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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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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旗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所在地應每日升掛國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自製。
格言口號
為人民服務[註 1]
第十四屆
2023年3月—2028年3月

總理李 強
副總理
4
丁薛祥 何立峰 張國清 劉國中
國務委員
3
王小洪 吳政隆 諶貽琴
秘書長吳政隆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機構類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
行政級別正國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國務院工作規則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國務院黨組
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本級監察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辦公廳1
組成部門26
21
3
1
1
直屬特設機構1
直屬機構14
8
6
辦事機構1
直屬事業單位7
6
1
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7
10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中南海
新華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某號
中南海西門:北京市西城區府右街2號
郵政編碼100017
國家信訪局
實際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8號
通信地址信封上註明「國家信訪局收」即可[1]
郵政編碼100017
電話號碼+86 (0)10 68015310(有關信訪事項自動應答提示電話)
官方鏈接國家信訪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人民來訪接待室(國家信訪局來訪接待司)
實際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永定門西街甲一號
郵政編碼100050
電話號碼+86 (0)10 63035987
官方鏈接國家信訪局:來訪接待司
國家信訪局:信訪注意事項(八)
對外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www.gov.cn
1949.10.21
-1954.9.27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1954.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影像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簡稱國務院,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2][3]。國務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4]制定《國務院工作規則》來指導日常工作及活動。[5]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總理全面負責日常事務,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簽發國務院令並擁有最後決策權[6],對外作為國家的政府首腦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及秘書長組成。二者均由總理主持召開,前者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後者則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7]

國務院的前身為1949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使國務院取代了原政務院的行政職能至今。目前,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由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8][9][註 1]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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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等。按照《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務院則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前身是成立於1949年10月1日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但是政務院在地位上低於、職權範圍小於國務院:國務院等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僅是中央人民政府的組成機構。政務院並無管理軍事的職權,故其下不設國防部[10]

自1982年以來,國務院已經進行了多次機構改革,平均每五年隨政府換屆而調整一次,最近的一次調整在2023年。國務院組成部門已由1982年之前的100個部門減到26個。

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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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1.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 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4.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5.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6. 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7. 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8. 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9. 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10. 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11. 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12. 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13. 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14. 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5. 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16. 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17. 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1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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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國務院設置國務院辦公廳和26個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1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14個直屬機構,2個辦事機構、7個直屬事業單位、17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和若干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是國務院的綜合性日常辦公機構,協助國務院領導同志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

國務院的組成部門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設置的正部級機構,其性質類似於內閣組成單位,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的國家行政權力,其行政首長均為國務院組成人員。

國務院辦公廳外,第十四屆國務院設置組成部門26個[11]

(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加掛國家外國專家局牌子。自然資源部對外保留國家海洋局牌子。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農業農村部加掛國家鄉村振興局牌子。)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是國務院為管理某類特殊的事項或履行特殊的職能而單設立的機構。第十四屆國務院設置直屬特設機構1個[11]

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國務院為管理某項專門業務或特定事務設置的機構,承擔國務院的某項專門業務,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行政地位低於組成部門,其設立、撤銷或變動由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直屬機構的行政首長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總理任免,直屬機構行政長官不屬於國務院的組成人員。第十四屆國務院設置直屬機構14個[11]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國家反壟斷局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牌子。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在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由中央宣傳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央統戰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統戰部承擔相關職責。)

國務院辦事機構是國務院內部設立的、協助總理辦理專門事項的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國務院辦事機構的設立、合併及撤銷,由國務院決定,其行政首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第十四屆國務院設置辦事機構1個[11]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央統戰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統戰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中共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加掛牌子,由中共中央港澳工作辦公室承擔相關職責。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央宣傳部加掛牌子,由中央宣傳部承擔相關職責。)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事業編制,不屬於行政機構,由國務院授權其中一些單位行使一定的行政職能,第十四屆國務院設置直屬事業單位7個[11]

國家行政學院中共中央黨校,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業行政管理職能,均為副部級單位。第十四屆國務院設置部委管理的國家局17個[11]

(國家移民管理局加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牌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加掛國家公園管理局牌子。國家公務員局在中央組織部加掛牌子,由中央組織部承擔相關職責。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序列。)

國務院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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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派出機構是指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在一定區域或組織內設立、授權實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職能的代表機構。第十四屆國務院設置派出機構0個(以下3個國務院派出機構均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不計入國務院機構個數)[11][12]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共中央香港工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共中央澳門工作委員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序列[12]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序列[12]。)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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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是國務院為完成某項特殊性或臨時性任務而設立的跨部門的協調機構,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議定的事項,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的情況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一般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行政機構解決;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議事協調機構。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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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國務院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包括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和國務院秘書長,相當於內閣成員。全體國務院組成人員組成國務院全體會議。而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國務院總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再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任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國家主席任免。每屆國務院任期5年,與全國人大相同;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可以超過兩屆。

總理負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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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的任免人選。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分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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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實行分工制。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國務委員受總理或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專項任務,並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部、委、行、署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的國家行政權力;其行政首長均為國務院組成人員。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審計署審計長負責國家財政和財務收支活動的監督工作。

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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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的會議制度由《國務院工作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

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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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為國務院全體會議組成人員。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常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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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為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總理辦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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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前不定期召開,於第十屆國務院任期內的2004年初被取消。後於第十四屆國務院任期內的2023年初被恢復。根據第十四屆國務院《國務院工作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根據需要召開總理辦公會議,會議由總理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總理確定,與議題相關的國務院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

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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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領導人出席的黨和政府主要「工作會議」包括但不限於: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總理主持)、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中央林業工作會議西藏工作座談會新疆工作座談會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全國衛生工作會議全國科技工作會議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全國水利工作會議全國能源工作會議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印章與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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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印鑑」由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一局負責管理。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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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見:國務院的前身——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第一屆國務院(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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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國務院(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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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國務院(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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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國務院(1975年1月至197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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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國務院(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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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組前(1978年3月至198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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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5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國務院組成人員進行重大調整,增設國務委員職務。國務委員在行政待遇上和副總理同級。

改組後(1982年5月4日至198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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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國務院(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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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國務院(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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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國務院(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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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屆國務院(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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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屆國務院(2003年3月至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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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屆國務院(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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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國務院(2013年3月至201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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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屆國務院(2018年3月至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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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屆國務院(2023年3月至202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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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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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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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信访注意事项. 國家信訪局. [2021-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1).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3. ^ 中国设“国家监察委员会”强化中央集权. 美國之音中文網. [2018-03-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0).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19-09-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2). 
  5.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18〕21号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19-09-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2). 
  6. ^ 国务院组织机构. 中國政府網. [2017-11-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25). 
  7. ^ 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频次作调整. 澎湃新聞. 2023-03-24 [2023-03-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24) (中文(中國大陸)). 
  8. ^ 中國人大網.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19-09-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6). 
  9. ^ 中國人大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2019-09-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19). 
  10. ^ 李格《從〈共同綱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黨的文獻》2003年第4期
  11. ^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国务院组织机构. 中國政府網. [2018-04-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25). 
  12. ^ 12.0 12.1 12.2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GB/T 4657-2021 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 北京. 2021-12-31 [2022-06-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02) (中文(簡體)).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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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國家機構
前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1954年9月27日至今
現任
前任: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中央人民政府國家計劃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行政機關
1954年9月27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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