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江南案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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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
[编辑]请提出国家暴力与恐怖活动为互斥的非原创研究,也就是,国家暴力所为的事件便不是恐怖活动,并且恐怖活动不能包括国家暴力所为的事件,并且需为非原创研究。然后,国家暴力就可以当作取消江南案在恐怖活动的分类的理由。Qrfqr(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4:32 (UTC)
- 补充:该非原创研究必需为“共识”或“为大部份研究者所接受”,才能为有力的依据。Qrfqr(留言) 2013年2月20日 (三) 14:38 (UTC)
(:)回应:你根本就把程序搞反了!是你要提出国家暴力属于恐怖活动的一部份的证据或取得共识才能加入此分类,否则就只是wiki:原创研究!恐怖主义(en:Terrorism)的定义虽多,但基本上与国家行为分开。否则,战争、白色恐怖、台湾白色恐怖时期的每个事件岂不是都该加上此分类?--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2月21日 (四) 22:51 (UTC)
- 你的程序与逻辑有问题。这是这一系列发言的顺序:
- 1.我将江南案加入恐怖主义分类。
- 2.你将江南案移出恐怖主义分类。
- 3.我再将江南案加入恐怖主义分类。
- 4.你再将江南案移出恐怖主义分类,并加入理由:“这是国家暴力与外省黑帮暗杀”。(见2013年2月19日21:37修订)
- 5.我再将江南案加入恐怖主义分类,并要求国家暴力与恐怖活动为互斥的非原创研究。
- 6.你再将江南案移出恐怖主义分类,并加入理由:“1.我需要提出国家暴力属于恐怖活动的一部份的证据或取得共识才能加入此分类”,“2.恐怖主义的定义虽多,但基本上与国家行为分开。”
现在我们来看:
- (1)我将江南案加入恐怖主义,并非因为
- 江南案属于国家暴力
- 国家暴力属于恐怖活动的一部份
- 证得:江南案属于恐怖活动的一部份
- 我将江南案加入恐怖主义是因为这是一国情治单位在国外的暗杀行为,与北韩在仰光暗杀南韩人员是同一性质。你可能要分清楚
- 一国情治单位在国外的暗杀行为⊂国家暴力,但
- 国家暴力⊄一国情治单位在国外的暗杀行为
- 因此你第6步的理由1.有问题。
- (2)你在第4步将江南案移出恐怖主义分类的理由是“这是国家暴力与外省黑帮暗杀”,你的第6步理由2.刚好反驳了你以第4步的理由将江南案移出恐怖主义分类的合理性。
- (3)任何规定写明加入分类的举证责任?
Qrfqr(留言) 2013年2月26日 (二) 16:59 (UTC)
- 补充:其实就是a∈A,A⊂B,A⊂C的关系。这并不保证B⊂C.你叫我举证B⊂C,也无法否定a∈C.
- 江南案∈一国情治单位在国外的暗杀行为,一国情治单位在国外的暗杀行为⊂国家暴力,一国情治单位在国外的暗杀行为⊂恐怖活动。这并不保证国家暴力⊂恐怖活动。但是你若要以第4步的理由将江南案移出恐怖主义分类,你需要证明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空集合)。Qrfqr(留言) 2013年2月26日 (二) 17:21 (UTC)
(:)回应:首先,你所提“你第6步的理由1.有问题”,我的讲法不够精确。应该说国家暴力不完全属于恐怖主义,恐怖主义也不完全属于国家暴力,国家恐怖主义是国家暴力∩恐怖主义。但若未特别指明国家恐怖主义,一般是不把江南案称为恐怖主义行动的(虽然逻辑上似有些不一致),因为那只是针对特定一人的谋杀/暗杀,所以en:Henry Liu未见任何与terror/terrorism有关之分类。不过这对我来说是可加可不加的,更重要的是这个案子的意涵、后续影响与现在的台湾人权。我刚加了张图片,以示共襄盛举。 -- 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3月1日 (五) 09:04 (UTC)
- 感谢补充。 Qrfqr(留言) 2013年3月1日 (五) 15:2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