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爆眼少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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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存廢討論
[編輯]本條目的關鍵圖片「紐約時報頭版圖片」現正進在存廢討論,歡迎大家前往此處參與。--Scorpionmathew(留言) 2021年5月25日 (二) 20:18 (UTC)
為何不容許圖片?
[編輯]圖片是與事件相關,為何不可以放上去?請用戶不要自我審查而回退。--Banetkool(留言) 2021年5月28日 (五) 02:15 (UTC)
- 放入此類圖片違反WP:ASF及WP:IUP。請注意相關圖片本身即在斷言對香港警方的指控為事實,移除這類內容符合維基百科宗旨。--痛心疾首(留言) 2021年5月28日 (五) 02:21 (UTC)
- 刪除此圖片的理據基於圖片對案情做出了判斷。惟圖片僅呈現案發現場的情況,圖片的含義有供讀者解讀的空間,並沒斷言對警方的指控為事實。「斷言對警方的指控為事實」實為用家的主觀判斷。圖片應作保留。--Azmustang00(留言) 2021年5月28日 (五) 04:40 (UTC)
- 留言:你好,你上面指出:「此類圖片違反WP:ASF及WP:IUP。」你提出的範圍很大,因為感覺你是指,現在的這個圖片是歸納為某一個類別的圖片,而所有屬於這個類別的圖片都是違反了WP:ASF 和 WP:IUP的。
- 但因為你沒有很清楚指明是甚麼的圖片類別 (例如:成年人類別?),所以我去看了一下你所提出的WP:ASF指引。那個指引的第一句話,而且是用粗體,說:「斷言事實,包括關於觀點的事實——但切勿斷言觀點本身。」接下來,那個指引都圍繞著「觀點」來討論,但我看這個指引好像沒有規範某一個類別的圖片。所以,我想了解一下,你所指的「此類」是甚麼類別的圖片? 還有,因為我對維基百科各種指引的了解很有限,可不可以把維基百科圖片分類的相關指引的連結在這裡分享? 像你分享WP:ASF的連結一樣,可以嗎?
- 另外你指出:「請注意相關圖片本身即在斷言對香港警方的指控為事實」,而我留意到 Azmustang00 給你的回應,我也認同。這圖片本身應該沒有作出甚麼斷言,作出斷言的應該是讀者吧? 所以我也在想,會不會有機會你小心把你看到了這圖片後的一些個人感受,誤以為是這圖片自己作出的一個斷言呢?
- 除此之外,你也指出此類圖片違反了WP:IUP,其實WP:IUP指引所包括的範圍很大,可不可以具體地指出這圖片是屬於WP:IUP所禁止的那一類圖片呢?--Magnet larry(留言) 2021年6月1日 (二) 16:00 (UTC)
- 議事論事,無論推測事發經過方面立場如何,傳媒均普遍認同驗血眼罩相片為事發現場重要新聞記錄。現時似乎只是痛心疾首一人反對加入相片,故此我先行重置並修繕標題。翹仔 2021年5月28日 (五) 08:45 (UTC)
- 圖片雖「僅呈現案發現場的情況」,但本身可能已自帶攝影記者的觀點,處理此圖片時我們應當考慮各種問題——圖片外圍是否被攝影師忽略了重要物件?為何背後有救護車?眼罩被打在地上還是被起下來擺在地上?在上述疑點得到充分解答前我們應當考慮其是否完全是WP:ASF所謂毫不帶觀點的事實。此案本已是爭議事件,事件初時起傳媒就對事實的質疑和爭議不斷,到底是被警方布袋彈擊中,還是「示威者以椏杈朝向警署發射鋼珠時意外擊中」仍無定論,加上近期大公文匯報道的醫療報告所述「並未爆眼或傷及眼球和內部組織」「明顯並非警方布袋彈所致」云云,疑點過多,全案定讞前不應由維基社群來書寫「事實」,應根據調查結果WP:MORALIZE。基於亦只有Banetkool及一位新成員贊成添加,我先將圖片起下待繼續討論。--Fkj❤杭外人(→_→給Fkj留言←_←) 2021年5月29日 (六) 02:49 (UTC)
- 議事論事,無論推測事發經過方面立場如何,傳媒均普遍認同驗血眼罩相片為事發現場重要新聞記錄。現時似乎只是痛心疾首一人反對加入相片,故此我先行重置並修繕標題。翹仔 2021年5月28日 (五) 08:45 (UTC)
- 單單一張圖片能提供的內容有限,其作用並非代表整個事發經過,而是作為豐富讀者理解的佐證。染血眼罩的圖片基本上都在各媒體上廣泛流傳,而背後的車,容我糾正,是消防車而非救護車,是示威場景常見的。而眼罩是K小姐受傷後自己脫下的。若用戶稍作查證這些「疑點」都可獲得解答。但必須認同圖片包含的內容是否現場全貌的確是合理的論點,但用戶對此做出的回應卻耐人尋味。的確,此事件是爭議事件,正正如此,圖片更有助讀者對案情的了解。若圖片不合適,用戶大可討論應加入甚麼圖片補充,或以甚麼圖片取代,但用戶反而決定退回圖片,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事實上,原圖經修繕的描述中性,亦並沒觸及案件爭議之處。K小姐眼罩被未知異物擊穿,從而受傷是公認事實。圖片並沒有斷定K小姐受傷程度或對案情做出任何臆測。請用戶不要對平平一張新聞圖片做出過分解讀。--Azmustang00(留言) 2021年5月29日 (六) 10:56 (UTC)
- 給Fkj留言:你好,我有點問題,你上面提出的問題,本身會不會不太合適呢?
- 你第一條提問:「圖片外圍是否被攝影師忽略了重要物件」,是學校也好,生活也好,都會不停提到的問題,但如其說是疑點,不如說是提醒,因為圖片這種科技不是三維的 VR,照片本身就無法把所有三維空間的東西硬塞進二維的照片裡面。你提出的這個問題是在所有二維圖片和照片都存在,所以大家才會經常的提醒自己二維照片這種科技本身的這個缺憾,但同一時間也代表維基百科上面的所有二維圖片都有這個問題。但如果我們把這個缺憾放大,要求在得到充分解答「圖片外圍是否被攝影師忽略了重要物件」這條問題前不得刊登圖片的話,那就好像有點兒過了頭。所以,在維基百科沒有要求只能刊登VR 的前提下,而圖片本身又沒有明顯誤導的話,你提出的第一個「疑點」的問題好像本身就不太適合
- 然後,你提出的另外兩條問題:「為何背後有救護車?眼罩被打在地上還是被起下來擺在地上?」,而同樣,你也要求充分解答了這兩條問題。所以,依你的看法,這兩條問題必定是非常重要。但你並未有質疑這圖是不是給人改了,再加上你說:「圖片雖『僅呈現案發現場的情況』」,所以,可理解成,你接納當時真的有緊急車輛,而地上也真的有眼罩。但是,如果這兩條問題重要到一個程度,解答不了就有問題的話,那現在只有文字的頁面上,好像連提也沒有提起當時現場的緊急車輛還有地上有眼罩的事情,是不是代表現在的文章「忽略了重要物件」呢? 是不是更代表,這照片需要登出來,最起碼讓人知道當時現場有緊急車輛而地上也有眼罩呢? 還是說,你提出的這兩條問題跟本就不太重要呢?
- 而且,你說:「WP:ASF所謂毫不帶觀點的事實」,但我看了一下你提供的WP:ASF連結,那個文章討論的是「中立的觀點」,為什麼你會說成維基百科要求「毫不帶觀點」呢? 雖然我還沒有仔細看完整個文章,但你提出的WP:ASF文章中,前面一點點,明明寫了:「任何編輯者與來源都有其偏見(換句話說,任何編輯者與來源都有其自身的觀點)——但重要的是我們如何將這些來源組織起來,創作出一篇中立的條目。」我對這一句的理解是,維基百科承認所有東西都有它自己本身的觀點,問題是中立與否。但為什麼你會解讀成維基百科要求照片本身「毫不帶觀點」呢?
- 你上面提出的所有問題,會不會有機會是因為你把維基百科要求「中立的觀點」解讀成「毫不帶觀點」才會產生的疑問和誤解呢?--Magnet larry(留言) 2021年5月31日 (一) 15:58 (UTC)
- 給Fkj留言:你好,不好意思,你上面提出的意見,我還有些問題想請教你
- 你上面另外指出,這個照片和維基百科的WP:MORALIZE指引有衝突。而你指出有所衝突的理由是:「此案本已是爭議事件…..…..疑點過多,全案定讞前不應由維基社群來書寫『事實』,應根據調查結果」
- 但我看了一下你提供的WP:MORALIZE指引,它是說:「抵制住貼標籤與道德說教的誘惑,讀者可能並不會接受你告訴他應該怎樣思考的好意。讓事實自己說話,讓讀者自己決定。」所以,WP:MORALIZE的重點是叫大家不要作出道德標籤和說教,因為這樣子才可以讓事實自己說話,才可以讓讀者自己決定。其實你指出的這個指引的英文字,MORALIZE,也很乾脆利落地反映了這個指引的重點
- 可是,WP:MORALIZE的這個指引所規範的是「道德說教」,好像沒有規範你所提出的「爭議事件」或「疑點過多」或類似的事情。為什麼你會把一個本來是規範「道德說教」的指引,解讀成規範「爭議事件」呢? 會不會有機會你不小心引用指引錯誤呢? 如果是引用錯誤,可不可以把你本來想要引用的指引重新在這裡分享呢? 如果沒有引用錯誤,可不可以多講講這事件的「爭議」是如何讓這個照片本身作出了「道德說教」從而違反了WP:MORALIZE指引呢?
- 給Fkj留言:你好,在上面你留言的意見裡,你最後說:「基於亦只有Banetkool及一位新成員贊成添加,我先將圖片起下待繼續討論。」所以就是,你把照片給先拿下來,原因是,一,你再之前所提出的質疑和認為照片違反了WP:ASF 和 WP:MORALIZE,還有,二,你認為照片「只有Banetkool及一位新成員贊成添加」
- 關於一,我有的一些疑問,也在上面已經提出來了,所以,我在這裡希望想向你請教關於「只有Banetkool及一位新成員贊成添加」而讓你把照片給拿下來
- 我想請教一下,維基百科有沒有已經制定了一些指引,是關於有多少成員支持才能添加圖片的呢? 又或者有沒有要求是說,添加圖片之前必須先進行某些討論才能添加呢? 如果有相關的指引,可不可以麻煩在這裡和大家分享一下相關的連結? 我想多了解一下,謝謝--Magnet larry(留言) 2021年6月1日 (二) 13:12 (UTC)
- 正如閣下所說,各傳媒均有現場多圖,讀者完全可以打開參考文獻自行閱讀,多一張一沒有少女二沒有警察的照片並不能增加讀者對事件的理解。維基有嚴格的版權政策,不是能隨隨便便就添加圖片的,事件是示威現場,攝影師基本是新聞機構雇員,自由版權的圖片少之甚少,如果我們因為現有一張「罕見」的自由版權圖片就一股腦兒貼上去,本質是寧濫勿缺,違反WP:IUP。相反,如果有第二張、第三張可信的圖片,我非常支持討論後選取一張具有代表性的照片放上去。另,消防車的問題,照片可見「救援」兩字,本人誤以為是救護車,但即便是消防車也不會在示威前派出,就此仍存疑點。「眼罩是被打在地上的」請閣下貼出引用佐證。--Fkj❤杭外人(→_→給Fkj留言←_←) 2021年5月30日 (日) 04:33 (UTC)
- 維基百科是各讀者了解案件的首要網站,而多數讀者均對案情了解不多。以用戶為例,用戶大可以尋找參考文獻以及相關紀錄查證有關救護車的「疑點」,惟儘管擁有十多年的求證經驗,用戶亦只因單單一張圖片而誤以為圖中有「救援」兩字的消防車為「救護車」;更何況是普通讀者呢?事實上,很多讀者亦只是依靠此頁面瞭解案情,故加入圖片豐富理解是有必要的。亦請用戶不要誤會,本人認為此圖片並沒有違反維基百科相關準則。本來圖片與事件相關已經是共識,爭論點是在圖片有否斷定案情中的爭議點。用戶亦提出了案情的爭議點在於K小姐的傷勢以及其加害者身分,眼罩是否由攝影師放在地上(引用以於上文更正補充)尚算與用戶所提的爭議有關;但將消防車的存在視為「疑點」未免過於牽強。消防車的出現可能是為了派遣救護員,或者因為示威現場出現縱火,但本人難以將此串連到案情的爭議,即K小姐的傷勢與施襲者身分。莫非用戶在審視坦克人頁面的時候,會視坦克人手持的袋子之內容為何物為疑點嗎?另外,圖片沒少女沒警方是合適的。正如先前所說,K小姐的眼罩被未知異物擊穿受傷是公認事實。若果加入有K小姐,或者警方等爭議方的圖片,勢必被用戶以痛心疾首提出的相同理由質疑,相信用戶也十分了解討論的走向會是如何。原圖沒有版權,避開了案件的爭議點,亦完整呈現了案情不存在爭議的部分。本人看不到所謂「寧濫勿缺」的情況。反而,本人認為此圖並沒觸及爭議,沒有版權,亦與事件相關,已經是合適用於頁面的圖片。--Azmustang00(留言) 2021年5月30日 (日) 08:52 (UTC)
- 給Fkj留言:你好,你說:「讀者完全可以打開參考文獻自行閱讀」,你提出的這個理由好像有點問題,感覺有點極端。因為讀者永遠都可以自己去多查多看。雖然我沒有仔細考證,但我猜維基百科應該不會因為讀者可以自己去查而不讓人放圖片吧,所以,你提出的這個理由好像不太成立
- 然後你指出:「一張一沒有少女二沒有警察的照片並不能增加讀者對事件的理解」,我非常好奇,為什麼你會認為只有少女或警察的照片才能增加讀者對事件的理解呢?
- 另外你也提出:「維基有嚴格的版權政策……相反,如果有第二張、第三張可信的圖片,我非常支持討論後選取一張具有代表性的照片放上去。」我有點不太了解你提出的疑慮。你是懷疑這照片版權有問題所以不可信? 還是給人改了圖所以不可信? 而且,你指這照片違反了WP:IUP,其實WP:IUP也有一定的長度,可不可以多分享你擔心這照片違反了WP:IUP裡面的那一個部份呢?
- 還有,你特別提出要「選取一張具有代表性的照片」,很不好意思,我其實不是太了解維基的規則,還在慢慢地學習中,但可不可以好像上面你提供WP:ASF連結一樣,給一個連結是關於維基百科就「代表性的照片」所定立的指引,謝謝--Magnet larry(留言) 2021年5月31日 (一) 17:06 (UTC)
- 支持 Magnet larry 和 Azmustang00 的觀點。既然 fkj 承認維基百科需要嚴格為版權把關,又支持討論後選取一張具有代表性的照片,則需提出有甚麼其他有代表生的自由版權圖片。在有其他能代表事件的自由圖片被釋出之前,廣受媒體報導的遺留眼罩圖片應繼續用於條目之中。翹仔 2021年6月2日 (三) 19:54 (UTC)
- 痛心疾首單方面再次回退並沒有解釋,故此已向WP:EWI提報。翹仔 2021年6月5日 (六) 16:40 (UTC)
- @Magnet larry、Azmustang00、Deryck Chan:1.請問三位如何證明這張照片來自可靠來源?2.這張照片是否經過拍攝者同意而使用(版權問題)?3.《香港「爆眼女」要求幕後金主賠3000萬?事件走向...》中前後對比照為何不加入條目?單單加入此照片有違WP:POV與WP:due。--MINQI(留言) 2021年6月5日 (六) 20:56 (UTC)
- 留言:你好,關於你提出的頭兩條問題,也就是版權問題,我沒有仔細考查,但我感覺 Deryck Chan 所提出的才是正確的程序,尤其是,上面的「圖片存廢討論」也好像示範了有版權問題的圖片應該如何處理,所以,我猜版權問題應該不是在這裡處理的
- 另外,你指:「單單加入此照片有違WP:POV與WP:due。」我很快地看了一下WP:POV和WP:due。首先,WP:due是WP:POV裡面的一部份,也就是說,你認為加入這圖片,不光光違反了WP:POV裡面的WP:due,也同時違反了WP:POV的其他部份。我沒有把整個WP:POV都看完,因為超級長,但既然你可以指出這圖片違反了WP:due,可不可以也同樣地指明這圖片違反了WP:POV的甚麼其他部份呢?
- 然後,WP:due其實是關於「不合理的比重」從而影響了「中立的觀點 (WP:POV)」。也就是說,你認為這圖片表達了一個觀點,而加入這個觀點會影響其他觀點在整個文章中所佔的比重,而這個新的比重是不合理的。所以,首先要處理的,就是這圖片本身所表達的觀點,之後才能討論比重的合理與否。但是我想請教一下,你認為這圖片本身表達的觀點是甚麼呢?--Magnet larry(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02:30 (UTC)
- @Deryck Chan、Magnet larry:我一同回復下:
- 關於版權問題,我查看了Studio Incendo有關版權說明,為自由版權、只需標註;
- Studio Incendo 被閣下等稱為可靠香港攝影媒體,但請問該照片是否標註「義務救護員的眼罩被布袋彈卡住,留下了血跡」亦或是「案發現場留下頭盔及被異物穿破的護目鏡」?沒有的話請問這些描述是否為編者自行添加?那麼是否為原創研究?並且描述中例如「義務救護員」的說法我想是「抗爭者」的說法吧?那麼僅以當事者一方說法描述是否違背WP:POV?現在的描述是在告訴讀者:這就是當時的護目鏡、護目鏡上當時就有布袋彈。請問這兩點如何查證?並且護目鏡照片有對比圖、急救人員剛到現場對其急救時記者拍的攝照片或視頻,我想放出這張後續照片肯定沒有後者更為中立;
- 請問依據來源的類型來分,Studio Incendo為新聞組織還是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
- 不合理的比重:亦如我前述的此圖表達的內容為「這就是當時的護目鏡、護目鏡上當時就有布袋彈。大家看有照片為證。」不清楚兩位是否認同,如有不同意見請提出,謝謝。那麼現在只有一張後續圖而且並非當時的即時影像(未加工影像),這是否就是不合理比重?我想如果要合理比重,應該如《香港「爆眼女」要求幕後金主賠3000萬?事件走向...》中那樣加入前後對比圖或將此照片刪去。--MINQI(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12:50 (UTC)
- @Deryck Chan、Magnet larry:我一同回復下:
- 留言:你好
- 關於你提出的第二點,感覺好像你是對照片的標註有意見,對吧? 但照片本身和照片標註是不一樣的東西,尤其是,你把以前的標註和現在的標註都列出來了,所以,你應該是理解照片本身和照片標註是可以分開處理的。但如果你覺得標註有問題,為什麼要把照片拿走,而不是改標註? 而且,你好像有相關的照片或影片想要放出來,但為什麼你選擇不放出來,而是選擇拿下這個照片呢?
- 關於你的第三條問題,你為什麼要問我怎樣分類呢? 尤其是,我在上面已經也表示過,其實我不太了解維基百科那麼多的規矩,但你已經引用了不同的維基百科的指引,明顯你比較了解吧,希望你不是要為難我才問的。哈哈 ^O^"" 但我怎樣分類,重要嗎? 現在是你發現這照片有問題,你分享你怎麼分類,而你分類之後發現的問題才是重要的。而且,感覺你的問題有點反問的意思,所以你是覺得這個照片的來源是「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的嗎? 還是我理解錯?
- 而關於你的第四條問題,你指出這照片的觀點是:「這就是當時的護目鏡、護目鏡上當時就有布袋彈。大家看有照片為證。」我想請教一下,你為什麼會覺得這照片本身所表達的就必然是你所指的這個觀點而不會有其他可能呢? --Magnet larry(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16:48 (UTC)
- @Magnet larry:你好,1.關於你的第二點回應:標註有問題拿下標註那麼請問此圖片為何留着並且是至於標示欄(我個人認為與其使用此照片不如採用實際報道照片),相關的照片或影片不放出來的原因是版權(我無法確認有關內容肯定無版權問題,至少於維基上傳中找不到合適選項),閣下的確對於維基規則很不熟悉;2.第三條,我不清楚閣下等人是如何看待所以才問,我個人也認為難以區分,所以我想知道添加此照片者的觀點,也好進一步探討;3.第四條,正如我上述之「不清楚兩位是否認同,如有不同意見請提出,謝謝。」閣下有不同理解請閣下明示。至於為何不會有其他可能呢? 我想之前回復的編者他們對於此照片的解讀已經很好佐證了我的想法。--MINQI(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17:14 (UTC)
- 留言:等一下,你說:「我個人認為與其使用此照片不如採用實際報道照片」,然後因為版權可能有問題而不能刊登你想要刊登的圖片,之後你找了一堆問題要把現在的圖片拿下來,就是因為你比較想用「實際報道照片」而不是現在的圖片??? 這是維基百科鼓勵的做法??? 還是我誤會現在到底發生甚麼事嗎??? --Magnet larry(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18:13 (UTC)
- @Magnet larry:沒理解你的意思,我想我已經將為什麼這照片違背WP:POV、WP:DUE等的問題說的很明白了。至於我想刊登其他圖片是另外的事,因為版權不能刊登其他照片並不能否定此照片應被去除的正當理由。另外我想請問加入這張照片的理由是什麼?--MINQI(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19:29 (UTC)
- 留言:你好,你說:「至於我想刊登其他圖片是另外的事,因為版權不能刊登其他照片並不能否定此照片應被去除的正當理由。」但是,最初你是說:「《香港「爆眼女」要求幕後金主賠3000萬?事件走向...》中前後對比照為何不加入條目?單單加入此照片有違WP:POV與WP:due。」
- 所以,你想刊登其他圖片並不是另外的事,你是從一開始就把這裡你要拿下的這個照片和你想要加上的照片一起拿來說事情,而且,你說這照片違背WP:POV和WP:DUE的問題,也是打從一開始就是和你想要刊登的圖片一起拿來說的,但現在,你卻說「至於我想刊登其他圖片是另外的事」?????--Magnet larry(留言) 2021年6月7日 (一) 01:36 (UTC)
- 另外,你說:「我想我已經將為什麼這照片違背WP:POV、WP:DUE等的問題說的很明白了」。其實你沒有。
- 你一直把WP:POV和WP:DUE說成像是兩個不同的指引要求,但其實WP:DUE就是WP:POV裡面的一部份,所以,要是維基百科上有甚麼東西違反了WP:DUE,就自然違反了WP:POV。但由於你之前說「WP:POV與WP:due」「WP:POV、WP:DUE等」,所以,必須要處理的是,除了WP:due之外,你認為還違反了WP:POV的那一個部份呢? 還是你認為,這圖片違反了WP:POV中的每一個要求呢?
- 之於WP:DUE,那就牽涉到你要刊登你想要的圖片但又突然說不關事的問題。但處理WP:DUE之前,先處理你說違反了WP:POV的問題吧。到底你覺得,在WP:due以外,這圖片還違反了WP:POV中具體的那一個或那一些部份呢?--Magnet larry(留言) 2021年6月7日 (一) 02:55 (UTC)
- @Magnet larry:請問「單單加入此照片有違WP:POV與WP:due。」與「我加入其他照片因版權而無法加入」有何直接關係?我看到的照片有版權問題不代表所有同樣照片有版權問題,就如此圖亦被其他媒體引用,如果你同樣的圖片不是來自Studio Incendo而是《立場新聞》那麼同樣也會有版權問題。請你明白這一點,謝謝。WP:DUE就是WP:POV裡面的一部份,不代表違反了WP:DUE就只有違反WP:POV。你對維基規則不清楚為何不去看下方針、指引呢?我都把鏈接給你了,你不去看我也很為難啊。你不斷問我區別,而你又知道WP:DUE就是WP:POV裡面的一部份,請問你要我怎麼回答?把WP:POV整個複製過來麼?你不斷將我想刊登聯繫進來做什麼?我想加進來是為了改善條目平衡性,不代表我沒加所以這張照片放着沒問題,如果這個邏輯閣下不清楚,你我也沒什麼好談的。另外現在其他編者是AGF所以未再去除照片,按照維基編輯爭議處理方案應是回退至爭議前版本再做討論。閣下依舊沒有回答我的三個問題:1.閣下認為這張照片想表達什麼?2.為何加入這張照片?3.為何加入這張「後續擺」拍照片,而並非新聞報道照片亦或是其他「即時影像」?--MINQI(留言) 2021年6月7日 (一) 06:52 (UTC)
- 留言
- 由於你特別點明要回答你三條問題,所以我先回了你問的三條問題,再討論WP:POV和WP:DUE
- 你是這樣子提問的:「閣下依舊沒有回答我的三個問題:1.閣下認為這張照片想表達什麼?2.為何加入這張照片?3.為何加入這張「後續擺」拍照片,而並非新聞報道照片亦或是其他「即時影像」?」
- 關於你的問題1:我怎樣認為這張照片對於你要不要拿下這張照片來說是不重要的,因為現在是你提出指控這個圖片有問題,所以最需要處理的是你提出來要消除這照片的理由
- 關於你的問題2和3:這兩條問題都是關於為何要加上這圖片,但我想先了解一下,維基百科的政策有沒有要求大家在加圖片、加影片、或者加文字的時候,必須詳盡申報解釋他們加東西背後的意圖,又或者要求完整交代為什麼要加那些材料而不加這些材料呢? 如果有,可不可以在這裡分享一下相關的連結呢? 如果沒有,那我會好奇為什麼你會想要追問任何人這些問題呢?
- 好了,現在討論WP:POV 和WP:DUE
- 你指責這圖片同時違反了WP:due和WP:POV,但WP:due就是WP:POV裡面的一部份,而當問到你圖片違反了WP:POV其他甚麼的部份時,你又不說清楚
- 情況就好像有一個人,名叫 A君,向另外一個人 B君提告,指責B君違反了《民法》中的第N條,還有《民法》。當詢問A君除了認為B君違反《民法》中的第N條之外,還有《民法》中的那些條款的時候,A君只是重複列出了《民法》中的第N條和《民法》本身。然後,當再次邀請A君明確地指出B君違反《民法》中第N條以外的甚麼具體條款的時候,A君反而質問其他人為什麼不去看看《民法》
- 現在提出指控的人是你,本來就應該由你來精準引文和詳細說明,因為其他人是不可能完全理解你心理頭是如何理解和套用相關的指引。可是,當其他人認真地想要諮詢理解你所提出的指控具體條款有那一些的時候,反而質問其他人為什麼不自己去看?
- WP:POV所規範的東西有很多,包括你所提出的WP:due,還有你沒有提起過的「條目命名」等等。在WP:due以外,難道你所指圖片違反了WP:POV,是指這個圖片有「條目命名」的問題嗎? 應該不會吧,所以才要問清楚你,你認為這圖片違反了WP:POV指引中的其他甚麼具體條款或部份才行啊
- 而關於WP:due,這是關於觀點的比重,所以首先要處理的是這圖片本身提出的觀點
- 你之前聲稱這圖片的觀點是:「這就是當時的護目鏡、護目鏡上當時就有布袋彈。大家看有照片為證。」
- 當我向你提問這是否這圖片必然的觀點,沒有其他可能性的時候,你回答指:「我想之前回復的編者他們對於此照片的解讀已經很好佐證了我的想法」。但我回看了一下,其他人認為這照片本身帶有的觀點,和你認為的不一樣
- 上面有網友提出,有關這圖片中的緊急車輛的問題是必須要充分解答,而且那位網友不只提起一次。所以,按那位網友的講法,圖片中紅色的緊急車輛是很關鍵的。另外,再之前有網友說這圖片是指「對香港警方的指控為事實」,但這位網友卻從不曾提起這些緊急車輛。明顯,這兩位網友對這圖片本身帶有的觀點的理解已經是不一樣了。
- 同樣,你指出這圖片本身的觀點中,也沒有提到香港警方,更沒有提到緊急車輛。可見,你所指的「這就是當時的護目鏡、護目鏡上當時就有布袋彈。大家看有照片為證」,並不必然是這圖片本身自己的觀點
- 另外,你提出的WP:due指引有包括以下的條文:「維基百科旨在按比例表達某一主題的競爭觀點……這不單單適用於條目正文,還適用於圖像、維基連結、外部連結、分類以及所有其他內容………須注意,不合理的比重會有多種出現方式,包括且不限於:描述的深度、文字的數量………..」
- 同時,你之前提到:「如果要合理比重,應該如《香港「爆眼女」要求幕後金主賠3000萬?事件走向...》中那樣加入前後對比圖或將此照片刪去」。
- 所以,我先假設你希望要加上的前後對比圖本身所帶出來的觀點稱為「觀點X」,而現在你要拿下來的圖片本身所帶有的觀點稱為「觀點Y」。而根據你提出的WP:due指引,其實維基百科是承認描述的深度和字量會影響比重的。所以這代表,你不一定因為不能透過圖片方式去呈現觀點X,而拿下現在呈現觀點Y的圖片去達到你認為的平衡,你是可以透過增加觀點X的描述深度和文字數量,去調動觀點X和觀點Y的相互比重。那麼,為什麼你認為只有刪除圖片的這個方法才能達到你認為的合理比重呢?
- 還有一點是,在你提出的WP:POV指引當中,有條文是這樣子提醒大家的:「以條目內容『POV』不中立為由消除條目內容並不合理」
- 所以,你以圖片本身的觀點不中立為理由消除圖片,這難道沒有明顯違反你自己所提供的WP:POV指引嗎?--Magnet larry(留言) 2021年6月9日 (三) 11:38 (UTC)
- 1.前三個問題,a.「我怎樣認為這張照片對於你要不要拿下這張照片來說是不重要的,因為現在是你提出指控這個圖片有問題,所以最需要處理的是你提出來要消除這照片的理由」我已經給出理由,既然閣下依舊王顧左右那麼本人只能認為閣下的認為與本人一致;b+c.「在條目所使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圖像及視頻;下同),應與條目有密切關連,且在條目內文有所提及。在條目內使用的文件內容,亦須符合中立的觀點,客觀敘述文件所展現之各方事實或觀點。違反中立的觀點、維基百科不是宣傳工具或使用之字詞違反社群共識的文字、音頻等信息不應出現。與文字相同,文件所體現的觀點比重需合理,以免損害中立性及客觀性。條目應僅保留具代表性之文件,而文件數量應保持適中,使文件不影響文章排版和讀者閱讀觀感,亦不違反維基百科不是文件集與維基百科不是不經篩選的信息收集處等方針。」2.「顧名思義,中立的觀點是一種觀點,而不是缺乏觀點或消除觀點。因此,以條目內容「POV」不中立為由消除條目內容並不合理。條目內容應該清晰地說明、表達與描述出主題中的爭議,並不對其中任何一種觀點表示贊同。條目應提供足夠的背景材料,說明何人持有觀點,持有的是何觀點,為何持有這一觀點,哪種觀點更受歡迎;詳細的條目中還可以包括對每種觀點的評價,但必須避免偏袒。」閣下都指出了前文有其他編者認為此照片解讀為「對香港警方的指控為事實」,為何還聲稱「圖片本身帶有的觀點的理解已經是不一樣」?請問是只有與本人解讀逐字逐句一樣才叫解讀一樣嗎?「以條目內容『POV』不中立為由消除條目內容並不合理」是指消除觀點,比如將少女爆眼案中「反對派」的指控刪除或將警方等的反駁觀點刪除。還請閣下仔細閱讀上下文,謝謝;3.我已經不想與閣下再多討論違反POV其中哪條、為什麼違反。我已明確告知過了,閣下一不理解二在那答非所問甚至舉例POV中的「命名常規」,我AGF認為閣下是無意或認為圖片名稱也有問題所以也需要探討。PS:反修例運動主條目中的不少圖片亦是因上述理由刪除。--MINQI(留言) 2021年6月9日 (三) 12:31 (UTC)
- @Magnet larry:請問「單單加入此照片有違WP:POV與WP:due。」與「我加入其他照片因版權而無法加入」有何直接關係?我看到的照片有版權問題不代表所有同樣照片有版權問題,就如此圖亦被其他媒體引用,如果你同樣的圖片不是來自Studio Incendo而是《立場新聞》那麼同樣也會有版權問題。請你明白這一點,謝謝。WP:DUE就是WP:POV裡面的一部份,不代表違反了WP:DUE就只有違反WP:POV。你對維基規則不清楚為何不去看下方針、指引呢?我都把鏈接給你了,你不去看我也很為難啊。你不斷問我區別,而你又知道WP:DUE就是WP:POV裡面的一部份,請問你要我怎麼回答?把WP:POV整個複製過來麼?你不斷將我想刊登聯繫進來做什麼?我想加進來是為了改善條目平衡性,不代表我沒加所以這張照片放着沒問題,如果這個邏輯閣下不清楚,你我也沒什麼好談的。另外現在其他編者是AGF所以未再去除照片,按照維基編輯爭議處理方案應是回退至爭議前版本再做討論。閣下依舊沒有回答我的三個問題:1.閣下認為這張照片想表達什麼?2.為何加入這張照片?3.為何加入這張「後續擺」拍照片,而並非新聞報道照片亦或是其他「即時影像」?--MINQI(留言) 2021年6月7日 (一) 06:52 (UTC)
- 查看Studio Incendo的Flicker,上面的照片,Showcase中的所有照片均是遊行(除去怪獸大廈圖一張),查閱近期的Photostream,所有的照片亦均是與警察、示威者、泛民主派有關。如果將它定義為新聞組織,請問為什麼所有的照片均是片面與反修例有關,為什麼沒有去拍新冠疫苗接種的照片,沒什麼沒有去拍林鄭的記者會,為什麼沒有去拍立法會開會等等。而反修例的圖片中,亦見不到示威者打砸搶燒的照片,綜上,應將Studio Incendo認定為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社區政策要求「在對待一個可能有偏見的來源時,應判斷來源滿足常規的可靠來源條件,例如編輯控制和對事實的審核過程的聲譽」。
- MINQI已經提出了「對事實的審核過程」的爭議,即環球日報的報道《香港「爆眼女」要求幕後金主賠3000萬?事件走向...》,以及原文中大公文匯東方的報道指少女沒有爆眼,故顯然無法排除這張照片是「擺拍」的可能性;本人不是指Studio Incendo有不端行為,本人認為我們作為維基編者無法排除其他示威者在Studio Incendo的攝像師抵達現場時把布袋彈裝進眼罩中擺在地上,具備此類能力的是警方的專家調查小組。故在真相大白前,不應該擺上後續照片,我們沒有能力對此類照片開展事實審查,而其必定存在中立性問題,不添加無問題,寧缺勿濫。如果有媒體可以提供自由版權的即時照片,即事實照片,比如環球日報中提到的「NOW新聞拍攝的女子倒地時的片段以及有線新聞在事後5分鐘拍攝的照片」,本人非常歡迎添加上去。
- 基於痛心疾首、MINQI及本人均以規則和程序問題反對將本張照片放上條目,本人現再將圖片暫時起走,將條目回退到爭議前的版本,希望Deryck Chan和Magnet larry繼續回復MINQI的三個問題。以及Studio Incendo的定性。
- 另,Magnet larry閣下的縮進有問題,如果本人閱讀錯了留言的前後順序,歡迎指正。--Fkj❤杭外人(→_→給Fkj留言←_←) 2021年6月7日 (一) 08:35 (UTC)
- 給Fkj留言
- 你好,關於你上面的留言,你對Studio Incendo私底下作出了一些初步調查,然後提出了一堆的問題,再之後標籤了Studio Incendo為「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
- 我沒有對Studio Incendo作出任何調查,所以,我暫時先假設Studio Incendo真的是一個「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
- 而由於你引用了維基百科的指引,但好像沒有提供相關連結,所以我自己搜尋了一下,發現你引用的條文應該是叫做WP:BIASED
- 但是,在WP:BIASED指引裡面,就在你引用出來的條文的前面三句,是這樣子說的:「維基百科條目需要展示中立的觀點。但是可靠來源並不要求是中立的,客觀的或者沒有偏見的。在一些場合,不中立的來源是最好的對某個主題的各方觀點的支持性來源。儘管一個來源可能有偏見,它可能在特定情境中是可靠的。」
- 這些條文告訴我們,維基百科並沒有因為一個來源被標籤為「有偏見和觀點」之後,就不給刊登這個來源的材料,反而白紙黑字地表明「在一些場合,不中立的來源是最好的」。所以,在暫時假設Studio Incendo是真的應該被標籤為「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的前提下,按維基百科的指引,Studio Incendo的東西還是可以刊登的。重點是,最後條目會不會是中立的。
- 同一時間,這指引也告訴我們,在考慮是否中立的時候,維基百科要求是以「條目」來作單位,是整體宏觀來看,並不是把條目中的某一張圖片,或某一段文字,或某一些內容,抽出來獨立來看。而這一點,其實在前面的討論已經談及過了,但容我再次重複引用你之前提供的維基百科指引裡的條文:「任何編輯者與來源都有其偏見…………..但重要的是我們如何將這些來源組織起來,創作出一篇中立的條目」
- 另外,你說:「我們沒有能力對此類照片開展事實審查,而其必定存在中立性問題,不添加無問題,寧缺勿濫。」
- 可是,根據你所提供的指引,維基百科要求是以整個條目來看的,但現在的條目裡面,有很大一部份是討論圍繞著這事件的關聯爭議和調查的時候,那麼,到底這圖片是如何讓整個條目作出事實審查從而證明了或者反證了任何事情呢?
- 外加上,在你曾經引用的WP:ASF 和 WP:MORALIZE指引當中,在指引的前面一些部份,維基百科是有條文特別提醒大家:「以條目內容『POV』不中立為由消除條目內容並不合理。」
- 但你卻提出以「其必定存在中立性問題,不添加無問題,寧缺勿濫」作為理由消除圖片,這難道沒有明顯違反你自己所提供的維基百科指引嗎?--Magnet larry(留言) 2021年6月9日 (三) 11:51 (UTC)
- 「由於你引用了維基百科的指引,但好像沒有提供相關連結」:MINQI早前已經給出了WP:BIASED的鏈接,依照慣例後續跳轉不需要重複給出WP:BIASED的鏈接。
- 我也沒有說過「維基百科並沒有因為一個來源被標籤為「有偏見和觀點」之後,就不給刊登這個來源的材料」。我說的是,要遵循政策,對這張照片完成事實審查,這裡MINQI都已經舉出了對此照片核查的否定證據:大公文匯以及環球日報的報道;在這些報道的疑問被解答之前,說事實審查無問題就將照片刊登顯然不對。
- WP:ASF和WP:MORALIZE的指引均沒有提到過「以條目內容『POV』不中立為由消除條目內容並不合理」,閣下引用的是WP:NPOV,請閣下不要斷章取義仔仔細細上上下下讀一下原文「中立的觀點既不同情也不反對其主題:它既不贊同也不反對觀點。顧名思義,中立的觀點是一種觀點,而不是缺乏觀點或消除觀點。因此,以條目內容『POV』不中立為由消除條目內容並不合理。」這句話的governing對象是觀點,而非事實。對事實的審查適用WP:ASF和WP:MORALIZE。--Fkj❤杭外人(→_→給Fkj留言←_←) 2021年6月10日 (四) 13:10 (UTC)
- 3RR要求是24小時內,痛心疾首的回退並不違規。--Fkj❤杭外人(→_→給Fkj留言←_←) 2021年6月7日 (一) 07:50 (UTC)
- 繼續討論:首先,各方現在同意相片沒有版權問題,可以在維基站點使用,很好。內容方面,我在以上提出的來源已經顯示,地上遺留眼罩一幕是當日重要新聞場景。使用 Studio Incendo 的圖片是因為自由版權,但場景在其他可靠媒體亦有提及。Fkj、MINQI均沒有正面回應 Studio Incendo、英國衛報、立場新聞等有提及此事的媒體如何不可靠。相比之下,由於香港警察是涉事方,警方來源反而是不中立來源,不應等待警方定性。中立觀點不應誤解為寧缺勿濫,因為有些議題不可能中立(納卡戰爭如何中立?以巴衝突如何中立?)否則所有具爭議議題都不會有維基百科條目。翹仔 2021年6月10日 (四) 10:57 (UTC)
- 本人認為閣下和Magnet larry均混淆了觀點(WP:POV)和事實(WP:ASF),我們討論的事實。Studio Incendo的觀點無論是否中立,再天馬行空也都可以存在在條目里,但Studio Incendo拍攝的照片,作為事實,在完成事實審查前,依據WP:BIASED不應該被放上。閣下「中立觀點不應誤解為寧缺勿濫」這一觀點有問題。
- 法律上對事實的審查要求是beyond reasonable doubt,只要存在任何質疑就不應該接納為事實,比如說一個人殺了人,控方可以找十萬個人來作證他殺了人,但只要辨方找出一個可信證人作證他沒殺人,殺人的指控即不成立,因為無法做到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放在這裡,我不需要回應「英國衛報、立場新聞等有提及此事的媒體如何不可靠」,我假定他們的消息可靠,但是現在MINQI已經舉出了環球日報引用了NOW TV的報道,加上近期大公文匯和東方日報指出「香港警方已獲取的醫療報告內容中對其傷勢雖沒有結論,並未「爆眼」或傷及眼球和內部組織,主要是眼睛周邊位置受創,視力沒受到絲毫損害,明顯並非警方布袋彈所致」,那我們對這張照片的審查顯然沒有beyond reasonable doubt,因為布袋彈擊穿了護目鏡,卻奇蹟般的停在了護目鏡上,沒有打到眼睛顯然是天方夜譚。因為Studio Incendo、立場新聞說這個「異物」是被打上去的,就相信此照片是事實,忽略所有其他媒體提出的質疑放棄審查,才會降低維基百科的質量。--Fkj❤杭外人(→_→給Fkj留言←_←) 2021年6月10日 (四) 13:32 (UTC)
- 另回復警方是涉事方的問題,那我們不是「不應等待警方定性」,應該等待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或者日後法院判決定性。--Fkj❤杭外人(→_→給Fkj留言←_←) 2021年6月10日 (四) 13:40 (UTC)
- (:)回應@Deryck Chan:1.請不要豎稻草人——我從未聲稱英國衛報、立場新聞等有提及此事的媒體不可靠。我只是請問:Studio Incendo依據來源的類型來分,Studio Incendo為新聞組織還是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肯定不是學術界,這是已知的。場景在其他可靠媒體亦有提及,不代表這張照片在其他可靠媒體亦有使用。就算提及或使用亦不代表這張照片可以在此處使用,「護目鏡對比照」就是最好的例子。2.「由於香港警察是涉事方,警方來源反而是不中立來源,不應等待警方定性。」這是直接違反「所有維基百科條目以及其他百科式內容必須以中立的觀點書寫,在儘可能沒有任何偏見的前提下,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與[[Wikipedia:維基百科不是什麼#維基百科不是無政府狀態|維基百科不是無政府狀態]];3.閣下等人似乎完全忽視「反對派」的觀點已經展現這一事實——條目內容中已表達警察彈藥傷害到該女子的可能。請問誰將「中立觀點不應誤解為寧缺勿濫」了?!請閣下再次不要豎稻草人。--MINQI(留言) 2021年6月10日 (四) 13:36 (UTC)
- 既然MINQI堅持以「個人政見」為由回退我部分採用fkj內容的編輯,這樣只能再次嘗試擴大討論。我已經提報至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翹仔 2021年6月10日 (四) 14:27 (UTC)
- 再次強行加入圖片也叫採用fkj內容的編輯?--MINQI(留言) 2021年6月10日 (四) 14:45 (UTC)?
- 我亦看不出我寫的哪部分被回退了。另,本人不同意閣下聲稱「回覆fkj版本文字」卻在裡面夾私貨的行為。--Fkj❤杭外人(→_→給Fkj留言←_←) 2021年6月11日 (五) 02:44 (UTC)
是不是該考慮繼續延長頁面保護--安眠3(留言) 2021年5月24日 (一) 01:19 (UTC)
重複內容以及爭議
[編輯]首先感謝 Sunny00217閣下作為第三方的回退,完全回退至爭議之前
- 接下來說明幾點:
A.重複內容:
1.事件經過——「雖然網絡有傳言指女子是示威者用彈叉所傷,但香港理工大學前機械工程學系工程師盧覺強,經分析後認為女子被示威者誤傷的機會很低[24],反而她的右眼被警方發射布袋彈擊中的機會卻很高。盧覺強指出當時該名女子當時身處的巴士站與示威者集結的位置有障礙物,即使在示威者集結的位置有人用彈叉射出鋼珠,都不可能被直接擊中,鋼珠也難以「轉彎」,距離也太遠而失去動能,除非在10米內直射,否則不可能射穿女子所戴的眼罩;而片段顯示她的眼罩卡著一塊布,彈叉射出的鋼珠是不會令眼罩卡住布料[24],警方射出的布袋彈是由布料包着多粒圓珠組成,警員又曾經多次從高位用雷明登霰彈槍向在地面的人士射擊[25],所以該女子的頭部被警方擊中的機會很大[25]。」
爭議——「然而根據《蘋果日報》釋出的片段顯示,少女K中彈倒地後翻身時,眼罩尚戴在少女K頭部,片中清淅可見布袋彈卡在眼罩內[30]。曾多次以自身的機械工程知識助法庭破案的香港機械工程師盧覺強指出,根據新聞片段,他估計示威者所用的彈弓的射程可達50至70米,理論上可射到少女K的所在位置,但考慮到威力在遠距離下會降低,他認為鋼珠不足以射穿少女K的眼罩,除非初10米距離內射擊,他又指出,根據新聞片段顯示,少女K的受傷位置是右眼及鼻梁,估計她是從巴士站廣告牌中間探頭望向警署時受傷。他又指由於當時示威者身處少女K的左方,鋼珠難以「轉彎」射中少女K右眼。他總結認為少女K被示威者以鋼珠誤傷的可能性不大,又質疑如果真是受鋼珠所傷,那便不應該有塊布卡在眼罩里[34]。」
2.Top——「少女K因此成為了《紐約時報》的頭版[6]」
社會影響——「少女K亦因此登上了2019年11月23日《紐約時報》頭版」
3.Top——「29日,少女K透過民間記者會發布短片[9]。後來警察以調查事件為由,以法庭手令向伊利沙伯醫院取得爆眼女子的醫療報告。由於是次搜證未得女子知情和同意[10],女子認為這侵犯了她在法庭提訴訟的權力[11],此外有人擔心報告可能構成包括暴動罪等罪名的證據[12],使少女被拘捕及起訴,而警方拒絕就此回應[12],爆眼少女申請司法覆核警方公開報告內容,及後被上訴庭判敗訴[10],需要向警方支付訟費。」
爭議——"8月29日,少女K透過民間記者會發布短片,鼓勵公民勇敢反抗政府,但未有提及自己受傷的始末[9]。9月8日,少女K律師發信阻撓警方獲得其醫療報告。[38]但9月9日,警方向法庭申請手令並獲得醫療報告。[39]少女K不滿警方未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便取其報告,認為做法無視其隱私,因而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12月17日就其申請頒下判詞,裁定少女K敗訴。[40]
4.來源30、31為同一來源,端傳媒的報道來自香港01
B.爭議內容:
1.照片
2.央視新聞,採用來源非央視原本內容而是香港媒體解讀。個人認為違背「所有維基百科條目以及其他百科式內容必須以中立的觀點書寫,在儘可能沒有任何偏見的前提下,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WP:POV;而且香港01、RFI的報道已包含大量評論,RFI更是特約撰稿人需要遵循「社論、評論員文章不應作為事實的首選來源。混有較多評論的報道不應視為新聞報道,其可靠性需單獨討論。由外部作者撰寫的評論文章,是作者觀點的可靠一手來源,但不能作為事實的可靠來源。人性化故事通常不如其他新聞可靠。」我看不出有何需要完全引用、完整寫出這三個來源對央視報道的必要,乃至可以替代央視新聞自己作為來源的必要。
3.既然在大陸媒體後面要這麼寫,要看起來像是大陸媒體造謠,那麼那幾個媒體立場反中立場也要寫出,並且有必要加入大陸媒體乃至普通民眾民眾對其評價、對其該報道的評價。--MINQI(留言) 2021年6月11日 (五) 00:39 (UTC)
(※)注意本討論及《為何不容許圖片?》已在客棧擴大討論,本討論於此不再重複討論。請各位於該處參與、繼續探討,謝謝。--MINQI(留言) 2021年6月11日 (五) 07:42 (UTC)
User:痛心疾首與User:MINQI在爆眼少女案編輯爭議中顯示明顯WP:OWN行為,不容其他編輯加入事發當日新聞圖片,並以親中媒體觀點為新聞及爭議內容洗白。Talk:爆眼少女案討論無果,故提報至此以擴大討論。翹仔 2021年6月10日 (四) 14:24 (UTC)
- 換張中立媒體的照片不就行了嘛?!——航站區(留言) 2021年6月10日 (四) 14:34 (UTC)
- @航站区:對方好像表示這話題無中立性,這照片表達的觀點條目里有,他們就是想加那張明顯違規的照片。--MINQI(留言) 2021年6月10日 (四) 14:45 (UTC)
- @MINQI:哈哈,我現在就怕那種糾結的人糾纏,你可以看看這裡的討論,我真服了😂——航站區(留言) 2021年6月10日 (四) 14:50 (UTC)
- (:)回應@Deryck Chan:1.該圖片不是新聞圖片,為事後照片(擺拍與否未知);2.「以親中媒體觀點為新聞及爭議內容洗白」?閣下以政見為先,不斷放入爭議內容,並且於討論期間依舊強行編輯為有爭議版本;3.Fkj閣下與本人已經很明確的說明了為什麼這張照片加入不合適,而閣下等卻一不對本人的三個問題正面回應,二不斷重複自己觀點,對其他編者解答要麼視而不見要麼曲解,三對其他編者編輯說三道四顯示明顯WP:OWN行為,甚至無視刪除內容重複之理由,重複加入以反中媒體觀點為新聞及爭議內容抹黑大陸有關報道。原有內容已經加入條目,何必重複?本人已經讓步到加入部分過多評論、約稿人等來源以及對央視新聞質疑觀點,閣下的編輯是在將觀點當事實撰寫!這是閣下編輯的謬誤,請分清觀點與事實、真切理解「所有維基百科條目以及其他百科式內容必須以中立的觀點書寫,在儘可能沒有任何偏見的前提下,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而不是藉由「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打壓另一方不和閣下胃口的觀點--MINQI(留言) 2021年6月10日 (四) 14:45 (UTC)
- @MINQI:我順應你的分段,將爭議內容分開正反面記載,你說是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158.101.158.176路過,整合相關內容至相同小節,你又說是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這是什麼邏輯?之前已經有其他編輯和管理員警告你違反中立方針[https://wiki.zwnes.eu.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MINQI&oldid=65931802#封禁通知、打編輯戰[1],希望你注意。翹仔 2021年6月10日 (四) 23:33 (UTC)
- @Deryck Chan:請問你順應分開寫就是同樣內容重複寫兩遍嗎?編輯戰是你打的,我早說了爭議內容不應加入,你們幾個還是先加入再討論,幾個意思?158.101.158.176路過直接回退?看都不看記錄?不知道內容重複?「整合相關內容至相同小節,你又說是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我說的你,別移花接木。他的部分編輯有一定道理,在看。--MINQI(留言) 2021年6月10日 (四) 23:39 (UTC)
- @MINQI:我順應你的分段,將爭議內容分開正反面記載,你說是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158.101.158.176路過,整合相關內容至相同小節,你又說是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這是什麼邏輯?之前已經有其他編輯和管理員警告你違反中立方針[https://wiki.zwnes.eu.org/w/index.php?title=User_talk:MINQI&oldid=65931802#封禁通知、打編輯戰[1],希望你注意。翹仔 2021年6月10日 (四) 23:33 (UTC)
- @Deryck Chan:此事MINQI說的在理,正如我在討論頁里說的,閣下要理清觀點和事實。還是煩請閣下先解答幾位同仁對照片提出的reasonable doubt,用「這些都是親中媒體編的不能算」來搪塞是行不通的,以這種態度去證明要添加的圖片可以通過事實審查難以服眾。--Fkj❤杭外人(→_→給Fkj留言←_←) 2021年6月11日 (五) 03:00 (UTC)
- 觀乎Deryck Chan的編輯,所謂「以親中媒體觀點為新聞及爭議內容洗白」的實情是不斷重複加入前文已有的內容(盧覺強那一段內容在前一節裏面已經有,刻意重複多次才是「不斷強調反中媒體觀點」),才不是甚麼「補完內容」;至於央視新聞那一段,「被《端傳媒》、法國廣播電台等媒體認為是假新聞」一句簡直是無稽。首先端傳媒是網媒,可靠性存疑,且其帶有明顯政治立場;而RFI的「報道」則只是不斷引用反共人士的觀點(推文、公開信、他社報道等等),但根本沒有講及過報道如何是假的,也沒有提及過報方的意見,何來得出「法國廣播電台認為是假新聞」的結論?--【和平至上】💬 2021年6月11日 (五) 03:38 (UTC)
- 引用反共人士的觀點,就是不可靠了?那是不是支持中共的就是可靠?你的政治立場符合黨的要求。別忘了一個大媒體引用反共人的話,也不是誰說反共的話就引用的,那要看那個人的信譽度,或者媒體也是經過考察有真實性可以依據的。如果閣下能給出那些反共人所言是假的證據,我就贊同你了。--維基準天使-詩琳童(留言) 2021年7月18日 (日) 00:04 (UTC)
- 支持Deryck Chan的意見。--Newbamboo(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03:30 (UTC)
- 反對Newbamboo的意見。--MINQI(留言) 2021年6月13日 (日) 10:18 (UTC)
- 無意參與討論,但和平至上的意見中有一點我必須反駁。單以一家媒體是否為網媒來評估其內容可靠性,在當今網路科技發展的情勢下是偏頗而不合時宜的。端傳媒有多個駐點,也有自己的記者會進行實地採訪,跟Insider、Vox之類的新媒體沒太大差別啊,難道傳統的商業媒體報導就一定可信了嗎?(望向臺媒)況且,期待一家媒體在所有人眼中都完全不帶立場是不可能的,哪裡的媒體都一樣,但我也認為有必要說明端傳媒和RFI以何依據聲稱建制派媒體的言論有真實性的疑慮。——T I O U R A R E N 留言 2021年6月17日 (四) 03:25 (UTC)
- 你自己看一下端傳媒的那篇來源,居然連不知名人士的IG Post都當作消息來源。--【和平至上】💬 2021年6月20日 (日) 15:14 (UTC)
- 贊同T I O U R A R E N 的觀點。不能因為端傳媒引用不知名人的消息就是為不可靠。那要看是不是署名會有人身安全等問題,以及其後發展的證實。同時綜合評價一個媒體的信譽。紐約時報這類大媒體,被證實的假新聞難道就無嗎?
- 我認為應該查看媒體的排行指數,尤其是海外中文媒體,以及綜合其它媒體的相關報導。總之避免單一主觀看問題。--維基準天使-詩琳童(留言) 2021年7月18日 (日) 00:11 (UTC)
- 你自己看一下端傳媒的那篇來源,居然連不知名人士的IG Post都當作消息來源。--【和平至上】💬 2021年6月20日 (日) 15:14 (UTC)
- (※)注意本人複製本人歸納,希望一同討論。如有誤或意見建議還請指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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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重複內容: 1.事件經過——「雖然網絡有傳言指女子是示威者用彈叉所傷,但香港理工大學前機械工程學系工程師盧覺強,經分析後認為女子被示威者誤傷的機會很低[24],反而她的右眼被警方發射布袋彈擊中的機會卻很高。盧覺強指出當時該名女子當時身處的巴士站與示威者集結的位置有障礙物,即使在示威者集結的位置有人用彈叉射出鋼珠,都不可能被直接擊中,鋼珠也難以「轉彎」,距離也太遠而失去動能,除非在10米內直射,否則不可能射穿女子所戴的眼罩;而片段顯示她的眼罩卡著一塊布,彈叉射出的鋼珠是不會令眼罩卡住布料[24],警方射出的布袋彈是由布料包着多粒圓珠組成,警員又曾經多次從高位用雷明登霰彈槍向在地面的人士射擊[25],所以該女子的頭部被警方擊中的機會很大[25]。」 爭議——「然而根據《蘋果日報》釋出的片段顯示,少女K中彈倒地後翻身時,眼罩尚戴在少女K頭部,片中清淅可見布袋彈卡在眼罩內[30]。曾多次以自身的機械工程知識助法庭破案的香港機械工程師盧覺強指出,根據新聞片段,他估計示威者所用的彈弓的射程可達50至70米,理論上可射到少女K的所在位置,但考慮到威力在遠距離下會降低,他認為鋼珠不足以射穿少女K的眼罩,除非初10米距離內射擊,他又指出,根據新聞片段顯示,少女K的受傷位置是右眼及鼻梁,估計她是從巴士站廣告牌中間探頭望向警署時受傷。他又指由於當時示威者身處少女K的左方,鋼珠難以「轉彎」射中少女K右眼。他總結認為少女K被示威者以鋼珠誤傷的可能性不大,又質疑如果真是受鋼珠所傷,那便不應該有塊布卡在眼罩里[34]。」 2.Top——「少女K因此成為了《紐約時報》的頭版[6]」 社會影響——「少女K亦因此登上了2019年11月23日《紐約時報》頭版」 3.Top——「29日,少女K透過民間記者會發布短片[9]。後來警察以調查事件為由,以法庭手令向伊利沙伯醫院取得爆眼女子的醫療報告。由於是次搜證未得女子知情和同意[10],女子認為這侵犯了她在法庭提訴訟的權力[11],此外有人擔心報告可能構成包括暴動罪等罪名的證據[12],使少女被拘捕及起訴,而警方拒絕就此回應[12],爆眼少女申請司法覆核警方公開報告內容,及後被上訴庭判敗訴[10],需要向警方支付訟費。」 爭議——"8月29日,少女K透過民間記者會發布短片,鼓勵公民勇敢反抗政府,但未有提及自己受傷的始末[9]。9月8日,少女K律師發信阻撓警方獲得其醫療報告。[38]但9月9日,警方向法庭申請手令並獲得醫療報告。[39]少女K不滿警方未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便取其報告,認為做法無視其隱私,因而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12月17日就其申請頒下判詞,裁定少女K敗訴。[40] 4.來源30、31為同一來源,端傳媒的報道來自香港01 B.爭議內容: 1.照片 2.央視新聞,採用來源非央視原本內容而是香港媒體解讀。個人認為違背「所有維基百科條目以及其他百科式內容必須以中立的觀點書寫,在儘可能沒有任何偏見的前提下,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WP:POV;而且香港01、RFI的報道已包含大量評論,RFI更是特約撰稿人需要遵循「社論、評論員文章不應作為事實的首選來源。混有較多評論的報道不應視為新聞報道,其可靠性需單獨討論。由外部作者撰寫的評論文章,是作者觀點的可靠一手來源,但不能作為事實的可靠來源。人性化故事通常不如其他新聞可靠。」我看不出有何需要完全引用、完整寫出這三個來源對央視報道的必要,乃至可以替代央視新聞自己作為來源的必要。 3.既然在大陸媒體後面要這麼寫,要看起來像是大陸媒體造謠,那麼那幾個媒體立場反中立場也要寫出,並且有必要加入大陸媒體乃至普通民眾民眾對其評價、對其該報道的評價。 |
--MINQI(留言) 2021年6月11日 (五) 07:20 (UTC)
- (+)強烈支持「既然在大陸媒體後面要這麼寫,要看起來像是大陸媒體造謠,那麼那幾個媒體立場反中立場也要寫出,並且有必要加入大陸媒體乃至普通民眾民眾對其評價、對其該報道的評價。」做人不要太雙標。--【和平至上】💬 2021年6月11日 (五) 17:25 (UTC)
@Fkj、Deryck Chan、Magnet larry、Azmustang00、痛心疾首、Banetkool:請各位完成此討論並請有幾位在本討論結束前不要再進行爭議編輯,謝謝。--MINQI(留言) 2021年6月21日 (一) 07:04 (UTC)
- 個人認為相關照片已經被廣泛的媒體報導和使用,應該加入。維基百科不應自我審查。--Banetkool(留言) 2021年6月21日 (一) 09:18 (UTC)
- 本照片已經被廣泛的媒體報導和使用[原創研究?]--MINQI(留言) 2021年6月21日 (一) 17:25 (UTC)
- 個人認為相關照片已經被廣泛的媒體報導和使用,應該加入。維基百科不應自我審查。--Banetkool(留言) 2021年6月21日 (一) 09:18 (UTC)
我在條目上個星期被保護後沒有嘗試過編輯這條目。但既然給ping了,就覆述一次我對此爭議之觀點:
- 相片沒有版權問題。
- 現場傳媒均普遍認同驗血眼罩相片為事發現場重要新聞記錄。
- 條目可以記載有親中媒體質疑新聞圖片是否準確記述肇事現場情況,但提出此觀點的論者均非目擊記者。以此為據禁止在條目中使用新聞圖片,是帶親中偏見對維基百科進行審查。
- 有編輯希望將「事發經過」、「爭議」兩段重寫成「事件」、「後續」、「爭議:支持傷害為警方所為」、「爭議:反對傷害為警方所為」分節,我認為可以考慮妥協取用,前提是不過分偏重親中媒體質疑目擊者觀點。
- 反對使用相片一方,曾經援引環球時報、大公、文匯佐證。留意英文維基百科已於2019-20年判定環球、文匯、央視均為含政治宣傳的不可靠來源,在中國政治及中外爭議條目中嚴禁使用,本討論可參考。
煩請管理員按證據強弱,進行定奪。翹仔 2021年6月21日 (一) 10:03 (UTC)
- (:)回應:
- 2.現場傳媒均普遍認同驗血眼罩相片為事發現場重要新聞記錄。[原創研究?];
- 3.本圖片非新聞圖片,請明確了解新聞圖片的定義;
- 4.我認為前提最重要是不過分偏重反中媒體觀點,尤其是不要在在所謂親中媒體報道後強行加入反中媒體的評價;
- 5.英文維基歷來系統性偏見,根本無需考慮英維所謂「均為含政治宣傳的不可靠來源,在中國政治及中外爭議條目中嚴禁使用」。就是群無知者的傲慢與偏見——英維怎麼不相對在相關政治及中外爭議條目中嚴禁使用NY、RFA、RFI、DW、VOA、BBC、CNN等含政治宣傳的不可靠來源?!--MINQI(留言) 2021年6月21日 (一) 17:25 (UTC)
- 其他媒體對爆眼照片的報導,在條目討論頁已經提及,現在不吝重複,例如HKFP、立場新聞、英國衛報。
- (※)注意MINQI 不嘗試評論我參考的英維選材方針優劣,反而直接宣示這是「英文維基歷來系統性偏見」、「群無知者的傲慢與偏見」,可見他已經違反維基媒體全域策略方針「我們將打破組織人們存取與貢獻自由知識的社會、政治與技術障礙」,以及全域通用操守準則「基於人種[...]民族[...]侮辱或煽動對一個群體或一類人憎惡的仇恨言論」條款,應按維基媒體基金會方針直接封禁。翹仔 2021年6月24日 (四) 08:59 (UTC)
- (:)回應所列來源中無此照片或對此照片有報道亦或是評價,「其他媒體對爆眼照片的報導」明顯不符。屬於《全域通用操守準則》中「不可接受的行為違-故意破壞內容和濫用專案」段落的「通過不忠實或故意虛假地描繪來源和改變構成社論內容的正確方式。」--MINQI(留言) 2021年6月24日 (四) 11:20 (UTC)
- (!)強烈抗議(※)注意英文維基承認系統偏見的存在(en:WP:NPOVFAQ#Anglo-American_focus)——這也是在中維幾次討論中被提及的事實([2][3])!編者仔 公然罔顧事實與誹謗本人,這是明確而嚴重的故意惡意推斷以及人身攻擊,其行為就是在挑起大陸人與香港人對立、破壞中英維僅存的共識嚴重違背全域通用操守準則「基於人種[...]民族[...]侮辱或煽動對一個群體或一類人憎惡的仇恨言論」條款(那群將央視、文匯、環球判定均為含政治宣傳的不可靠來源,在中國政治及中外爭議條目中嚴禁使用的人又何不是「違反全域通用操守準則「基於人種[...]民族[...]侮辱或煽動對一個群體或一類人憎惡的仇恨言論」條款」?!這都看不出、不敢提出異議?!只能送你兩個字!);《全域通用操守準則》中「不可接受的行為違-Harassment」段落的「引戰:以故意擾亂話題或惡意地發布言論方式,有意圖地挑釁他人。」;《全域通用操守準則》中「不可接受的行為違-故意破壞內容和濫用專案」段落的「系統地操縱內容以支持對事實或觀點的特定解釋」。完全背離違反維基媒體全域策略方針「我們將打破組織人們存取與貢獻自由知識的社會、政治與技術障礙」,應按維基媒體基金會方針直接封禁。--MINQI(留言) 2021年6月24日 (四) 09:35 (UTC)
- 翹仔閣下的言論:「以親中媒體觀點為新聞及爭議內容洗白」,假定親中媒體不可信,是「基於人種[...]民族[...]侮辱或煽動對一個群體或一類人憎惡的仇恨言論」。如果你想執行維基媒體全域策略方針,請先自我舉報。
- 另外,我沒有見到你對NY、RFA、RFI、DW、VOA、BBC、CNN等同樣是政治宣傳媒體(其中很多是官媒,亦有是官方贊助媒體)為何比中國的官媒可信的理據。如果你不能給出解釋,我能想到的理由就只有因為歧視中國(「基於人種[...]民族[...]侮辱或煽動對一個群體或一類人憎惡的仇恨言論」)這一個原因。如果不是,請你給出理由,以免造成誤會。--【和平至上】💬 2021年6月26日 (六) 07:55 (UTC)
- 還有,不好意思,HKFP和英國衛報的連結裏哪裏有那一張圖片?我姑且假定你是不小心放錯連結,所以請你修正,否則便是虛構來源擾亂討論。--【和平至上】💬 2021年6月26日 (六) 07:58 (UTC)
- 請Deryck Chan正視痛心疾首、MINQI、航站區、Fkj、和平至上等多名用戶給出的合理意見,停止WP:ABF、WP:WL。--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6月24日 (四) 09:22 (UTC)
- 連人家加一張圖片一張圖片也能牽扯這樣的事情,我真的不知道這是怎樣的邏輯。我覺得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那個眼罩是肯定和事件相關的,既然現在沒有其他與事件相關的自由版權圖片,這就只是單純的caption調整問題,請大家參考一下我在66291536歷史版本使用的caption。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7日 (日) 01:24 (UTC)
- (:)回應請不要自說自話,邏輯是什麼很清楚。上面幾條理由請閣下一一回應並在討論結束前不要做任何編輯,謝謝。更何況閣下說是「caption問題」而後修改為「K在事件現場遺下的眼罩」,請注意「K在事件現場遺下的眼罩」與「K在事件現場遺下的眼罩被動了手腳」大相徑庭,閣下貌似根本沒有理解該照片的爭議在哪。閣下的修改對爭議的根本無濟於事且已被提出質疑過,謝謝。--MINQI(留言) 2021年6月27日 (日) 07:07 (UTC)
- 我根本看不到任何合理的理由被清楚列舉。「放入此類圖片違反WP:ASF及WP:IUP。請注意相關圖片本身即在斷言對香港警方的指控為事實」、「圖片雖『僅呈現案發現場的情況』,但本身可能已自帶攝影記者的觀點」這樣的表述簡直是荒天下之大唐,我看這只是攝影者無心、聞者有意。我認為這就只是單純的caption調整問題的原因是進行caption調整已經能避開爭議。這爭議從一開始就是無稽、誇大其詞的,我是不明白怎麽這樣一個不成爭議的東西會被搞得這樣烏煙瘴氣。反正我上面給的是diff,當作給大家一個我的建議修改的樣板。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7日 (日) 14:44 (UTC)
- 我就只問閣下幾個問題:1.能否、如何證明這是K留下的眼罩?2.能否、如何這個眼罩所處位置就是K被急救送醫後掉落的位置?3.最後也是最為關鍵的一點——能否、如何證明這個眼罩沒有被動手腳?--MINQI(留言) 2021年6月30日 (三) 13:12 (UTC)
- 請參考以下媒體的圖片和片段,明顯是K留下的眼罩,是藍色的安全帽,並貼上文字。根本無需要提出這些質疑。
- 我就只問閣下幾個問題:1.能否、如何證明這是K留下的眼罩?2.能否、如何這個眼罩所處位置就是K被急救送醫後掉落的位置?3.最後也是最為關鍵的一點——能否、如何證明這個眼罩沒有被動手腳?--MINQI(留言) 2021年6月30日 (三) 13:12 (UTC)
- 我根本看不到任何合理的理由被清楚列舉。「放入此類圖片違反WP:ASF及WP:IUP。請注意相關圖片本身即在斷言對香港警方的指控為事實」、「圖片雖『僅呈現案發現場的情況』,但本身可能已自帶攝影記者的觀點」這樣的表述簡直是荒天下之大唐,我看這只是攝影者無心、聞者有意。我認為這就只是單純的caption調整問題的原因是進行caption調整已經能避開爭議。這爭議從一開始就是無稽、誇大其詞的,我是不明白怎麽這樣一個不成爭議的東西會被搞得這樣烏煙瘴氣。反正我上面給的是diff,當作給大家一個我的建議修改的樣板。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7日 (日) 14:44 (UTC)
- (:)回應請不要自說自話,邏輯是什麼很清楚。上面幾條理由請閣下一一回應並在討論結束前不要做任何編輯,謝謝。更何況閣下說是「caption問題」而後修改為「K在事件現場遺下的眼罩」,請注意「K在事件現場遺下的眼罩」與「K在事件現場遺下的眼罩被動了手腳」大相徑庭,閣下貌似根本沒有理解該照片的爭議在哪。閣下的修改對爭議的根本無濟於事且已被提出質疑過,謝謝。--MINQI(留言) 2021年6月27日 (日) 07:07 (UTC)
--Banetkool(留言) 2021年7月4日 (日) 12:29 (UTC)
- @Banetkool:參考?A+B=C?典型的原創研究。另外,若想加入照片,閣下加入圖一即可。--MINQI(留言) 2021年7月4日 (日) 13:19 (UTC)
- 1已經有人舉證,我不重複。2和3並不重要,因為我設定的caption僅說明那個眼罩是K的眼罩,而並未有提供任何其他進一步的訊息,而且單是確認那個眼罩是K的眼罩已經足以讓圖片放入條目內。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9日 (五) 04:27 (UTC)
- @Banetkool:參考?A+B=C?典型的原創研究。另外,若想加入照片,閣下加入圖一即可。--MINQI(留言) 2021年7月4日 (日) 13:19 (UTC)
欲摺疊隱藏的內容 @Deryck Chan: 笑死你唔使諗著係度係會有共識㗎喇。 Iridium(IX)(留言) 2021年6月11日 (五) 12:29 (UTC)
- 唔想討論可以唔講嘢,冇必要擾亂討論。--【和平至上】💬 2021年6月11日 (五) 17:23 (UTC)
- 事實雙方唔會在此事有所共識,純粹將一個現實反映出來。 Iridium(IX)(留言) 2021年6月12日 (六) 13:35 (UTC)
條目寫作指南
[編輯]根據Wikipedia:更優秀條目寫作指南#簡潔而明確 寫的指引,「《東方日報》爆料稱K小姐無爆眼、已赴台」 裡的 「爆料」 一般是不適合在維基文章使用。請大家改善之,降低了閱讀門檻. Tony85poon(留言) 2021年8月23日 (一) 04:2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