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專題討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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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的簡繁轉換
[編輯]我與一個IP用戶在越獄 (iOS)上發生了簡繁轉換爭議,但WP:格式手冊沒有寫明應如何處理法律名詞,希望得到其他編者的建議。--Python6345(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14:59 (UTC)
- 法規名稱一般而言應當視為專有名詞,不予以地區詞轉換(僅繁簡轉換)。——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25日 (日) 16:46 (UTC)
- 同上,WP:地區詞處理,法律用語不需要「貼近其語言習慣」而應維持原貌、避免過度轉換,參考文獻甚至禁用簡繁轉換。--YFdyh000(留言) 2024年2月25日 (日) 18:04 (UTC)
- 不可一概而論吧。法律通用的名詞和本地法律專用的名詞還是不一樣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26日 (一) 02:29 (UTC)
- 完全對應有足夠來源可以考慮。專有名一般不轉換吧,例如《個人信息保護法》[1]、《個人資料(私隱)條例》[2][3],後者大陸名可以譯作「個人信息(隱私)條例」(及少量例子),但就難找到原文了。--YFdyh000(留言) 2024年2月26日 (一) 03:25 (UTC)
- 其實如果涉及國名或地名之類,又是否轉換?確實是值得斟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26日 (一) 09:07 (UTC)
- 專有名詞應該保留原文,可加括注,通用名詞可轉換。--Kethyga(留言) 2024年3月5日 (二) 15:26 (UTC)
- 不可一概而論吧。法律通用的名詞和本地法律專用的名詞還是不一樣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26日 (一) 02:2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