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羅錦離婚案
遇羅錦離婚案是中國1980年代遇羅錦離婚的案件。
背景
[編輯]1966年,紅衛兵在遇羅錦的二十多本日記中找到幾句「反動言論」,遇羅錦因此被定為「思想反動分子」,送往勞改農場勞動教養3年。1970年3月勞改農場解散,遇羅錦又被轉到河北臨西縣插隊落戶。後來她到黑龍江和一個北京插隊知青結婚,戶口得以從貧困地區遷到東北。她婚後生有一子,但3年後離婚。遇羅錦回到北京謀生,幹過農業、臨時工、保姆等工作。[1]
1978年7月,遇羅錦與北京工人蔡鍾培結婚,婚後不久,遇羅錦的戶口由東北調回北京。7月,她回到原來工作的玩具六廠上班。同年調離玩具廠,在北京市委屬下的《學習與研究》雜誌社任美術編輯。1979年5月,遇羅錦的日記問題得到平反。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大五屆三次會議通過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法提出,「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則准予離婚」。[2]
過程
[編輯]1980年4月,遇羅錦開始與蔡鍾培分居。5月16日,遇羅錦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交訴狀,提出離婚。訴狀中說:「我們除了吃飯睡覺以外,沒有別的語言。玩不到一塊,想不到一塊,說不到一塊。」
1980年9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黨春源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兩人離婚。蔡鍾培不服,上訴於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1981年1月19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原判認定「草率結婚」和「婚後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與事實不符,決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1月28日,朝陽區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經法院的調解工作,雙方最終同意調解離婚。
在當時的中國,離婚被認為是道德禁忌,自中國共產黨建政以來,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就離不成,有無數拖達二十多年離不成婚的社會名人及普通老百姓。遇羅錦的離婚案公開,在當時引起激烈反響。北京著名雜誌《新觀察》與上海著名雜誌《民主與法制》共先後討論了一年,各方觀點針鋒相對。新華社內參發表文章《一個墮落的女人》,並將對遇羅錦在道義上被判了「死刑」的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朝陽區人民法院核准的離婚判決書,登上了從未登過個人私隱的《人民日報》。朝陽區人民法院最初的一審時同意公開討論的審判長黨春源(在未正式判決時,他就發表了《我為什麼要判他倆離婚》為遇羅錦辯護),被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判為不遵紀守法,被剝奪職業,降職為在區法院裏打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