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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優良條目/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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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訴伊利諾伊州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的一個1988年的司法案件。在該案中,法院認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拒絕某些被告一方的證人出庭作證,即使這樣會對被告不利。在泰勒案以前,最高法院對被告提出辯護的權利解釋非常寬泛,但從本案開始,法院對這一權利作出了限制,要求被告一方遵守法庭規則,特別是那些對原告和被告有同等效果的規則。法院的這一決定是以5比3的投票結果作出的,大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起草了法院判決書中的主要意見書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大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安東寧·斯卡利亞拜倫·懷特附議;大法官小威廉·布倫南哈利·布萊克蒙分別撰寫了不同意見,他們和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認為不應該僅因一位被告的律師沒有完全列出其證人名單就對被告的這一權利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