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討論:二二八事件/存檔7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2018年‎二二八事件全盤式修編討論

回復討論:引言-化繁為簡,分句逐修

  1. 現在編修"引言"常會僵在那,就是因為引言是"重中之重",採"整段"編修難成共識。我雖曾提可把無爭議的先編修,但某些人就是要以"包裹式"整段來編修為由阻反。本人再提我前次看法,摘-化繁為簡,你要認真思考。真遇重大爭議編修無法一蹴可磯,也難存同、化異兼具時,至少應將"(存同)局部共識"之內容先完成編修。不要想一次改到"整句或整段",沒法時"逐字"也行,有依據來修編,涓滴也成河。
  2. (案一-案八)在之前11月7日-11月11日的四日討論期間,均無人有反對意見,而(案九)在直前有7人支持,1人有異;此前數據均為參考,編修成否,當以本次回復討論為依據。前次提案是因本人不滿意Barter84之亂刪行徑而撤案,然見遭Barter84全盤式無理刪除之"多人正當編輯"已由管理員回復,故撤案原因已失,而來延續先前"多人"之提案,讓條目更完善,故而重提引言之編修。
  3. 請社群就"個案"善提意見,勿做"都反對"之"包裹式"粗略表達,凡意見"離題"或無法看出是指"哪一提案"者,將列為無效意見(票)
  4. 據此,現重列前案,均可單獨成修,不會破壞時序與原文涵義。如某"個案"在一週內有絕大多數同意或無異議,即請管理員編修(因每個人(案)提之編修理據,前多已論,此不再多述)。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06:07 (UTC)
  5. (※)注意:本案這幾天討論較熱烈,為求廣泛與周延,擬延長三週(至1月24日06:07(UTC)來結案,有異議者可提出。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9日 (二) 09:07 (UTC)

結果

感謝社群這三周的熱烈討論,讓"各方"之提案能再次慎研,而有寶貴之成果,讓條目能更臻完善。

(※)注意此階段討論已結束,莫再針對"本次"提案續論(將不列入統計票見),特別是Barter84莫再於此扯題來離題發言。略見本次"各方"之提案,貌似多僅Barter84一人獨排眾議,雖應尊重,但其挾曲了共識方針之涵義(共識方針: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共識"雖是應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而穩定不宜變動的,但他仍是可被改變與挑戰),他也藉此造成多次阻礙了條目"眾議之正常編輯"(已由管理員回復),甚為可議,請管理員能對其規制。歡迎"各方"在管理員依本次"討論結果-編輯請求"做出修編後,如日後若仍認為條目有不善之處,可"再-另案"對條目提出修編討論。
  • 第一案,撤回。(撤案前,仍未獲大多數認同)
  • 第三、四、七案-等案,未獲大多數認同,不予修編。
  • 第二、五、六、八、九案-等案,獲絕大多數同意,煩請管理員依-共識方針:(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理想情況下,共識不會存在任何反對意見;但假如無法實現這點,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來執行"編輯請求"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06:32 (UTC)

本案執行,感謝社群與管理員這一個半月來的討論與裁核,讓條目能更臻完善。條目若有未善之處,歡迎社群另案提修寶貴意見。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18日 (日) 04:51 (UTC)

案一(Winertai版本)

「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改為「二二八事件是以台灣1947年2月28日事件發生之時日命名[1],歷程自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 紐約時報中文版-二二八紀念館,看台灣民主 摘錄自Winertai提修版本之來源。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06:07 (UTC)

  • 討論:
支持Winertai的版本,條目一開始就看到二二八事件名稱的來源。S89176留言2018年1月7日 (日) 11:33 (UTC)
反對,該文獻並未表明二二八事件是以台灣1947年2月28日事件發生之時日命名。-- Willy1018(留言) 2018年1月8日 (一) 01:55 (UTC)
(!)意見:命名問題應該不是太重要。並且如Willy1018所述,來源中沒有這樣說。--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25 (UTC)
沒有需要修改的必要性。--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8:36 (UTC)
因為有人在我的留言版「吵」,所以來表示一下意見。
想反問一下:假如228不是以日期命名,請問是以?人數?地點?另外,若擔心會失去真正的爆發原因也過慮了,因為台北二二八紀念館將之前一天的事件,稱為二二七緝菸血案,並視為此事件的近因。
我一樣討厭有人趁亂打劫,不過,沒必要為了有人鬧場,讓大家都明明知道的普羅知識,無法反映到熱門條目上。而正因為是228事件命名在台灣是普羅知識,所以印證二二八事件是以1947年2月28日的來源很難去找,倒是香港台的歷史上的今天很明顯地寫了「當年今日之1947年2月28日台灣發生228事件」[1][2]--Winertai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2:37 (UTC)
  • (※)注意本人幫Winertai的此項提案,我自撤回,因為Winertai指我到他的留言版「吵」,暗諷本人"趁亂打劫、鬧場",我可能真是雞婆二次,跟本人家就不當一回事,真吵了人家。本提案已撤,討論八天,截至撤案時之票數為:2支持、2反對、1傾向反對,此案社群莫再論。Winertai若有相關編修提案,請自行提出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3:21 (UTC)
結果:(撤案。撤案時之票數為:2支持、2反對、1傾向反對)

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3日 (二) 15:03 (UTC)

案二(五月討論時有加入肇因之議)

在「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後緊加入「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28(次)日的陳抗傷亡,更擴及後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06:07 (UTC)

  • 討論:
支持加入"肇因",這是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很重要。S89176留言2018年1月7日 (日) 11:36 (UTC)
(?)疑問臺灣民眾是否包含原住民?-- Willy1018(留言) 2018年1月8日 (一) 02:03 (UTC)
贊成加入肇因。--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28 (UTC)
贊成加入肇因。另就當時而言,臺灣民眾是包含了原住民,因此應不必再述原住民類別。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37 (UTC)
贊成加入肇因,謝謝解惑。-- Willy1018(留言) 2018年1月8日 (一) 02:50 (UTC)
(-)反對,前言第四段已經有寫,不要搞重覆。--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8:36 (UTC)
贊成加入肇因。Ebay5678留言2018年1月9日 (二) 15:40 (UTC)
看不懂的話,敝人可以再說一次:前言第四段已經有寫,不要搞重覆。--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4:32 (UTC)
是看不懂!那麼-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事件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這二句話,在前言第五段也已經有寫,不是搞重覆了,要不要刪除。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8:41 (UTC)
裝作看不懂就直接承認自己是故意的!是底下這句話重覆:「事件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這句話重覆還是Chinuan12623自己的傑作[3],你自己去跟管理員交代你就是故意要這樣做。--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9:36 (UTC)
你要故裝看不懂-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事件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在後面也有重複,怕被打臉故視而不提,那原文二句「事件造成臺灣民眾傷亡」、「大量臺籍民眾死亡」這話是Barter84自己的傑作,你應自己去跟管理員與廣大社群交代你就是故意要這樣做,意思是外省籍都沒死傷。不錯「事件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是我修的,因我無法忽略外省籍也死傷很多,我是面對事實,而你是忽略與去除,心態可議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10:27 (UTC)
請Chinuan12623拿證據出來!而不要只會打字。敝人的連結已經給了,現在換Chinuan12623提供連結來跟自己的話對照一下,看看是真是假!記得不要轉移話題,也不要回到上面修改文字喔!--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16:20 (UTC)
你真看不懂字、意?何須證據,我不已承認「事件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是我增修,並加入"外省籍",你不必單連結一處,就是有多處是我改的,改的原因就是-我無法忽略外省籍也死傷很多,我是面對事實,反到我問你的原文二句「事件造成臺灣民眾傷亡」、「大量臺籍民眾死亡」這話是不是Barter84你自己的傑作,你應跟管理員與廣大社群交代你就是故意要這樣做,意思是外省籍都沒死傷,你迄今未回應,閃躲。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03:22 (UTC)
只會打字充版面是沒有用的,關於Chinuan12623在上面2018年1月10日 (三) 10:27 (UTC)的指控請拿出證據連結來佐證是真是假,拜託請快一點,不要只會用鍵盤打字,不要轉移話題,也不要回到上面修改文字,請快點拿出證據連結來佐證,否則打再多字都是空氣。--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1:04 (UTC)
你是條目主編,在你自己的對話頁有,還有你不同意我改加入"外省籍",堅持要回復原文「事件造成臺灣民眾傷亡」、「大量臺籍民眾死亡」,你去跟管理員與廣大社群交代你為什麼就是故意要這樣做。你很會纏扯,但跟這修編內容無關,又是離題,你的專項,不陪你了。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1:37 (UTC)
結果:編輯請求(請求已處理)
5支持、1反對。依共識方針(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請管理員執行"編輯請求"。(※)注意注意此階段討論已結束,莫再針對"本次"提案續論(將不列入統計票見)。然依"共識方針","共識"雖是應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而穩定不宜變動的,但他仍是可被改變與挑戰(再論),故"各方"在管理員依本次"討論結果-編輯請求"做出修編後,如仍認為條目有不善之處,歡迎"再-另案"對條目提出修編討論。
請求已處理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2月15日 (四) 17:01 (UTC)

修編引言-第一段-在「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後緊加入「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28(次)日的陳抗傷亡,更擴及後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06:37 (UTC)


離題發言

(*)提醒請Chinuan12623注意,這是請求他人代為編輯的模板,有共識基礎及沒有爭議時才使用,請不要誤用。--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10:56 (UTC)

(※)注意↑↑↑↑↑上面「離題發言」。討論已結束,Barter84莫再曲解"共識"方針之意涵-"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自挑喜惡,那"第六案"你怎不標示有共識基礎及沒有爭議時才使用自搞雙重標準又自曲解方針,屢以一已私見來獨排眾議,令人煩厭。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12:10 (UTC)

案三(Bluewhalie提修版本)

將「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擊官署」改為「各地出現部分民眾組織攻打政府、武力抗爭的情形」。唯此案與"第二案"有關連,若"第二案"通過執行編修,則「事件中,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擊官署」此句會成為"重覆之冗詞"而應刪除。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06:07 (UTC)

  • 討論:
支持以原來版本為主。S89176留言2018年1月7日 (日) 11:37 (UTC)
支持原版本。-- Willy1018(留言) 2018年1月8日 (一) 02:07 (UTC)
支持原版本。--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29 (UTC)
支持原版本。Ebay5678留言2018年1月9日 (二) 15:41 (UTC)
結果(未獲大多數認同不予修編,另視"第二案"通過與否處理)

1支持、4反對新版本(絕大多數支持"當前"版本),故不予修編;唯若"第二案"通過執行編修,則「事件中,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擊官署」此句會成為"重覆之冗詞"而應刪除。(※)注意此階段討論已結束,莫再針對"本次"提案續論(將不列入統計票見)。然依"共識方針","共識"雖是應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而穩定不宜變動的,但他仍是可被改變與挑戰(再論),故"各方"在管理員依本次"討論結果-編輯請求"做出修編後,如仍認為條目有不善之處,歡迎"再-另案"對條目提出修編討論。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06:37 (UTC)

案四(前幾次討論時有去"報復"字之議,Bluewhalie另提修版本)

將「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移除「報復」,「改為當地人對外省人的攻擊」。 或改為「亦有部分當地人對外省人進行攻擊」。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06:07 (UTC)

  • 討論:
反對移除"報復"兩字,不管是大多的電視或電影,一般人的了解或是一般文獻記載,當時大多是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S89176留言2018年1月7日 (日) 11:43 (UTC)
支持移除"報復"兩字,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 二二八事件多數以攻擊論述為主。-- Willy1018(留言) 2018年1月8日 (一) 02:16 (UTC)
(!)意見:若有來源提及「報復」便可。--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30 (UTC)
@Matt Smith應知有提及「報復」之來源很多。外省人被攻擊,有報復、設計、打劫...都有,但見"視頻"以"報復"攻擊呈現為"多"。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58 (UTC)
既然有來源就沒有問題了。--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3:31 (UTC)
當然有「報復」之述的來源,那就是維持條目之原版本。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3:40 (UTC)
我支持維持條目之原版本。因外省人被攻擊,有報復、設計、打劫...都有,這些都可詳述在"內文",但在"引言"宜以"多數"為之,且見"視頻"也以"報復"攻擊呈現為"多",即有其涵義。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3:45 (UTC)
應移除「報復」兩字,這是當時未經共識被額外加入的字詞,歷史條目要依據文獻,而不是土法煉鋼憑個人好惡修改。--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8:36 (UTC)
結果(未獲大多數認同,不予修編)

3支持、2反對、1傾向反對。正反意見約略各半,故不予修編。(※)注意注意此階段討論已結束,莫再針對"本次"提案續論(將不列入統計票見)。然依"共識方針","共識"雖是應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而穩定不宜變動的,但他仍是可被改變與挑戰(再論),故"各方"在管理員依本次"討論結果-編輯請求"做出修編後,如仍認為條目有不善之處,歡迎"再-另案"對條目提出修編討論。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06:37 (UTC)

案五(Bluewhalie提修版本)

  • Bluewhalie版:在「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後,緊加入「期間長官公署和二二八處理委員會談判解決未果,後因國民政府出兵鎮壓與殺害臺灣民眾而平息」。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06:07 (UTC)
  • 討論:
支持Bluewhalie的版本,這個也是前次討論多數的意見。S89176留言2018年1月7日 (日) 11:45 (UTC)
目前沒有意見。--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33 (UTC)
支持,並移除「與殺害臺灣民眾」,原因為未有文獻支撐,故建議移除,並增加「造成無辜民眾傷亡」。-- Willy1018(留言) 2018年1月8日 (一) 02:47 (UTC)
支持Bluewhalie提修版本。另提醒Willy1018可對第七、八、九案評述。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5:12 (UTC)
(-)反對,陳儀先前早就已經向中央請兵,陳儀的兩面欺瞞手法是學術界公認的,所謂談判未果後出兵鎮壓,這種說法顯然無視陳儀的兩面手法而合理化陳儀,是違反史實、誤導讀者的寫法。另外,案五併同前面幾句話的時序寫法,很清楚是用來顯示3用8日以前都是外省人受害,這完全背離事實、而且是在誤導視聽。--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8:36 (UTC)
修版「國民政府出兵鎮壓與殺害臺灣民眾」與原版本「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之詞意近同,故不宜移除多數認同之「與殺害臺灣民眾」後,又增加無人附議之「造成無辜民眾傷亡」用詞,應維持此原編修版本。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3日 (二) 15:32 (UTC)
:(-)反對,陳儀在臺北、彭孟緝在高雄,均自始至終根本無意「談判」,只是掩人耳目調外來軍隊之計,「後因」一詞實係誤導。「當地人」與「而平息」等詞亦甚怪異。--WildCursive留言2018年2月17日 (六) 21:26 (UTC)
↑該投票無效,原因:討論投票時間已截止。Chinuan12623 · 留言 2018年2月18日 (三) 03:12 (UTC)
結果(編輯請求)
4支持、1反對。依共識方針(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請管理員執行"編輯請求"。(※)注意注意此階段討論已結束,莫再針對"本次"提案續論(將不列入統計票見)。然依"共識方針","共識"雖是應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而穩定不宜變動的,但他仍是可被改變與挑戰(再論),故"各方"在管理員依本次"討論結果-編輯請求"做出修編後,如仍認為條目有不善之處,歡迎"再-另案"對條目提出修編討論。
請求已拒絕

修編引言-第一段-在「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後,緊加入「期間長官公署和二二八處理委員會談判解決未果,後因國民政府出兵鎮壓與殺害臺灣民眾而平息」。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06:37 (UTC)

未完成。要求增加的文字與現有文字無法整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5月23日 (三) 02:59 (UTC)

離題發言

(*)提醒請Chinuan12623注意,這是請求他人代為編輯的模板,有共識基礎及沒有爭議時才使用,請不要誤用。--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10:57 (UTC)

(※)注意↑↑↑↑↑上面「離題發言」。討論已結束,Barter84莫再曲解"共識"方針之意涵-"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自挑喜惡,那"第六案"你怎不標示有共識基礎及沒有爭議時才使用自搞雙重標準又自曲解方針,屢以一已私見來獨排眾議,令人煩厭。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12:12 (UTC)

(*)提醒(※)注意:已新增投票如上,反對「當事者血腥警總」人士(仍留存於維基紀錄上之自行公開招供)違反迴避原則之扭曲文字。此外,Matt Smith當時沒意見可不等於現在支持。--WildCursive留言2018年2月17日 (六) 21:26 (UTC)

案六(前幾次討論時有移除「省籍」之議)

將「事件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移除「省籍」,改為「事件造成民眾的傷亡」(列表同修)。

反對移除"省籍",這樣反而會不清楚。贊成改成「事件造成民眾大量的傷亡」,因傷亡人數是有超過上千人之多。S89176留言2018年1月7日 (日) 11:48 (UTC)
建議改成「事件造成大量民眾傷亡」。--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34 (UTC)
支持改成「事件造成大量民眾傷亡」。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41 (UTC)
支持改成「事件造成大量民眾傷亡」。-- Willy1018(留言) 2018年1月8日 (一) 02:47 (UTC)
支持改成「事件造成大量民眾傷亡」。--Ebay5678留言2018年1月9日 (二) 15:42 (UTC)
結果:編輯請求(請求已處理)
4支持、1反對。依共識方針(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請管理員執行"編輯請求"。(※)注意注意此階段討論已結束,莫再針對"本次"提案續論(將不列入統計票見)。然依"共識方針","共識"雖是應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而穩定不宜變動的,但他仍是可被改變與挑戰(再論),故"各方"在管理員依本次"討論結果-編輯請求"做出修編後,如仍認為條目有不善之處,歡迎"再-另案"對條目提出修編討論。
請求已處理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2月16日 (五) 18:29 (UTC)
修編引言-第一段-將「事件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改為「事件造成大量民眾傷亡」(引言"列表"同修)。
同修引言-第五段-將「二二八事件造成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改為「二二八事件造成大量民眾傷亡」。
請檢視條目中如有「事件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之用詞,請同改為「事件造成大量民眾傷亡」。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06:37 (UTC)

案七(Chinuan12623提修版本)

將「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去贅詞,改為「而傷亡數字有數百人至數萬人之說」(列表同改)。

而此段之"傷亡"數,不管是以官方最低版本之說,將本、外省籍數加總,或以科學數論"死亡"數確已破千,加計"受傷"數已是上千至數萬,所以此案若無再議,以"優先"改為「而傷亡數字有上千人至數萬人之說」(列表同改)。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06:07 (UTC)
  • 討論:
支持改為「而傷亡數字有上千人至數萬人之說」。S89176留言2018年1月7日 (日) 11:49 (UTC)
「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還是應該保留,較能說明各方說法差異甚大。--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36 (UTC)
@Matt Smith意思是改為「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上千"人至數萬人不等」,或「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之原版?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46 (UTC)
第二句的數字可以根據來源而寫,主要是第一句應該保留。--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53 (UTC)
數字來源當然有"幾百"人的,如果保留第一句"眾說紛紜",不採"加總"計,那第二句的數字就難以改成"上千人"至數萬人之說,就要維持原版本。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3:16 (UTC)
應改回大多數文獻所使用、與原來版本所使用的「死亡人數」,「然而數字眾說紛紜,各方統計的死亡人數,由......不等」[4],不要使用「傷亡」這種背離大多數文獻記載的籠統名詞[5]、還因此得進行個人研究玩加總,不要製造編輯爭議造成爭議不斷。--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8:53 (UTC)
結果(未獲大多數認同,不予修編)

2支持、1反對、1傾向反對。正反意見約略各半,故不予修編。(※)注意注意此階段討論已結束,莫再針對"本次"提案續論(將不列入統計票見)。然依"共識方針","共識"雖是應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而穩定不宜變動的,但他仍是可被改變與挑戰(再論),故"各方"在管理員依本次"討論結果-編輯請求"做出修編後,如仍認為條目有不善之處,歡迎"再-另案"對條目提出修編討論。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06:37 (UTC)

案八(Chinuan12623提修版本)

增加有多項來源依據之內容,也是目前228前後日之難解現況。在"引言-末段"末句「政府還將2月28日訂定為和平紀念日,並對受難者家屬予以賠償和恢復名譽」,編修為「中華民國政府後來將2月28日訂定為和平紀念日,建碑並對受難者家屬賠償和恢復名譽,但台灣每年到了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前後,還是紛傳抗爭與蔣介石銅像及228紀念碑遭破壞之情事[1][2][3][4][5][6][7]。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06:07 (UTC)

  • 討論:
支持增修的版本,有多項來源依據之內容,不應該排除。S89176留言2018年1月7日 (日) 11:53 (UTC)
目前沒有意見。--Matt Smith留言) 2018年1月8日 (一) 02:36 (UTC) 支持加入。儘管ROC相關部門已經為此設立了紀念日,但事件雙方的對立至今依然持續,這是事實,應該讓讀者知道。--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23日 (二) 03:56 (UTC)
(-)反對,Chinuan12623所謂「中華民國政府後來將此2月28日訂定為和平紀念日,建碑並對受難者家屬賠償和恢復名譽,然而台灣每年到了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前後,都還是紛傳抗爭與蔣介石銅像及228紀念碑遭破壞之情事」,Chinuan12623一直想在引言以先入為主的方式強調這種零星個案(該提案先前已經被拒絕),很清楚其個人有想要引起讀者厭惡二二八紀念日的意圖。--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9:10 (UTC)
支持增修的版本,既然有明確的來源依據,若刻意排除,才會讓讀者誤解編修條目者的意圖。--Ebay5678留言2018年1月9日 (二) 15:45 (UTC)
那是Chinuan12623想要刻意加入,看那種修飾用詞就知道有想要引起讀者厭惡二二八紀念日的意圖。閣下說:「若刻意排除,才會讓讀者誤解編修條目者的意圖」,意思就是閣下認為加入案八這段話,可以替Chinuan12623在二二八條目的強烈編修意圖合理化?--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4:45 (UTC)
支持增修的版本,除了本是有多項來源依據之內容,也是闡述現況,不應視而不見,有面對才有化解的機會。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3日 (二) 04:07 (UTC)
比較支持增修版本,不過建議修改為「中華民國政府後來2月28日訂定為和平紀念日,建碑並對受難者家屬賠償和恢復名譽,然而台灣每年到了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前後,還是紛傳抗爭與蔣介石銅像及228紀念碑遭破壞之情事。」-- Willy1018(留言) 2018年1月23日 (二) 09:20 (UTC)
已刪除贅字。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3日 (二) 09:59 (UTC)

@Matt SmithWilly1018案八是去年6月的舊案再重提,被管理員拒絕後,Chinuan12623還選擇故意再次提出來。況且,在章節「其他說法」裡面早已經有寫了[6],Chinuan12623還故意要在前言重複置入二二八事件的→紀念日的→特意選擇其中的負面性末節描述,做為前言結尾,有削弱二二八紀念日、引起讀者負面觀感,產生厭惡二二八紀念日的特定用意。--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04:41 (UTC)

對於該內容的解讀,大概是見仁見智的。敝人倒沒有覺得它是在削弱該節日、引起讀者負面觀感,而是覺得它描述了兩個群體之間至今仍然不認同彼此,這確實是正在發生的事實,應該讓讀者知道。--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05:14 (UTC)
請不要誤導@Matt SmithWilly1018案八去年6月時類提本案,是被Barter84反對,也僅二人明確正反表態,是無多數認同,故管理員拒編。請注意"共識方針"之共識是可被挑戰(可重新論討),更何況是"暫無"共識之內容,當然是更可再重新討論,請Barter84不要曲解"共識方針"之涵義。又在章節內文已有論述之內容,摘提至"引言"本為至當,反倒是章節內文"未"有論述之內容,才"不宜"摘提至"引言"。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06:11 (UTC)
結果:編輯請求(請求已處理)
5支持、1反對。依共識方針(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請管理員執行"編輯請求"。(※)注意注意此階段討論已結束,莫再針對"本次"提案續論(將不列入統計票見)。然依"共識方針","共識"雖是應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而穩定不宜變動的,但他仍是可被改變與挑戰(再論),故"各方"在管理員依本次"討論結果-編輯請求"做出修編後,如仍認為條目有不善之處,歡迎"再-另案"對條目提出修編討論。
請求已處理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2月16日 (五) 18:30 (UTC)
修編"引言-末段"末句:將「政府還將2月28日訂定為和平紀念日,並對受難者家屬予以賠償和恢復名譽」,修編為「中華民國政府後來將2月28日訂定為和平紀念日,建碑並對受難者家屬賠償和恢復名譽,但台灣每年到了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前後,還是紛傳抗爭與蔣介石銅像及228紀念碑遭破壞之情事[1][2][3][4][5][6][7]。

花蓮228紀念碑遭人塗鴉 受難者家屬嘆:就算立場不同也不需破壞.民報.2016-06-18

蔣銅像、228紀念碑 都傳遭潑漆.中時電子報.2017-03月01

追思會前 東峰228公園紀念碑遭潑紅漆.自由時報.2017-02-28

宜蘭228紀念物歷史之澄鏡 設計者創意遭破壞.大紀元.2027-02-24

全台最高228紀念碑遭人噴漆.中國評論新聞網.2008-02-22

雲林228紀念公園遭潑漆塗鴉.自由時報.2016-02-28

【和平紀念日】全台校園惡搞蔣公像 228紀念碑同遭殃.蘋果日報.2016-02-28 。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06:37 (UTC)


離題發言

(*)提醒請Chinuan12623注意,這是請求他人代為編輯的模板,有共識基礎及沒有爭議時才使用,請不要誤用。--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10:57 (UTC)

(※)注意↑↑↑↑↑上面「離題發言」。討論已結束,Barter84莫再曲解"共識"方針之意涵-"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自挑喜惡,那"第六案"你怎不標示有共識基礎及沒有爭議時才使用自搞雙重標準又自曲解方針,屢以一已私見來獨排眾議,令人煩厭。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12:13 (UTC)

案九-(Matt Smith提修「引言」中第三、四段合併為一段之版本)

原來版本:1945年,國民政府接替日本開始統治臺灣,然而來自中國大陸的軍政人員,甫經歷中日戰爭,對舉目皆是日本風格的臺灣生起排斥與歧視的心態,並時常對臺灣人抱持著優越感[3],以征服者、勝利者自居[4][5][6][7],對待人民驕縱專橫。而長期在日本統治下的台灣人民,對於相對落後的中國社會現況、普及教育、法治觀念、衛生條件、生活習慣等缺乏瞭解,導致由原本的滿懷期望轉變成深感失望[8][9][6][10][1][11]。許多來自中國大陸的軍人毫無軍紀可言,例如乘車、用餐不付款、低價強購、賒借不認帳,乃至有偷竊、搶劫、恐嚇、詐欺、調戲婦女、強姦、開槍殺人等非法情事發生[12][6],與臺灣日治時期日籍軍政人員的軍紀嚴明、高行政效率形成強烈對比[13],也使得臺灣人民愈來愈敵視國民黨與長官公署,反而感到日治時期下的臺灣比較良善。[14]

當時統治臺灣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治台政策錯誤、官民關係惡劣[註 1]、軍隊紀律不良、官員貪污腐敗[5]。在經濟方面,政府一手壟斷並管制物資買賣[5]、濫印鈔票,並掏空民生物資運往中國大陸支援國共內戰[5],導致嚴重通貨膨脹、大量民眾失業,臺灣經濟因而巨幅倒退,終至民不聊生。由於政府的種種倒行逆施,加上掌握資源控制權的人士對臺灣人民的種種歧視與打壓,使得台灣人民深受其害,因而不滿的情緒不斷累積,最終導致龐大民怨能量總爆發[7]。

修編版本:「1945年,國民政府接替日本治理臺灣,然而來台的軍政人員,甫經歷中日戰爭,抱持著勝利者的優越感對滿是日本風的臺灣生起排斥與歧視的心態[3][4][5][6][7],而長期在日本統治下的台灣人民,對於當時中國的社會風氣、生活習慣、衛生條件等缺乏瞭解,見聞了來台人員的言行之後,由原本的滿懷期望轉變成失望[8][9][6][10][1][11],又因來台人員的法紀觀念不佳而接連發生違法犯紀情事[12][6],與臺灣日治時期的軍政效率和治安形成明顯對比[13],使得臺灣人民對國民黨與長官公署感到反感[14]。於是在政策不善[註1]、軍紀不佳、官員貪腐、經濟通膨、民眾失業、經濟倒退、歧視打壓[5]等情形下,導致官民關係愈趨惡劣,終於因一起緝菸血案而使累積一年多的民怨爆發[7]。」

理據:

  1. 翻閱以往討論紀錄,有讀者反應原版本之二段內容有"情緒"性用詞不宜,贅詞多,不當用詞("引言"中還有-例如...),內容重複,故改修為"中性"之用詞,並移除"冗詞"與細節來簡述,又該二段之"屬性"相同,宜合併修訂版本
  2. 摘:敝人增修的版本肯定不是完美的,歡迎有意完善之的用戶們協助增修。--Matt Smith(留言) 2017年6月21日
  3. Matt Smith提出的版本,內涵未變,去重複與贅詞,來源同前也沒減也沒不符。摘:Matt Smith說明-傾向於精簡的-此次的精簡,敝人個人倒是覺得還好,因為目前的引言的第三、四段確實與內文有所重疊。引言的用途是作為簡潔的引子,以便引起讀者的興趣,使之繼續往下閱讀,故不宜放置太細節或與內文太雷同的字句。如果適當的精簡能使條目更專業,甚至往優良條目的方向邁進,也未嘗不是好事
  4. 此版本之前獲有Chinuan12623、Matt Smith、Ebay5678、Tigerzeng、S89176、Chanchokit、John Chan等7人認同支持,唯Barter84有異,雖在保護期間又管理員未做成結論,現則重新討論之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06:07 (UTC)
支持Matt Smith合併的版本,原來兩段版本太冗長跟重複,而且精簡的版本在之前獲有7人認同支持,沒有理由不做精簡的修邊。S89176留言2018年1月7日 (日) 11:59 (UTC)
支持Matt Smith合併的版本。@Matt Smith會因時空因素會改變自修版本看法嗎。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50 (UTC)
目前敝人個人沒有打算改寫。--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2:54 (UTC)
@Matt Smith你還是支持你此自修的版本沒有打算改寫,那就交社群評論此合併版本了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3:24 (UTC)
那麼請社群評估吧。--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3:33 (UTC)
你的版本很不錯,前次討論有很多認同,感謝你支持精修本段。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3:54 (UTC)
謝謝。--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4:14 (UTC)

(*)提醒,案九這種「修編版本」幾乎都是Chinuan12623個人的傑作[7]← ← 此網址文章跟上面的修編版本兩者白紙黑字一比對就知道案九是誰的傑作,這種文章將二二八事件降級的情況非常明顯--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10:09 (UTC)
(-)反對,該提案的問題出在脫離文獻刪減的字眼很明顯是故意在將事件程度降級,看看二二八紀念碑就好[8],碑文雖短,但不會犯下案九這種錯誤。舉個例子,同樣四個字,碑文「物價飛漲」,案九就「通貨膨脹」;碑文「失業嚴重」,案九就「民眾失業」;碑文「民眾不滿情緒瀕於沸點」,案九就把原來的「不滿的情緒不斷累積」這句話刪除。--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10:18 (UTC)
(~)補充,案九除了大量刪除掉對國府不利的描述之外(兩者一比對就知道是哪些地方),僅剩留下來的句子問題也很大!

略舉一些如下:

  • 「滿懷期望」(「滿懷期望」,滿懷兩字對國府有利所以不變動)轉變成「失望」(「深感失望」,深感兩字對國府不利所以降級成「失望」),從文字中間取捨的雙重標準就知道有其傾向性個人立場。
  • 「與臺灣日治時期日籍軍政人員的軍紀嚴明、高行政效率形成強烈對比」轉變成案九的「與臺灣日治時期的軍政效率和治安形成明顯對比」,「日籍軍政人員」被刪除,連比較的對象也要隱藏;軍紀「嚴明」、「高」行政效率的比較字眼也要隱藏。
  • 「治台政策錯誤、官民關係惡劣」的清楚事蹟轉變成案九的「政策不善」一句話無關緊要的話四兩撥千金輕輕帶過。
  • 「嚴重通貨膨脹」被弱化成「通貨膨脹」,嚴重不見了!
  • 「大量民眾失業」被弱化成「民眾失業」,大量不見了!
  • 「經濟巨幅倒退」被弱化成「經濟倒退」,巨幅不見了!
  • 一堆句子更是直接被刪除掉,連說都不用說了!--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10:49 (UTC)
支持Matt Smith合併的版本。--Ebay5678留言2018年1月9日 (二) 15:52 (UTC)
(-)反對。基本上是舊調重提,Chinuan12623未有指出被刪去的內容錯在哪裡。--Mewaqua留言2018年1月9日 (二) 15:53 (UTC)
@Mewaqua1.不是舊調重提,是先前提案雖有多數認同,但管理員未裁核,案未結,續論。2.版本是Matt Smith的,你還是錯解。我與Matt Smith之版本各有不同,我認同Matt Smith之版本(摘:Matt Smith(留言)2017年6月21日-敝人增修的版本肯定不是完美的,歡迎有意完善之的用戶們協助增修。此次的精簡,敝人個人倒是覺得還好,因為目前的引言的第三、四段確實與內文有所重疊。引言的用途是作為簡潔的引子,以便引起讀者的興趣,使之繼續往下閱讀,故不宜放置太細節或與內文太雷同的字句。如果適當的精簡能使條目更專業,甚至往優良條目的方向邁進,也未嘗不是好事。又1月8日其表示,目前他個人沒有打算改寫此提修版本,提修本就請社群來評估。....故你之疑問,在Matt Smith之上述應可釋疑。3.本人個別看法:原文有太細或情緒誇大用詞本都已在"內文"詳述,而"引言"應取"中性"之用詞來"簡述",並請注意此二段之內容"屬性"相同,篇幅冗長,宜"精簡"(來源、涵意未變,無所謂"弱化"),此也是若干編者之前有提出之看法,而這也是此條目撤銷優良條目之主因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9日 (二) 17:30 (UTC)
@MewaquaChinuan12623在今年1月3日提出的案九,是Chinuan12623在去年6月18日的舊案重提,敝人所列舉案九的各處爭議都是Chinuan12623的個人傑作,證據在此[9]。--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4:27 (UTC)
(:)回應我與Matt Smith之版本各有不同,我認同Matt Smith之版本。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4:39 (UTC)
(:)回應其中加入了少數字句,那也是去年6月21日就有的舊案[10],Matt Smith只是幫Chinuan12623的版本再加入少數幾個字句而已,他說過這只適用於確定要改的情況下,他並沒有強求要修改。--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5:10 (UTC)
(:)回應,我與Matt Smith之版本各有不同,可參對,不是只"加入少數"幾個字句而已,但我"認同"Matt Smith之版本優於我的。再者,前幾個提案,不也都是在討論"加減少數"幾個字句,難道要說都是"原版本"的提案,當然是指"誰"修的,就是"誰"的版本。但我想Barter84真正的問題,不是Matt Smith的版本"內容",因為他的顧疑,Matt Smith都已對他說明過,Barter84真正反對的是我的"人",涉及到我的一律反對,所以一直要將此版本歸屬於我,好來反對,社群自判,此題不再回應,浪費頁面而已。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7:44 (UTC)
(:)回應,這是Chinuan12623的個人作品(6/18):建議修編「簡介引言」中第三、四段,之後Matt Smith幫Chinuan12623的版本加入少數幾個字句稍做補充(6/21),詳見底下標黃色字的部分[11],然後Chinuan12623就一直推說這是Matt Smith的版本來當作擋箭牌,這裡面先前敝人所提被刻意大量刪除與弱化字句的問題(Chinuan12623一己造成)一直都存在,Chinuan12623還一直拿來闖關,從去年6月起,經過了半年多,屢次被Chinuan12623翻出來討論--(1)去年6月提出來討論[12]、(2)去年10月又提出來討論[13]、(3)11月又提出來[14]、(4)今年1月又提出來[15]討論時間又從一週延長到三週[16]先前其他人的提案被Chinuan12623反對,就被Chinuan12623掛上無共識、結案的標籤給打掉,還對他人重覆強調:「加註:(Chinuan12623註:前已討論過,結案)有必要,已論過之版本不應再提,這是尊重討論,避免浪費討論資源[17]Chinuan12623自己卻可以雙重標準一再的提出討論、一再的延長自己的提案,應有必要請管理員密切注意Chinuan12623在討論頁上面這種操控的行為--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9:01 (UTC)
:(-)反對這種實際上是淡化、含糊中國劣跡之脫罪式文字。重點不在字數,而在於怎麼寫。--WildCursive留言2018年2月17日 (六) 21:42 (UTC)
↑該投票無效,原因:討論投票時間已截止。Chinuan12623 · 留言 2018年2月18日 (三) 03:16 (UTC)
Barter84誣指雙重標準,Chinuan12623重構時序回應

Barter84不要亂拉連結,斷章取義,誣指Chinuan12623雙重標準,放個砲就走,社群要不爬梳來去,還真被你誆以為真。本說不再回Barter84此題,但他還揪扯不停,若不回,似默認也不對,無奈:

  1. 扯說Matt Smith只改幾個字,是我的版本,可把我"初"的提案跟Matt Smith之間反覆修"定"的做個比較,不是只有"黃"字差異,改的是很多。再舉此頁"案四",原文「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如(甲)提修改為「當地人對外省人的攻擊」,而(Bluewhalie)提修為「亦有部分當地人對外省人進行攻擊」,那修改的字更少,那我能不說那二個修正案是(甲)、(Bluewhalie)提修的版本嗎?
  2. 又Matt Smith本人的白紙黑字也在,Barter84你要再硬扯,就讓社群笑吧。(摘:Matt Smith(留言)2017年6月21日-敝人增修的版本肯定不是完美的,歡迎有意完善之的用戶們協助增修。此次的精簡,敝人個人倒是覺得還好,因為目前的引言的第三、四段確實與內文有所重疊。引言的用途是作為簡潔的引子,以便引起讀者的興趣,使之繼續往下閱讀,故不宜放置太細節或與內文太雷同的字句。如果適當的精簡能使條目更專業,甚至往優良條目的方向邁進,也未嘗不是好事。又前天1月8日其表示,目前他個人沒有打算改寫此提修版本,提修本就請社群來評估。
  3. 亂乎巄個什麼-(1)去年6月提出來討論、(2)去年10月又提出來討論、(3)11月又提出來、(4)今年1月又提出來,討論時間又從一週延長到三週[18]
A:此案6月提出來討論,是"絕多數"共識支持,本方針之"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管理員本應是同意修編,但因Barter84太會纏辯,無人允核,所以自才註(無結論),當然啦,我也可"空著"不管,但註記是提示,應較好吧。
B:而方針之"共識"本不應推翻(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如欲新的編修(共識是可以改變、挑戰),更何況是暫(無結論),而我10月又提出此案,是請管理員對6月迄未卓處該案再次提出編輯請求,但因已(過了已過保護期,拒絕請求),我才會依(方針之"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編修,何來越權,標準不一。你回退該編是你權力,我也尊重。
c:因你回退該編,才依程序於11月提出討論,合乎規範,也未編輯戰,但你卻全盤式無理回退當中6人之正常編輯,讓我因不齒你之行徑撤回所有提案
d:遭全盤式無理回退當中6人之正常編輯,後幸由管理員於日前回復,因撤案原因已消失,我才再今年1月提出"各方"提案,是完善條目,請注意不是僅"我"提案,沒錯討論時間先說一週,Barter84你捫心自問,現再討論如此熱烈,光這二天你就多少高見,有可能按原訂來今天統計結算?我提(※)注意:本案這幾天討論較熱烈,為求廣泛與周延,擬延長三週來結案,有異議者可提出-Chinuan126232018年1月9日,有不對不合宜嗎,倒被你說似反覆無常、操控討論的行為,你之心態惡劣。
e:還有你隨便拉連結,斷章取義,也不說清楚,放個砲就走,社群要不爬梳來去,還真被你誆什麼-我Chinuan12623一人反對,就自掛上無共識、結案,前已討論過結案,已論過之版本不應再提,這是尊重討論,避免浪費討論資源..等語,亂乎巄我標準不一。社群大可檢視前討論頁與此頁之"討論"紀錄都在,我不會獨斷專行,你我對此修編方式本不同,就如同 我在Matt Smith討論頁"台灣地位未定論"告知:請Matt Smith放心,我不會用Barter84亂曲解"共識-方針來對你。你毋須顧忌此案屆時正式上"條目-討論頁"時,會因"一人"獨反,而來排擠你的提案,我會請管理員依"共識意涵"-重大修改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來執行編輯請求,極厭惡Barter84常以"一人"之見獨排眾議,阻擋與回退"多人"的正常編輯
  1. 另見Barter84將編輯改成大紅,好像很嚴重,誣我獨斷還雙重標準。誣控如下先前其他人的提案被Chinuan12623反對,就被Chinuan12623掛上無共識、結案的標籤給打掉,還對他人重覆強調:「加註:(Chinuan12623註:前已討論過,結案)有必要,已論過之版本不應再提,這是尊重討論,避免浪費討論資源[19]。那本人就還原現場,打臉他醜惡伎倆"
  2. 起因於去年二月前,由Barter84主編的傑作,原文二句只談「事件造成臺灣民眾傷亡」、「大量臺籍民眾死亡」...等,刻意不見"外省籍"傷亡,我三月將他修成「事件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因外省籍也死傷很多是事實,而Barter84故意忽略去除,心態可議。Barter84當時"多次"將(我及他人)之正當編輯"全盤式刪除",後遭管理員回復並條目管制,Barter84雖向管理員反應,但管理員未允,因他刪的是"多人之正當編輯",不是他一人說了算,所以才有爾後長期的條目管制與多項提修討論。
  3. Barter84刪除"多人之正當編輯"不成後,首邀請Matt Smith於3月25日來反應討論引言、表格"臺籍"民眾死亡,與引言第一段:造成大量"臺灣"民眾傷亡,改為「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的大量傷亡」之用詞(結案),期間討論至4月20日,時間夠長吧,共有6人討論也很多,Matt Smith認為可用「大量民眾傷亡」用詞,Barter84是堅持不必改,我與S89176認為「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的傷亡」的敘述才事實與客觀,Willy1018建議改成「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因已討論近一個月很長了,5人中有3人"多數"認同「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的傷亡」,最後是由管理員Outlookxp於4月20日(編輯摘要:我來調節,淪陷語詞不中立)將其編修為「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的傷亡」,並移除Barter84加掛的"請求來源"模板。綜上,尊重管理員之裁核,本編修討論含管理員之意見共6人有4人認同改為「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也符合共識方針: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
  4. 續上,又共識方針旨意:已有論述"共識"者,本不應推翻(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如欲新的編修(共識是可以改變、挑戰)則應先提出討論。故有4月22日再由Barter84邀來的Mapayna"Qqqyyy這二個分身魁儡(已遭永久封禁)來提出個改成「造成本省、外省、日本及朝鮮籍人士傷亡」之說,此題案衍伸討論至5月4日,至少有生出5種版本,8人討論,但沒有一個版本是過多數認同,故我標註:前已討論過,結案(指Outlookxp於4月20日管理員之意見共6人有4人認同,而調修為「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已論過之版本不應再提,這是尊重討論,避免浪費討論資源。請問何來有誤,何來獨斷有雙重標準。
  5. 然還是有人不滿意,對此再提修有討論一星期至5月12日,還是有多個版本,也無"多數"之共識,(※)注意往後的近一月,到6月8日這議題是"無人"發言。我最後是提註(※)注意,本項「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之相關修編提案討論逾一個月,已許久無人再議,無共識,請管理員再檢核-Chinuan12623(留言) 2017年6月8日。我想再問請問Barter84何來有誤,何來獨斷有雙重標準。
  6. 已有論述"共識"者,本不應推翻(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如欲新的編修(共識是可以改變、挑戰)則應先提出討論,確保修改有絕大多數共識基礎或沒有爭議的內容。而上述多項提案不也如此"再"討論嗎。再問這"第九案"前已有"多數"認同,依方針本應成修,何因你一人獨反受阻。再問就算當時管理未做成結論,依方針有共識都可再修,而第九案Barter84你亂扯為何不能再論,什麼老調重提。
  7. 我要再次敬告Barter84,拉連結可以,但不要片段曲解來誣人於惡,這是很不道德的行為。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05:00 (UTC)
(:)回應
  1. 敝人對於使用文海戰術來做自我辯護不感興趣,有關注的維基人自己會去看舊留言,不需要Chinuan12623花時間寫作文長篇大論。
  2. Winertai提案的標題[20]被Chinuan12623自行編輯標題:「前已討論過,結案Chinuan12623還說:「已論過之版本不應再提,這是尊重討論,避免浪費討論資源[21]Winertai回應說:「不同意未經同意下自行編輯標題[22],這些都是白紙黑字,無可辯駁的證據。
  3. Winertai移除被Chinuan12623自行貼上「前已討論過,結案」的字眼後[23]Chinuan12623再次貼上「結案」的標籤,Chinuan12623又再次說:「已論過之版本不應再提,這是尊重討論,避免浪費討論資源[24],這些一樣都是白紙黑字,無可辯駁的證據。
  4. 至於Chinuan12623自己強推的版本,Chinuan12623自己卻是一提再提、一直不斷翻出來討論──(1)Chinuan12623於去年6月提出來討論[25]、(2)Chinuan12623於去年10月又提出來討論[26]、(3)Chinuan12623於去年11月又提出來討論[27]、(4)Chinuan12623於今年1月又提出來討論[28],這些都是白紙黑字,無可辯駁的證據。
  5. 這些都是白紙黑字的證據,Chinuan12623是不是對己對人有雙重標準,歷史版本在那邊大家都可以去翻翻看,這件事交由維基人公評,大家都有眼睛會做判斷,當事人多說無益!--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4:28 (UTC)
(:)回應
  1. Barter84亂用粗體彩編文字令人煩厭,就他一人獨特。
  2. Barter84還再重述斷章連結來自我解讀,誤導社群。本人已重構討論頁時序回應來龍去脈,社群可對照說明便知,此不再贅述。並請注意討論全程都有"管理員"隨機核處,任何人也不能亂來,就像就像Barter84找來助陣屢次離題發言、對本人做人身攻擊之Qqqyyy、Mapayna,先後遭管理員警告違反文明方針和指引行為與查核確認為傀儡或真人傀儡,已遭不限期封禁。Barter84又找來WildCursive對本人的離題、起底與人身攻擊之言論,上述不當之言論已多為管理員裁核不宜刪除。因此討論記錄當詳實合宜,有稽可查,不是Barter84誣誆了算。
  3. 請Barter84莫再曲解"方針-共識"含義,而以"獨斷之見解"來阻擋他人編修之權益。
  4. 又Barter84執意將Matt_Smith自承修版本(摘:敝人增修的版本肯定不是完美的,歡迎有意完善之的用戶們協助增修-Matt Smith)來硬套是我的版本,此與他將Winertai編輯請求「4」栽贓是我的(摘:請Chinuan12623不要誤用)是同樣道理,已不對"事"之討論,而是專對"人"之為反對而反對罷了,已不足為奇。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4日 (日) 04:11 (UTC)
結果(編輯請求)
4支持、2反對。依共識方針(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請管理員執行"編輯請求"。(※)注意注意此階段討論已結束,莫再針對"本次"提案續論(將不列入統計票見)。然依"共識方針","共識"雖是應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而穩定不宜變動的,但他仍是可被改變與挑戰(再論),故"各方"在管理員依本次"討論結果-編輯請求"做出修編後,如仍認為條目有不善之處,歡迎"再-另案"對條目提出修編討論。
請求已拒絕
修編引言-第三、四段,簡併為一段(來源植入不變)-修編為「1945年,國民政府接替日本治理臺灣,然而來台的軍政人員,甫經歷中日戰爭,抱持著勝利者的優越感對滿是日本風的臺灣生起排斥與歧視的心態[3][4][5][6][7],而長期在日本統治下的台灣人民,對於當時中國的社會風氣、生活習慣、衛生條件等缺乏瞭解,見聞了來台人員的言行之後,由原本的滿懷期望轉變成失望[8][9][6][10][1][11],又因來台人員的法紀觀念不佳而接連發生違法犯紀情事[12][6],與臺灣日治時期的軍政效率和治安形成明顯對比[13],使得臺灣人民對國民黨與長官公署感到反感[14]。於是在政策不善[註1]、軍紀不佳、官員貪腐、經濟通膨、民眾失業、經濟倒退、歧視打壓[5]等情形下,導致官民關係愈趨惡劣,終於因一起緝菸血案而使累積一年多的民怨爆發[7]」。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06:37 (UTC)
(*)提醒(※)注意:已新增投票如上,反對「當事者血腥警總」人士(仍留存於維基紀錄上之自行公開招供)違反迴避原則之漂白企圖。--WildCursive留言2018年2月17日 (六) 21:42 (UTC)
↑該投票無效,原因:討論投票時間已截止,而自設投票,又違起底騷擾人身攻擊。Chinuan12623 · 留言 2018年2月18日 (三) 03:24(UTC)

離題發言

(*)提醒請Chinuan12623注意,這是請求他人代為編輯的模板,有共識基礎及沒有爭議時才使用,請不要誤用。--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10:53 (UTC)

(※)注意↑↑↑↑↑上面「離題發言」。討論已結束,Barter84莫再曲解"共識"方針之意涵-"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自挑喜惡,那"第六案"你怎不標示有共識基礎及沒有爭議時才使用自搞雙重標準又自曲解方針,屢以一已私見來獨排眾議,令人煩厭。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24日 (三) 12:14 (UTC)

Barter84先前評述

請Chinuan12623遵守「維基百科:共識方針:「在發起一項議題前,編者應先檢查條目的討論頁存檔,閱讀過去的討論:老調重彈,強迫所有人去討論舊議題是沒有意義的。」

  • 案一,沒有見到有需要修改的必要性。
  • 案二,一開頭用這種很有問題的時序寫法,會以先入為主的印象誤導讀者:之所以台灣民眾會大規模反抗政府攻佔官署,就是因為查緝私菸不當所挑起的,會變成誤導讀者認為原來二二八事件的發生是小題大作。
  • 案三,裡面並沒有要修改,請不要故意提出來造成可能的誤解。
  • 案五,這是舊案重提、冷飯熱炒,而且先前敝人已經表示反對[29],所謂【在「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後,緊加入「期間長官公署「期間長官公署和二二八處理委員會談判解決未果,後因國民政府出兵鎮壓與殺害臺灣民眾而平息」】,從Chinuan12623的前後句看來顯示,只提到3月8日後來的援軍才來鎮壓殺害台灣人,3月8日以前都是外省人受害,這完全背離事實,根本就是在誤導視聽、誤導讀者。這種提案先前已經被明確表示反對,Chinuan12623不認帳,現在還要冷飯熱炒再次闖關,到底有何意圖呢?
  • 案七,原本以前是寫死亡人數,後來被Chinuan12623逕自改成「傷亡」這種背離大部分文獻記載的籠統名詞[30],改成傷亡之後的數字要怎麼兜、該怎麼算呢?Chinuan12623隻好拿自己自創的想法加總。很清楚到底是誰一開始就在製造這種編輯爭議!
  • 案八,依舊舊案重提、冷飯熱炒,先前已經被管理員拒絕了:(管理員裁核:未見共識,拒絕)[31],Chinuan12623編寫這種零星案件的描述顯然意圖要灌輸讀者二二八和平紀念日這種節日就是會挑撥傷害族群的印象。
  • 案九,依舊舊案重提、冷飯熱炒,這種背離文獻、削弱國民政府治台失政情況的敘述,到底要提出幾次、要被反對幾次,Chinuan12623才肯認帳?[32],Chinuan12623號稱提案共有7人支持,然而Mewaqua因為支持敝人的緣故卻被Chinuan12623給選擇性隱藏掉了[33],Matt Smith說他不會強求修改,Tiger明白承認他不了解二二八事件,Chanchokit跟John Chan是同一人,卻被Chinuan12623分開變成2人支持[34],另外,Chinuan12623、Ebay5678、S89176 這三位長期以來是怎麼互相配合投票的,更不用說過去以來對二二八條目有什麼相關性?請問Chinuan12623這種在討論頁操作的手段到底是要說服誰?--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7日 (日) 02:25 (UTC)
  1. 摘方針: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理想情況下,共識不會存在任何反對意見;但假如無法實現這點,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方針與指引反映既定共識,並應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共識是可以改變的,過去的共識可被挑戰,也並非必須遵守。...綜上,對條目如有新編修看法,應先對照往前編輯討論,已有論述"共識"者,本不應推翻(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如欲新的編修(共識是可以改變、挑戰)則應先提出討論,確保修改有絕大多數同意基礎或沒有爭議的內容,若"貿然逕修或破壞將予回退",以免生爭議與再引編輯戰。前述有共識的都可有條件的來改變予挑戰,更何況是對於未曾討論過之內容,或前討論是"無結論、無共識"者,維基人當然是更有權利可再做檢討編修,如編修者自認(信)是應無爭議之編輯,可逕自提出編修,社群會看會審視,合宜者會認同而不回復,反之,有爭議者會遭回退,建議其移交"討論頁"論述來取得平息爭議,獲取結論與共識,這就可以避免編輯戰之發生。
  2. Mewaqua支持?給選擇性隱藏掉?請注意Mewaqua他的意見是有"但書"(除非Chinuan12623可以拿出證據證明該條目相關段落的「現時版本」內容與所列來源不符),亦即Mewaqua搞錯是我的版本,弄錯對象了,又其Matt Smith提出的版本,來源同前沒減也沒不符,未列計此數,乃此為對人對事有誤解之發言。
  3. Barter84很有心還會去將第九案討論之編者做"分類",但我較單純,不會去敲露上述發言者背景,僅是摘露他們發言內容,是否合(離)題而已,扯不上故意將一人來做拆分。
  4. (*)提醒請Barter84將個案意見,逐次"入案"編寫討論,不要自闢段落一篇發言,難以判讀,讓社群還要逐一比對案由,很累也傷神,煩請將其上述意見改編寫至"個案"內,除了仍有參考意見外,請述明支持與否,以利判讀。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8日 (一) 05:03 (UTC)

編輯請求

請求已拒絕

(1)「File:為了米 - 汪刃鋒.jpg」「File:Taiwan news 1946.jpg」已在維基資源被移除。

(2)陳儀、蔣介石、美國、外省人、日本人、蔣經國、國民政府、大公報、重慶、仍均有一個以上鏈接(建議管理員可在編輯頁面尋找「雙括弧」中的此名詞。)

(3)過度維基鏈接:昏迷、消防栓、鈔票、社論、生活品質、失業、自殺

(4)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普遍以當年「二月二十八日」為事件命名。[35] --Winertai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6:37 (UTC)

(*)提醒,這是請求他人代為編輯的模板,有共識基礎及沒有爭議時才使用,請Winertai不要誤用,如上面的(4)。--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12日 (五) 11:45 (UTC)

  • (:)回應Barter84你對人之偏頗已如此執著,連這話都能倒說-代為編輯的模板,有共識基礎及沒有爭議時才使用,請"Chinuan12623(應為Winertai)"不要誤用。無言!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3日 (六) 05:49 (UTC)

(!)意見:唉,好吧,同意Barter84,不過請管理員處理屬於勘誤的(1)-(3)。但是還是提醒各位,這樣僵著也不是問題,大家想一個可改善條目的方式吧--Winertai留言2018年1月12日 (五) 11:53 (UTC)

是Winertai你在僵著吧,大家不都已再參修相關條目的編修提案中。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3日 (六) 05:52 (UTC)

(!)意見@Barter84連Winertai都知你指(4)是不屬"請求編輯"事項,而改只論處理(1)-(3),但你此之前栽贓於我的(請Chinuan12623不要誤用),卻今未修未致歉,真不知你眼臉...,由此可當知你對人之偏頗,也可將Matt_Smith自承修版本(敝人增修的版本肯定不是完美的,歡迎有意完善之的用戶們協助增修-Matt Smith),來硬套為我的版本是同理,不對"事"之討論,是專對"人"之為反對而反對罷了,已不足為奇。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4日 (日) 03:54 (UTC) 

唸多了還是有效,有修正心,還好。Barter84於14日(日)08:47,將-請Chinuan12623不要誤用-改為請Winertai不要誤用。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4日 (日) 09:04 (UTC)

兩方不信任下的條目危機

  • 講開來。可能Chinuan12623還弄不太明白,為何有些編輯者或管理者害怕這條目解封或開放大量編輯,因為從[36]這次經驗,客觀證據證明Chinuan12623只是以「程序繁瑣」「編輯熱情」想藉由編修這條目來平反在「台灣輿論中已不成比例」某些事情,造成Barter84十年怕井繩地抗拒任何編修。我想建議Chinuan12623要多多看看維基百科: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也體諒我們這些「老頑固」想法。以我個人想法,若有人能大氣度回復到106年3月21日之前條目內容,雙方自我克制,「取得共識」以「改善條目內容」為要先,取得雙方信任,以無政黨色彩[37]內容為效法,不再碰觸事件「加害者是誰」「轉型正義」法定事項,以中立觀點看待當時事件真相,改進敘述品質,這樣會讓這條目更棒。--Winertai留言2018年1月14日 (日) 05:21 (UTC)

Winertai尚未體會228條目之以下事項

  1. 228條目何來危機,他反倒是在朝向更完善之路。想要回復到106年3月21日之前條目內容,那個曾被撤銷優良條目的版本,令人不可思議。請去看清撤優理據-將個人情緒寫進條目的字眼,違反中立性方針。此外,部分段落無來源,內容結構雜亂,過多瑣碎內容...,雖事後"少"有修飾,但大多猶在,這些不正是第九案刻正檢編之處。又摘:Matt Smith的呼籲說明-傾向於精簡的-此次的精簡,敝人個人倒是覺得還好,因為目前的引言的第三、四段確實與內文有所重疊。引言的用途是作為簡潔的引子,以便引起讀者的興趣,使之繼續往下閱讀,故不宜放置太細節或與內文太雷同的字句。如果適當的精簡能使條目更專業,甚至往優良條目的方向邁進,也未嘗不是好事。此...渠等為何視而不見。
  2. 還有你所謂(從[38]這次經驗,客觀證據證明Chinuan12623只是以「程序繁瑣」「編輯熱情」想藉由編修這條目來平反在「台灣輿論中已不成比例」某些事情),此...足見你不做功課與粗心,此二版本之差異,是集結了近"一年","多少人"提案討論,與"管理員"之調處,而"逐漸彙積"來的,你若將它誣定皆為我一人所修,或影射我能獨斷專修,那就是低估了社群的智慧,莫犯了Barter84的毛病,隨便拉連結,斷章取義,也不說清楚,放個砲就走,這樣是很不道德的。
  3. 修條目不在-信任、頑固、氣度之問題,重在理據、合理、客觀。此條目在106年3月21日之前是由Barter84主編(該員之討論頁顯示),Winertai或許也是從筆而有所謂偏頗取樣,(※)注意,Winertai所謂「台灣輿論中已不成比例」這詞,1."階段"歷史是可被主政者操縱2.輿論是可民粹操控3.思想是可被課改教育..,所以6、70年代與現今及爾後的228歷史或有不同,資料誰對誰錯,髮夾彎會層出不窮,無妨,就維基立場應客觀取樣與討論。從去年3月迄今,此討論甚長,Winertai你去算算有多少人討論?多少管理員參核?當然也有Barter84找來助陣屢次離題發言、對本人做人身攻擊之Qqqyyy、Mapayna,先後遭管理員警告違反文明方針和指引行為與查核確認為傀儡或真人傀儡,已遭不限期封禁。Barter84又找來WildCursive對本人的離題、起底與人身攻擊之言論,上述不當之言論已多為管理員裁核不宜刪除。管理員又調裁了裡面幾次?這麼一個詳實討論,有稽可查的內容,渠等又視而不見,只有你是他非,想要推翻眾論之成果。
  4. 說Winertai你也是一個立場偏頗之人,你因隨Barter84意,故他刪你一大串編輯,你無聲、吞了下去,還附合他意認同管制條目,並諷我會「趁機搗亂」。你的「引言-正名」遭他-反對(沒有需要修改的必要性--Barter84),你照吞,倒還反酸幫你二次的我在你"討論頁"是「吵、趁亂打劫、鬧場」,我想是沒人能有如此度量受此對待,我以後應也不會對你釋出善意,是不值得。
  5. 猛強調「轉型正義」、「愛台灣」也喊最大聲的,就一定是有正義愛台灣?你說不再碰觸事件「加害者是誰」?不管是獨的,或Barter84不都是意指所謂的「加害者是誰」嗎?要以"無政黨色彩"來修編,我敢發誓我選舉是"藍綠"都投,選人不選黨,你等敢嗎?不要自欺欺人你等修編心態之走向,且看爾後歷史來證明一切。
  6. 再次提醒你,我先前幫你提的「引言-正名」(遭你Willy1018反諷後已撤案),該發言投票是:(支持S89176。反對Willy1018、Barter84。傾向反對Matt Smith。)你要再"部份"修飾後再提案,我尊重,但不是人家都一定要認同你,好像才是公理,符合你所謂的輿論普遍認知。另Barter84說(請Chinuan12623不要誤用,如上面的「4」),你明知是說你,你倒也不吭氣更正,就以(同意Barter84,不過請管理員處理屬於勘誤的「1」-「3」)來輕輕帶過,你對Barter84還真客氣。綜此,我真懷疑你爾後附暍Barter84之相關言論之公正與客觀性,也請社群隨時檢視之。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4日 (日) 08:27 (UTC)
呵呵,別離間了,我向來就不喜在編輯上爭執,何況我跟Barter84本來就對此條目編修方向及立場大致相同。這些引言編修或勘誤等,只是想解決你以前「平反」帶來的「井繩」後遺症,看可不可以用比較寬容的態度,來讓這條目恢復自由編輯。既然你怎麼都「不肯放手」,硬要把這條目當成繼續「平反」工具,在其他人(Barter84)疑慮未清情況下,那讓這條目繼續鎖吧。另外,請Chinuan12623真得別再動我的段落編輯,這段討論是新興且條目根本問題,不要再「幫我」下降層次。--Winertai留言2018年1月14日 (日) 16:21 (UTC)
  • 扯到離間,你還真不知我意:
  1. 你的編輯取向同Barter84,不光我知,大家都知,我何需離間。我只是看不慣你對人會有二套標準,同樣的事要我對你,你是反撲酸誣,但換Barter84對你,你是硬吞下去不吭氣,更奇的是還會反諷幫你的我。我只能說我身邊不會有這種人,但你還自得其樂,堅定不移,太離譜,你的層次我真難理解,。
  2. 何來「平反」的後遺症?條目只有越修越中立客觀與完善,我看是你千方百計想「平反」成原來Barter84主編,那個被撤掉優良條目的版本,才是你的真心話。
  3. 動你的段落編輯?現在討論的都是(106年10月2日-107年修編討論)之議題,我不覺得調整該段落編輯有誤,無所謂下降層次之問題,然若你要覺得你的"標題"較重要,我也只能尊重。
  4. 看可不可以用比較寬容的態度,來讓這條目恢復自由編輯?這你又故意講反話,似我不希望解編,其實你才是不希望條目解編,因你表示過認同Barter84作法,而Barter84是向管理員爭取管制條目的作法;禁與解都你在說,不會表裡不一嗎?但我是不同,因我明確表示過,也向管理員爭取過,在無編輯戰狀況下,本應解禁,還給社群編輯權,你是記憶力有問題。
  5. 條目解禁後,只要依據"共識"方針來編修,你放心,我會用Barter84獨斷要求此條目即使-片面修改,不管任何形式一律回退,一定要先提"討論頁"通過才可編修...,來對待你,讓你與Barter84來承受自己之獨特作法與要求。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4日 (日) 17:12 (UTC)

Barter84對228討論常重複跳針而曲解之事項

  1. 林明珠在場否-Barter84酸諷Chinuan12623在2016年剛來到此條目就拿林明珠個人的問題爆料取代掉歷史事實,馬上被一名管理員介入處理?此...我至今還是認為林明珠在場,也請注意那是林明珠本人現身(影視)說法,不是誰在爆料,但我尊重維基以資料文獻之記載。我昨想,如果有車輛衝過撞我子女時,我一定捨命衝出代他傷亡;現在很多父母也偽證來替出事的子女頂罪,這是保護子女的天性,一些228影集視頻也都有製演他女兒在現場,228這事情搞的驚天動地死傷如此多,我當初在討論頁說"林江邁"為保護女兒,而說(筆錄)只她一人在場,故而未說有子女在旁之可能(合理)性,此看法迄今未變,我再強調,換做我是林母,我也會如此做,而林兄說他妹未在場,因其為綠獨屬性,我無法評論。請(※)注意我事後也尊重管理員之以資料文獻之記載為準,管理員當時雖建議可另段摘述是"他項"說法,但我也沒如此做,是事後有人來登錄此段。此段我要說的很詳細,因為Barter84很容易把它斷章取義,我現已下"標題",Barter84可直拉,不要日後又斷章取義來誆我。
  2. 在現今社會如果有人攻佔官署警局搶奪槍械,政府定會派軍警維安,各國皆然。228當時全台官署幾乎被攻佔,老蔣派兵道理同此一般,但重點是在維安"主官-陳儀"有無濫殺無辜,陽奉陰違,條目記述時應中立,不要偏頗方向。而動亂時藉故滋事趁機打殺之地痞混混當然也有,共產黨、潛台日人、教會、流氓介入也見一般,然此在省籍情結與民粹主義下,官方與228研究基金會已少著墨,故當時趁機打殺之劣者也全都變了英雄拿了賠償金,更嘆那些被波及枉死的外省人很可憐,在官方報告與碑文中沒人幫他們說個話。至於是「鎮壓殺害」或「屠殺」一詞雖來源文獻各有所見,但條目宜"引言"應以"多數"之「鎮壓殺害」為主述,此也討論多次,管理員也做了中和調節如現今"引言"之版本,故Barter84也不需將此套於我固之己見,乃眾論之決而已。
  3. 對人不對事離題討論-本省人死亡人數?還有Barter84常會抨擊我以前曾説的二二八死亡人數:「我早先說"本省人"死亡人數太多版本,但應以申領賠償金之八百餘人為準,在怎麼差距,也不可能晃到變數千或數萬」,這觀點迄今也沒變,是"沒有仍在世的遺族是會跟錢過不去,不去申領,和申請名譽回復的",但請(※)注意,我說的是"本省人死亡人數",這不包含"受傷"。又我曾說如果爾後證實真是如此(死千餘人,而非上萬人),我當然會很高興,怎會要去排斥,難道我們不該慶幸沒枉死那麼多人嗎,還是Barter84你心底真希望要死幾萬人才夠,希望Barter84你要有悲天憫人之心,如果可以選改歷史,是要挑死亡最少之人數。但無論死亡版本之多的無法證實人數,請(※)注意我仍是尊重維基以當前資料文獻來記載此死亡人數,Barter84可不要再來斷章加料誣誆。另外Barter84很喜歡拿我對血緣歷史文化的認同來指控我不能寫維基條目,此已有多位管理員告誡他(討論條目要以文獻為依據,對事討論,而不是對人),但都如耳邊風,且又屢勸不聽常常「離題」敘述,無助於議討,其冗長頁述而搞亂修論之題,讓人迫於無奈而做出「離題討論」的文字標識,以利區隔出正確的討論區塊,此等,希望Barter84能深切反省與改進。
  4. 誣指去年三月是我亂改版本並造成條目管制,事實上是如(第二回-管理員霧島聖-2017年3月22日做全保護:註冊用戶編輯戰。請雙方前往討論區討論)。主因:Barter84二次無理的全盤式刪除Matt Smith、Chinuan12623之版本;版本保護在Matt Smith於3月21日修改之版本,Barter84有向霧島聖、Antigng申請回復直前版本,但未允。本人編摘:Barter84莫再無理的全刪式回退,已請二位管理員檢修內容中有否主觀、原創、無來源之內容)。還有會誣說現在的原版本是本人去年3月起自行獨自修改有爭議不穩定的版本,事實上現行版本是多人眾議而來非某人可獨宰,包含本次修編也是眾議而成。又其誆推我造成條目保護,事實上也是Barter84造成去年11月至3月Barter84還4次反對開放,希望條目仍要全保護(摘:2018年3月2日-Barter84:敝人目前沒有想到要全開放)。
  5. 強置所謂主流認知-還有Barter84會反覆強調228官方(基金會)的資料如何可信云云,又是要以主流認知為主,而排斥其他有來源內容是質量低之非主流編述。殊不知維基可貴之處,就是不以官方(基金會)之第一手來源為依據。又何以普羅大眾學術界的認知?如真此,那很多"台灣"條目在二岸現況,藍綠分圍下也不必寫了,因國際現實、主政者可操控歷史、民粹可操控意識、課改可操控思想...何者為真?故維基只能客觀平衡敘述來由讀者參評,切不可喜好取樣,特別是請(※)注意管理員給Barter84的規勸,你也都沒在聽(摘:一些非主流觀點,只要具可靠來源證明其內容真實不虛,存在於百科是沒有問題的-千村狐兔)
  6. 誣指拉票-又Barter84常會將我續通知"原參論者"繼續來關注議題,誣為是拉票,扯什麼"原參論者"是跟主題沒顯著關係的使用者。質疑為何不通知Winertai、WildCursive..等人,此想來好笑。就228議題Barter84早就勤於固定通知友他之人,他怎不都說自己是拉票(你是強輸己見,要其配合支持),如Qqqyyy、Mapayna、Winertai、WildCursive、Matt Smith...等人,其中Qqqyyy、Mapayna是傀儡已永久封禁,而我也有知會過Winertai、Matt Smith此項討論(你怎裝不自知)?想不到我還被Winertai反諷是到他討論頁吵他,所以撤了"幫"他的第一個提案,真是拿熱臉貼冷屁股,所以爾後我不會自拍再找Winertai。但依你性,想也找過WildCursive他,這個昔稱我學長前輩的WildCursive是個翻臉如翻書之人,我明哲保身都來不及,怎會去找他。但請(※)注意的是討論這三週時間Winertai、WildCursive他倆都未附和你的看法,從第二-九案沒投一張反票,Barter84你還砍了"第一案-Winertai的正名提案,這二人如一直都是條目的貢獻者,但是都未支持你的論點,故而你應關門自躬你的言行與論點,怎還好意思在此大放厥詞。而我會通知的,是曾在此頁面論述過之人,通知內容為-閣下前次曾參論,續請關注-用戶有:Matt Smith 、Tigerzeng 、Fauzty、葉又嘉、Tp0910 、S099001‎、Chanchokit、Skipeco、Willy1018,他們都是曾228參論者,續請參論眾求客觀,何來不宜。是不是像Barter84說的只能他班底之人才是與228條目有關、嫻熟、專家的主流用戶,而其餘參論的人都被Barter84歸類是與228條目無關、不熟、非主流之人,手法粗超又自大,亂扯什麼拉票。值得(※)注意的是以前你常會去找的Matt Smith,在以前跟這次有好幾個提案中他是不同於你之見解,你幾次要他改票也未允,就是理性與客觀之舉。
  7. Barter84老是質疑S89176與Ebay5678是我的分身投票附和。他找來的Qqqyyy、Mapayna是傀儡,WildCursive對本人的離題、起底與人身攻擊之言論,都沒向我道歉還質疑S89176與Ebay5678二人,WildCursive三番二次連知S89176來參論,等S89176說了話,Barter84確貼文質疑說S89176大篇幅發聲熱心幫人讓人疑,讓人丈二金鋼。(※)注意,B還說Ebay5678和Chinuan12623在真實世界相互認識?B可去申請你懷疑的三人"用戶查核",你前說可用手機引匿,無妨,查核員可將固定與移動址都調出比對,乾脆一點。"228引言首段"二次編修討論(5:1、6:1),都僅B你1人獨反,不覺自己的問題很大,還再僵再扯。不要說你沒看過,不知道,在你我相關討論中我連結過好幾次,文明的維基-善意推斷。上次你們最後指向是Ebay5678沒問題,而WildCursive說S89176沒問題是實質參論228,還通知他參論,結果是他講了話換你扣帽S89176,現在你再扯Ebay5678,你等腦筋是怎樣,條目論述無方,批人一流。我要說個重話,以前至今在"真實世界"我沒見過Ebay5678認識談話,如有吾人惡斃,然Barter84若一再誣謊影射此,將不得善終。但Barter84的維友是不是都是"真實世界"有認識的還多次聯誼,他心裡自知。順提我從不參加維基各群組與聯誼,因我認為私誼(嚴重點是拉黨結派)會影響編輯之客觀與中立性。我想以後我不再回答Barter84誣謊影射Ebay5678與S89176的問題,超級無聊沒水準,有意見趕快再去申請"用戶查核",有,我退維基,沒有,你退,一翻兩瞪眼。要沒這膽,少扯、閉嘴。
  8. Barter84與Wildcursive屢次誣指我造成228條目多次被保護編輯,然真相卻是Barter84造成條目多次被保護,又Barter84還在去年11月有3次反對管理員解除管制,且今年3月2日也說了(摘:敝人目前沒有想到要全開放),這不都是Barter84造成條目的管制嗎。
  9. 曲解共識方針-Barter84獨斷要求此條目即使-片面修改,不管任何形式一律回退,一定要先提"討論頁"通過才可編修,所以"全盤式"的回退了10月21日解編來的6個人之合理編輯,Barter84的反覆回退,已誤導管理員是發生"編輯戰"而保護條目,然保護條目,並非是認同當前之版本。管理員後已回復前項228條目被Barter84無理刪除之正當編輯。摘方針: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理想情況下,共識不會存在任何反對意見;但假如無法實現這點,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方針與指引反映既定共識,並應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共識是可以改變的,過去的共識可被挑戰,也並非必須遵守。...綜上,對條目如有新編修看法,應先對照往前編輯討論,已有論述"共識"者,本不應推翻(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如欲新的編修(共識是可以改變、挑戰)則應先提出討論,確保修改有絕大多數同意基礎或沒有爭議的內容,若"貿然逕修或破壞將予回退",以免生爭議與再引編輯戰。前述有共識的都可有條件的來改變予挑戰,更何況是對於未曾討論過之內容,或前討論是"無結論、無共識"者,維基人當然是更有權利可再做檢討編修,如編修者自認(信)是應無爭議之編輯,可逕自提出編修,社群會看會審視,合宜者會認同而不回復,反之,有爭議者會遭回退,建議其移交"討論頁"論述來取得平息爭議,獲取結論與共識,這就可以避免編輯戰之發生。
  10. 曲解老調重彈-至於Barter84摘說"共識"裡之-老調重彈,強迫所有人去討論舊議題是沒有意義的,此又是曲解涵義。任何議題發起前,應去翻閱前討論紀錄,如有已獲"完全"共識或"絕大多數"意見者,當然是不應去討論舊的議題(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但如不是,是前討論「無結論、無完全共識或無絕大多數意見者,維基人當然是有權利可再做檢討編修,如第八案前次是1:1未成案,而第九案是6支持:2反對(本該核定而未核),而其他個案也是前幾次討論都-無結論、無完全共識或無絕大多數意見者,這些當然是可再議,怎會被曲解是"老調重彈"。難道Barter84是要告訴大家,只要有他"一人獨反"過的議案,若再提都是老調重彈,再誣套所謂-強迫所有人去討論舊議題是沒有意義的,此無理至極
  11. 誣指標準不一-以上所述,是Barter84常會跳針誣我之事,另包含Barter84會常說我"老案重提、討論舊題沒意義、標準不一"之慣性亂拉連結來斷章取義誣我,如-(他人提案被我擅掛上無共識結案擋掉,或前已討論結案不應再提避免浪費討論資源..)等,此我已回復不知幾次也煩,請(※)注意我已重構討論頁時序之回應社群詳閱便知,不再贅述。(*)提醒Barter84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討論紀錄都再,段章曲解足不可取,你討論常重複跳針之事項,只是冗長詭論,一次次覆述只是讓維基人失去耐心,這三週討論你所謂的-條目貢獻、主題有顯著關係的使用者,如Winertai、WildCursive他倆都未附和你意投一張反票,而Matt Smith在以前跟這次所有提案也幾乎是不同於你之見解,你真的是要思索你的理論與觀點應該要做調整了。(本段同傳Barter84及本人存檔,提醒與方便調閱)。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31日 (三) 02:3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