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
外觀
此條目論述以中國大陸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規範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佈許可證或者執照的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行為。[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2條對行政許可作了如下定義: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2]
行政許可的特徵
[編輯]- 事先性
- 賦權性與解禁性
- 依申請性
- 法定性
行政許可的設定事項
[編輯]正面列舉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 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 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 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 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2]
反面排除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13條規定:」本法第12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2]
參考資料
[編輯]- ^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北京大學出版社. ISBN 9787301303573.
- ^ 2.0 2.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23-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