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狹義上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所規範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制度;廣義上也可以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選舉法》和各級各類《組織法》[註 1]等法律所規範的各級人大代表選舉、國家公職人員選舉以及村居民自治組織選舉的總稱。[1]
中國大陸的9億適齡選民可以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2],縣級、鄉級和不設區地級市的人大代表,每次選舉間隔為五年。而設區的地級市及更高級別的人大代表、地方行政長官則由下一級人大代表選舉產生,屬於間接選舉。《人民日報》稱,中國大陸的基層換屆選舉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基層民主選舉。[3]官方指出,中國大陸現行的選舉制度是「在中國革命和建設的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4]
選舉權及其行使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直接選舉鄉鎮級、區縣級、以及不設區的地級市的人大代表。這些人大代表是由單個的選區選出的。每一選區的人口應「大致相等」,並要選出1到3名人大代表。一般幾個村民小組或一個單位組成一個選區(但是人口多的村民小組和人口少的村可以單獨闢爲一個選區)。而更高級別的人大代表則由下一級的人大代表間接選出。除選舉基層人大代表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還可以直接選舉出村委會和居委會(這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稱爲「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另外,還有專門規定,在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中,每個民族至少都要有一名代表的名額。[5][6][7]
選民資格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同時,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必須依法進行登記,在經過資格審查後才能成爲正式選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處於拘留中的公民仍然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5]
選民登記程序
[編輯]目前,選民往往在換屆選舉前夕前往選舉委員會登記資格。一般情況下,選民可以前往選舉委員會設置的選民登記站參與登記,選舉委員會工作人員亦會上門發放登記表,以方便合資格選民進行登記。
此外,申請人還可以以電話和網絡等方式將申請提交給官方選舉機構。根據《直接選舉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選舉委員會會進行資格審查,即逐一審核申請人提供有關其的年齡、籍貫、居住地以及是否被取消資格等信息,並公告合資格的選民名單。
選民名單往往會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選舉委員會加以公布。對登記參加選舉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民眾,也可以根據法律程序[7],自名單公布之日起十至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申訴。選舉委員會也應當在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作出解釋或者補正。
被選舉權及其行使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符合被選舉人條件的參選人,由政黨、人民團體提名或有選舉權的居民10人以上聯合提名,即可向選舉委員會報名參選。但如果在基層人大代表選舉中出現了兩名以上的符合當選資格的候選人,則需要通過一個「選民小組」來確定最終候選人。[7][8]
而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提名門檻則較為寬鬆,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參選人只需符合被選舉人條件,視選舉模式不同,由有選舉權的居民10人以上、戶代表5人以上或居民代表3人以上聯合提名,即可向選舉委員會報名參選。
政見發表
[編輯]依據《選舉法》規定,在選民代表小組會議上選舉委員會統一安排代表候選人情況介紹。介紹形式包括推薦者介紹、選舉委員會介紹、代表候選人直接回答選民有關其政見的提問等形式。[7]
投票程序
[編輯]親自投票
[編輯]投票站通常於投票日白天開放。選民在投票點領取選舉委員會發放的選民證,隨後便可進入投票站投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直選選票一般分兩種,部分地區的選票與全國人大選舉類似,每個候選人均有贊成、反對、棄權三個選項,另有一些地區選舉的選票上則採用常規的差額選舉選票結構。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選票上往往還有「另選他人」選項,並且出現過通過這一途徑當選的候選人[9]。同時,投票站內往往會設置秘密寫票處以備寫票的需要。
在投票結束時,投票箱頂部會以封條密封封閉。其後投票站的選舉工作人員會立即將投票箱集中到選舉會場統一開票、公開計票。選舉結果由選舉委員會當場公布。[7]
委託投票
[編輯]任何有資格投票的人可以將另一名投票人任命為其代理人,代理人可以在選舉中代表其投票,這名代理人必須在現或原工作單位、原居住地或戶口所在地選區進行選民登記。不論是否親密關係,任何人只能在每個選區的任何一項選舉中,代表最多3名其他選民投票。
各級選舉
[編輯]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
[編輯]中國大陸縣鄉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每五年舉行一次,採用直接選舉制度。於1979年開始,通過複數選區簡單全票制和兩輪選舉制選出代表,候選人必須得到過半選民支持才能當選,兩輪選舉首輪採用簡單多數決,次輪採用有條件的相對多數決。不過這種制度在實踐中容易出現無一候選人取得過半數選票進而無人當選的情形[10]。
地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
[編輯]地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每五年舉行一次,采間接選舉制度。於1954年開始,通過開放式名單比例代表制和同意投票制選出代表,候選人必須得到總代表數的過半數支持,且依得票數由高至低排列依次當選,直到達到應選人數為止。由於此類選舉差額率往往較低,因此容易出現絕大多數提名人均能當選,選舉缺乏競爭的情況。
根據《選舉法》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全國人大代表由相應省級人大間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由政黨、人民團體,或十人以上聯名推薦。該法還規定,地級和省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也由下一級人大參照這種方式產生。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的選舉委員會成員選出36名正式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的的選舉委員會成員選出12名正式代表。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權未及的台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則由各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協商選派」。[7]另有評論指出,居住在大陸地區的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國民如參選人大代表,可能會因違反中華民國政府制訂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而受到處罰。[11][12]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代表中的解放軍代表是由各地駐軍召開「軍人代表大會」或全體部隊直選選出的。其名額多少由當地的人大常委會決定。而解放軍代表在全國人大中所佔比例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並由一個中央軍委辦公廳設置的「選舉委員會」進行分配[5]。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人大代表由各大軍區級單位和中央軍委辦公廳分別召開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全國人大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則由全國人大會議選舉產生,一般採取開放式名單比例代表制和同意投票制,代表可划去任意不滿意的人選,並使未划去的委員數少於應選名額,即視為有效票。
國家領導人選舉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領導人的選舉採取等額、間接選舉制度,候選人只須得到總代表數的過半數支持即可當選[13]。
在中國大陸,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國務院)、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檢察(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機關(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常設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作為國家元首的國家主席、副主席的權限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4][15]一般而言,全國人大選舉國家正副主席是經中國共產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根據中共中央的建議提交提名,由全國人大主席團審議並過半數通過取得正式提名,最終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國務院總理則由國家主席提名,大會全會以絕對多數同意任命即可。全國人大選舉國家機關往往在該屆全國人大的第一次會議進行。
觀點
[編輯]1979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頒布,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人大代表選舉都要採取差額選舉的方式。不過,1986年在對《選舉法》進行修定時,雖然對差額選舉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也重新將「等額選舉」寫入法律條文。目前,一些地方在選舉辦法中直接規定正職必須實行等額選舉。[16]
自1990年代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也開始出現「獨立候選人」,並且有成功當選的案例[17]。據非中國大陸媒體報道,大部分的獨立候選人都在初選中被「選民代表小組」刷下,真正當選的獨立候選人寥寥無幾[18]。有學者批評一些地方政府對「獨立候選人」進行打壓與干擾[17]。另外,還有中國大陸學者質疑部分非中國大陸媒體將各類爭取當選但並未履行法律程序的參選者稱為「獨立候選人」屬於別有用心,並認為假若其默不做聲、拒絕參與公開自薦,選民們無從得知他希望被提名,亦無法決定是否要聯名推薦他[17]。
有參選人繞過官方的「政見發表」環節,而尋求在選區內選民的直接支持。美國之音認為,當局可以通過操縱選民小組的行為控制人大代表選舉。美方指控稱,2011年的貴州省貴陽市基層人大選舉中,美國之音報道當局以「20元補助費」「賄賂」參與提名作業的選民代表小組成員。這使得參與該次選舉的獨立參選人未得到正式提名[19]。美國自由亞洲電台指稱,在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代表選舉,有獨立參選人製作了大量選舉宣傳材料,並向選民發放選舉名片和文化衫,後均遭有關機構約談勸退。[20]有台灣學者於1988年在一篇文章中批評稱,在大陸全國人大選舉國家領導人的選舉模式下,往往形成「提名即當選」的情況,沒有任何競爭可言[21]。英國廣播公司的評論批評指,除村級全面普選外,中國大陸的選舉實質是「走過場」[22]《經濟學人》雜誌公佈的2012年民主指數中,中國大陸得到了3分,被劃入「獨裁政體」之列。而在其中,「選舉制度和多樣性」這一項的得分爲0分。[23]同時中國還發生多起選舉舞弊事件和選舉爭議事件,如衡陽破壞選舉案[24]、烏坎事件[25]、遼寧拉票賄選案等。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人大法律委副主委徐顯明則認為,在人數如此眾多、差異如此巨大的中國大陸,如果每項國家決策都要一人一票,這個國家必將陷入癱瘓,這是中國大陸的特殊國情;因此,必須找到一個既能集中人民意志,又能消除異見的辦法,這就是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人類民主寶庫中的中國智慧,是一種高效率的民主制。」[3]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國家法室巡視員王世瑚也對現行選舉制度表示:「民主政治發展需要一個過程。一些發達國家,也經過了一百年甚至幾百年才把選舉權從少數人擴大到所有成年人參與的普選。中國大陸要建設自己的民主制度,也要從自身的實際出發。隨着中國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和人民民主意識的提高,中國大陸的直接選舉範圍將會擴大,有步驟的實行民主建設。」[26]官方同時認為,中國的選舉制度是「在中國革命和建設的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4]。但是同時有許多「選民」稱,他們會在連候選人是誰都不知道的情況下被所在單位強制要求投票。
參見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
執政黨 |
國家機構 |
制度與政策 |
注釋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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