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建國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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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此條目的主題不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國共談判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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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建國綱領又名政治協商會議施政綱領,中共又曾稱其為共同綱領,是抗日戰爭結束後,由國民政府主導多黨協商的政治協商會議決議之一。
經過
[編輯]1946年1月31日,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兩黨以及民主黨派在政治協商會議上通過五項政協決議的核心綱領。該綱領曾作為制憲國民大會之前國民政府的施政基礎,並成為中華民國憲法基本國策部分的藍本。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該綱領僅施行不到一年時間[1]。
參考文獻
[編輯]- ^ 荣剑:回到《共同纲领》(1946). 共識網. 2013-06-10 [2013-06-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6-23).
主要將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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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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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 1946年3月 ↓ 1947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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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 1947年3月 ↓ 1948年9月 | |||||||||||||
第三階段 1948年9月 ↓ 19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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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軍事對峙 1950年 ↓ 1979年 | |||||||||||||
冷戰末期至今 1980年代至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