of Chinese authorities, who had resorted to extreme torture and unacceptable detention of thousands of people.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had discovered that a self-immolation cit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s proof that the Falun Gong was an evil cult in fact had been stage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and the Subcommission should urgently address this situation.”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also agreed with the Special Rapporteur that Governments in armed conflicts with opposition groups too often unfairly termed the opposition "terrorism" when the true issue was self-determination, as in Kashmir; or used the term "ethnic conflict" as a way of casting certain conflicts as a kind of terrorism; the Sri Lanka-Tamil, Turkey-Kurdish, Indonesia-Acheh and Indonesia-Molucca conflicts were examples. Domestic legislation should be considered in any review of matters of terrorism.”

可是你说了这么多,还是改变不了中共对FLG认定邪教的事实。就算你不是,人家说你是,又有二手来源,没办法。-2013年1月31日 (四) 07:31 (UTC)--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1月31日 (四) 09:47 (UTC)[回复]

      • (:)回应--楼上朋友User:Edouardlicn您忘了签名了。说了这么多---(1)其实是 中共用行为 证明 中国共产党自己“违法认定”、“违法镇压”--强迫中国买单背锅......证明 法轮功 不是“邪教”、也不是“非法组织”。楼上的二手来源,个人也提供意见在上面了。(2)这里是维基百科...既然中共“违法认定”...那就不该在那列表--硬要写列表---也可以,就该写“中共违法认列”...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以免“误导读者”...中共 历史上镇压多少人...不都是先扣上帽子吗?被斗倒的邓小平都被迫承诺“永不翻案”... 后来 邓小平 不成了最高领导人呢?Wetrace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07:38 (UTC)[回复]
谢提醒,已补签名。--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1月31日 (四) 09:47 (UTC)[回复]
喂troll果然会出事。。。—Snorri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08:21 (UTC)[回复]
    • (!)意见--尊敬的管理员,请问基于什么理由、还是哪位用户向您私下要求,把客栈交流内容删除迁移---您这次迁移“并未留下任何理由”,个人看法如下,与您商榷:
  1. 这里是“条目探讨”区,双方在这里也热烈讨论,就是希望听取 社群其他用户的意见。该段讨论显然尚未结束---还是说User:EdouardlicnUser:Snorri认为“已达成共识”,愿意接受User:Smail886的编辑意见及方案呢?类似情况不只一次。作法是否有当?
  2. 这次的讨论会开启,是因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列表条目,Snorri 坚持使用 来源 与编辑内容不一的作法,User:Smail886才来此公开讨论。连User:Edouardlicn都承认该来源确实不能支持内文,还试著找其他来源。不是User:Smail886自己非要在这里讨论。
  3. User:EdouardlicnUser:Snorri在客栈 讨论 对特定信仰的负面论述 就没被迁移删除;其他用户 进行 正面说明,自然牵涉到 镇压方中共当局,为何该被迁移删除?而且正是当User:Smail886举证有力反驳User:EdouardlicnUser:Snorri的说法。从另个面向看...标准是什么?User:Edouardlicn之前在客栈多处公然号召抵制 特定信仰条目、人身攻击不同意见的用户...我多次提出严重违反维基方针..但相关文字至今仍留在客栈...未被消除。
  4. 请您告诉我们 何以迁移?其他条目的讨论,为何就可以在此存留?维基百科客栈 难道存在言论审查“潜规则”....?我不相信。
  5. 若您无合理的理由,那请容 在下 稍后把该段讨论 贴回来。等到这个争议讨论“达成社群共识”后,在下 会把 整段讨论 Copy 到该条目讨论区。Wetrace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08:51 (UTC)[回复]
“连User:Edouardlicn都承认该来源确实不能支持内文”,什么时候发生过这件事,我怎么不知道,啊哈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1月31日 (四) 09:37 (UTC)[回复]
    • (:)回应--(1)您在很上面的讨论说“现在有来源支撑了”...不就是承认 之前原先双方争议的编辑内容,来源确实不足支撑。(2)E君朋友,很希望您也能从不同角度看问题,我很不愿意跟您争论。我的修养、知识有不足处,尚请您包涵。Wetrace留言2013年1月31日 (四) 12:15 (UTC)[回复]

继续贴出来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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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从没有以法律判断为依归的方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2月1日 (五) 00:24 (UTC)[回复]
    • (:)回应--谢谢指教。维基没有此方针。但依据可靠来源...既然您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是该回归该国法律;那么既然其他不同意见用户,提出有力的资料,其编辑应受尊重。Wetrace留言2013年2月1日 (五) 01:19 (UTC)[回复]
“既然您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是该回归该国法律”莫名其妙。--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2月1日 (五) 03:26 (UTC)[回复]
    • (:)回应--一个执政党、一个政府,当然可能违法违宪。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就多次 在释宪案中 判定 政府、法律 违宪。马英九总统也多次说“最容易侵害人权的,就是政府;因此必须依法行政”。中国大陆已经习惯 执政党/政府 作的 就是得接受...这是中国民众的委屈。Wetrace留言2013年2月1日 (五) 04:14 (UTC)[回复]
我觉得你比较委屈,本来是的事情你又不承认,当然委屈。--魔法少年爱德华★爱生活圆神萝莉塔 2013年2月4日 (一) 23:57 (UTC)[回复]

关于轮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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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内容大量引用不可靠来源,应删除。--CHEM.is.TRY 2013年4月10日 (三) 09:17 (UTC)[回复]

我来OR一下,2000年、2001年、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这都是PD的。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4月10日 (三) 09:32 (UTC)[回复]

To wetrace:请不要刻意无视“本条目按中国公安部文件列举的邪教名单,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CHEM.is.TRY 2013年4月12日 (五) 10:11 (UTC)[回复]

轮子居然不在列表里面,删掉编辑的管理员有无常识和逻辑?这里讨论的是被中共列为邪教的组织,而非被中国合理地列为邪教的组织 2602:306:CE87:5060:8DEB:232C:797F:AE61留言2014年6月3日 (二) 05:00 (UTC)[回复]

翻墙出来上维基的人五十个里有一个能反轮就不错了。别幻想管理员会帮你。—Snorri留言2014年6月3日 (二) 05:32 (UTC)[回复]

分享一条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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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明确认定呼喊派等14个邪教组织(名单)》-- 2014年6月3日 (二) 06:34 (UTC)[回复]

11种活跃邪教组织名单公布——反邪教协会发声明号召公众提高警惕,而根据法轮功自己的说法反邪教协会是一个官方性质的组织。--InstantNull留言2014年6月7日 (六) 20:16 (UTC)[回复]

再发一条,这回扩大到了 20 个:《中国公布境内20个活跃邪教组织名单》-- 2014年6月8日 (日) 17:23 (UTC)[回复]

文章的结构和中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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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言不能概括条目,不看条目主题还以为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条目。维基百科:列表:"任何条目都应该有一个概述部分,列表也不例外。即使是非常内容非常明显的列表,也应该有概述,在概述中应该有对列举主题的简要的介绍,须说明合理的列表收录准则,即内容的选择标准或收录范围。"
  2. 中间写了“本条目按中国公安部文件列举的邪教名单”,官方列表只有公安部一个吗?文章就自己说了国务院有一个内容不同的列表。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文宣部门肯定也会有不同意见。在有内容分歧的时候堂而皇之采用一方的观点,不是不中立吗?
  3. 维基百科:列表:“列表不应仅单纯的列出各项名称,而应提供各项名称简介或各项之间可比较的信息等其他资讯,即该列表不应该可简单的由分类取代”。目前各个列表项都只有名字和又称而已,相反没有列入表中的法轮功倒是长篇累牍,不会有不当比重问题吗?

Skyfiler留言2014年6月9日 (一) 00:26 (UTC)[回复]

公安部2000年及2005年正式文件通告的14种邪教与最近中国官方宣布的14种邪教是完全一致的,哪个文宣部门有不同意见?但,610非法机构及其操纵r 江系媒体并无权代表中国法律,超越于中国法律之上的610邪教机构所言的邪教未必真是邪教,注意有一位时政评论员对此评论得比较确切-周晓辉:江系急了 环时连续挺一“民间组织”小莲庄处士 2014年6月9日 (一) 02:28 (UTC)[回复]
牛头不对马嘴。请勿把维基当论坛,这里不是你宣传你的信仰的地方。Skyfiler留言2014年6月12日 (四) 06:01 (UTC)[回复]
我从无宣扬信仰,为什么一直乱说一气?希望你能明白,如把维基当论坛,宣传610邪教恐怖组织反中国政府的观点,这是害人害己的事。小莲庄处士 2014年6月13日 (五) 03:10 (UTC)[回复]

法轮功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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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的权威发布的新华网阐述了法轮功是邪教: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合理合法,里面叙述:法轮功是个不折不扣的邪教组织——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当前我国的邪教组织进行了界定,指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是目前我国对邪教问题的权威解释。。。李洪志和法轮功对邪教一词讳莫如深,大法徒们的文章中都用"X教"代替,甚至连"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样的刑法罪名都不敢提,只得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等词代替。并一再辩解法轮功"既不邪,也没教,何言邪教"。这恰恰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心中有鬼。如果剥去其冠冕堂皇的伪装,参照以上介绍的邪教定义,对照法轮功和国际公认的几个邪教组织的特点和所作所为分析,就能判定法轮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

所以,法轮功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怎么这个也会有争议吗?One jar ball留言2016年8月30日 (二) 06:01 (UTC)[回复]

(!)意见--是很有争议啊!
  1. 就法律学来说:政府与法律能否定义邪教,本身就有非常大的争议。如果要定义,由于涉及宪法明文保障的人民基本权,也应透过(至少)“法律层级”来规范,而且也有非常严格的要件。
  2. 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情况说:
    1. 法律层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框架都没有把法轮功放进去,两高的司法解释是不能做为依据的,这是明显不符中国法律框架。以前中共党政法委施压法院判决,都有很大的违宪问题。习近平都说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了。专门打法轮功的610办公室,也没有任何法律支持,被称为法外组织啊。
    2. 对中共官方的片面指控说法,国际媒体说中共不开放国际媒体独立查证采访,
    3. 2000年以来几次公安部邪教名单,没有一次包含法轮功,BBC等国际媒体都很关注,说中国政府高层对法轮功的态度明显分歧。国际媒体及人权组织都说,早在1999年镇压以前,中共高层对镇压法轮功的态度也有很大歧异的;人大委员长乔石1998亲自调查后报告说“法轮功对国家有百利无一害”。
    4. 香港与澳门特区,也很明确法轮功不是啊,都是合法。
  3. 就国际社会来说,联合国、法国反邪教局、美国、中华民国等等,普遍都认为不是啊。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6年8月30日 (二) 06:48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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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列表中的4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8月2日 (三) 17:34 (UTC)[回复]

关于将“法轮功”列入邪教列表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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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既然条目标题写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认定的邪教组织列表,那法轮功榜上有名是完全合情合理。关于中共这个决定是否非法这点我认为不该在这里讨论,请各位尊重维基百科,谢谢--本命takane留言2017年11月10日 (五) 01:13 (UTC)[回复]

·附议--Xing142857留言2018年9月26日 (三) 05:48 (UTC)[回复]

编辑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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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已处理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1月17日 (三) 15:57 (UTC)[回复]

请把“净宗学会”后注释里的“[[花桥镇]]”改成[[德兴市]][[花桥镇 (德兴市)|花桥镇]]。原因:一个镇级行政区划的消歧义页面和两个县级行政区划并列,格式上有碍观瞻。--云间守望 2018年1月14日 (日) 03:30 (UTC)[回复]

疑问-大量来源内容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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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erBlue您好,您一次删除长期存在5千多字元内容,编辑理由写“并不存在什么争议。删去评论内容(评论不属于事实来源),不可靠公文内容(未能在中国大陆最权威的北大法宝找到),原创研究(对司法解释的自行诠释),大部分利益冲突来源(VOA、epoch)。)”,然而

  1. 中共是否认定、中共认定,本身是“观点”。为何其他可靠来源的“观点”不行存在?您删除的包括BBC、书籍、剑与盾书籍等等,李和平等人的“宪法至上,信仰无罪”辩护词相当有名,并非“原创研究”。原创研究,是指用户编辑时“原创研究”,您为什么把有来源内容称为“原创研究”呢?
  2. 中共公安部几次公文,许多报导报导过、也列出,包括BBC,“北大法宝”网站若查不到,您应该去问北大法宝,怎会以此理由删除?
  3. 您用整合附注的方式恐涉及“原创研究”了,您把民政部公告列入,但民政部没写“邪教”。
  4. 您称EPOCH大纪元“利益冲突”,那也请您平常在各条目留意不要引用中共利害冲突的来源。
  5. 您称VOA美国之音“利益冲突”,更又奇怪了,VOA是第三方来源。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1年9月13日 (一) 11:35 (UTC)[回复]

用户增添多笔中共党媒或机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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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用户黑暗君,添加多笔中共党媒、中共机构出版物资料,

  1. WP:可靠来源方针:条目应该基于来自可靠的第三方的出版物。
  2. WP:可供查证: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依靠于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
  3. WP:可供查证方针: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
  4. 非第三来源,中共党官媒在中共镇压议题,是非第三方,依据WP:可供查证,“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作为其释出者或本身内容来源”使用限制,(1)“通常在释出者相关条目或以该来源本身为主题的条目中”,...“不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来源内容的真实性未受到合理的质疑”...“不是条目主要的来源”。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5月24日 (五) 14:54 (UTC)[回复]
“不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中共自身的观点不是“其他人、组织、实体”。此条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列表”,当然有必要阐述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观点,而来源当然是直接引述涉事方发表的言论。--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5:29 (UTC)[回复]
楼上黑君的说法,明显跟方针所述意思不同,方针说的是“不包括 ‘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
中共来源谈对法轮功的立场就是“主张或观点”。已超出方针WP:可供查证规定可使用的范围---“不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何况,该方针还指出“通常在释出者相关条目或以该来源本身为主题的条目中”;该来源不能使用在此条目中。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5月24日 (五) 15:32 (UTC)[回复]
中共来源谈对法轮功的立场是是自身的主张或观点,而非“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5:35 (UTC)[回复]
对于法轮功,中国政府公开的正式文件并没有认定,阁下从未出于政府正式文件来源,反而删除了刑法修正案的连接,却把党媒及610盖世太保非法机构的邪教宣传牵强附会原创成中国政府的认定,来扰乱维基。--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6:46 (UTC)[回复]
WP:可供查证说的是不能用“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来证明观点所描述的内容,但这里中共来源是用来描述“中共的观点”本身,并非用中共来源来证明“中共的观点”所描述的内容。--自由雨日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5:44 (UTC)[回复]
请注意条目的标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列表,自99年10月25日江泽民练过中国政府和人大常委,用邪教标签非法诽谤后,党媒及610非法组织的跟风,并非能算是政府公开正式的文件在法律上的认定。--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6:50 (UTC)[回复]
请注意阁下再三试图发表个人看法(“非法诽谤”、“非法组织”)并以此排除来源和相关内容属于扰乱。既然涉及认定的问题,引据第一、二方的观点和看法自然是应该,甚至是必须。--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7:11 (UTC)[回复]
在下早已经在宗教模板提供不少独立第三方可靠来源,证明610属于非法,中共媒体在法轮功进行妖魔化。重述如下:
一位维基用户在相关条目讨论时谈到:“中共在1999年7月全面镇压法轮功,同年6月10日,中共政法委秘密成立主责镇压法轮功的“610办公室”,几年后延伸扩大监控、镇压其它信仰群体。例如法国国防部下属IRSEM战略所2021年报告[1]指出,610办公室是非常秘密机构,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情况下要消灭法轮功、并打击所有宗教教派。关于610存在的明确目标、指挥链、工作人员及运作方式方面,能相互印证的信息非常少,是十足法外的机构。美国国会CECC委员会,也称610是是“法外机构”。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称,610办公室是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组织”,...都曾要求中共当局废除610办公室。”
中共对法轮功,妖魔化宣传一说,也有可靠来源为据。[2]
阁下一再把有据可查的事说成是个人观点,并把610妖魔化宣传原创成认定,是违反一系列维基方针。--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7:24 (UTC)[回复]
有其他来源认为是非法,不等于没有认定,更不能用来排除涉事方自身的看法和观点,这是此条目构成的必要部分。--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4日 (五) 17:56 (UTC)[回复]
(*)提醒-请注意,请使用第三方来源。WP:可靠来源方针:条目应该基于来自可靠的第三方的出版物。WP:可供查证: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依靠于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5月31日 (五) 23:46 (UTC)[回复]
当描述某人或某组织的观点时,直接引用该文是最好的引用方法。相关来源仅用以佐证相关事实的存在,不含对相关内容的解释、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固然应采用第一、二方来源。--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日 (六) 06:59 (UTC)[回复]
鉴于阁下添加的来源提到刑法修订正式认定法轮功。但实际上,当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根本没提到法轮功。[3] 另,关于阁下所给六安市的媒体来源,并不能代表中国政府,而且有违第三方来源要求。--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6月8日 (六) 15:06 (UTC)[回复]
来源并不是指这个刑法修订案,证明阁下根本就没有查阅相关来源就擅自断章取义并移除内容。--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04:02 (UTC)[回复]
当时阁下添加的国外来源,正是谈论刑法修订!在下有查证阁下所给的来源原文,阁下翻译成刑法修订相关那一句话,也是精确的,确是谈刑法修订。故,在下才给出刑法修正案的连接以对照。请不要无理删除相关来源。
另人日等媒体来源魂三方来源要求,请不要反复添加。针对中共党媒给出的邪教定义,多家中立媒体报导共产党是邪教:
法国《费加洛报》报导,历史学家章立凡表示,“共产党政权也是个教派”,中共把藏传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视为意识形态上的敌手,宗教控制的强化其实展露出中共对失去社会掌控的恐惧[4]
纽时等媒体报导,中国共产党是其自己所定义的邪教。《纽约时报》2014年刊登慕容雪村文章〈中国反邪教意在加强政府控制〉称,自共产中国1949年建政后,所谓“共产主义信仰”被推崇为“宗教”,儒家和佛教等传统信仰体系被削弱;2014年6月1日,中共官媒中央电视台公布“邪教组织的六个特征”,包括个人崇拜、无视道德以及限制人身和精神自由等等。慕容雪村指出,这六大特征,都能在共产中国找到现实证据,“这段话在网上被大量转发,许多人都有意地将它指向共产党自身,含蓄地发表评论道:感谢政府感谢党,我终于知道哪个才是最大的邪教了。”[5]
苹果日报与自由时报报导称,不少网民称中共谈论的这六大邪教特征说的是中国共产党,“我们就是在邪教管治下!”[6][7]
中共党史专家司马璐指出,共产党组织从延安时期就是“类似巫教的邪教”统治,例如“把领袖宣传得是神的化身”、“一切罪恶都可以打著党和领袖的旗帜,对党员和人民操生杀大权”、“不准许党员和人民有独立思想,只许党员做工具,做机器人”,“必须要党员和人民相信:你们是有原罪的,例如小资产阶级思想……”,对党员与人民施行精神奴役[8]。--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12:30 (UTC)[回复]
如果阁下真的查阅过,绝对不会说成是那次刑法修订案,内容根本对不上,来源清楚指出这次revision容许判处邪教罪犯更重的刑罚,说的是司法解释。至于你后面引用的一大段,与此条目完全无关。--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14:09 (UTC)[回复]
刑法修订一说正是黑暗君加到条目中来的。在下查询了你所给来源,是精确的。确是谈论刑法修订!在在下给出中国刑法修订案后,阁下才改口称是司法解释,这是背离了原文。况且司法解释也是根本没提到FLG。
阁下不顾在下及其他用户的意见,强行添加大量违反第三方来源要求的邪教宣传材料,那么针对这些宣传中的邪教定义,提示中共符合中共媒体给出的邪教定义的相关可靠来源也是可添加到条目中。--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15:46 (UTC)[回复]
来源所说的1999年11月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与阁下断章定义所说的12月刑法修订案无论是时间还是内容都对不上,然后再来看来源所说的render its adherents liable to prosecution for murder, fraud, endangering natonal security and other crimes明显是对应司法解释中致人死亡的,坚决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敛取钱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司法解释里已经多次清楚指明法轮功是邪教﹐阁下声称的“司法解释也是根本没提到FLG”完全违背事实。此条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列表,其他人或其他组织如何看待中共是完全无关。--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0日 (一) 16:08 (UTC)[回复]
阁下一直在扭曲基本事实。
阁下给出那一则国外来源正是以刑法修订为据称认定如何!没提司法解释。你以两高司法解释来牵强附会,属于维基禁止的原创研究或总结。
另,再说一次,1999年两高司法解释并无提及FLG!请点击这个高院连接查证。
今天是6月10日,99年6月10日成立的610办公室一直在策划屠杀残害无数中国百姓。上次给出的许多第三方可靠来源如CCEC、高律师的调查等表明这一点,也揭示610属于盖世太保式的法外机构。610可能是有编造司法解释认定FLG一说,希望不要在维基宣传610虚假信息。
上边的不少第三方可靠来源(包括纽时),揭示从党媒的邪教定义及特征来看,共产党是真正的邪教。那么,鉴于阁下坚持张贴有违反第三方来源要求的中共党媒邪教宣传,揭示共产党属于邪教的第三方可靠来源是相关的观点,至少表明来自邪教共产党610盖世太保的信息是可疑的。这些第三方可靠来源按维基NPOV的规定,可加入到条目中平衡党媒虚假宣传。--稀有石头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2:19 (UTC)[回复]
来源说的很清楚,我并没有原创研究或总结,任何用户都可以查阅求证,相反阁下强行认为来源所指的修正是12月刑法修订案,从常理逻辑来看是不可能,因此原创研究或总结那位正是阁下,不是我。一如既往,阁下依然在讨论过程里掺杂大量无关和个人观点,如“共产党是真正的邪教”,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认定问题无关,可视为扰乱。--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3:17 (UTC)[回复]
黑暗魔君阁下认为来源所说的1999年11月的事是指司法解释,这一点本身从来没有问题——这不是说他的观点必然正确(当然,我个人是赞同这个观点的),而是说他在讨论页发言时当然可以说他的个人观点,这是他的发表观点的自由;但关键在于,他未曾仅仅基于此个人观点编辑条目,其编辑该条目的相关内容未见出现称该修订是指司法解释,而是表述为“...玛丽亚·张(Maria Hsia Chang)认为,1999年11月对刑法体系的修订,表明中共对法轮功正式定性为‘邪教’”,是正常的基于来源作对观点的归因表述,没有任何提到司法解释的部分,也符合来源本身的表述。阁下屡屡对他人未用于条目内容而是用于讨论页探讨关联事项的观点表述用“牵强附会”等形容词批评,实际上限缩他人讨论,却在阁下将自身个人的观点灌输于条目内容而相关内容被批评为逻辑混乱的时候反而无根据提报他人,这做派何其前后不一致。至于阁下屡屡离题自我表态个人观点,就不必再议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3:24 (UTC)[回复]
@黑暗魔君看了阁下的话,不禁想先离题感叹一下,如果维基的每位参与者都能够如阁下所言着实地阅读来源而不断章取义,那也许就不会出现至今在百科仍不时出现的部分条目的包含如内容无法于来源中查证、上下语义尚未弄通就大段复制黏贴来源原文到了就连显然脱字也照搬不误的地步、放任条目排版混乱语法错误百出及“超译”等情况的历史版本被维护这一状况了。嗐,离题太远了,或者让我们聊些不离题的——聚焦于内容?在下想请阁下(及其他对维护清理条目本身有纯粹兴趣的用户诸君)如果有空,是否能费心看看Special:Diff/82866984(中的相关章节)?在下此前花了些时间试图改善来源与内容无法对应(包括“超译”)、行文受干扰而无序的状况,同时把一些不谈当局认定事宜而仅仅大谈教派事宜的观点类内容做了调整,但在下一人之力或许力有未逮,仍需要得到有识诸君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指出在下必然因智识不足导致的行文不当之处、错误引用来源等一如百科部分条目广泛存在的客观情况,以及是否尚有可增补调整之处。如能得到有识诸君的不吝指正,则不胜感激,也希望能借此机会,如WP:CON所言,凝聚正当合理的意见,谋求共识。--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2:40 (UTC)[回复]
@银色雪莉:认同阁下的修订版本,目前的说法明显曲解BBC的来源,后文的时序和内容都十分混乱。--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4:41 (UTC)[回复]
阁下说到BBC这事儿提醒了我,在编辑战当中其实有用户对相关表述补充了两个来源(不过其还是没有把原来这个支撑不了表述的BBC内容移走),我还结合这个补充再调整了一个版本Special:Diff/82869798,不过现在回看起来,两个来源中VOA(即对应版本来源34)缺少谈“认定”,只在谈“镇压”,似乎还是不能对应主题,但是来源33我这边预览不了其提供的页码,所以姑且做了一个折中处理。不知道哪位有识用户可以提供或查对相关来源具体的内容,来看一看它有没有来谈“认定”。——毕竟,这条目是谈“认定”,不是说不能谈别的,但这个“别的”在条目内容中展示时,还是应该相对地基于来源来展示出谈这个“别的”与谈“认定”存在关联性,就像(该版本内相关内容的)第二段列举的反方观点,还是能理清楚这些观点的内容是关联于认定本身的。--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5:45 (UTC)[回复]
@银色雪莉:花了一点时间查阅了来源33,文章主要谈法轮功的对抗手法和政府的应对手段,附带作者的一些分析,并没有提及认定邪教的问题,文中仅仅轻描淡写提了一句在国务院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成立了610办公室处理法轮功问题,不能佐证“当时的中共高层对镇压法轮功的态度存在分歧”。--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1日 (二) 09:24 (UTC)[回复]
好的,看来目前此句尚未能关联认定。--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6月12日 (三) 03:23 (UTC)[回复]
(!)意见--前面提过,被添加多比中共党媒、中共机构出版物资料,针对被中共镇压的法轮功等群体,这不符方针的要求
  1. WP:可靠来源方针:条目应该基于来自可靠的第三方的出版物。
  2. WP:可供查证: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依靠于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
  3. WP:可供查证方针: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
  4. 非第三来源,中共党官媒在中共镇压议题,是非第三方,依据WP:可供查证,“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作为其释出者或本身内容来源”使用限制,(1)“通常在释出者相关条目或以该来源本身为主题的条目中”,...“不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来源内容的真实性未受到合理的质疑”...“不是条目主要的来源”。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6月13日 (四) 23:27 (UTC)[回复]
(?)疑问-银色雪莉您好,在下之前也参与该条目讨论,关于您这笔回退,如果您认为Marvin哪个地方的编辑不符方针,那么您就该部分指出并处理。
  1. 但是,您全部撤销,删除了Marvin所添加的 多笔第三方来源内容,例如这段描述“自由之家2017年报告指出,中国律师和国际法律专家认为,除了共产党文档外,没有任何法律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您声称Marvin“在编辑摘要里虚构自由之家来源被移除的不实信息”---不过,自由之家这笔来源及描述,6月1日是被银色雪莉您删除掉了,而且您的编辑摘要并未说明删除的理由;在下后来加回,又被用户黑暗魔君回退[8]
  2. 再提醒银色雪莉、黑暗魔君等用户,中共镇压一方来源 是非第三方来源,违反WP:可靠来源WP:可供查证方针。
在下5月24日于讨论页列出方针提醒:(1)WP:可靠来源方针:条目应该基于来自可靠的第三方的出版物。(2)WP:可供查证: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依靠于可靠的、第三方的、公开的来源。(3)WP:可供查证方针:添加或恢复内容的编辑者应承担举证的责任。...非第三来源,中共党官媒在中共镇压议题,是非第三方,依据WP:可供查证,“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作为其释出者或本身内容来源”使用限制,(1)“通常在释出者相关条目或以该来源本身为主题的条目中”,...“不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来源内容的真实性未受到合理的质疑”...“不是条目主要的来源”。
黑暗魔君5月24日回应称““不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中共自身的观点不是“其他人、组织、实体”。”----但这样的说法,是不是扭曲了方针与逻辑呢?中共这些机构来源,对于被镇压群体的说法,就是中共“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6月14日 (五) 00:06 (UTC)[回复]
似乎是阁下与Marvin 2009扭曲方针与逻辑,不是我。“不包括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前面的一句是“自行出版物与可疑来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说明其释出者(如某人、组织或其他实体)或该来源自身资讯的参考来源”,这个条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定的邪教组织列表,使用这些来源说明的是自身资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如何认定邪教组织,这些政府文件和来源针对邪教组织,而非针对“其他人、组织、实体的主张或观点”。--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回复]
  1. ^ LES OPÉRATIONS D'INFLUENCE CHINOISES. web.archive.org. 2021-10-02 [2024-05-24]. 
  2. ^ Wright, Daniel B. The Promise of the Revolution: Stories of Fulfillment and Struggle in China's Hinterland.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https://books.google.ca/books?id=0NPOPRUdE34C&pg=PA156&redir_esc=y. 2003. ISBN 978-0-7425-1916-9 (英语).  缺少或|title=为空 (帮助)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12-25】. lawdb.cncourt.org. [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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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慕容雪村. 中國反邪教意在加強政府控制. 纽约时报. 2014-06-19 [2017-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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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央視教導辨別邪教 網友諷「這不是中共嗎?」. 自由时报. 2014-06-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1-28). 
  8. ^ 李怡. 建黨七十年,騙局七十年. 台湾《远见》杂志. 1991-07-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