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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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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作品可能不能合理使用,一般他們都有明確的聲明,未經授權禁止使用。這尤其對於屏幕截圖很重要。此外,對於電視畫面的捕捉而生成的畫面很有可能會侵犯版權,即使不侵犯版權,在媒體中使用也會被認為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 google的標誌:
    • 聲明:[1]
    • 「Google 的所有商標、徽標、網頁、截圖或其它專用標誌(「Google 標誌」)均受適用的商標法、版權法和其它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如果您要在您的網站、廣告、文章或書籍中使用任何 Google 標誌,或要在任何其它地方顯示這些標誌,都必須首先獲得 Google 的授權。」
  • 中央電視台
    • 聲明:[2]
    • 「未經央視國際網絡的明確書面特別授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國際互聯網上變更、發行、播送、轉載、複製、重製、改動、散布、表演、展示中央電視台電視節目的視頻資源和捕捉視頻資源而形成的圖象,否則將視作侵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4:30 2004年10月28日 (UTC)

移動自Wikipedia:互助客棧

Shizhao,你這樣講有點問題喔!會在《著作權法》或類似法律中明確保障一般性合理使用之國家(中華民國美國等),法律都會規定:即使著作人透過聲明禁止所有或部份之合理使用,其他人仍得於法律範圍內合理使用其著作。這點《國語日報》之「少年法律專刊」及英文維基之fair use條目都有提到。--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覆]

圖像的合理使用與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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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理使用人物的圖像時,是不是還應該注意到肖像權的問題?其他語言版本(德語或英語?)好像是,照片中如果出現的不是公眾人物,必須征的照片中人的同意方可使用。但是什麼才算是公眾人物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07:36 2004年10月27日 (UTC)

另一個問題是,人物出現的狀況,如果只是背景的路人甲乙丙丁戊,不小心被框進畫面中,像這樣的人物肖像權會有需要一一徵詢嗎?如果說看得出來對方身份的人像需要,看不出是誰的模糊影像或背影就可以不用,那中間界定的模糊地帶可就大了。不過,依照現實生活中的狀況,我倒是覺得徵詢同意的要求有點太過頭了,舉例來說,Michael Jordan是我們都耳熟能詳、對於個人肖像權要求非常嚴格的一位運動員,只要是籃球遊戲無論什麼品牌幾乎都會把那時的芝加哥公牛隊23號球員用神秘黑影或問號之類的方式代替。但假如今天有某狗仔隊攝影師在芝加哥的大街上拍到Jordan在馬路邊閒晃的畫面,並且拿到公眾媒體上張貼發佈,基本上這張照片的權利應該在創作它的攝影師手上,他甚至可以把照片拿去賣錢,縱使Jordan很火也無法制止或控告。如果公開自己的創作得徵詢被拍攝者的同意,那麼那些八卦報紙雜誌根本都可以收攤下架了,因為被拍到的明星只要事前有先宣告自己的肖像權,就可以完全杜絕這種困擾,我不相信他們會不採取這措施,也勝得被狗仔隊追來追去過著雞犬不寧的生活。
因此,以著作權的角度來說,這應該不是大問題,我想別的語言版如果針對這部分訂出很嚴格的標準,應該只是基於沒事別惹麻煩造成爭議的前提,而不是真的在意版權問題吧?--泅水大象 15:36 2004年10月27日 (UTC)
版權(著作權)與肖像權分屬不同的性質。著作權是以財產權為主,但是在某些法域也承認著作人格權(台灣就有),然後著作財產權是可以轉讓的(也就是賣斷),也可以授權給他人使用(也就是不賣斷)。肖像權則是屬於人格權,它只能授權而不能轉讓,不過隨著全球化及商業化,某些名人的肖像,特別是為某些產品代言的知名人士或是有簽經紀合同的名人肖像就具有財產價值。是否與肖像權有關要從圖片的構圖來看,也就是說這個人是不是照片主要拍攝的對象,如果是,那就會有肖像權的問題,如果它在構圖上不甚重要,那就不需要原權利人的同意。然後要注意的是,攝影作品著作權(版權)跟肖像權的權利人通常不是同一人,我們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部分是在著作權(因為著作權法裡面就有規定什麼叫合理使用),肖像權有沒有合理使用?有的!可是它就是要回歸到一般法律的判斷,包括使用目的是不是正當(比方說是為了報導新聞等等)、拍攝目的是否正當、會不會造成他名譽醜化或是隱私曝光(在這邊會討論到公眾人物,因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較低)等等,換句話說,如果有經過肖像權人的同意,是最不會引起爭議的,也是最能保護維基的方法。簡單回答如上。--[[User:Theodoranian|虎兒 (留言)]] 16:17 2004年10月27日 (UTC)
结束移动 * 结束移动

合理使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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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到底應該如何界定圖形的合理使用?這關係到維基百科的良性發展。如果不能界定清楚的話,任何人都可以有任何理由上傳圖像。我們中文版應該制定什麼樣的政策?有人認為應該徹底拋棄合理使用,完全禁止這一做法。而由於合理使用在法律上的模糊性,很難把握,而這也很可能會給維基百科帶來法律問題。目前的建議我認為很好:

  • 唯一的歷史照片,我們不能通過其他方式重現
  • 音樂的片斷,只是為了充分論證觀點
  • 書籍和CD的封面
  • 社團標誌
  • 引用語
  • 屏幕截圖

另外,我認為還應該加上一個約束條件:合理使用的圖像只能在說明與這個圖像所表達的主題是才能使用。例如一個電影海報,應該只能在介紹這部電影的條目中使用,而不應該在介紹電影中的某位演員或者說明與這個電影有關的其他主題中使用。希望大家能夠討論--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29 2005年4月18日 (UTC)

我覺得可以拿出幾個你認為不是合理使用的例子來討論。--用心閣(對話頁)Wikimania 2005! 10:03 2005年4月18日 (UTC)
請看合理使用條目,基本上都規定只能就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時才能合理使用。例如滿族條目中所使用的郵票圖案,嚴格說就是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圍。按照我的理解,這幅圖像在介紹這套郵票時才應該算作合理使用(暫且不論郵票的版權問題),而現在則是借用了郵票的圖案來說明滿族這個條目,顯然不是「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而且也和我們的政策不符。我覺得我們對於合理使用應該寧缺勿濫,畢竟我們是一個自由的百科全書,而其中的許多圖像確是不自由的,很容易讓人混淆-百無一用是書生 ()
User:Smartneddy將民族系列郵票圖片用在個民族的條目中,我還是認為是侵權。我認同Shizhao兄的觀點,在版權上嚴格對維基百科的長遠利益有好處。--Mountain(Talk) 12:10 2005年4月18日 (UTC)
我對於Shizhao兄所說「電影海報合理使用應限於介紹該電影」乙節覺得過於嚴苛,在介紹演員時也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予以使用,只要不應將圖片變成為主,而應該是為了說明該演員有演過該齣電影,這樣仍然不脫「介紹、評論某一作品」的範疇。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主要還是應該放在「使用比例」及「會否影響原著作的經濟價值」。--Theodoranian|虎兒 (talk) 14:29 2005年4月18日 (UTC)
我覺得嚴格一點對於維基百科的發展來說應該是有好處的。我們不妨建立一套嚴格的標準,儘量限制不自由的內容進入,從而讓維基百科儘量變的自由--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39 2005年4月19日 (UTC)
合理使用能適用於用戶頁嗎?英文維基百科的政策指明合理使用圖像應該僅用於條目,不是用戶頁,像是User:John123521。--Jusjih 10:49 2006年6月3日 (UTC)

再談合理使用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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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近來某些圖片應否保留引起了爭執,但我想將整個議題宏觀來看,談談合理使用圖片在中文維基的政策。我一直認為中文維基遠比英文維基嚴格。舉個例說,香港行政長官曾蔭權目前仍未有圖片,用香港政府網的可行嗎?肯定會有人回答說想得到他的圖片不難(只要在公開場合中拍攝),所以不能將香港政府網的圖片合理使用。不過,看看en:Donald Tsang,就一直使用香港政府網的圖片而未被質疑。再舉一例,今次舉香港歌星,例如衛蘭(cnblog搜尋榜榜上有名,證明至少中國大陸的不少人也認識她),她也是沒有圖片,可是en:Janice Vidal就正正用了新浪網的圖片合理使用。假如已有歌手的唱片封套,是否就成為不能再合理使用歌星圖片的原因?看看鄧麗欣,中文維基就只用了她的唱片封套,但英文維基en:Stephy Tang就兩者都有使用。而圖片的上載者,正是中文維基頗活躍的一位香港維基人。看過以上例子,都明白到合理使用圖片的政策,中文維基遠比英文維基嚴格。問題就是,我們是否需要這樣嚴格呢? -- Kevinhksouth (Talk) 05:40 2006年5月16日 (UTC)

為什麼如此嚴格?不太明白,還請指教。--Gary Tse 08:30 2006年5月16日 (UTC)
合理使用確實讓人困惑。一直沒搞清楚到底哪些情況才屬於合理使用?--Alexcn 08:35 2006年5月16日 (UTC)
其實我們並不嚴格。如果你看日文版的話,就知道了,他們那裡根本就不允許合理使用。(德文版似乎也如是)而且英文版更新量太大,許多圖片根本來不及檢查版權狀況,他們本身其實對於圖片的版權要求還是很嚴格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08:40 2006年5月16日 (UTC)
那麼我舉的3個例子在英文版又能否合理使用?如果不是,我會去那處提請刪除。如果是,而我們中文維基的標準與英文維基一樣的話,我會為香港重要人士上傳圖片合理使用。如果是,但我們中文維基的標準比英文維基嚴格所以不能這樣做的話,我無話可說了。 -- Kevinhksouth (Talk) 11:18 2006年5月16日 (UTC)

衛蘭那個肯定有問題,其他兩個不好說,可以到英文版提交侵權試一試--百無一用是書生 () 12:12 2006年5月16日 (UTC)

但當大家一直限在『能不能用』的圈圈中時,為何不反過來想想『為何非要用』的問題?無論是當下的行政首長還是歌手,其實都算是很常上媒體版面的知名人物,要在網路上找到他們的照片非常容易,言下之意,縱使不收錄到維基百科來有興趣想一睹風采的人仍然能輕易看到,如此一來在維基百科上是否有他們的照片反而不顯得那麼重要,頂多只是版面看起來豐不豐富而已。為了這麼一點小小的好處冒侵權風險,我認為意義不大。
合理使用一般來說,比較安全的用法包括了著作品封面或是官方媒體宣傳用的照片,因為這些部分的圖樣原本就是希望能被更多人看到提昇注目度,其他方面,我是建議沒必要就盡量別去觸及那模糊地帶。--泅水大象 訐譙☎ 14:23 2006年5月16日 (UTC)
(+)支持大象的說法。--mingwangx (talk) 15:06 2006年5月16日 (UTC)
同意大象的說法。另外,其實如果你有心去找這些公眾人物的自由版權的照片,也還是能找到許多的。參看Hu Jintao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6:37 2006年5月18日 (UTC)
為什麼不能換一個角度去看,曾蔭權條目用了政府網的照片,會對曾蔭權有壞影響嗎?會對香港政府的網站造成什麼影響嗎?曾蔭權條目加上照片只有好處不會有壞處,新浪又在這裡損失了什麼呢??這樣又為什麼要斤斤計較是不是合理使用的問題呢,發現常常在這些事上打轉...簡單的反向思考,你把這些都刪了,對你沒好處,對看維基的人沒好處,對衛蘭沒好處,對新浪沒好處,對曾蔭權沒好處,對香港政府更沒好處,那為什麼要這樣作?--Onsf 20:46 2006年5月27日 (UTC)
1.法就是法,跟好處無關。守法是種習慣,不是利益交換。2.如果大家都比照辦理,會衍生更多問題。3.引用管理員虎兒一句話:「避免一切訴訟」。-winertai 17:03 2006年5月29日 (UTC)
Winertai,你這樣講好像有點問題喔!現在是後現代社會,法實證主義(law positivism)已經過時(因隨時代演變人們發現法實證主義問題太多之故),成文法判例不再有最高地位。採海洋法系之國家,其法律實務上之最高地位為道德歐陸法系則為自然法。你所謂的「法就是法」,其實是標準的法實證主義觀念,而此觀念已不合時宜。--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6:38 (UTC)[回覆]

Fair Use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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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

剛看了en:German Wikipedia,原來德文維基不容許fair use圖片:

There are no fair use provisions. Material that is legal to add to the English Wikipedia as fair use may not be suitable for the German Wikipedia.

是否值得中文維基學習?--Gakmo (Talk) 21:22 2006年5月26日 (UTC)

需要fair use的圖片往往是一些時下流行元素的圖片。目前這方面的條目在維基上已經非常缺乏,如果圖片還不允許fair use,則對年輕人的吸引力更加降低,本人認為對維基發展不利。--地球發動機〠✆ - ✉✍) 03:39 2006年5月27日 (UTC)
學習的理由在那裡? 別人都能用就德國不接受, 那為什麼德國不跟我們學習一下...我認為現在的中維基標準巳經太過緊了,看看報章雜誌只寫著"資料圖片"就什麼圖都放上去了... --Onsf 19:00 2006年5月27日 (UTC)

其實能不用就能不用……但是現實上似乎太多東西都是有版權的……甚至樣子也是有版權的XD,而屬於「二次創作」的照片更加有雙重版權XDDDDDDD--翔風Syaoran有事找我*^-^* 17:19 2006年5月27日 (UTC)

其實即使有版權,只要使用之後我們沒有得到任何利益(這裡沒廣告彈出來吧),而對該人/機構又不構成任何損失(包括實質跟形象等的),應該不構成侵犯版權!--Onsf 19:15 2006年5月27日 (UTC)
這是新人最常見的錯誤認識之一啊。首先,這兩條不能保證不侵犯版權。其次,我們不從中得到任何利益,但並未阻止他人通過使用維基百科的材料得到利益。因此,我們對於版權的要求是非常謹慎的,對於合理使用,除了註明我們為什麼合理使用外,還要註明其他人引用這些材料需要符合怎麼樣的條件!--地球發動機〠✆ - ✉✍) 06:34 2006年5月28日 (UTC)
de.wikipedia不允許合理使用圖片是有歷史原因的,它因為有.de域名,德國法律規定了.de的網站需要遵循德國法律,所以德文維基百科同時受到美國和德國的法律管轄。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訴訟,它避開了合理使用這個很難界定的概念。中文的維基百科在官方上沒用使用.tw/.cn/.hk/.mc等域名,即使使用了,也沒有相應法律條款來-管理處於美國的服務器上內容。所以不會有這個問題。這個沒有什麼值得中文危機學習的啊。--藍色理想@五月大 09:35 2006年5月28日 (UTC)
de.wikipedia.org 是 .de 網域的網站????--Hello World! 12:48 2006年5月28日 (UTC)
www.wikipedia.de.--Isnow 13:06 2006年5月28日 (UTC)
奇怪,我點了上面的鏈接打開之後地址欄里顯示的卻是http://de.wikipedia.org/wiki/Hauptseite,我想德語不支持合理使用大概是因為德語維基基金會是一個獨立機構,收德國法律約束吧。--Mukdener|留言 16:45 2006年5月30日 (UTC)
之前因為Tron駭客案被德國法院禁制 wikipedia.de 連結到 de.wikipedia.org 。不知道後來是不是解禁了。--Ellery 04:08 2006年6月6日 (UTC)
日文維基也不准合理使用圖片,甚至有的圖片內若有出現商標還會將其塗掉,例如:ja:Image:National-Panasonic.jpg--Ellery 04:08 2006年6月6日 (UTC)


我覺得是大家對於"自由"的理解不同。日文、德文版這樣做,其實是更好地貫徹了維基百科的內容開放和自由版權的思想--百無一用是書生 () 12:59 2006年6月10日 (UTC)
不過「自由」到極端又還是一種「不自由」……看法不同而已,做事情沒必要故意過火了……--翔風Syaoran有事找我*^-^* 14:22 2006年6月13日 (UTC)
日、德文版會這樣作是有各自的理由的。日文版如此做的原因是他們的法院判例並不保障一般性之合理使用(此合理性在日本法學界仍有爭議,欲之詳情者可看日文版之フェユース所對應之討論頁。而日文維基所掛之版權協議為GFDL,若用合理使用圖會有高度之挨告風險),德文版則是因www.wikipedia.de同時受美、德二國管轄,而此二國家之著作權相關法律對合理使用之界定及保障程度並不一致,未免爭議才禁止合理使用圖片。圖片之合理使用在電腦軟體、網站、時尚、明星、電視劇、動畫、漫畫、電玩類條目是必要的,因為好的維基百科條目是必須有圖片的,而此類條目之圖片多為非public domain,又不掛BSD、GFDL、CC等copyleft協議。日、德文版這樣作是有各自的苦衷的,中文版未處於此類窘境,故無須如法炮製。--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覆]

最漂亮的香港歌手維基頁面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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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其他 嘩哈哈哈, 很高速比較過, 現在一眾香港歌手的維基頁面, 最漂亮的應該是林憶蓮了. 嘩叱叱叱叱叱, 其他歌迷要努力啊. --Yau 22:41 2006年6月22日 (UTC)

圖片的比例太高,建議多加文字描述,否則恐怕不能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Theodoranian|虎兒 =^-^= 23:46 2006年6月22日 (UTC)

  • 不會呢, 那次不知誰提出要刪除 濱崎步音樂唱片列表 的圖片, 但大家商量後認為頁面沒有問題. --Yau 09:58 2006年6月23日 (UTC)

是不是合乎合理使用的規定並不是大家商量商量就沒問題的,如果弄不好,可能會引發不必要的著作權訴訟。要符合「合理使用」這些圖片,首先,這些圖片必須不是用來美化頁面,而是為解釋相關概念所必要;第二,這些圖片是用作參證註釋之用,換句話說,不是主要的部分;第三,合理使用這些圖片的比例不能過大。鑑於以上各點,我認為濱崎步音樂唱片列表 中大量使用她的唱片封面,而且就圖文比例而言,顯係以該等照片作為主體,而非作為參證註釋必要之用,我已通知圖片上傳者於一個月內修改,如果屆時仍未修改將提交刪除。另外,林憶蓮條目中使用圖片量也頗大,不過狀況好一點,我建議你多加文字描述,以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標準。謹此。--Theodoranian|虎兒 =^-^= 03:31 2006年6月25日 (UTC)

如果是香港藝員的話,那麼最漂亮的應該是郭政鴻了。我覺得這篇條目都足夠有條件登上特色條目了,呵呵~~--Shinjiman 12:02 2006年6月25日 (UTC)
著作權訴訟的理據在那裡?濱崎步提出維基過份美化其音樂與形象?而且英維基的濱崎步條目同樣是這樣做,有提請英維基刪除嗎?唱片封面歌手與唱片公司都巴不得別人到處傳播出去,還不用付廣告費,那來的訴訟?為什麼說濱崎步音樂唱片列表的圖片是合理,這裡介紹十多張唱片,各張唱片只用了張圖片,所以不能說是比例過大,不應只單純看條目中用了多少張圖,應該看用得合理不合理,我認為列表中一張唱片使用一張低解析照片去註釋是很合理。介紹一張唱片用十張圖不合理,介紹十張唱片用一張封面更不合理。--Onsf 08:15 2006年6月26日 (UTC)

樓上這位先生,請你看文章要看清楚啊!我說的是美化頁面,而不是美化其音樂跟形象,後者跟著作權沒有關係的。另外,英文維基有英文維基的作法,不代表我們都要照單全收。我想請教,你知道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嗎?如果你不知道,請你趕快去看條目,條目的內容都有寫,不是「一張唱片用一張圖」、「十張唱片用十張圖」如此簡單就判斷合不合理,合不合理是法院說的,我現在就是要避免被告,這是我說的著作權訴訟。--Theodoranian|虎兒 =^-^= 09:28 2006年6月26日 (UTC)

這是台灣某法律網站的資料:(全法例可看[3]) (各國的合理使用大同小義,台灣的條例比香港的清晰故只列台灣的作參考)

有關著作之利用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設有特定條文,此外,在第六十五條亦設有概括條文,依據下列基準,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

請問以上所列之條目所應用的圖片是那裡不符合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的準則? (1)非營利的教育目的=>OK (2)唱片封面=>OK (3)封面佔唱片的比例=>極少&低解像=>OK (4)無影響=>OK 結論:合理使用

當中有異議的一般是第3點,如果介紹一張唱片用了十張唱片的圖,這代表使用了大比例的該唱片的內容,所以不符合理使用。但介紹十張唱片,各唱片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此等封面皆是該唱片的極少部份,故不構成不合理情況。所以重點不是該條目內用了多少張圖,而是當中內容用一張圖去註釋一張唱片介紹,故其使用比例絕對是合理的。假設現在有一個美國物理科學家列表,當中有十個科學家的資料,一個科學家有其低解像照片一張作註釋,難道這又是不合理的使用?十個人用一張圖? --Onsf 14:00 2006年6月27日 (UTC)

很高興有人對於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有這麼高的興趣,就來好好討論一番。您也提到中華民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從44條以下至第65條,共有二十餘個條文在規定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那我要進一步告訴您,您所舉的第65條只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除了第65條之外,還有第52條也有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依照法律適用的一般原理,應優先適用具體規定而非概括規定,換句話說,應該是優先適用第52條而非第65條。
關於第52條中所稱「引用」,茲引述一段中華民國內政部民國82年1月16日台內著字第8129310號函的要旨,其稱「惟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是以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而已,從而如無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之要件」,換句話說,今天這個條目內引用大量他人著作,自己著作的部分(即各張音樂專輯之文字介紹部分)則相當的少,甚至反而成為他人著作的附屬部分,與上開引用他人著作係做為附屬部分之規定完全相反。此其一也。
再就您承認可能有問題的第65條第一項第三款,利用比例的部分來談。您所稱的一人用一圖、十人用十圖只是一般常識之中的合理與否,並不能在法律上判斷使用比例合理與否。著作權法第65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的「使用比例」,立法理由中指出係包括「原著作在後面著作所占比例」與「所引用之部分占原著作多少比例」,重點在於用了別人多少的著作比例。著作權法教課書中的例子是:將他人文章收錄在自己書中,雖然他人文章僅占自己之書的少部分,但是對於對方而言卻是百分之百的全部,此即不符合所占比例的合理範圍。在濱崎步音樂專輯列表之中,非但圖片占據整個條目版面的大部分,並且都是將他人著作全部引用,與著作權教課書上的例子相較而言,孰輕孰重,不言可喻。
最後,我必須說,我舉出上述論據的目的是為了向大家解釋要合理使用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而且合理使用只能作為訴訟之中的抗辯,我們自己認為合理使用阻擋不了著作權人提起訴訟,原著作權人可以起訴了之後,很簡單輕易地說:「你慢慢向法官解釋吧」,這也等於是說,如果我們要主張合理使用,就是冒著被訴的風險,而且未必能爭取到法院的認同,因為,維基百科的授權條款是允許商業利用的
我不是樂當烏鴉專門要破壞各位編輯的興致,只是基於我的法務職責對大家提出一個風險的預警,我也必須告訴各位,維基百科不會為了使用者上傳的內容負任何法律責任,一切責任由上傳者自行負擔。我的建議是:編輯條目請用自由版權的東西,如果真有須要使用有版權的著作,請記得盡量增加條目的文字內容,而非將他人著作當作條目的主要部分。謹此。--Theodoranian|虎兒 =^-^= 16:11 2006年6月27日 (UTC)
我非常贊同虎兒的意見。我記得中國大陸有一個關於合理使用的司法解釋,規定一部作品中,合理使用部分不能超過10%,而如果合理使用了多部作品的內容,則所有的合理使用部分不能超過整部作品的10%。(一個條目就相當於一部作品)就上面所說個案,恐怕已經超過了這個比例。而且,專輯封面對條目的作用幾乎等於0,充其量也就是虎兒所說的「美化」而已。專輯的介紹更多是對於專輯中歌曲內容、風格、評價的闡述,沒有專輯封面也絲毫不影響內容的豐富。

所謂「介紹十張唱片,各唱片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存在認識的誤區。如果每張唱片各自一個條目,每個條目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還可以算作合理使用。如果在一個條目中介紹十張唱片,各唱片僅只使用一張封面作介紹,恐怕就超出了這個範圍。

另外,虎兒提到「如果我們要主張合理使用,就是冒著被訴的風險,而且未必能爭取到法院的認同。」「合理使用只能作為訴訟之中的抗辯,我們自己認為合理使用阻擋不了著作權人提起訴訟,原著作權人可以起訴了之後,很簡單輕易地說:「你慢慢向法官解釋吧」」。因此,使用任何合理使用的圖像都是有訴訟風險的,而這恰恰是wikimedia最難以承受的。我們可以看到這方面做得最好的就是德文版和日文版,他們拒絕一切的合理使用圖像,而只使用自由版權圖像,這樣就把訴訟風險降到了最低。我們為什麼不能像他們學學呢?有人曾說,這是因為德文版有分會存在,必須遵守美國和德國法律。先不說法律解釋如何對待服務器所在地的問題。只是分會,我們現在也成立了台灣的分會,那麼是不是也應該同時遵守中華民國和美國的法律呢?

其實,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是一個內容開放的社群,我們的目標也是致力於最大限度的內容開放和自由內容。但是大量版權不自由圖像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我們的這個目標。我們可以看看開放源代碼的例子,開源的自由軟件中是非常反對加入版權不自由的元素的,因為這很容易受到訴訟的危險。因此,我認為,我們完全可以取消合理使用圖像在wikipedia中的使用(或許我的觀點過於激烈,但是看看commons上將PNG等圖像轉成SVG格式的努力,就應該知道堅持開源和自由版權的可貴和必要),或者至少應該重新審視現在的合理使用政策和相關的版權標記,儘量縮小合理使用的範圍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4:04 2006年6月28日 (UTC)

有時著作人對其圖像之合理使用不但不會拒絕,還會高度鼓勵,因為這些圖片之傳播會有類廣告效果。這類圖片之合理使用限制可以適度放寬。至於對此類圖片之再使用——那完全是再使用者要負的責任,維基媒體基金會、維基百科行政員、管理員及使用者皆不對此負任何法律責任。我在下面「合理使用圖像之再使用」一段有對此作進一步闡述。--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覆]

被告喔!過去曾有維基媒體基金會被告的案例(有多件,發生於不同國家),但原告敗訴(部份跟免責聲明有關)。我想只要我們懂得自律,即使被告法官也不會判維基媒體基金會敗訴吧!--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6:38 (UTC)[回覆]

合理使用圖片不宜在用戶頁面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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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真不巧,兩個香港維基人的案子都是我提請Kevinhksouth的,都跟這事情有關,起因是之前小弟在英文維基百科的個人用戶頁放置CD Cover圖片,被站長無預警移除,但是有寫備註「Fair Use Pictures can't display at user page.」。

目前本站關於「合理使用圖片」規定是說,必須標明圖片來源,並合理使用在某條目,但我發現還是有部分使用者會把合理使用圖片放在自己的用戶頁面展示,變成非合理使用的狀況。

有鑑於此,我在這之前先寫到合理使用說明上,只是放在「請注意」的地方(看起來不醒目),而關於「用戶頁面不宜展示合理使用圖片」的規定,是否本站應該要訂定一個完整方針?總不能每次這問題都找我吧!下一號大人物─布洛克參見大人物 15:49 2007年1月10日 (UTC)

  • 用戶頁面當然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則。--Onsf 12:53 2007年1月11日 (UTC)

想加一句,似乎含有合理使用圖片的維基百科頁面,不宜截圖上載成 {{wikipedia-screenshot}}。--Hello World! 02:01 2007年1月12日 (UTC)

線上遊戲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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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的截圖彈性可以大一些,尤其有些有預設拍照鍵。但是如果沒預設還是不要拍來傳到這裡錯事只能一張就好--陋室茶話獻曝工具與關注 06:54 2007年3月28日 (UTC)

沒錯。有預設拍照鍵之電玩其對應條目可掛超過一幅之截圖,但沒有者則不行。亦可適用於螢幕保護程式條目。--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覆]

動漫條目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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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動漫條目中圖片的使用,我一直存疑。因為動漫條目相關的人物等等是基本不可能有自由圖片的,因此哪位可以告知圖片的合理使用在這裡的尺度具體怎麼界定?像英文維基上en:List of Naruto episodes使用了大量的圖片,類似的還有en:List of Elfen Lied episodes等近百個條目。而且大多數的關於人物的頁面上也都不止使用了一幅圖片。(是否有規定說電視截圖一個條目只能使用一個?)CyberSnoopy談談 18:35 2007年4月18日 (UTC)

英文維基最近也吵起來了,使得最近List of episodes大部分的圖像被拿掉了。請看en:Wikipedia:Administrators' noticeboard/Removal of images from lists of episodes。--笨笨的小B | 20巷 2007年5月13日 (日) 15:14 (UTC)[回覆]

建議:動漫人物、動物、植物及其他生物類條目可使用超過一幅之合理使用圖片,List of episodes類條目則除引起社會一定程度之爭議之畫面、於某國首播時最先播出之電視台移除之場景(合理使用圖宜最少化)、OP及ED變動、eyecatch變動外,一律禁止掛合理使用圖。--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 2007年11月12日 (一) 16:38 (UTC)修改[回覆]

合理使用圖像之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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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應該要作一定程度之明確限制:非商業性轉載、修改可以,商業性轉載、修改則除同人誌、報導二者皆允許外,其餘皆僅許可轉載及大小調整。所有要再利用Wikipedia之圖像者(維基媒體自身除外)皆應詳讀圖像所婦之版權內容再決定是否及如何利用。另中文維基之免責聲明應新增〈著作權免責聲明〉,聲明中需提及中文維基不對所有合理使用圖像之再利用對著作人之財產及精神損失負任何法律責任,而法律責任百分之百由再利用者承擔。如此也可避免因合理使用圖片涉及灰色地帶所可能引發之法律問題,用戶也可憑各自良心勇於創建及編輯條目。不過,對掛All Rights Reserved圖像之非合理使用仍嚴格禁止,對掛All Rights Reserved或禁止未經授權之修改、商業轉載之創作共用條款之網頁文字之非合理使用亦應嚴格禁止。抄襲本來就不對,不管轉載目的著作所使用之版權協議為何。--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2:23 (UTC)[回覆]

歌詞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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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方面轉載應該是可以的(英語版也如此)。我們只要於方針指引中明確規範:商業及非商業之轉載、戲仿可以,剽竊不行(細節可再研商),那麼就沒有法律問題了。--RekishiEJ 2007年11月12日 (一) 16:38 (UTC)[回覆]

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2008年6月30日,與合理使用有關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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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理據:未有取得刊出照片的媒體(appledaily.com)同意,懷疑侵權
 提交的維基人及時間:—Altt311 (留言) 2008年6月30日 (一) 12:58 (UTC)[回覆]

  • (×)刪除--坦克碌豬靠你(給我坦克!)(碌豬記錄) 2008年6月30日 (一) 13:02 (UTC)[回覆]
  • (×)刪除--Wing (留言) 2008年6月30日 (一) 14:33 (UTC)[回覆]
  • (○)保留,以本人所理解,該圖片並不是 appledaily.com 替卓韻芝拍的照片,而是卓韻芝或其朋友拍下,交給卓韻芝,再由卓韻芝給予蘋果日報在卓韻芝專欄內使用的圖片,所以版權不在 appledaily.com ,而是在卓韻芝或其友人手上,該圖片在卓韻芝本人網誌上也有使用.本人在 appledaily.com 下載該圖片只因為它有足夠的解像度,而在圖片描述內清楚表明.本人合理地相信卓韻芝或其友人並不反對在描述卓韻芝的維基網頁中,使用該圖片.
     另外,本刪除請求並未在合符維基規則下進行.Altt311在請求時並未有在本人的對話頁內留下訊息,這可能導致該資料在本人在毫不知情下給刪除.請問管理員需要處理此問題嗎?--JC (留言) 2008年7月1日 (二) 10:45 (UTC)[回覆]
  • (:)回應:因為本人在提刪程序上的疏忽,導致User:Joshuacheung未能盡早獲知此圖像被提刪致以歉意,現已立即補回提刪的通知—Altt311 (留言) 2008年7月1日 (二) 10:53 (UTC)[回覆]
  • (×)刪除,明顯侵權。—hose'neru(Talk) 2008年7月2日 (三) 04:33 (UTC)[回覆]
  • (:)回應:本人已經解釋過該圖片的版權在哪裡了.如果有人能指出本人對該圖片的版權理解有誤請指正.
     如果本人對該圖片的版權理解沒有錯誤,那麼明顯侵權的說法在哪裡?在wiki上使用任何圖片,都非得要先請律師,來弄研究一大堆法律文件,弄清楚有版權後才能用嗎?還是說,只有版權持有人親自上來編寫和使用圖片才夠保險?
     如是的話,恐怕維基維持不下去了.--JC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09:58 (UTC)[回覆]
  • (!)意見 此圖不是標誌或商標,而就算改掛其他合理使用授權模版,目前的規則也不容許使用主題為在世人物的合理使用圖片。因此,如果要將此圖上傳到這裡的話,那就只能直接向原作者取得此圖的自由版權版本了。 --Moonian♨一盅兩件立即嘆貢獻 主要 全部 2008年7月2日 (三) 12:26 (UTC)[回覆]
  • (×)刪除,在世人物的合理使用是不被允許的。→ 囉唆的阿佳 2008年7月2日 (三) 12:53 (UTC)[回覆]
  • (:)回應似乎維基的合理使用,要比現實世界的其他地方都要嚴格得多!但以我看,即使以維基的標準,在世人物的圖像的使用仍然是容許的.
     在中文Wikipedia:合理使用的頁面是:不屬於合理使用.9.使用受到版權保護的在世人物的照片用來描述他的長相。即是說,該圖片已經給版權持有人保留使用權利,例如早前陳冠希公開聲明不允許任何媒體再使用他拍攝的照片的情況,才算是禁止使用.請分清楚擁有版權和保護版權是有分別的.
     在英文Wikipedia:Non-free content[1]的頁面是:Images. The use of non-free media in galleries, discographies, and navigational and user-interface elements generally fails the test for significance (criterion #8). Given below are further examples of images that, if non-free, may fail to satisfy the policy: 12. Pictures of people still alive, groups still active, and buildings still standing; provided that taking a new free picture as a replacement (which is almost always considered possible) would serve the same encyclopedic purpose as the non-free image. However, for some retired or disbanded groups, or retired individuals whose notability rests in large part on their earlier visual appearance, a new picture may not serve the same purpose as an image taken during their career. 留意其字眼說明那是針對對收費圖像的,也就是說,免費的在世人物的圖像的使用仍然是容許的.--JC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5:44 (UTC)[回覆]
  • (:)回應本人也都看了Wikipedia talk:合理使用裡面的長篇討論.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管理文化已經在是文化界內為之垢病的做法.現實世界中已經有大多怕背黑鍋的管理做法,阻礙文化發展,所以才會有斷估唔拉那些文化行為.如果維基管理只知採取保守的方向,要斷定這樣的圖片使用都應該刪除,本人是沒辦法的.
    但這個時代,那一本百科全書會缺乏圖片的使用?維基想再有什麼發展?還說要超越其他百科全書?算了吧...--JC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5:59 (UTC)[回覆]
  • 抱歉,這是您誤解了non-free image的意思。non-free image是「不能自由使用的圖像」(這裡稱為「合理使用圖像」,Wikipedia:合理使用),是free image(「自由版權圖像」)的相對。
    而第12點的正確翻譯為:12.在生人物、仍在活動的團體及未被拆卸的建築的圖像:只要能證明重新拍攝一張自由版權照片(正常情況下均被認為是可能的方法)能完全取代此合理使用圖像,包括原圖像在條目內的價值。但對於一些退休人士及已停止活動的團體,如他們的重要性大部分與他們以前在公眾場合露面,則新拍攝的照片未必能與他們退休前所拍攝的照片有同樣的作用。
    很明顯,由於卓小姐只是暫別播音界,重新拍攝一張卓小姐的自由版權照片是有可能的,而播音界也不像偶像一般,常在公眾場合露面。故此,這張合理使用照片不能以「合理使用照片」使用。
    的確,維基的合理使用,要比現實世界的其他地方都要嚴格。這是維基百科能成為可公開讓所有人都能使用的代價,另外也是要確保維基媒體協會不會因為侵害其他作品的版權而被控告。JC你說的對,百科是需要圖片的,但在維基百科並不是這樣簡單──這裡需要的,最大部分是自由版權的圖片,不得已(例如政府徽號等)才使用合理使用圖像。而且如你所見,合理使用也有很多限制,這個希望你能明白。—Altt311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4:37 (UTC)[回覆]
  • (:)回應誰說卓小姐只是暫別播音界?本人只知她多次表明其去向未定,還是Altt311已經取得卓小姐授權發表該項只是暫別播音界的言論?如果不是,Altt311會如你自己所認同的,為避免被控告而收回有關言論?算了,本人不打算再在這張圖片上爭論什麼,反正除非本人告上法庭,為合理使用作出案例,否則本人所提的任何理據都不能改變什麼.而本人沒那個能力(相信大部份的網絡使用者也沒有),本人甚至把可以為維基編寫什麼條目的能力也用得八八九九,剩下的,在下列兩點都用盡了.--JC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4:36 (UTC)[回覆]
  • 我收回上述言論中我自己理解消息錯誤所做的言論。但生人照片不得合理使用確實是這裡的規定,請閣下尊重,謝謝。—Altt311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4:44 (UTC)[回覆]
  • (:)回應1.維基是怎樣存在的,維基為什麼要自由編輯?即時更新?其一就是要各人把我所知道的事實與其他人分享.例如有一俄羅斯用家,他可以讀過中文,但見到卓韻芝三個字對他有何意義?他算透過維基找到一個在世人士的資料嗎?如果誰說可以到其他網站找,那麼一開始去 google 好了,要維基幹什麼?維基還要存在嗎?
     其二就更可怕了.維基即時更新是為了要那個時間,那一刻,就把那件事記錄下來.例如說,今天有人有那個熱心把卓小姐二十九歲的樣子存上來,但不可以,只因她未死.五十年後她死了,誰還有那個熱心,在她的頁裡補上一幅圖片?要是真有那麼一個熱心人,他有沒有卓小姐二十九歲的樣子的檔案,還是你的硬碟裡有?於是所有維基人物的圖片都應該只見老人家?如果資料不能在當下就記錄起來,要維基幹什麼?維基還要存在嗎?--JC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5:13 (UTC)[回覆]
  • (:)回應2.維基作為資料發放機構(媒體)的勇氣,其實這個應該叫作」維基作為資料發放機構(媒體)的責任和勇氣」,但既然大家都明白責任所在了,那麼我只談勇氣.任何的資訊發放都是有危機的,意思是你說什麼,都有被告上法院的可能,甚至會遭受更不文明的對待,這一點現實世界的媒體都明白.不只圖片,維基上大部份的資料都是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發放,如果因為要避免成為被告而不發放某些資料,最終只會成為官方的渠道.
     例如說,我看到Talk:梁詠琪上的爭議,我倒是很希望梁詠琪的代表能直接進入法律程序,而維基就像Altt311的做法那樣,馬上改了條目.於是所有網民都明白最終只能以官方資料為準,最終變成只有梁詠琪本人或其代表能寫梁詠琪的頁,只有曾蔭權本人或其代表能寫曾蔭權的頁,只有奧巴馬本人或其代表能寫奧巴馬的頁.高度自我審查的媒體是沒有公信力,沒人要的,如果維基不能悍衛自己發放資料的權利,,要維基幹什麼?維基還要存在嗎?--JC (留言) 2008年7月3日 (四) 15:42 (UTC)[回覆]
看來您對維基百科的認識或許存在偏差。維基百科並非資料發放機構,也不是新聞媒體,只是一部百科全書而已。它的「自由」是一脈相承於自由軟件,並非您所理解的自由。—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7月6日 (日) 06:33 (UTC)[回覆]

合理使用的解釋為什麼用的是美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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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理解維基的合理使用依據的不是版權人所在國家的法律,而是固定的美國的法律。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9日 (一) 08:25 (UTC)[回覆]

大概是因為維基百科的伺服器在美國,所以需要遵守美國法律的緣故吧!=_="--EPN-001GF IZEN IZEN重裝步兵團,出動! 2009年9月8日 (二) 14:13 (UTC)[回覆]

WP:合理使用=畫質黨/高清黨/大尺寸黨的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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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瓜瞎皮仔在我討論頁發警告,說大尺寸文件違反WP:合理使用規定。人家User:Knysna上傳大尺寸截圖你們沒意見,我傳大尺寸文件偏偏你們有意見!——D'ohruhi Suzumiya (留言) (貢獻) 2012年7月6日 (五) 07:03 (UTC)[回覆]

首先,標題陳述正確。其次,不要用其他不合理或者違反方針的情況存在作為自己做出不合理或違反方針的行為的理由。最後,我是來吐槽簽名的,別侮辱團長,把人名字改了合適麼?--達師218372 2012年7月6日 (五) 12:23 (UTC)[回覆]
原因是我上傳了File:TVB GMHK 20090601.PNG的大尺寸版本(1080i),卻被Shizhao和瓜皮仔回退。想看原先簽名的由來點這裡,現在簽名改成由SNL小品衍生過來的。怎麼老是會話丟失呢?——今晚找錯誤 (留言) (貢獻) 2012年7月6日 (五) 12:35 (UTC)[回覆]
合理使用本身就要求使用低質量的圖片。烏拉跨氪 2012年7月7日 (六) 12:00 (UTC)[回覆]
迫害妄想症嗎。。。--FanglongzongT‿T 2012年7月7日 (六) 13:10 (UTC)[回覆]
壓縮一下沒關係吧,反正無論上傳分辨率多麼高條目里也只有可憐的幾百px。標題後兩個支持,第一個不支持,分辨率低畫質不一定低(兩者區別很大,舉個簡單例子,jpeg是個有損壓縮格式,同等分辨率下文件體積較小,畫質也較低,詳見畫質英語Image quality),認為對分辨率有要求就夠了。--Hans LiLi|Sn|ΔH2012年7月7日 (六) 13:36 (UTC)[回覆]
(?)疑問:合理使用應該沒有要限制要低質量。--KOKUYO留言2012年7月8日 (日) 00:02 (UTC)[回覆]
Wikipedia:合理使用準則第三項,不過目前不是正式的方針或指引。--YFdyh000 2012年7月8日 (日) 00:10 (UTC)[回覆]
但是沒有說明不能超過多少,比如720或者1080!——今晚找錯誤去! (留言/貢獻) 2012年7月8日 (日) 05:53 (UTC)[回覆]
說明的是夠用就行,也就是可供辨識就不要再上傳更高質量版本了。--YFdyh000 2012年7月8日 (日) 15:52 (UTC)[回覆]
咱認為低質量圖片只是為了維基百科確保「相對於整份版權作品,所使用的份量及比重」以及「使用後,對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的協議,但是如果是「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這類跟維基百科不同協議、但是我們維基百科一定能使用的圖片,咱認為可以高質量沒關係。--KOKUYO留言2012年7月8日 (日) 01:08 (UTC)[回覆]
CC-BY-NC-ND之類協議只能以合理使用方式使用。而且比如以該協議發布的遊戲,裡面的CG圖原本是不能單獨拿出來的。Shenyqwilliam留言2012年7月15日 (日) 05:19 (UTC)[回覆]

關於圖像「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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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像的合理使用條件好改改嗎?WP:NFCI。英文維基里有一項:Images with iconic status or historical importance,這在中文維基里沒有。搞得我從英文維基里複製來的圖片又被提刪了。--Cccmm002留言2012年9月6日 (四) 01:01 (UTC)[回覆]

是否應該允許上傳完整的 CC BY-NC 音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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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歌允許非商業下載使用。中文維基是否應該作為合理使用,允許本地上傳完整版本的此類 CC BY-NC 音頻的文件?維基百科本身是非盈利的,因此在條目中包括並沒有侵權。音頻文件不可能被打印,因此不會輕易自動被人商業利用。如果有人想利用此文件,一定會查看文件描述頁,那裡會寫明 CC BY-NC 和合理使用。

不知道這樣是否與維基的原則相悖?--維基小霸王留言2014年5月11日 (日) 12:16 (UTC)[回覆]

如果在台灣地區滿足公有版權的話,或者還可以以「合理使用」上傳,不過只能限制30秒長。——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5月11日 (日) 12:46 (UTC)[回覆]
(-)反對m:Free_knowledge_based_on_Creative_Commons_licenses--Liuxinyu970226留言2014年5月12日 (一) 04:35 (UTC)[回覆]
(!)意見:其實有中文說明:「本樂曲係由著作權人國立中正文化中心附設國家交響樂團及國立實驗合唱團所演奏及演唱,經同意授權 僅供非營利下載使用」。該說明的意思是,此版本同意在非商業使用的前提下利用,但該著作權人不能主張對中華民國國歌擁有著作權。因為這首歌曲的原詞是1924年6月16日由孫文所做,曲是程懋筠所做,在1929年公布,所以著作權早就過期,就法律而言,總統府的版本也是重製版。因此,任何維基人完全可以自己製作一個演唱版、演奏版、重新編曲版、搖滾版等N種版本上傳到維基,只要註明原詞曲創作者和著作日期即可。--金剛不壞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20:45 (UTC)[回覆]
Sakamotosan,如果著作權擁有者確實聲明CC-BY-NC,是否仍受30秒限制?--Towatw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7:3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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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I'm sorry for the English. Please help translate my note if you think it is of use to your community. In response to multiple requests from users,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legal department has prepared a new wikilegal note about the laws governing Fair Use in the United States at m:Wikilegal/Primer on U.S. Fair Use/Copyright Law for Website. (This is also in English, but is marked for translation, if you'd like to help.) We wanted to be sure you were aware, in case it is of use to you, since local exemption doctrine policies must accord with US law and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project content is predominantly access (if any). Thanks for all you do. :) --Mdennis (WMF)留言2014年7月11日 (五) 14:13 (UTC)[回覆]

請協助翻譯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的翻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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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提議將Wikipedia:合理使用提升為WP:指引

如題。最近上傳了幾個合理使用文件後發現,這項在英文維基百科的內容指引在中文維基百科並不是一項指引。故提議將WP:FU提升為WP:指引,不知道各位怎麼看?--Bowleerin留言2015年12月27日 (日) 10:37 (UTC)[回覆]

(※)注意,英文原文的翻譯仍有很大空缺。--Techyan留言2015年12月27日 (日) 10:49 (UTC)[回覆]

(:)回應@Techyan:的確有空缺,先前沒注意到這點……不過希望有人可以協助翻譯至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那我新增公告至公佈欄。--Bowleerin留言2015年12月27日 (日) 11:22 (UTC)[回覆]

(※)注意Wikipedia: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仍不是方針。--Wcam留言2015年12月28日 (一) 01:47 (UTC)[回覆]

但願不要像WP:PD那樣翻譯不完。--1=0歡迎參與WP:哲學專題 2015年12月30日 (三) 09:30 (UTC)[回覆]

Draft空間中的合理應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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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請大家看一下一個編輯記錄:特殊:diff/38844446

其次,我應該承認,根據WP:NFCC,Jimmy Xu的機器人沒有做錯。但是我想問的是,類似於這種侵權重寫的情況,是否可以使用合理應用的圖片呢?或者說,現行方針是否有可以豁免的空間?--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24日 (日) 11:28 (UTC)[回覆]

之前在/temp寫就沒這事……Liangent留言 2016年1月24日 (日) 19:44 (UTC)[回覆]
是。這是一個新問題。--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25日 (一) 04:02 (UTC)[回覆]
不覺得是個問題,圖片就不能等草稿扶正後再放入嗎?有那麼急嗎...就像草稿頁裡分類建議先用[[:Category:xxxx]]的方式,版權圖片一樣可以用同樣的方式先放連結就好。--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1月26日 (二) 19:53 (UTC)[回覆]
同意Liaon98。--Wcam留言2016年1月26日 (二) 20:01 (UTC)[回覆]
那我可否將這作為共識,修訂相關方針指引?--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27日 (三) 04:10 (UTC)[回覆]
有什麼要改的嗎?本來的指引不就寫版權圖片只能在條目空間合理使用嗎--Liaon98 我是廢物 2016年1月27日 (三) 04:38 (UTC)[回覆]
我的想法是在WP:草稿的「準備草稿」裡面註明「非自由版權的圖片,請以[[:file:文件名]]的形式引用。如果沒有其它條目引用該圖片,請暫時不要上傳該圖片。」這樣,大家對這個的把握也相對清晰一些。--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27日 (三) 06:28 (UTC)[回覆]
如果過幾天還沒有反對意見的話,我就按照我的這個想法修改了。應該沒問題吧?--Miao233AEPE 1IPBE留言2016年1月30日 (六) 16:45 (UTC)[回覆]
(+)支持--Temp3600留言2016年2月2日 (二) 11:20 (UTC)[回覆]

已做出修改,如有不同意見,請逕直回退並在這裡進行討論,謝謝!--Miao233 RBEEPE 1IPBE留言2016年2月3日 (三) 10:53 (UTC)[回覆]

有關Wikipedia:合理使用的問題,多少字的引用算是「簡短地引用版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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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kipedia:合理使用的「文字」段落有提到:「簡短地引用版權文字來描述論點、輔助說明、印證某概念或觀點,都可能屬於合理使用。」想問一下,一般而言,多少字的引用算是「簡短地引用版權文字」?或是佔原版權文字的多少比例算是「簡短地引用版權文字」?謝謝

--Wolfch (留言) 圓周率協作中 2017年4月26日 (三) 10:47 (UTC)[回覆]

以法院認定為準。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4月26日 (三) 11:17 (UTC)[回覆]
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確實是法院說了算,但維基百科對合理使用的要求採取比美國版權法更嚴格的規定。en:WP:COPYQUOTE指出,如引用較短文字可傳達相同的信息,則不得引用較長的文字。由於引用文字的具體個案千差萬別,如何算是「簡短地引用版權文字」無法簡單用字數衡量,需要根據具體情形判斷。--Wcam留言2017年4月26日 (三) 12:14 (UTC)[回覆]
大陸我記得是比例原則--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4月26日 (三) 12:20 (UTC)[回覆]
舉例在此(@It's_gonna_be_awesome:不好意思,借用一下)
注意力不足過動症中的「定義」段落最後有「許多父母會有疑問,孩子在看電視或打電動時常常一坐就是幾小時,可是靜態的看書、畫畫就沒有辦法,可能幾分鐘就喊無聊。不過不同的活動所需的專注度原本就有差異,電視與電動因為畫面不停的變換,加上各種視覺吸引的效果,只需要維持短暫的注意力就能持續進行,但在要求較長專注度的工作或是活動時就無法進行。[25]」
而參考資料03注意力不足過動症.pdf的第15頁為「許多父母會有疑問,孩子在看電視或打電動時常常一坐就是幾小時,可是靜態的看書、畫畫就沒有辦法,可能幾分鐘就喊無聊,這樣到底是專注度不夠,還是只是沒有興趣。這個差異性在於,不同的活動所需的專注度原本就有差異,電視與電動因為畫面不停的變換,加上各種視覺吸引的效果,只需要維持短暫的注意力就能持續進行,但在要求較長專注度的工作時就會露出馬腳。......」資料共有53頁。
--Wolfch (留言) 圓周率協作中 2017年4月26日 (三) 13:11 (UTC)[回覆]
我認為這樣的引用是不可以的。除了註明出處外,引用應當使用適當的格式(例如使用{{cquote}}等模板),使讀者一望便知是引用文字。此處的條目正文不應原封不動照抄來源文字,應當立即移除並用自己的話重寫。--Wcam留言2017年4月26日 (三) 13:18 (UTC)[回覆]
這篇文是屬於台灣的公有領域。政府的立場是鼓勵散播正確資訊的。=) --It's gonna be awesome!#Talk♬ 2017年4月26日 (三) 14:14 (UTC)[回覆]
台灣並無法律規定一切政府作品都屬於公有領域。另外,該書著者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精神醫學部,不是政府作品。--Wcam留言2017年4月26日 (三) 14:19 (UTC)[回覆]
那再舉一個格式應該沒問題的例子:
以下為一位成人ADHD患者的心聲以及對治療方式的爭議之看法。
(取自《家有過動兒:幫助ADHD孩子快樂成長》一書之書評。)[19]
以下是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597713訪客的書評
「書評寫至此,我想說聲謝謝。我還記得大約四年前的我,光是要寫一篇一百多字的短文就要花上我超過兩個小時的時間。在那時,我經常遇到詞窮或是文句不通順的問題。文章常常寫到後來,我自己都看不懂自己到底在寫些什麼。歷經四年多不間斷的治療與自己的努力,這篇早已超過一百字的書評大約只花上半個小時的時間。這裡並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我從這樣的變化中看見了自己進步的軌跡。很高興當初的我沒有誤信偏方。
謝謝所有投入治療ADHD的相關人員,謝謝你們幫助我們的父母,學會用科學的角度看事情,讓這些天真的孩子們不再遭受主觀的道德審判。」
--Wolfch (留言) 圓周率協作中 2017年4月26日 (三) 15:51 (UTC)[回覆]
我認為這種情況應該考慮引用文字在上下文的重要性,如非至關重要,則不應引用。Wikipedia: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第8點:只有當其呈現將有助於加深讀者對條目主題的理解,而其缺失將妨礙理解時,非自由內容才能被使用。--Wcam留言2017年4月26日 (三) 16:08 (UTC)[回覆]
謝謝Wcam的說明--Wolfch (留言) 圓周率協作中 2017年4月26日 (三) 22:10 (UTC)[回覆]

為什麼不屬於合理使用有第四點?第四點有什麼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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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iki.zwnes.eu.org/wiki/Wikipedia:%E5%90%88%E7%90%86%E4%BD%BF%E7%94%A8#.E4.B8.8D.E5.B1.AC.E6.96.BC.E5.90.88.E7.90.86.E4.BD.BF.E7.94.A8南極熊 吃企鵝還是吃冰塊 2017年7月19日 (三) 01:42 (UTC)[回覆]

"不屬於合理使用"的內容只是舉例吧。--Wolfch (留言) 歡迎參與今年的動員令 2017年7月19日 (三) 02:33 (UTC)[回覆]
違反Wikipedia: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方針第8條。--Wcam留言2017年7月19日 (三) 03:00 (UTC)[回覆]
為什麼違反第八條?南極熊 吃企鵝還是吃冰塊 2017年7月19日 (三) 06:58 (UTC)[回覆]
受到版權保護的「不是特別有名的藝術家的普通作品」,很明顯與文化大革命這一主題的關係不甚密切,缺少這樣一幅圖片不會影響讀者對文化大革命這一條目的理解,因此不宜用在文化大革命條目中。但如果該作品值得建立獨立的條目,則圖片或許可在該條目中合理使用。--Wcam留言2017年7月20日 (四) 01:48 (UTC)[回覆]
那麼為什麼非要是文化大革命時期的而不是任何時候或其他時候?@Wcam南極熊 愛吃企鵝冰塊 2017年7月20日 (四) 02:56 (UTC)[回覆]
一個命題成立不意味着它的否命題成立。--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0日 (四) 03:14 (UTC)[回覆]

台灣維基人很多上傳的照片都涉及到FOP政策,若提刪則影響甚廣,你們有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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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共享資源在FOP政策執行上,對台灣的認定是我們沒有FOP的版權,一旦上傳就會被人提報刪除。因此,我準備根據他們的討論去執行,但涉及廣泛,只要是在公共空間拍攝的塑像、紀念碑、裝置藝術,甚至於看起來像是藝術品的(請見Jeff G.提刪理由及說明),皆被列入提刪對象。如此一來,對台灣維基人的權益影響甚鉅,故前來詢問你們,同時我也在Commons:Village pump/Copyright展開討論,建議你們前往。--Kai留言2018年6月10日 (日) 16:40 (UTC)[回覆]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所以,你對這個台灣地區的建築、雕塑拍,沒毛病。你拍的時候帶上什麼政府標章也沒毛病(第五十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退一步而言,可以拿著作權之最小使用(De minimis)的解釋的,我相信台灣地區也有這樣明確的案例。所以,提刪不要太激進,我想影響沒那麼嚴重。--雲間守望上海地鐵25周年 2018年6月10日 (日) 23:24 (UTC)[回覆]

我知道我這麼做太偏激(激進),我也知道這存在很大的爭議,但我不是沒有作為的。因此,我向所有的台灣維基人說:

  • 之前在Jeff G.討論,還有在管理員Túrelio有討論,台灣的法律允許在公共空間拍攝任何照片,問題是:「我們要如何舉證是否擁有版權?」關於這個問題,他們主張的立場是:若沒有版權證明,那麼就不是他們的問題。
  • 但是我發現他們的問題是,維基共享資源在FOP政策對台灣採取不允許在公共空間拍攝未知版權的他人作品,例如:塑像、紀念碑、裝置藝術……等之類,如此就會有很多台灣照片都不符合FOP,被提刪的照片也就會非常多。

遺撼的是,維基共享資源不在意這個問題,因為版權證明是上傳者的責任,也就是說,無法舉證就會被刪除。現在我也有在維基共享資源討論,如果你們不希望被FOP政策給刪除照片,你們有什麼很好的建議來解決這問題?再者,我對FOP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因為他們執行上有不一致的標準,這正是我向你們討論的原因,以避免爭議。--Kai留言2018年6月11日 (一) 10:06 (UTC)[回覆]

哀!唉!我看照片不想被刪除,最好的辦法就是根本不上傳到共享資源,照片拍好了,自己留作紀念就好。我被刪了幾張照片後,就沒有什麼意願上傳其他照片了。上傳照片也是需要花費心力的(要想出適當的名稱、要想出如何描述這張照片、要添加適當的分類、要找出它的經緯度......),為什麼善意的貢獻總要被這些條款曲解為惡意的侵權呢?拍攝與上傳這些照片難道可以賺錢嗎?-游蛇脫殼/克勞 2018年6月11日 (一) 11:52 (UTC)[回覆]
@克勞棣:可以啊。CC-BY-SA允許商業使用。Sæn起舞弄清影 2018年6月11日 (一) 14:30 (UTC)[回覆]
@Sanmosa:那也是維基在賺錢,不是我賺錢。-游蛇脫殼/克勞 2018年6月11日 (一) 14:56 (UTC)[回覆]
@Sanmosa: 只要違反FOP政策,對於CC-BY-SA允許商業使用,也一樣會被刪除照片。因為任何照片的畫質多好,或是你拍攝的角度多麼專業,還是苦等多久時間才捕捉到瞬間美感,只要你拍攝的物品(通常是與藝術有關)遭人質疑版權,FOP政策會一律通殺,所以維基共享資源對版權的嚴格程度高於台灣的著作權法,光是我個人就已經被FOP政策給刪除三張照片。--Kai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9:52 (UTC)[回覆]
  • (?)疑問我覺得奇怪,既然台灣的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對於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合理使用),則美術或建築著作本身的著作權人是誰根本沒有影響,只要拍照、攝影的人能證明是自己所拍(是著作人)不就可以了嗎?舉證方式可用exif檔證明。FOP政策更怪,依前述法律條文,台灣哪有不允許在公共空間拍攝未知版權的他人作品?User:Cyora0815 2018年6月12日 (二) 06:50 (UTC)[回覆]
  • (※)注意在此澄清一下,c:Commons:Freedom_of_panorama#Taiwan_(Republic_of_China)的文本最近有所修訂,已經可以允許建築物和雕塑作品的照片。Kai所提出問題的前提已不存在。--Wcam留言2018年6月11日 (一) 23:01 (UTC)[回覆]
  • 我認為,上面有的人錯誤理解台灣法律了。「重製」包括攝影,因為《著作權法》第3條寫了,「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Photo-taking is considered as reproduction. 因此假如有人提刪之後,而沒有人能證明照片內某物確實是自由版權,就只能刪除了。FOP最近的修訂,恕我不能認同。希望有台灣律師能提供專業法律意見。--Roy17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4:24 (UTC)[回覆]
當你上傳一張你自己拍攝的照片,並同意依據CC-BY-SA-3.0協議授權,意味着你允許不特定人士拿去商業使用(但必須署名並以相同協議分享),而不會侵害著作權。--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21 (UTC)[回覆]
  • @Wcam:我早已看到你引用而讀過了。章氏乃一法律學者,一家之言,只可參考。而經濟部另有FAQ可參考,12,「15. 著作財產權包括哪些權利?」提到「目前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因此,我的理解是:
  1. 對有版權的建築/戶外美術作品拍照,「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但不可以商用,因為「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除外)」。
  2. 第1條正確的話,也許可以說這些照片的license等同於CC-NC?
  3. 第2條正確的話,那麼CC-NC算不算free?free的才可以放commons對吧?
  4. 因此我的猜想是,拍台灣non free物品的照片可能不算free,所以不能放commons。
  5. 但還有一個問題,假如一張照片,並非單純為了重製某一藝術品,譬如我在遙遠的地方拍攝一座建築物,建築物前面有1尊nonfree雕像,雕像只佔畫面百分之幾,我把照片做成明信片拿去賣,這算不算「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那尊雕像)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呢?(其它情形,我的猜想是,假如我近距離拍那座雕像做成教科書的引用圖片,可以,但做成明信片拿去賣,不行,做成我個人攝影集的其中一頁,也不行。)--Roy17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26 (UTC)[回覆]
@Roy17:從經濟部FAQ文字中得不出你的第1條「對有版權的建築/戶外美術作品拍照,不可以商用」的結論,因此這也只是你的一家之言。假設你不是法律學者,則參考價值應遠遠不足章氏的觀點。假設你的第1條正確,那麼你的234條也應正確,但我不認為你的第1條正確。第5條,應該是不算,理由可參見c:COM:DM。--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36 (UTC)[回覆]
另請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21205b號函釋:「所詢拍攝「台北101大樓」(僅限大樓外觀,不包括大樓內部) 之照片並將其製成明信片販賣,依前揭規定,無須取得著作權之授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10300078800號:「拍攝台北101建築(僅限大樓外觀,不包含大樓內部)之照片,並將其製成明信片或類似之板狀物之行為,非屬第58條所規定之四款除外情形,故任何人均得利用,因此不構成著作權侵害。」--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5:57 (UTC)[回覆]
  • 101大樓是建築,不是美術著作呢,建築只要不搞山寨建築就不違法,模型/鑰匙扣都合法。我受你啟發,搜索到幾條關於美術著作的公文,讀了之後,我的理解是,似乎只有原汁原味的重製(複製/模型/完完全全的翻拍)才不算合理使用,否則都可以合理使用,而且台灣這個合理使用,包括商用,而不是老外的fair use,只需要標明著作人,著作人不明的就不需要。我的理解,以戶外小黃鴨巨型氣球做例子,假如我拍一張照片,畫面單純是小黃鴨,那就不可以合理使用,但如果畫面還有小黃鴨附近的湖光山色/建築物/人/任何其它背景,那麼即使小黃鴨佔據畫面很大部分,是畫面主體,也可以合理使用。參考1[9][10]。--Roy17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6:44 (UTC)[回覆]
感想提供以上信息。您所提供的電子郵件990514b里說:「倘所詢之公共藝術作品是屬於上述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利用人無論是拍攝、使用於出版的書籍中、放在網路上或當成電視劇背景(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等),均得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付費,但利用人仍應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明示其出處。」因此拍攝一張照片,畫面單純是小黃鴨,仍屬可以使用。對於立體藝術作品進行拍照(成為平面攝影作品),是完全沒可能做到「原汁原味的重製」的。對於你上條中的其他觀點,沒有異議。--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8:09 (UTC)[回覆]
再舉一例,雖然不是台灣的例子,如果拍攝北京天安門毛澤東像,並裁剪成只包含該油畫的圖片,我的理解是根據台灣著作權法是侵害著作權,因為此圖片是對平面藝術作品進行「原汁原味的重製」,不構成著作權法中的「攝影作品」,屬於第五十八條中不得使用的第四款情形。--Wcam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18:30 (UTC)[回覆]

@Wcam: 你說的話始終沒有回答到問題,請你看管理員Túrelio說的話,他就是需要版權證明。問題是,我告訴他:「這座紀念碑是日本統治台灣時留下的產物,你是叫我找誰取得版權?」結果照片依然被刪除。如果真的因為FOP政策不允許圖片是拍攝紀念碑,為何Washington Monument可以被允許,這就是為什麼我說他們有不一致標準的原因。--Kai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20:31 (UTC)[回覆]

閣下跟管理員Túrelio說的討論是發生在今年4月,c:Commons:Freedom_of_panorama#Taiwan_(Republic_of_China)的文本更新是在今年6月10日,所以對方當時參照的可能是過去的FOP文本。現在FOP文本已更新,閣下可以再次提出復原申請。--祥龍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22:22 (UTC)[回覆]
(~)補充:根據那則討論,管理員Túrelio發表的是他個人的看法,他當下對臺灣FOP的認知,而且對方後來也是要求到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Monument for the Yoshino Immigrant Village in Ji'an.jpg找其他人來參與討論來看如何處置這張照片。而最後該照片依然刪除也是因為當時的FOP文本的關係(該討論在2018年6月9日結束,結論為刪除(管理員Commons:User:Srittau),隔天文本才修改)。而既然FOP文本已經修改,原先的刪除理據已不成立,可以推翻原先結論。所以現在該做的應該不是糾結在那個依據舊FOP文本的討論上,而是提出還原申請。--祥龍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22:39 (UTC)[回覆]
@Pbdragonwang: 請你仔細看清楚Túrelio說的話,再來評論我是不是在糾結。他的言下之意,就是我上傳的照片只要有涉及到FOP,我必須舉證給他看。既然因為是FOP才被刪除,那麼就不會因為提出還原申請,他們就不需要我提供版權證明。我現在該做的就是先弄清楚,哪些照片是不符合FOP,如此才能避免被刪除。--Kai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2:48 (UTC)[回覆]
(~)補充Washington Monument(該記念碑即使視為「Artworks and sculptures」也已經進入公共領域,該碑於1884年12月6日峻工)可以被允許是因為符合FOP,「File:Monument_for_the_Yoshino_Immigrant_Village」照片被刪除是因為舊的FOP文本認為在臺灣拍攝的「artistic works」不符合FOP。對方當時是依據舊FOP文本,認為除非該被攝物證明已經進入公共領域(PD),否則會有侵權疑慮。強調是日本時代立的碑不代表雕刻者已經死亡並完成保護年限,閣下向對方抱怨很難求證(So you tell me, how to know "who" died more than 50 years?),但著作權是否持續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後面閣下雖然舉了資料,但對方看不懂中文,所以才希望你在刪除討論中找其他人來發表意見。該管理員的處置並沒有太大問題,沒有雙重標準。
現在FOP文本已更新,所以室外立體美術著作已不用考量著作權問題,那個討論所要考量的著作權存續問題已不是要擔心重點。--祥龍留言2018年6月12日 (二) 23:17 (UTC)[回覆]
@Pbdragonwang: 既然如此,那麼為什麼你對我說這麼多,卻不直接告訴我如何舉證呢?我明白你說「該管理員的處置並沒有太大問題」,你意思是指TúrelioSrittau二位管理員對FOP的判定是沒有問題,那麼我會依照他們的判定,對台灣的照片審查哪些是不符合FOP(提刪不符合FOP的照片)。--Kai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2:55 (UTC)[回覆]
就現在已經沒有舉證的必要了啊。過去是「Not OK for artistic works」,現在是「 Not OK for indoor works and outdoor 2D artistic works」,所以立在戶外的紀念碑已經沒有爭議了。你根本就沒有看懂我說的話,我說的是他們的判定在「」規範文本下沒有問題,但是歸範已經改了。要提刪請依照新規範走,提刪那些「indoor works and outdoor 2D artistic works」的照片。--祥龍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19 (UTC)[回覆]
既然你知道我沒有看懂你說的話,可是你現在說的話,我依然也沒有看懂。你可以說更清楚一點嗎?比如說,過去在Jeff G.討論以及管理員Túrelio的討論,再加上管理員Srittau對FOP的判定,而且你也說他們沒有問題。--Kai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23 (UTC)[回覆]
我說的是「當時」沒有問題,不是「現在」!注意時間點!規定已經改了!現在那些紀念碑的照片在新規範下是OK的,你可以去提出還原申請。--祥龍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27 (UTC)[回覆]
你言下之意是,如果我有這個問題,我應該找「對於版權有瞭解的維基人」去詢問,因為規定是他們這些人所更改的,是嗎?--Kai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34 (UTC)[回覆]
我實在不知道要如何跟你溝通。已經跟你說了,「規定」已經改了,紀念碑(室外非2D美術著作)的照片現在沒有問題了,不用去證明紀念碑著作權保護期間存續問題了。可是你卻一直執著在「如何舉證」這個現在已經沒有必要去做的事情上。如果你還是看不懂,就請你完全無視我的留言。--祥龍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3:40 (UTC)[回覆]
(+)同意祥龍的敘述,規定變更後已無需證明著作權存續,可以結案了。--章安德魯留言2018年6月13日 (三) 14:46 (UTC)[回覆]
@Pbdragonwang: 因為我不像你對版權這麼有瞭解,你不能因此就批評我執著在如何舉證。你說不需要證明,這不等於我不需要瞭解版權,你懂我在問什麼嗎?我建議你,如果你沒有耐心,那麼請你不要自己出來對人回答,因為不是每個人都像你這麼聰明。--Kai留言2018年6月18日 (一) 15:39 (UTC)[回覆]

為何使用標誌用於辨識該團體或商戶 也不符合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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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頻道標誌多年來不斷更換,而標誌也是辨識該團體或商戶不同時代的變遷,協助條目內文作出批評及分析。不過為何有用戶當成「不符合最小限度使用」?那些標誌已經成為歷史了,已符合最小限度使用,而且沒有其他條目使用。 如果不容許展示標誌的歷史沿革,相信很多條目也會受影響。-- Wpcpey留言2019年4月9日 (二) 06:16 (UTC)[回覆]

以上例子中僅是純粹羅列歷史標誌,而條目中並無相關針對性評述,無法起到「協助條目內文作出批評及分析」的作用,缺少不影響讀者理解條目主題,屬違反WP:NFCC#8的過度使用。--Wcam留言2019年4月9日 (二) 11:57 (UTC)[回覆]

對於一般讀者,以至自己而言,羅列歷史標誌能夠進一步了解條目主題。可以解釋文字不能提供的內容。一味盲目跟從規則,難怪已經趕走不少編者--Wpcpey留言2019年4月9日 (二) 13:08 (UTC)[回覆]

僅僅羅列一堆標誌,而條目正文中卻提都不提,何以進一步了解條目主題?圖片是為條目正文服務的,維基百科首先是自由的百科全書,過度使用非自由內容是絕不當允許的。--Wcam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14:27 (UTC)[回覆]

或網頁上的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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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從地圖冊掃描出來的地圖,或網路電子地圖[誰?],用來說明圖中的地區(請使用開放街圖等自由作品)。

媒體圖片能否以合理使用之形式來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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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香港01香港獨立媒體香港蘋果日報這三間媒體的圖片能否以合理使用之形式來上載到中維?另外請問立場新聞的直播影片截圖能否上載到中維?感謝。--SCP-2000留言2019年8月15日 (四) 16:50 (UTC)[回覆]

  • @Wcam:希望閣下能前來討論。謝謝。--SCP-2000留言2019年8月15日 (四) 17:09 (UTC)[回覆]
  • 雖然可以,但每個條目最多只限1-2張,因為使用過多圖片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再且同一條目有太多事件發生,未能有足夠圖片補充。比較可行的方法是請求有關媒體,如立場新聞facebook直播明確以「共享創意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4.0 國際通用版(CC BY-SA 4.0)」這一開放授權釋出,並符合commons的標準。--Wpcpey留言2019年8月16日 (五) 01:55 (UTC)[回覆]
非自由圖片必需符合WP:NFCC方針全部要求方可使用,而部分要求需要根據各個圖片在條目中使用情況而具體分析是否符合。例如某圖片在條目中僅僅用作簡單配圖而正文毫無提及,則因違反WP:NFCC#8而無法使用。--Wcam留言2019年8月17日 (六) 04:00 (UTC)[回覆]

雜誌封面圖片的使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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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雜誌(如三聯生活周刊)的封面圖片來源是來源於一些圖片公司(如視覺中國),並只做不該圖片本意的修改(如剪裁、封面格式等),這樣的雜誌封面可以上傳嗎?--NeverEndJ留言)2019年9月12日 10:39(UTC)

非自由雜誌封面圖片通常只可用於相應雜誌的條目起辨識作用,且必需符合WP:NFCC方針全部要求。--Wcam留言2019年9月12日 (四) 11:33 (UTC)[回覆]

用合理使用圖像來說明商標中之形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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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理由已消失:

由於已釐清問題所在,且爭議已獲解決,故無方針修訂必要。-- 娜娜奇🐰楓香花茶(宇帆·☎️·☘️2020年8月26日 (三) 09:53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我認為,商標本身如果不呈現,也無法「看到」其中描述的形狀,因此我必須要先Show出商標,才有辦法說明商標內部元素阿,如果用自由版權圖片替代就不是商標本身了阿,要怎麼「替代」?如果可以「替代」那自由版權圖像就已經不是「商標」本身了,那麼這樣放突起不是毫無意義,這樣在條目描述上難度極高。 另外,我想跟User:Wcam談談,為何在不詢問來龍去脈的狀況下惡意扣帽子扣下「濫用」字眼,我感到非常憤怒,雖我直接將其發在摘要上不妥,直接被Mys_721tx警告,我除了無奈還能甚麼。
我要說正話了
如果禁止使用商標圖像來描述商標中的形狀,建議直接立方針,禁止使用商標圖像來描述商標中的形狀,否則我覺得該等爭議非常不公平。-- 娜娜奇🐰楓香花茶(宇帆·☎️·☘️2020年8月24日 (一) 16:22 (UTC)[回覆]

已在此回應。另外「使用商標圖像來描述商標中的形狀」違反WP:NFCC#1,無需再專立方針。--Wcam留言2020年8月24日 (一) 16:39 (UTC)[回覆]
(:)回應Wcam感謝說明,了解。但是如果僅是對條文的誤解,也用不到「濫用」的警告級別吧,我又沒在條目中塞十萬張圖片,怎麼直接稱我「濫用」呢?-- 娜娜奇🐰楓香花茶(宇帆·☎️·☘️2020年8月24日 (一) 16:49 (UTC)[回覆]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超過1000個合理使用圖片突然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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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發現管理員@蟲蟲飛:突然將至少200多個條目的合理使用圖片被刪除,原因為「沒有填寫任何合理使用依據」。不過有關的合理使用圖片已經上載多年,而當時的標準與現時不同。如果要逐一填寫依據,恐怕要花大量時間(恐怕1個月都無法完成),希望大家能幫手有工具,能夠自動將相關的合理使用圖片復原,無理由是用人手逐一更新模板嗎?--Wpcpey留言2020年11月1日 (日) 09:26 (UTC)[回覆]

數個貨幣模板中可能存在的錯誤的模仿,及兼談人民幣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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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我在維基共享資源提出了有關人民幣圖樣著作權問題的討論。我當時的論點是人民幣圖樣由於附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公告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9〕第4號),而該公告有行政性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繼而人民幣圖樣(至少在公告中的圖樣)屬於公有領域。【詳細論述還請參閱原討論頁】

然而我發現中文維基百科中使用了非常令人疑惑的表述(正如前述維基共享資源討論頁所述,包括為何要向幾家商業銀行尋求許可、以及為何要每年更新授權協議),這是我本次提出的新話題的主要論點。

Template:Money-RMB,2021年11月14日 (日) 10:15版本之固定鏈接已由@TimWu007回退到@Chubit修改前的版本(當前:T:Money-RMB)。但是我發現新台幣和英國貨幣模板中存在同樣的問題:

我認為「每年更新」的表述和列舉商業銀行的行為是人民幣和新台幣模板對英國貨幣模板的錯誤且過時的模仿。

英維上存在同名模板(推測為中文維基製作模板的基礎),正如其討論頁中所指出的,以及英維當前模板的文案說明,對英格蘭銀行的貨幣而言,尋求每年的更新已無必要。在英維作刪除相關表述修改前,相關的許可亦有可供參考的編號。而中國大陸和台灣的貨幣規定中應當並無每年尋求許可的要求,相關所謂「已獲許可」也未見證據。據此,我相信人民幣及新台幣模板中相關且無許可參考的表述是對這一英維舊錶述錯誤且過時的模仿。

據此,前述新台幣模板似也應回退到Chubit修改前的版本;英國貨幣模板應對照英維的文案作出更新。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幣模板在回退後已難以稱得上是著作權標籤,其相關鏈入頁面的摘要和授權協議似乎也應當更新或回退到Chubit修改前的版本。

然而,按照我的觀點,人民幣圖樣有屬於公有領域的可能性。我注意到Talk:新臺幣#新臺幣樣本照片合理使用問題中存在「1980年以後的人民幣的設計,均由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負責,是法人版權,有效期50年」的觀點,也注意到Template_talk:Money-RMB中鏈接的存廢討論中有和我持相似觀點的人士。故希望也藉此機會討論中文維基百科對人民幣圖樣著作權的態度。

希望得到大家的意見。 --Teetrition留言2022年4月28日 (四) 12:52 (UTC)[回覆]

完成:已將{{Money-TWD}}回退到Chubit修改前的版本。Chubit曾有大量胡亂修改版權標籤模板的行為且曾因此被封禁。{{Non-free currency-UK}}中的文字請您勇於更新。--Wcam留言2022年4月28日 (四) 19:48 (UTC)[回覆]
(!)意見,我注意到英維上的Template:Non-free currency-UK模板中有關向幾家商業銀行分別尋求許可的表述由一名用戶添加且未見具體理由或討論,我個人認為「Separate permissions and licences would need to be sought separately from …」的表述也與該模板中「without the need for separate licensing authorisations」的表述矛盾且向商業銀行尋求貨幣著作權許可難以理解。結合中文維基百科Chubit修改前的版本並無相關向商業銀行尋求許可的表述之事實,我擬於3日後刪除掉模板文案中的下述紅底內容:

注意:根據英國偽造貨幣法案(Forgery and Counterfeiting Act 1981, section 18 (1)), 任何人只要重製英國紙鈔的全部或部分,無論是否依據正確的比例,或根據什麼理由,即構成偽造貨幣。但獲得發行銀行的書面許可者除外。在維基百科上的展示的英格蘭銀行紙幣,是經過了英格蘭銀行的許可(ref. FCA/9292C),本授權協議需要每年更新。
需要分別向勞埃德銀行集團(代表蘇格蘭銀行)、蘇格蘭皇家銀行、克萊茲戴爾銀行、愛爾蘭銀行(北愛爾蘭)、第一信託銀行、丹斯克銀行 (北愛爾蘭)和阿爾斯特銀行尋求單獨的許可和執照。

修改後的部分僅作禁止製作偽鈔的提示之用。
(&)建議,如果有關人民幣可能屬於公有領域的討論無果,基於使用合理使用標籤更為保守和安全之原因,人民幣圖樣的文件應繼續使用合理使用標籤。而正如我之前所說,人民幣模板{{Money-RMB}}在被回退後因其僅列舉了與著作權無關的法律條文而失去了合理使用標籤之作用,故其鏈入的文件頁面似應全部(時間所限,僅隨機檢查了部分鏈入頁面當前的情況)回退或撤銷至Chubit對文件說明頁修改前的版本。--Teetrition留言2022年4月29日 (五) 15:02 (UTC)[回覆]
完成,以上提及的模板文案及對應鏈入頁面的修改已由多名用戶完成。
(*)提醒:人民幣圖樣著作權問題仍有待繼續討論。【另有可供參考的討論:官方文件中的圖片是否受保護?】--Teetrition留言2022年5月4日 (三) 03:56 (UTC)[回覆]
根據目前的信息,人民幣圖樣是否屬於公有領域存在較大不確定性,因此將其視為非自由圖片(即維持現狀)是穩妥的做法。--Wcam留言2022年5月4日 (三) 13:45 (UTC)[回覆]

新設全景自由有關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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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維基共享資源有關全景自由條款的各法域情況如下(僅列舉相關中文地區):

  • 中國大陸所有公共場所美術作品和建築作品均可。(法律字面上允許所有美術作品。但根據既有法院判決,平面美術作品難以商用,共享資源已有相關待定提刪案例。??立體美術作品很可能也存在問題。)
  • 香港所有公共場所立體美術作品和工藝品;大部分平面美術作品。
  • 澳門所有美術作品和建築作品均可。(情況類似於中國大陸,但缺少相關判例)
  • 台澎金馬
    • 起初,建築作品;所有美術作品。
    • 2018年討論後,建築作品和戶外立體美術作品;平面美術作品。
    • 2020年後,所有戶外美術作品和建築作品均可。
但是,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回覆,以美術作品為攝影主題或拍攝重點的照片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8條第4款的規定,不能專以販賣為目的出售。各當時討論及當局回復鏈接詳見我發起的共享資源討論,因而我提議修改回最初的樣子即「建築作品,所有美術作品」。也歡迎各位在共享資源發表意見。
  • 新加坡建築作品和公共場所雕塑及工藝品;平面美術作品。
  • 馬來西亞所有公共場所美術作品和建築作品均可。

參見:c:COM:FOP Chinac:COM:FOP Hong Kongc:COM:FOP Macauc:COM:FOP Taiwanc:COM:FOP Singaporec:COM:FOP Malaysia

由於上述許多法域中,拍攝平面美術作品而形成的照片不夠自由而不能被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另如上所述,在台灣立體美術作品的照片也不夠自由,但以兼容許可證發布的照片相較於受版權保護的完全的第三方來源的照片更為自由(參見英維方針),因而在此提議符合一定要求的照片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上傳到本地(參考了日維方針草案(施行中)):

對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美術作品的照片:

  • 被照片拍攝的美術作品受美國該物件所在地著作權法保護,並且該被拍攝物件不以兼容許可證授權或處於公有領域。
  • 被照片拍攝的美術作品在一般公眾能看到的公共場所長期設置。作為前述條件的特例,對於位於台澎金馬的美術作品,被照片拍攝的美術作品應在室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長期設置。
  • 由於該美術作品所在地的全景自由規定,該美術作品的照片不符合維基共享資源的授權要求而不能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

可以在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時上傳到中文維基百科本地:

  • 低分辨率:(需要就此討論)WP:IMAGERES對非自由圖像的分辨率要求是10萬像素,前述日維方針的要求是31萬像素。由於前述「更為自由」的論述,是否有必要對這類照片略微放寬限制?
  • 在文件描述頁使用{{全景自由}}模板,該文件同時使用兼容許可證授權。
  • 盡合理努力指明被拍攝美術作品的作品名稱和作者,作者明確反對的除外。
  • 其餘參照WP:NFCCP,在多大程度上放寬NFCCP的限制,還希望各位就此討論。

略歸納日維方針草案條件如下:分辨率長寬乘積在310000以下、使用模板標記、註明出處、只能在條目命名空間使用、使用此類照片的條目與該美術作品有密切關係、1條目最多使用3張此類照片。

日維相關文件描述頁可參考ja:ファイル:十弗駅看板.jpg模板鏈入頁面

此外,是否根據各地規定對各地分別設置條件,仍值得討論。

本案就我在共享資源前述有關台灣全景自由規定的討論提出,屆時共享資源中台灣戶外美術作品的照片可能均不再能被共享資源收錄,因而提出此案意圖避免本地多數照片不再能被展示。--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7日 (六) 06:24 (UTC)[回覆]

  • 本人發現有個別commons用戶對建築作品的定義非常嚴格,連室內建築環境也不能保留。例子如台北101大樓。本人擔心這樣的修改會讓大量目前台灣的照片會有被刪除的風險。至於上傳到中文維基百科本地,如果是維基人拍攝的話,可以參考哈里發塔的做法,使用原有像素的圖片。--Wpcpey留言2023年1月15日 (日) 14:10 (UTC)[回覆]
    對於台灣,建築外觀一直可以上傳到Commons,其著作權法第58條允許對建築外觀拍照後再行商業利用甚至售賣照片,只要不依據照片重建該建築。本次Commons的提案只會影響到台灣戶外的美術作品的照片(從允許到不允許)。至於建築室內環境,c:COM:FOP Taiwan在另一位Commons用戶修改前引用台灣智慧財產局的回覆指出,只要拍攝的建築室內環境中沒有出現明顯的美術作品即無侵權之虞。(刪除這句話也是合理的,台灣著作權法僅有戶外的全景自由,室內照片如涉及明顯的美術作品當然不能上傳,如不明顯可能可以適用c:COM:DW
    建築作品以原有像素上傳到中文維基百科的依據是維基百科遵守美國法,而美國法允許完全的建築作品的全景自由故以原像素上傳亦無問題,然而美國法中沒有美術作品的全景自由。本次提案首先意在模仿日維解決台灣美術作品的全景自由問題,如果順帶對其他中文區有所貢獻亦是最佳。在WP:全景自由中的論述及相關非自由內容利用方針下,不能上傳到Commons的美術作品只能和其他非自由內容一樣以合理使用方式上傳到本地。在Commons的全景自由政策下,只要被拍攝物品所在國和照片拍攝國二者中法律較寬鬆者允許商用的全景自由,照片就可以被上傳到Commons(當然,照片本身的著作權需要是自由的)。由於台灣著作權法第58條僅僅限制了以售賣方式利用戶外美術作品的照片,與日本法的規定一致,故提案參考日維有限制地允許這些照片上傳到本地。(在日維的方針下,對於這類照片的使用顯然比中維現在的合理使用方針寬鬆。)--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16日 (一) 14:32 (UTC)[回覆]
    參考2016年2018年2021年關聯建築物及場合空間之商議記錄,基於歷史及經驗等較難認為該案預計之改進可增進,是以廣泛關聯之標的物所面臨之風險並非其不合乎社區共識或許可條款,關鍵點是在於站務實際是否適切穩妥地對應到社區及標的物之情況。
    就如public domain在諸多實際上備受各種(語文圈)理解所反轉再反轉,public space及private space之於個案情況或聲索情況等差異,亦會左右到當期時之判讀——好比裁判結論如果是完全憑藉單一理解、不加整合既已在案之諸辨明論說,亦非遵循案例及先例等傳統與共議所得之認識,所謂避免「墮入法網」恐怕近似退無可退。
    如何界定在既已司法明晰等情下滿足合理使用等要求,而依舊有不合理地界定及使用版權限制定義或且重大地影響維基建設之目標,或許亦是一個當務之急。--約克客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02:47 (UTC)[回覆]
    已詳閱閣下所列三年的討論,其中2016年所指中國大陸建築作品的照片,Commons接受以帶建築作品署名的方式上傳(在部分情況下還有豁免);2018年所指討論涉隱私權問題而與著作權無關;2021年討論即是我上面已經回復的台灣建築室內環境問題。
    深知本案預期獲共識及執行之艱難,單純是以本次Commons台灣FOP修改及提刪為契機而提出的提案。從社群的獨立性而言本地亦無需對Commons中的動作一一回應。在本地方針下,以被拍攝的美術作品合理使用、照片以CC BY-SA等許可證上傳本就是可以的,只是照片需要符合嚴格的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提案即意在放寬公共場所美術作品照片的限制。
    另有問題在於,Commons中於台灣戶外設置的雕像的照片如被刪除,本地相關條目(如條目本身就是在介紹這一雕像)如要放上雕像的照片,??因為Commons中不能上傳而本地無法使用照片,要將他人拍攝的雕像照片以合理使用的方式上傳到本地又恐違反WP:F10之第二條,這一矛盾似乎需要討論加以解決。相關模板的鏈入頁面所展示的使用模板情況似乎顯示了中文社群對這類照片上傳方式的不了解,即使不確立新的方針,在WP:全景自由論述頁中按地區寫入相關內容似乎也是可行的。--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03:28 (UTC),自行劃線於2023年1月17日 (二) 04:31 (UTC)[回覆]
大致贊同Teetrition的提案,並作如下補充:根據基金會版權方針,各維基計劃的豁免原則方針應當考慮美國和本地維基的主要讀者所在地(對於中文維基百科即為Teetrition上方所列舉的相關中文地區)的著作權法律,故提案的限制應只限於位於中華民國和美國這兩個不存在立體藝術品全景自由的法域的立體藝術作品。而其他地區,以丹麥哥本哈根的美人魚雕像照片為例,丹麥對於戶外雕塑同樣沒有全景自由,但由於丹麥可認為不屬於中文維基百科主要讀者所在地,故該照片可在本地視作自由版權(惟不可以上傳至共享資源)。--Wcam留言2023年1月19日 (四) 16:43 (UTC)[回覆]
如果符合拍攝地FoP要求,不設置像素限制也行。--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3年1月19日 (四) 18:05 (UTC)[回覆]
@Leiem,打擾閣下,結合之前Wcam君的意見,提案可能僅會處理台灣這一中文區的問題,就拿台灣來講,因為台灣僅僅不允許「專以販賣為目的」,因而不是完全自由,所以不能上傳到維基共享資源。日文維基的做法是限制到31萬像素上傳到本地,而日本法的要求同樣是僅僅不允許「專以販賣為目的」。在這一具體情境下,不知閣下意見如何(如何設置像素限制)。--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02:31 (UTC)[回覆]
Teetrition在下認為不以販賣為目的標註cc by sa nc即可。--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3年1月20日 (五) 07:36 (UTC)[回覆]
感謝閣下回復。「CC許可證授權的限制」和「實際使用的法律限制」還是存在區別。由於維基百科的內容「自由」的定性,結合模板的使用問題,可能還是不放開到NC為宜。況且法律只是限制「販賣目的」而非所有商業目的。--Teetrition留言2023年1月20日 (五) 13:53 (UTC)[回覆]
這種情況應該可以弄個專門的模板。--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3年1月22日 (日) 16:41 (UTC)[回覆]

對於唱片專輯封面是否有必要提供互聯網鏈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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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比較疑惑的點。因為唱片本身就是可供查證的出版物,出版物本身就是有效來源,那為何還要額外附加一條互聯網鏈接來源呢? 英文維基頁在06、07年有做過兩次討論:12。共識是唱片封面不必再次額外提供互聯網鏈接來源(所以此後英文維基的唱片封面即便未提供互聯網來源鏈接,也不會再被標記提醒刪除。)。模板中的label參數(即唱片公司)就是圖片的來源方與版權方。 中文維基是否可以沿用此方針?--Andrew318留言2023年12月21日 (四) 03:05 (UTC)[回覆]

基本上同意,不可能要求一本書作為來源必須提供電子掃描版。不過為了方便查證,建議附上互聯網來源。--桐生ここ[討論] 2023年12月21日 (四) 12:24 (UTC)[回覆]
我是認為有必要,畢竟用自家掃描機掃出來的成果肯定跟串流平台上的封面不一樣,除非上傳者有本事可以無中生有生出一張封面。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3年12月22日 (五) 17:08 (UTC)[回覆]
有必要附上還是有必要強制附上。沒完全看懂意思,是指必須聲明材料來源(途徑)嗎,這我贊成。AI時代造假更容易了。--YFdyh000留言2023年12月23日 (六) 05:3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