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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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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官,或稱副官附員,簡稱為「附」,是一種舊式軍隊的軍官士官職位,流行於昔日的法軍德軍,後傳至全世界,現今各地已經廢除殆盡。等編制之部隊,稱「附屬官」,簡稱「團附」、「營附」、「連附」、「排附」等。司令部集團軍軍團等高級單位,稱為「附員」。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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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官」起源於法軍的「adjudant-major」,直譯為「營長(少校)助理」,由上尉擔任,直接執行上級命令,並負責訓練教育、操演、紀律和內務等各種事務。1811年10月14日,拿破崙發佈敕令,法軍每個戰列步兵團或輕步兵團團部必須有一位上尉銜「adjudant-major」。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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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年大日本帝國陸軍參謀本部出版日法德英荷文對照的字典《五國對照兵語字書》,把「adjudant-major」譯作「聯隊副官又大隊副官,相當大尉副官」。1911年,日本《千九百十一年改正佛國将校野外必携[1]採取了不同譯法:「adjudant-major」譯作「附」,有「聯隊附」或「大隊附」等;「adjudant du régiment/de bataillon」譯作「副官」。舊日本軍亦有「參謀本部附」等職。自衛隊成立後,則有「幕僚監部附」、「○○隊附」等職。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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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地區各國把「adjudant-major」這個軍職,對譯為「Regimentsadjutant」(團部附)和「Bataillonsadjutant」(營部附)。

清末新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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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新軍北洋政府時期軍制,各支部隊各級長期不設副職,但有類似附屬官的「協行官」、「督隊官」、「教練官」等編制。

晚清新軍在營級設「督隊官」,沿襲為「營附」。晚清新軍在團(標)這一級設「教練官」,薪水為白銀100兩,沿襲為團附。「協行官」不詳,應是排(哨)、班(棚)等單位的。

閻錫山回憶錄稱:[2]

我回晉之初,被派為山西陸軍學校教官;越三月,升任監督。旋為實際掌握新軍,以種種努力,獲調山西陸軍第二標教練官(中校團附);一年後,升任標統(團長)。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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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中華民國開始實行新軍制,正式在步兵團編制表中設團附軍官一、中尉副官一、營附騎兵軍官二。例如1921年組建的大元帥府警衛團,設中校團附李章達、少校團附鄧定遠

國民革命軍北伐結束後,效仿德軍將主管作戰訓練的參謀或助理官稱為附屬官,簡稱為「附」,故有「連附」、「營附」、「團附」等,在不設置副手的情況之下,附屬官在主官陣亡或離職時,可接替主官的位置,繼續戰鬥。國民革命軍在步兵團、騎兵團設中校、少校團附各一員,在炮兵團設中校團附一員,如李天霞擔任軍政部陸軍編練處第三團團附。而當時軍、師級部隊都已經有副軍長、副師長等職,故不能簡稱「軍附」、「師附」,而稱「軍部附員」、「師部附員」。

中國抗日戰爭後,國民革命軍增設副團長,但仍設團附。1940年版《陸軍軍官服務綱要》中,設團附、團副官、營附、營副官,具體規定如下:

團附之職務

  1. 團附秉承團長之命令,擬定本團之訓練教育一切計劃事宜。
  2. 團附輔佐團長,整理本團之軍紀風紀,並幫同處理團之一切業務。
  3. 團附監督指正各營之訓練教育,督促其按所規定之計劃施行;並對各營之內務裝械之經理差視指導,使之整齊一致。
  4. 團附監督本團各官佐,確實遵守法令,忠勤盡職。
  5. 團附秉承團長命令,擔任野外演習動員籌備等計劃。
  6. 團附輔佐團長,進行或改善軍官團之教育,並擬具軍官團之教育計劃。

團副官之職務

  1. 團副官掌管命令、報告、日記、公文之傳達及收發事宜。
  2. 團副官將每日團內之事件擬定處理辦法,請示團長施行。
  3. 團副官保管本團之圖書器材機要文件關防門照車船票證護照公出證並消耗品兼嚴限共出納。
  4. 團副官管理本團兵舍、陣營、器具、馬匹之餵養衛生。
  5. 團副官秉承團長之命令,兼理軍官團一切事務。

營附之職務

  1. 營附按照團附職務之規定,處置營之一切事務。
  2. 營附擔任本營人馬一切之教育管理。
  3. 營附秉承營長命令,處理人事公文及營內裝械器材及一切教育用品及給養之分配事宜。
  4. 營附秉承營長命令,擬具本營之一切進行及改善計劃。

營副官之職務

  1. 營副官之職務按照團副官之規定,幫同營附處理營之一切庶政事宜。
  2. 營副官秉承營長命令,隨時查視各連準尉官之業務,加以指導,而報告於營長、營附。

現今在中華民國陸軍常常會尊稱資深士官(上士或士官長)為「排附」,意即本排的附屬官,而士官督導長則會被尊稱為「老欸」,表達對其資歷的尊重。部分士兵會將「排附」誤以為是「排副」,而誤把「排附」當成副排長之意。中華民國海軍艦艇單位依各工作班名稱,稱工作班之士官長為「○○附」,意即本工作班的附屬官,如砲械工作班「砲械附」(砲械士官長)、雷達工作班「雷達附」(雷達士官長)、射控工作班「射控附」(射控士官長)、損管工作班「損管附」(損管士官長)等。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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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官在美國可以代表軍隊的主要參謀,即行政官或人事官的角色,而指揮官也會透過副官接收訊息和發佈軍事命令。

美國各州國民警衛隊的軍事首長也會被稱為副官,這個術語的使用反映了美國的早期歷史,每個州都擁有自己的主權,包括維持軍事力量的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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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911年改正法國軍官野外指南》
  2. ^ 阎锡山回忆录. 三晉出版社. ISBN 978-7545703757 (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