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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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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戶,即煎之人,唐代始有灶戶之稱,《宋史·食貨志》:「凡鬻鹽之地曰亭場,民曰亭戶,或謂之灶戶,亦稱灶丁。」,灶戶在中國沿海普遍存在,多是朝廷流放的罪人,地位低下。煎鹽場地稱為「亭場」,亦可稱「灶地」。朱元璋蘇州居民遷移至淮南海濱,海濱居民分為「灶戶」和「民戶」,灶戶一入灶籍,不得解脫。灶戶除了鹽田以外,還有草蕩耕地[1],草蕩和耕地需要繳稅。並設有王崗場新鎮場高港場,後歸王崗場所轄,中央設有兩淮兩浙長蘆山東福建河東六個都轉運鹽使司

中葉後吏治敗壞,嘉靖以後,山東沿海私自製鹽及販鹽者增多,「東方之患,鹽人盜水,礦人盜山」,「鹽之於人,譬水火也。官鹽之法,害於私販,民嗛其情,是故販者假水火以剽竊,人所謂潢池之盜也。」[2]。灶戶於萬曆時有八千七百多戶,但多逃亡殆盡,浙江灶丁試行攤入灶地[3]。清朝取消了軍戶匠戶,但保留了灶籍,雍正四年(1726年)山東的灶丁攤丁入地。雍正六年(1728年)直隸長蘆鹽場的灶丁亦攤入灶地,征丁銀三千四百一十四兩零[4]。1916年,山東省省長孫發緒王崗場壽光縣官台場合併為王官場。

煎鹽的成本大,灶戶常聚團公煎,灶民生產生活環境極其惡劣,明代淮南中十場志》裡收入的季寅鹽丁苦》詩:「鹽丁苦,鹽丁苦,終日熬波煎淋鹵。」明清時流行《鹽丁嘆》:「煎鹽苦,煎鹽苦,煎鹽日日遇陰雨。」。雍正時,兩淮煎鹽用「火伏法」,均由場商造冊立案,由巡商嵇查督辦,外圍以墻,有官軍把守。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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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明史》卷八十《食貨志四》記載:「明初仍舊制,所以優恤灶戶者甚厚,給草場以供樵採,堪耕者許開墾,仍免其雜役,又給工本米,引一石。」
  2. ^ 光緒十二年《日照縣誌》卷十《藝文》,黃禎巨峰寨記》。
  3. ^ 光緒平湖縣誌》卷六,《食貨》上,《戶口》:「萬曆初核實八千七百八十四戶,八千八百一十丁,萬曆間逃亡殆盡,四十二年巡鹽楊鶴釆諸生趙志奎等議,以丁課歸入蕩地征輸,其原征數目無考,國朝因之。」
  4. ^ 清鹽法志》卷二十五,《長蘆》十六,《征榷門》三,《灶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