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投票/管理员解任投票事件追诉时效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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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编辑]根据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事件追诉时效是“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而且并未在早前的解任案中用作证据”,所以理论上今日发生的事件,可以11个多月后才被用作联署解任。有意见认为追诉时效过长。在2011年9月27日发起的讨论中,有人提出了将追诉时效缩短为3个月的建议,当时未有人提出异议。而在2011年10月13日发起的讨论中,有人却不认为有缩短时效的必要。由于Wikipedia:管理员解任投票是中文维基百科的正式方针,所以发起这次表决,询问社群对事件追诉时效的意向。
投票规则
[编辑]开始时间 | 2011年10月22日00时00分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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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时间 | 2024年12月26日09时47分 (UTC) |
截止时间 | 2011年11月04日23时59分 (UTC) |
- 投票时间为期两星期,请参看右表。
- 凡于2011年9月27日(即讨论发起首天)0时前成为自动确认用户,均可参与投票。
- 投票者须选出方案之一者,不得对一个以上的方案投票,否则投票均无效。
- 总有效投票人数必须不少于25票,其结果方为有效。
- 得最多支持票的方案为当选方案。
投票区
[编辑]现在的日期与时间是协调世界时2024年12月26日09时47分。※按此更新
- 在投票前请务必阅读过往讨论。
- 在您选择支持的管理员解任投票事件追诉时效中投票及签名方为有效,如:
# (支持原因)--~~~~
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维持不变)
[编辑]- (+)支持:参考管理员方针,“只要此人已经活跃地在维基百科贡献了一段时间,在一般情况下也是为大家熟知并信任的维基社群成员”就可成为管理员。若该管理员不再获得社群信任,则应立即解除其管理员权限。因此要求提出解任需要具体滥权理由及追诉时效实际上已抵触管理员方针。两害取其轻,仅可接受较长时间的选项。—Baycrest (作客) 2011年10月22日 (六) 16:54 (UTC)
- (+)支持:一位管理员,没有做错事,就不会怕被人查旧帐。当然,那些番一年前旧帐的人,也真的很无聊呀。-HW论 献 DC9 2011年10月23日 (日) 13:12 (UTC)
- (+)支持:还是认为该保留一年,毕竟三个月能给人规避的空间实在太多。--侠刀行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13:21 (UTC)
- (+)支持:三个月太短,惟有选择一年--Coekon-OBE 2011年10月23日 (日) 23:58 (UTC)
- (+)支持:设较长时间是为了能观察管理员有否改进,立意是良善的,但往往反对罢免的人会解读为翻旧帐。缩短时效后“有案就告”便是一个GAME里的优位选项。--百楽兔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8:28 (UTC)
- (+)支持:平生不作亏心事,夜半敲门也不惊。-An Macanese 2011年10月26日 (三) 21:41 (UTC)
- (+)支持:三个月是太短,很容易给管理员玩弄制度。OhanaUnitedTalk page 2011年10月31日 (一) 22:24 (UTC)
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3个月内
[编辑]- (+)支持:一年实在是太长了。如果事件隔了一年,很多人都会对事件印象模糊,恐怕无法作出公正的裁决,而且这也明显有故意“翻旧帐”的意图,因为如果管理员有任何足可导致罢免的行为,为何不尽快提出解任,而是要拖延这么久的时间呢?三个月已相当足够地预留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时间。--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22日 (六) 05:25 (UTC)
- (+)支持:一直以来管理员解任都有翻旧帐的,有时候感觉很莫名其妙。--CHEM.is.TRY 2011年10月23日 (日) 02:35 (UTC)
- (+)支持:管理员如有不当行为应尽早处理。--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23日 (日) 06:28 (UTC)
- (+)赞成:同上。—EagerRTC-Special-Talk-User 2011年10月23日 (日) 06:49 (UTC)
- (+)支持:非常支持,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社群处理问题的效率。可以说大多数问题都是能够在3个月内提出并解决的。若老是翻旧帐,其实是浪费社群资源。Merphisto (留言) 2011年10月24日 (一) 08:27 (UTC)
- (+)支持:这可加强社群处理管理团队不当行为的效率,避免出现拖延多个月的情况。--Horaceho (留言) 2011年10月24日 (一) 08:33 (UTC)
- (+)支持:坏的管理员三个月内应该很容易找到其不当行为。--Aoke1989(留言) 2011年10月24日 (一) 12:41 (UTC)
- (+)支持:如果有人对管理员有任何不满,当然应该尽早指出问题并作出深入讨论,以免问题随著时间越滚越大,对维基百科构成深远的负面影响。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10月26日 (三) 14:12 (UTC)
- (+)支持:一年隔太久,有故意压案以便翻旧帐的疑虑。同时很多时候管理员也未必知道自身错误,拖太久反而有害他继续犯错的可能。--Reke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15:14 (UTC)
- (+)支持:同上。--Walter Grassroot (♬) 2011年10月31日 (一) 16:32 (UTC)
- (+)支持:管理员犯错应尽早指正。--Orangemoon (留言) 2011年11月1日 (二) 06:53 (UTC)
- (+)支持注解:倒不是什么翻旧账的问题,重要的是我不希望又出现只打算用投票代替讨论的搞笑行径.认为对方有错却不指出并与众人商榷,而是故意放任积压等到罢免时才一起抛出,这种有似Submarine Patent的做法又有何益.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1月1日 (二) 13:36 (UTC)
- (+)支持,一年太长了,那时发生的事记不太清楚了。三个月比较合适。--Shibo77 2011年11月1日 (二) 14:09 (UTC)
- (+)支持。其实我觉得三个月太短,一年正好。但我看到投“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选项的用户User:Baycrest、User:Waihorace、User:侠刀行、User:Coekon、User:Πrate、User:An Macanese、User:OhanaUnited全都是支持罢免Shizhao的人,我不能跟他们同流合污,所以我就只好投“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3个月内”了。--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11月1日 (二) 14:17 (UTC)
- (抗议),支持罢免Shizhao就是“同流合污”?(小弟不才,但同流合污是贬义的对吧!?)如阁下不是不知道礼仪这两个字,请收回阁下以上之言论。---An Macanese 2011年11月4日 (五) 00:25 (UTC)
- (+)支持,如果发现对方有错而没有即时提出,等同纵容对方继续犯错,自己也成为了帮凶。--CCCY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03:3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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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区
(!)意见,个人意见,一年太长,但三个月可能太短,故(=)中立。--Gakmo (留言) 2011年11月2日 (三) 06:47 (UTC)
- 中立,解任方针提及“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我觉得构成“屡次”的所有事件可以是多于3个月的时期,但是构成“屡次”的最后一或二次就可以限为3个月内。另外“规劝”应该是在相关事件后的合理时限内提出并且明确指出该次处理做法有问题的地方,而不是笼统的“抗议滥权”之类。--Mewaqua (留言) 2011年11月3日 (四) 15:44 (UTC)
投票结果
[编辑]投票结束。初步点票结果显示共有22张有效票,“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1年内(维持不变)”得7票(31.81%),“发生于提出解任申请前的3个月内”得15票(68.19%)。由于总有效投票人数不足25人,投票结果无效。请确认以上结果。--Hargau (留言) 2011年11月5日 (六) 03:23 (UTC)
- 谢谢点票。既然没有足够人数推动改变追诉时效,讨论可以暂告一段落了。日后如果再有讨论,今次的投票结果可以用作参考。--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1月6日 (日) 04:2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