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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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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仲裁委员会委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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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liu1912BorschtsAllervousZhaoFJxASid薏仁將人间百态Kenny023桐生ここNewbamboo各位仲裁员好,冒昧于百忙之中打扰。然仲裁员既已选出,且新任期尚待明年1月1日开始,此空窗期实为敲定细节与处理杂务之良机。故我斗胆发起此讨论备忘,还请诸位拨冗参与并不吝补充议题。闲言少叙:

通讯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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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内部交流至关重要,既然全体仲裁员均应参与其间,借先前讨论而设立邮件列表和私有站点,目前二者目前 处理中……也许亦可顺带加入站外即时通讯群组?

此外,或可效仿WP:监督请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用户及@wikimedia.org邮箱地址,以便外界联络仲裁员?

联络事务兹事体大,于仲裁工作至关重要,故我先开启此章节。亦烦请诸位帮忙补充其他相关主题,以求上任前全面完善。——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6日 (六) 19:03 (UTC)[回复]

(~)补充 可能还需要一个专门供讨论的站内页面,我找来找去只发现此页面最适合 囧rz……希望私有wiki建好后会方便点。——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6日 (六) 19:25 (UTC)[回复]
@Ericliu1912BorschtsAllervousASid薏仁將人间百态Kenny023桐生ここNewbamboo好像没ping出去,重新知会一下各位()——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7日 (日) 04:52 (UTC)[回复]
需要先请教各位有什么联络管道?讨论处所应尽量统一,以免分散。又整体而言,概不用多于英文方面,否则显得冗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1月18日 (一) 03:00 (UTC)[回复]
不如先统一在此集中讨论,以避免意见趋于零散而无法即时做出有效的回馈,不知诸位意思为何?--薏仁将🍀 2024年11月18日 (一) 04:23 (UTC)[回复]
@薏仁將或许可在邮件列表设立前先行使用群发邮件,即发件人将所有人的邮箱地址填入收件人一栏,若想回复则选择“回复全部”。考虑到邮件可能被查看的频率更多,回复也更快捷,似可作为在一个统一的内部交流渠道设立前的权宜之计?——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1:54 (UTC)[回复]
亦可,不如就先这样尝试看看吧…那就再劳烦您协助,谢谢。--薏仁将🍀 2024年11月19日 (二) 02:28 (UTC)[回复]
邮件已发送,不过除了邮件以外,还包含了其他通讯方式,还请在正文内留意。——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0 (UTC)[回复]
arbcom维基未来是否需要本地文件上传一权?Stang曾提到,……这份文档是否可以在私有站点上长期保存?如果可以,是不是需要另外开设一个仅subcommittee成员可以访问的私有站点?本来推测可能没有,因为无需上传图片且权限管理繁复。不过又考虑到有些证据可能是音频或图像等多媒体文件,似乎本地文件又变得重要了。尚祈各位讨论——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1:43 (UTC)[回复]
可以先开工单请他们创建站点,以免不时之需,到时候再来申请就太迟了。但另外一个问题,本来签了NDA的这个subcom,到底是常设还是因应案件需要再组成。--Borschts+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3 (UTC)[回复]
@Borschts 如果创建的话,名字该如何定,arbcom-zh-nda.wikipedia.org?subcom何时组成则须讨论,考虑到可能有仲裁员不活跃,我建议待到需要时再请活跃的NDA签署后的仲裁员组成。——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7 (UTC)[回复]
可以,我没意见。--Borschts+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9 (UTC)[回复]
私有站点有些复杂,希望备而不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1月20日 (三) 07:18 (UTC)[回复]
我确实有个方法可以免于创建一个“subcommittee wiki”,就是比较复杂,需要的时候我在说吧 Stang 2024年12月1日 (日) 10:13 (UTC)[回复]
@Allervous桐生ここNewbamboo薏仁將非常抱歉打扰四位仲裁员,鉴于目前急切需要一个使所有仲裁员都可以即时接收到讯息亦方便讨论的方案,我想询问四位是否有什么方便的注册的即时通讯软体,我知道邮件列表已经建立,但其他几位仲裁员在讨论时仍希望有一个用于讨论的通讯软体,目前其他的仲裁员都已经在Telegram上的私群,这点让几位了解一下,如果有任何不便我希望可以尽快提出,因为讨论时少了任何一位仲裁员在之后处理仲裁案件上,很容易会产生争议与相互的不理解,这也是我不希望看到的 : /~~Sid~~ 2024年12月2日 (一) 12:38 (UTC)[回复]
十分抱歉重复发出ping,原因是我留言留错章节,所以挪动了留言的位置,再次为打扰四位说声抱歉:( ~~Sid~~ 2024年12月2日 (一) 12:44 (UTC)[回复]
TG私群名称是?--薏仁将🍀 2024年12月2日 (一) 20:49 (UTC)[回复]
我现在邮件发给您.jpg——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2月2日 (一) 20:52 (UTC)[回复]
此外,借此机会提请Allervous、桐生ここ和Newbamboo三位关注我曾发送的电子邮件,以加入仲裁委员会邮件列表,谢谢。——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2月2日 (一) 13:19 (UTC)[回复]
歹势,由于我之前并未注册TG或discord之类的帐户,会尽快。--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2月2日 (一) 23:06 (UTC)[回复]

方针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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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历史 · 监视 · 存档 · 刷新Wikipedia:仲裁委员会任务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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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讨论

  1. 扰乱性编辑;
  2. 能代表仲裁委员会委员的“图标”,用于wiki和用户组描述;
  3. 检讨避免制度缺陷。
  4. 私密维基是否需要本地文件上传?
  5. 何时组成包含非公开信息的子委员会

等待中……

  1. 1+2+4方案RFDA;

完成

  1. 创建仲裁委员会委员权限描述页;
    1. 重定向用户组权限仲裁委员会委员至章节;
  2. 创建仲裁相关页面
  3. 邮件列表。

搁置

  1. 讨论修订仲裁委员会流程;
  2. 私密维基。
  1. RFDA,商议;
    1. 其中最贴合过往社群共识为1+2+4方案;
  2. 扰乱性编辑,斟酌界定;
  3. 仲裁委员会委员权限描述页,创建;
    1. 重定向用户组权限仲裁委员会委员至章节;
    2. 能代表仲裁委员会委员的“图标”,用于wiki和用户组描述;
  4. 仲裁委员会流程,讨论修订;
  5. 仲裁相关页面,有赖诸位维护创建。——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7日 (日) 05:00 (UTC)[回复]
关于2.扰乱性编辑,也许可参考沿用扰乱性编辑,不过前述目前仍是属于无共识的3.仲裁员权限描述已经结合数个相关页面概念程序概略写出几点,再请各位拨冗查阅一下(有点拼凑,若有不正确的再请直接修改)4.可能要等其他成员上线后再讨论。
目前的话,暂时先这样。--薏仁将🍀 2024年11月17日 (日) 06:33 (UTC)[回复]
@薏仁将:辛苦您总结权限并扩充。赞同您关于修订流程的想法,或应等至仲裁委员会内部通讯频道畅通后再继续。——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8日 (一) 00:13 (UTC)[回复]
关于扰乱性编辑(不知道主要需讨论什么),可遵循WP:DISRUPTBLOCK,但如WP:DE可被修改后采纳必然更好。--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01:06 (UTC)[回复]
上述意见都可采纳,实质上扰乱性编辑已在封锁和禁制方针列明为可禁制行为,只是把这些分散开来的规定集中在一起而已。另外扰乱这一个行为,要规限其“意图”还是“行为”,还是两者兼具才能被界定为扰乱性编辑?--Borschts+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33 (UTC)[回复]
WP:DE里面的意图个人认为可能不像行为所呈现的具体明显,意图的话可能具有笼统模糊地带,因为WP:DE这里指的扰乱行为可能系指蓄意的(属于WP:破坏的衍生,但破坏章节内容未完全收录者),也可能是蓄意的(可能新手不知道相关规范情形所出现的行为),在规范解释上面我个人比较倾向以“行为”迹象做为判断的方式比较好判别且比较具体,如果要二者兼具那判断上可能会比较不易。--薏仁将🍀 2024年11月20日 (三) 01:59 (UTC)[回复]
Wikipedia:Disruptive editing[1]是英维的正式指引,可供参考。--🎋🎍 2024年11月19日 (二) 23:25 (UTC)[回复]
为了方便跟踪并直观展示,恕我移动留言到工作列表中。——敬颂冬绥 ZhaoFJx() 2024年11月18日 (一) 00:04 (UTC)[回复]
可先顺道整理此前社群(包含本人)对制度缺陷的批评及提醒。——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1月18日 (一) 03:01 (UTC)[回复]
请说明有哪些对于制度实际缺陷的实际批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04:28 (UTC)[回复]
请问,关于扰乱性编辑,明确来说指的是什么呢?就我的认知是,除非经过提报至管理员3大布告板而难解之案件,才能转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但这样看来似乎有模糊定义,即使是“扰乱性编辑的行为”,也还是要循规先有提报的动作。若不用先通过管理员布告板提出,这样是越级至仲裁委员会,和职权第1点:在无法通过社群讨论及管理程序等常规流程解决的严重使用者冲突中担任最高争议解决机关,作出具约束力的裁决抵触了。如果我有看漏或误解的部分还请告知,谢谢。--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2月3日 (二) 15:57 (UTC)[回复]
本人同意应“逐级上报”,尽量以社群一般程序解决问题,若未果再由仲委会强制介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2月4日 (三) 03:3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