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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刪除方針/存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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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就有疑惑,要是有人故意破壞豈不「得不償失」,現在好了,原來可以重新恢復頁面的。

本頁的語法問題:

本頁最後一節有如下幾處不大符合語法的句子:

  1. 不要把一個有發展潛力的兔尾巴提交刪除,而把沒有意義的條目提交刪除。
  2. 不要把原內容的條目提交刪除,而是用外部連結的方式,並註明兔尾巴。
  3. 不要把帶有傾向的文章提交刪除,而在文章上部註明「中立性有爭議」。

我認為,以上三句都應該在「而」字之後加「」字。望接納。

Burea 10:58 2004年8月21日 (UTC)

疑似侵權?

不要把尚未證實為侵權的文章提交投票刪除,僅僅是懷疑侵權就提交投票刪除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至於已經證實為侵權的條目應該提交到侵權刪除,而非投票刪除。

上面一段似乎有問題。提交到刪除投票/侵權正是為了證實其侵權行為,只不過放到那裏的條目已經被找到了原始出處。而放在投票刪除中的,只是從內容和排版上有所懷疑,但是沒有找到原始出處。這些都是為了證實侵權行為,而不是已經證實。--百無一用是書生 (Talk) 16:24 2004年10月15日 (UTC)

疑 似侵權應該怎麼處理?文章疑似侵權、圖片疑似侵權兩者的處理方法有無不同?之前發生過有使用者因為管理員在他所寫的條目中以"疑似侵權"為由而放了 vfd,兩人吵了起來,後來這個管理員也離開維基了。我認為這件事有討論的必要。我的看法是:不要把尚未證實為侵權的文章提交投票刪除(vfd),僅僅是 懷疑侵權就提交投票刪除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至於已經證實為侵權的條目應該提交到侵權刪除(copyvio),而非投票刪除(vfd)。請大家討論。--虎兒 (留言) 16:27 2004年10月15日 (UTC)

我主要的意思是:我們要考慮寫的人的感受。今天我寫了一篇東西,卻因為我寫的很好,很有專業水平,卻因為看起來不像是我自己寫的,就被提交到投票刪除,理由是懷疑侵權,怎麼叫人不生氣?我要怎麼證明自己的清白?我要怎麼舉證我不是抄來的?這完全不符合舉證的法則。--虎兒 (留言) 16:33 2004年10月15日 (UTC)
要怎麼才能讓語氣和緩一點,不要再發生上次那種憾事,請昭哥三思。--虎兒 (留言) 16:58 2004年10月15日 (UTC)

刪除守則好不清楚

我覺得對於一個想了解刪除的人來講,太複雜了。應該把條理理清,應該分為管理員刪除守則,和刪除投票議事程序。 如果大家同意,我就準備着手改進了。

請參看Wikipedia:管理員刪除指導--百無一用是書生 () 02:49 2005年6月10日 (UTC)

無內容的條目一定要刪除嗎

比如在無內容條目中加入其他語言的連結,為以後搜索到這個頁面的人預留了這些便利。有刪除的必要嗎? 百科全書可否為將來的條目預留空間嗎,難道刪除創建的條目一定可以提升質量嗎? 從條目的創建到最終完善肯定式有很多人在做的,將不完善的條目刪除,我看不好吧

Ksyrie 01:02 2006年1月7日 (UTC)

投票結果的處理裏面存在問題。

引自方針內容:投票結果 在7天之後,管理員根據討論結果作出是否刪除的決定。對於提請刪除沒有意見或者不同意見持平時,則不作出決定,一直等到至少有一個人提出了意見或者某一個意見達到了大多數(例如2/3),才能夠做出決定。我認為這裏的大多數不是針對某一個意見,而是針對刪除意見的,提議修改成:投票結果 在7天之後,管理員根據投票結果決定是否刪除。如果支持刪除的意見達到絕對多數(2/3以上多數)或共識,則進行刪除,否則予以保留。如果投票結果處於臨界狀態(支持刪除的意見剛好佔總投票的三分之二),則繼續討論,直到臨界狀態被打破,才能夠做出決定。此修改的意義在於刪除的支持要比保留的支持多一倍,條目才能刪除。也就是保證刪除決定是達成共識的。-無名無形 01:02:17 2006年4月19日 (UTC)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歸檔

關於刪除投票頁

  1. {{delh}}和{{delf}}是不是只把投票內容括起來、讓三級標題不摺疊更好些呢?否則這樣無論是查找搜索還是從目錄定位都不可能,但顯然有這樣的需要。
  2. 過了投票期的積壓投票是不是應設立保留、刪除外的第三種情況:無共識,這樣可以方便時機合適時,有維基人再次提請,同時也方便管理員的工作。
  3. 最近有不少首次上傳圖片都使用了{{delete}},顯然不是上傳者的本意。是新手的錯誤還是系統的不友好?

 fdcn  talk  2006年05月2日03:27 (UTC+8 11:27)

  1. 但可以怎樣做呢?請教下閣下這位模板高手。
  2. 至於定立「沒有共識」的討論結果,我絕對贊同這個建議,這可以減少具有爭議性條目被刪除的機會。至於刪除的界限應設定在刪除及保留票的三分二或以上,這是英文版中有關的做法。
  3. 或者可能是模板的問題吧,又或者新手對這裏的操作不太認識?--Shinjiman 03:36 2006年5月2日 (UTC)

 fdcn  talk  2006年05月2日07:56 (UTC+8 15:56)

    • 關於3,我個人認為,如果是新手,估計也不一定懂的到這裏來回答問題;如果不是新手,那麼多半也不會犯這種錯誤。所以我覺得你應該看看有誰在犯這種錯誤,直接通過對話頁和他溝通了解,才是上策。--地球發動機〠✆ - ✉✍) 13:01 2006年5月6日 (UTC)

關於積壓投票的「無共識」處理,我希望寫入Wikipedia:刪除守則的投票結果一節中。無共識處理,即管理員不作為,暫維持現狀,但不代表對現狀的認可,把爭議留給各方繼續討論,以達成共識。這也意味着可以由任何維基人再次提出相關請求。其實應由爭議方專門提起討論或投票,時機成熟時再提起刪除請求比較有效率。請大家表達意見。— fdcn  talk  2006年05月10日01:38 (UTC+8 09:38)

如果缺少刪除的共識,我覺得應該默認為「保留」。有的時候長期討論或維持現狀,可能也不會有結論。所以逾期無果,規定一個default value應該會好一些(這個默認值採「保留」比較好)。我仿照英文,做了一個{{oldafd}},可以放在有關條目的討論頁頂部,或許方便日後查引、討論。
同意{{delh}}和{{delf}}放在三級標題之內。(我以前的做法也有失誤)。--roc (talk) 04:17 2006年5月10日 (UTC)
喔,已經有{{Vfd-kept}}。--roc (talk) 04:22 2006年5月10日 (UTC)
但對爭議相持的頁面使用保留,會讓爭議方有維基支持保留的誤解。並且,為維護刪除投票的權威性,有處理結果的投票不提倡再行提出刪除請求,這對無共識的條目是個尷尬。並且,無共識的處理也是commons所採用的。— fdcn  talk  2006年05月10日04:28 (UTC+8 12:28)
其 實我覺得如果去留意見相當,應該是保留的;當然這種「默認保留」的確不應跟「共識保留」混淆。維持已有處理結果(尤其是近期,如半年之內)的權威性,是相 當重要的(這樣人們才會認真討論、並尊重結論)。所以如果一個問題短期內被重複提出,其他人可引述近期的討論結果(共識刪除,或共識保留),即可提前終止 討論;而對於「默認保留」的情況,因為沒有近期共識可以引述,大家可以繼續或重新討論。感覺長期維持一項少有交流、亦無結論的討論(讓人想起現實政治中的 那個有關統獨的「維持現狀」),對早期意見或者新來意見或許都不太公平,他們之間未曾交涉過,早期意見很可能不能留意新來意見,而新來意見要背負早期意見 的計票包袱。所以,總體上,我仍傾向在一定延期(如一個月)、並且交流大體停止後(如一週)關閉討論,但對於「默認保留」的情況,容許在一個短暫平靜期後 (如兩週)提出新一次討論。--roc (talk) 03:47 2006年5月13日 (UTC)
注意到你也區分了兩種保留的不同,我認為我們並沒有本質區別,「無共識」做法與你的默認保留在執行上並無二致,只是我們選擇的名稱不同。只是我覺得,默認的保留,該名稱承擔了不必要的解釋負擔。— fdcn  talk  2006年05月13日10:11 (UTC+8 18:11)
我再看了看上文,看來是我沒說明白,我的提議也要求關閉投票的,這可能是你誤解了的地方,你可以看看我對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2006年4月17日#九龍塘站 (地鐵)、九龍塘站 (東鐵)的處理。— fdcn  talk  2006年05月13日10:16 (UTC+8 18:16)
那就用比如「因無共識而默認保留」或類似的名稱?對,其實我們的意見本質是相同的。看起來其他人也沒有異議,就請fdcn兄將有關規則補充到Wikipedia:刪除守則吧。--roc (talk) 23:40 2006年5月15日 (UTC)

準備寫時,發現還有一忽視之處,對無共識保留,得有一個明確的最短和最長期限,多長合適?ROC:最短交流討論停止一週至最長一個月?— fdcn  talk  2006年05月18日05:35 (UTC+8 13:35)

對不起,最近我的網絡連接出問題。或許可以這樣:
刪除投票討論到達常規期限(現在是一週)時,若既無「刪除共識」亦無「保留共識」,則判定為「無共識」,條目或圖片暫先保留,討論列入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積壓投票,討論應予繼續,並在下列日期最早者予以關閉:
  • 該項刪除投票討論已開始足五週;
  • 最後一次意見發表已逾一週。
關閉方法:若有「共識刪除」或「共識保留」,則跟正常共識情況一樣處理;若仍無共識,結論確定為「無共識」,並在有關條目、圖片、模版等討論頁添加{{vfd-kept}}及結論「無共識」。
有共識的刪除投票結論,除非情形有特別改變,六個月內不應再次提交刪除(但可以提交「刪除檢討」或稱做「刪除覆議」)。無共識而保留的結論,可以在關閉討論一個月後,並提出新的理由後,再次提交刪除。
「共識」是指大體共識,由管理員判斷,通常是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見相同,但不包括惡意投票,例如分身。
臨時想的,很可能有不周全之處,可以討論訂定細節,或者試行後修訂。--roc (talk) 01:15 2006年5月24日 (UTC)
一直沒有回應,不好意思。同意上述的意見,只有這二點:無共識保留的條目,個人感覺應當允許隨時再行提交;對共識處理之後的保持權威不被反復提交的時限,下方另有討論在進行。— fdcn  talk  2006年05月26日00:40 (UTC+8 08:40)

投票頁面關閉的適用規範

昨天與User:用心閣等人討論了刪除投票的關閉(即用{{delh}}{{delf}}括起)應有什麼要求,大家初步枚舉出一些情形,這裏提交討論,以期寫入相關指導。可以在下方補充修改。— fdcn  talk  2006年05月11日09:04 (UTC+8 17:04)

關閉投票的適用

關閉投票指投票內容用一對{{delh|處理結果}}{{delf}}括起來,投票內容在頁面折疊隱藏。多數情況下,刪除投票在投票期結束並處理後關閉,但也有提前關閉投票的情形。所有關閉情形採取枚舉,非以下枚舉的情形不得應用關閉投票。

  1. 投票結束並已處理。
  2. 被轉快速刪除並由管理員執行了快速刪除,沒有執行快速刪除前不可關閉投票。
  3. 證實侵權,移動到侵權投票。
  4. 刪除請求判定無效:
    1. 由ip用戶提交的請求。
    2. 重複提交的投票。
    3. 已處理的有共識結論的投票刪除請求,在二個月內,並且沒有新的合理理由下又再次提交。
    4. 應在維基共享資源提請的刪除。
    5. 大多數人都可以判斷出的顯著不合理請求。(比如曾發生的滿洲國香港條目的刪除請求)
  5. 提交理由消失:
    1. 非中文條目已經翻譯或開始翻譯超過10%或500字節。
    2. 小小作品已經達到小作品以上標準。
    3. 不可驗證條目已補充來源,管理員驗證後關閉。
    4. 懷疑侵權條目提供令人信服的版權來源。
    5. 提議者撤銷請求,並且無反對票。

關閉投票時,請在關閉標籤{{delh|處理結果}}中體現以上情形。

討論

  • 是啊,這個技術手段運行了一段時間,但是一直沒有對應的方針或導引,希望能夠討論完善上面的內容,最後更新到方針頁面中。--用心閣(對話頁) 10:18 2006年5月11日 (UTC)
  • 其中第四條「刪除理由不成立」這個好象不好執行。誰有權力作出判斷?管理員?我建議給一個明確的標準,比如:有五票保留,沒有票刪除,則自動取消該刪除提議。-無名無形留言) 12:08 2006年5月11日 (UTC)
    我反而認為你的辦法對有爭議的條目是負面的。請你仔細看看該條款,這一條的限定其實是非常嚴格的,當初討論就是為了避免讓人做主觀判斷時出錯而斟酌了字詞。首先這個判斷要求是大多數人都可以做出的,並非僅僅個人認識;其次要求該請求不僅僅是不合理,還要非常顯著,這不是有爭議的請求能滿足的,非常顯着意味着該請求毫無道理,沒有任何相關政策和共識可以支持該請求,一旦該請求有合理的任何質疑,就不是顯著不合理了。我想,這樣的情況很少,往往是新手或搗亂者才可能提出這樣的請求,比如大陸用戶要求刪除中華民國條目這樣。— fdcn  talk  2006年05月11日12:51 (UTC+8 20:51)
    如果有助理編輯及以上的用戶對判定請求無效提出質疑,本身就宣告了該請求並非多數人可判斷的顯著不合理,當然就得移去關閉標籤以開放該投票。我們應當假定這麼一點:任何因本條去關閉投票的有投票資格維基人不會願意該情況下做出一個錯誤判斷而臉上無光。— fdcn  talk  2006年05月11日12:58 (UTC+8 20:58)
    我的問題是誰有權力作出這一「顯著不合理」的判斷?任何人?助理以上編輯?還是管理員?-無名無形留言) 23:14 2006年5月11日 (UTC)
    有投票資格者,即見習以上編輯,你看怎麼樣?— fdcn  talk  2006年05月11日23:31 (UTC+8 07:31)
    好,我支持。沒問題了。-無名無形留言) 00:19 2006年5月12日 (UTC)
    如果改為見習編輯(原來說是助理編輯),可能會有一點問題,比如在「顯著不合理」的判斷上會造成爭議。不過可以先試試看,如果情況嚴重,再進行修改(提高門檻)。-無名無形留言) 12:16 2006年5月12日 (UTC)
    我是相信wp:假定善意的。 況且維基百科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人人平等,這意味着我們相信即使是未登錄用戶,也有基本的判斷能力。之所以不能把條件降到任何人包括未登錄用戶,只是爲了 防止某些惡意的破壞。而爲了防止這點我相信見習編輯的門檻已經足夠的高。因此,我覺得如果真的在判斷上出現爭議,即使是見習編輯提出的,也應該得到考慮從 而重開討論。--地球發動機〠✆ - ✉✍) 14:01 2006年5月12日 (UTC)
    理解並(+)支持。-無名無形留言) 15:26 2006年5月12日 (UTC)
  • 「應在維基共享資源提請的刪除」判定無效我吃不準是否應當。另外經常因「提議者撤銷請求」關閉的情況我認為不應當,其它人已投刪除票的豈不是被一票否決了?應當適用提交理由消失。— fdcn  talk  2006年05月11日14:54 (UTC+8 22:54)
提議者撤銷請求 需要無反對票,或反對者全部改變意見方可實施。「應在維基共享資源提請的刪除」可以具有一定的廣告意義,促使在共享有賬號的維基人到共享去投票或提議刪除。因此建議保留2—3天後關閉。--地球發動機〠✆ - ✉✍) 16:27 2006年5月11日 (UTC)
本討論已經結束,此請求應在維基共享資源提出。請不要對這個存檔做任何編輯。
這樣關閉呢?— fdcn  talk  2006年05月11日23:00 (UTC+8 07:00)
(+)支持,應該沒什麽問題了。--地球發動機〠✆ - ✉✍) 09:50 2006年5月12日 (UTC)

「近期已處理的投票刪除請求,在沒有新的合理理由下又再次提交。」近期如何判斷?多長時間算近期?另外,所有關閉情形採取枚舉,非以下枚舉的情形不得應用關閉投票。這個有些不妥,誰也無法判斷是否所有情況都能包括在內--百無一用是書生 () 11:25 2006年5月12日 (UTC)

  • 近期的準確定義由你來建議好,你處理時間長。至少,讓一個刪除投票剛進行完又提出肯定不行。
  • 關閉投票是要慎重的,還是枚舉好,以防濫用。我不知道有什麼新的情況緊急到非得在7天的投票期內必須提前關閉。
 fdcn  talk  2006年05月12日11:38 (UTC+8 19:38)
  • Shizhao, 我覺得近期可以定在15-20天左右,這可以明文寫入。 對於以下情況以外的,有可能遇到爭議,還是不要關閉吧。如果以後有了新的適用情況,再修改方針比較好。--用心閣(對話頁) 15:15 2006年5月12日 (UTC)
  • 第4.3條,近期可以長一些,比如「最近三個月(或六個月?)已處理並有共識結論的投票刪除請求,在沒有新的合理理由下又再次提交。」?--roc (talk) 06:26 2006年5月13日 (UTC)
    我先取個中值——二個月。個人意見是三個月。— fdcn  talk  2006年05月13日14:35 (UTC+8 22:35)
我覺得這一條不應該限制死,也就是說重複提議刪除是保留條目的重要理由之一,但不應該成為強制結束刪除投票的根據。至於多長時間,倒是次要的。-無名無形留言) 02:10 2006年5月15日 (UTC)
對於已經投過票或者發表過意見的,意味着他們已經看過有關各方的理據,短期內重新投票顯得無理。但如果是無關人士重新發起投票,時間可以短些都無所謂。當然這個檢驗起來就更困難些,但錯誤的決定很容易被他人修正,因此不應成爲大問題。--地球發動機〠✆ - ✉✍) 14:09 2006年5月19日 (UTC)

關於提出刪除請求的資格

因爲刪除投票的資格已經出了差錯,在此我們還是應該達成一些共識。對於「提出刪除請求的資格」在投票頁面並無相關內容。執行中,常有人因此關閉一些投票請求。在此表達一下意見。

  • 對於刪除投票的提出資格,以不提出過高要求爲宜。因爲可能有一種情況是其他語言的維基用戶提出,他可能認爲中文維基的某圖片或條目內容侵權。但因爲中文不是他的母語,因此他一般不會在中文維基有足夠的貢獻以獲得投票資格。因此,我建議提出投票的資格修改為登錄用戶。
  • 對於關閉由見習編輯以下用戶提出的刪除請求,建議要在沒有刪除票的情況下進行,且最快也要保留2日。
  • 無論資格是什麽,在投票頁面應當有非常明確的説明,讓新人也知道自己的資格。

--地球發動機〠✆ - ✉✍) 06:32 2006年5月13日 (UTC)

關於投票資格,一直是按照見習編輯的資格來進行的,投票人資格在Wikipedia:刪除守則中規定了投票人的資格:

一個用戶的投票在下列條件下應該認為有效:

  • 在投票前已經至少參與維基計劃一個星期;
  • 至少進行過25次非細微修改的編輯

頁面的最初作者不需要滿足上述要求,但是只能投一票。

事實上,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以模板標籤的形式明確規定為見習編輯:

刪除投票和請求」正在進行投票,歡迎您提供意見並參與投票。投票者只能投一票,必須留下簽名,並至少為維基見習編輯,但原作者不在此限。

也歡迎您參與其他進行中的投票。投票完結後請移除此模版,到Wikipedia:投票中改變投票狀態並將條目加上「[[Category:已完成的投票]]」。

由 於提議人本身代表一刪除票,所以,提案人的資格也按照投票資格執行。由於這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所以提案人建議為登錄用戶應當討論並明確。我認為如果通過 這個辦法,那麼提議人的刪除票不能設為默認,無投票資格的提案人不能認為有一刪除票,即要求所有有投票資格的提案人也明確投票。同時更新{{invoting}}和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以描述更明確。
注意到地球發動機發言「投票頁面應當有非常明確的説明」,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下每天的投票子頁面也應當註明,可以考慮在每日子頁面頂部加「<noinclude>{{invoting|常}}</noinclude>」(加noinclude不會影響主頁面的顯示),只要大家是通過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頁首的的新建今日投票鏈接建立,這些文字是可以自動完成的。— fdcn  talk  2006年05月13日09:54 (UTC+8 17:54)
請大家就提案人資格表達意見,這涉及上面關閉投票情形4.1是否合理。— fdcn  talk  2006年05月13日14:42 (UTC+8 22:42)
我 想fdcn兄有所誤解。我指的並非投票資格缺乏説明;這個説明是相當明確的。缺乏的是對於提出動議者的資格要求。之前曾經有IP用戶提交刪除,被快速關閉 的事情發生。但是我看了好多遍頁面,都看不到這個説明。對於投票人的資格,我並沒有意見;見習編輯的要求是一個合理的折衷。但是我建議允許登錄用戶提交刪 除。--地球發動機〠✆ - ✉✍) 17:06 2006年5月13日 (UTC)
再補充一下,如果允許沒有投票資格的人提出刪除動議,那麽計票的時候就不能記入發起人的這張刪除票,這跟發起人具有投票資格的情形不同。--地球發動機〠✆ - ✉✍) 17:12 2006年5月13日 (UTC)
上面打錯,已改回提案人。— fdcn  talk  2006年05月14日00:50 (UTC+8 08:50)

現在我正式提出三種選項供討論,請大家發表意見:--地球發動機〠✆ - ✉✍) 02:07 2006年5月14日 (UTC)

選項

  • 選項一,任何人均可發起刪除投票,包括IP用戶。
(-)反對這一個,下面兩個我都(+)支持。— fdcn  talk  2006年05月14日05:51 (UTC+8 13:51)
    • 支持。刪除投票是幫助我們找到不符合維基百科規定的條目,人多就看的多。--用心閣(對話頁) 10:44 2006年5月15日 (UTC)
  • 選項二,只有登錄用戶方可發起刪除投票。
(+)支持,我推薦這個選項 --地球發動機〠✆ - ✉✍) 02:07 2006年5月14日 (UTC)
(+)支持。鼓勵用戶註冊。-無名無形留言) 22:03 2006年5月14日 (UTC)
(+)支持。--百楽兎 02:41 2006年5月15日 (UTC)
(+)支持。--眼鏡虎 (討論|貢獻) 04:32 2006年5月15日 (UTC)
(-)反對。現在開分身的用戶有增加的趨勢。個人擔心有人開分身灌票--阿儒 | 這裏泡茶 04:53 2006年5月15日 (UTC)
支持。發起投票現時不必擔心太多(若今後有問題,可再限定)。--roc (talk) 23:46 2006年5月15日 (UTC)
(+)支持,感覺中文維基某些資格標準越訂越高了。--Jasonzhuocn...._交流 18:29 2006年5月21日 (UTC)
(+)支持,好像在某些刪除討論中,很多很久前已經開通,但仍未有「見習編輯」身份的用戶,是沒有理由禁止他們的投票。始終覺得現時在中文維基的投票制度顯然被維基榮譽「標籤化」了。正因為此,我反對將投票制度與維基榮譽互相掛鈎。另外,要知道哪些用戶是新手的修改,請參閱Special:Contributions/newbies。--Shinjiman 09:04 2006年5月27日 (UTC)
  • 選項三,發起刪除投票者須有見習編輯以上身份。
(+)支持。--阿儒 | 這裏泡茶 04:53 2006年5月15日 (UTC)

意見及討論

以上如無變化,一週後,將把投票人資格、關閉投票、無共識保留寫入相應的政策中。— fdcn  talk  2006年05月18日05:38 (UTC+8 13:38)

  • 移動結束

建議建立新方針:「儘量不刪除」原則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近來維基百科上的刪除有點濫,個人提出以下新原則。

與傳統百科全書相比,維基百科最大的缺點是其資料很容易編輯,刪除。這是優點也是缺點。換句話說,維基百科的資料的「穩定性」遠遠不如傳統百科全書。

由於維基人的良莠不齊,容易修改就會出現「破壞性」編輯,刪除。

破壞性編輯

維基百科任何人都可以編輯﹐這是維基的優點﹐但也是最大的缺點﹐因為網上各色人等良莠不齊﹐會出現破壞性編輯。

維基百科成立的宗旨是收集世界上所有知識﹐維基百科的最主要的用處就是查找資料。破壞性編輯指的是不利於維基百科宗旨的編輯。

進行破壞性編輯者﹐有者是故意﹐有者是無心的。

破壞性編輯可分三大類﹐破壞性添加破壞性陳述破壞性刪除

破壞性添加

即添加符合維基百科刪除條件的新條目或內容。有以下情況。

(一)惡作劇:故意添加符合刪除條件的內容。對條目進行破壞﹐以達到其搗亂的目的。

(二)地域、政治、民族傾向因素:因為地域、政治、民族傾向的原因,加入大量不中立的宣傳、謊言。

(三)個人喜好因素:因喜歡某些人物﹐事物﹐而加入不中立的內容。例如喜歡一明星﹐就加入對此明星沒有根據﹐不中立的宣傳﹐謊言﹐讚語等。

(四)個人智力學識問題:由於對要編輯的條目認識不足,加入大量符合刪除條件的新條目或條目內容。

(五)網友之間的私人爭執﹕由於私人的爭執﹐故意添加符合刪除條件的內容﹐意圖搗亂對方的貢獻。

破壞性陳述

條目或條目內容並不符合刪除條件﹐但陳述卻艱辛難懂﹐不利於維基最主要的功能-「查找資料」。有以下情況﹕

(一)故作高深﹕為了顯示自己高深﹐故意不用簡單的陳述方式﹐或用生僻字眼﹐或故意藏頭漏尾﹐或以不符合中文習慣的陳述方式﹐令人難以讀懂﹐以示高深。

(二)認為歐化句子高貴﹕中文有本身的句子結構﹐行文習慣﹐但有些人認為歐文很高貴﹐高級﹐用歐文的句子結構﹐行文習慣來寫中文﹐結果令人難以閱讀。

破壞性刪除

把並不符合刪除條件的條目或內容刪除﹐有以下情況﹕

(一)惡作劇:故意大量刪除條目內容。對條目進行破壞。以達到其搗亂的目的。

(二)地域、政治、民族傾向因素:因為地域、政治、民族傾向的原因,刪除其認為「政治不正確」或「污辱了某民族﹐地域」的資料。

(三)個人喜好因素:刪除其不喜歡的資料。例如某人不喜歡某明星,就刪除對某明星有利的資料等。或者有病態的「刪除快感」喜好。

(四)不重視,尊重條目內的資料:在編輯時,由於不尊重,隨意把合格的資料刪除。

(五)個人智力學識問題:重要的資料當成不重要,沒有侵犯到中立性的資料當成侵犯中立性,結果把大量符合條件的資料刪除。

(六)網友之間的私人爭執﹕由於私人間的爭執故意刪除對方的貢獻。

「儘量不刪除」原則

維基百科的宗旨就是收集知識,其主要作用就是查找資料。「刪除」﹐無論是刪除符合或不符合「刪除條件」的條目或內容﹐都意味失去資料。「儘量不刪除」原則就是為了更好的進行維基百科的宗旨「收集世上所有知識」而設。另外「儘量不刪除」原則也能某程度的避免破壞性刪除

「修改」比「刪除」更有利於維基的發展

面對符合「刪除條件」的條目或內容。最好的手段是「修改」﹐即修改陳述﹐加入正確的資料﹐及刪去無法補救的內容﹐「修改」會為維基留下很多資料。而單純的「刪除」﹐雖然能夠維護維基的素質﹐卻也失去很多資料﹐因此對維基來說﹐單純的「刪除」並非最好做法。

「儘量不刪除」心態

由於了解到「刪除﹐就意味失去資料」及「修改比刪除更有利維基的發展」。所以要把「刪除」當成最後手段。當在編輯現有條目時﹐要抱着「儘量不刪除」資料的心態進行。面對符合「刪除條件」的條目﹐內容﹐也要抱着「儘量不刪除﹐能不能以修改陳述的方法﹐來保存資料」的心態處理。

「儘量不刪除」原則並不反對現有的「刪除條件」

「儘量不刪除」原則並不反對已經達成共識的「刪除條件」。而是因為了解到「刪除﹐就意味失去資料」及「修改比刪除更有利維基的發展」﹐鼓勵維基人用「修改」﹐為維基增加條目﹐資料。

具體操作

刪除」可分為二種﹐條目刪除內容刪除「儘量不刪除」原則將依不同情況﹐設計不同的具體操作方式。

條目刪除

條目刪除指把整個條目刪除。

現有條目刪除刪除條件有七種﹕內容錯誤文不對題不重要侵權無法證實原始研究不中立。考慮到維護維基百科的素質﹐「儘量不刪除」原則並不反對刪除犯有這些「刪除條件」的條目。但為了減少「刪除」為維基帶來的資料損失。「儘量不刪除」原則鼓勵維基人做出以下補救。

內容錯誤文不對題

  • 鼓勵維基人﹐尋找正確的資料﹐取代錯誤的資料﹐以增加維基的條目。文不對題的條目內容更可移動到相關條目。

不重要無法證實原始研究

  • 這些條目內的資料並非維基所需﹐留之無用﹐必需刪除。但依「儘量不刪除」原則﹐最好是討論﹐查找清楚才刪除。

侵權不中立

  • 此二種其實只是陳述有問題﹐資料並無問題﹐鼓勵維基人修改陳述﹐為維基增加條目﹐保留資料。
內容刪除

內容刪除是指現有條目內容的刪除。

為了避免破壞性刪除﹐建議各維基人要多用Special:WatchlistSpecial:Recentchanges注意各條目的刪除資料行為﹐尤其是大量刪除行為。例如我之前一度發覺馬來西亞華人公會被人無故刪除大量資料,或由於條目較為「冷」而沒人發覺阻止,差點讓可能是因為「政治性因素」而發生的破壞性刪除事件得逞。

為了避免刪除為維基帶來的損害﹐「儘量不刪除」原則設唯一以下規定。

(做法一)刪除任何資料必須在「討論頁」提出理由﹐及在「編輯摘要」註明其刪除內容﹐以利其他維基人證實、查找

對於符合刪除條件的內容,在「儘量不刪除」原則下,鼓勵做如下處理。

(一)錯誤資料:必須進行(做法一),然後刪除。

(二)與條目無關:儘可能移到相關條目,而非完全刪除。若不想做﹐在討論頁提出要他人進行的要求﹐進行(做法一)後﹐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或隱蔽。

(三)「不重要」資料:在討論頁討論後﹐必須進行(做法一)後刪除。

(四)侵權:侵權其實只是陳述方式侵權,資料並沒有侵權,最好的做法是修改陳述方式,保留資料,當然有些文章修改起來很複雜,若暫時沒有人願意做﹐可在討論頁提出要求﹐進行(做法一)後刪除。

(五)無法證實:可用{{TransH}}技術暫時隱蔽,進行(做法一)後刪除。或註明資料沒有證實。當察明資料錯誤時當進行(做法一)後刪除。

(六)原始研究:在討論頁討論,證實後進行(做法一)刪除

(七)中立性有問題﹕無需完全刪除﹐中立性有問題其實只是陳述有問題﹐把資料留下﹐陳述方式改成符合中立性即可。而有些非中立性句子缺乏資料﹐例如「陳水扁是王八蛋」﹐「毛澤東是惡魔」等只有評價的句子﹐當馬上刪除。若不想做﹐在討論頁提出要他人進行的要求﹐進行(做法一)後﹐對相關內容進行刪除或隱蔽。

討論

目前,大家就是這麼做的:
--Isnow 08:46 2006年7月2日 (UTC)
依我的觀察未必如此﹐有為數不少的維基人態度、做法有問題﹐例如我就見到﹐曾有人因為伊朗的歷史部份有些內容侵權﹐竟然就提交刪除頁面﹐要求把整個條目刪除。還有對弓騎兵的大幅度修改也是如此﹐沒有把與題目不相關的資料移到相關條目﹐而是大幅度刪除。
  • 確實有不少維基人自發的實行「儘量不刪除」原則﹐但我認為還是需要名文規定﹐這樣才會有所「依照」﹐也可提醒不了解者及新人。歡迎對此方針做出任何意見。
真實事求是 09:30 2006年7月3日 (UTC)
贊成這個提議,因為恰恰相反,目前多數人最常做的就是將不滿意的內容刪除,這也是中文版條目往往在創立之後少有成長的原因。不過有一些建議:五和六可以合併,在條目中加注「無法證實」,可以參考可隱藏的正在翻譯的模板{{TransH}};增加「內容中立性」:儘量補充對立觀點,並附上參考。--Demos(Talk) 11:06 2006年7月2日 (UTC)
多謝﹐我也是看到很多不當刪除才設計出這方針。但我對方針的操作並不熟悉﹐到底要經過什麼程序新的方針才會成為維基的正式方針﹖已經把你提供的{{TransH}}加入內文﹐多謝。
如有任何意見請提出﹐可以到這裏或我的討論頁商討。原始研究無法證實的合一﹖確實原始研究也是資料﹐用註明無法證實隱蔽當然是尊重資料的做法。但這樣一來就怕條目充滿了各種原始研究﹐這就違反維基收集知識的主旨﹐及查找資料的功能了﹐因為原始研究並非維基百科要收集的知識。我傾向於刪除原始研究。我另外有一想法﹐可不可開一維基原始研究﹐那裏可以放原始研究資料﹐畢竟原始研究也是資料。有些原始研究是很有趣的。
真實事求是 09:30 2006年7月3日 (UTC)

總的來說我支持這個建議的基本思想,但是對一些條目我認為應該刪除,尤其是第四點侵權,侵權必須刪除,在臨時子頁重寫。第五點無法證實。作為百科全書維基不應該成為散佈謬誤和謊言的地方,因此無法證實必須刪除。第六點原始研究同上,應該刪除。第七點中立性有問題,由於中立立場是維基的基本原則之一,應該刪除。

此外我依然認為維基應該有一定的最低的質量要求。有些文章實在太濫了,實在不知所云,應該刪除。--Wing 13:43 2006年7月3日 (UTC)

  • 我並非提議修改維基現有的刪除條件。而是提議一種與原有的刪除條件沒有衝突的「儘量不刪除」原則﹐此原則簡單來說就是鼓勵尊重資料留下資料。主要的操作方式為﹐在某些些條目或內容符合刪除條件時﹐鼓勵儘量用修改的手段留下資料。因很多的不中立侵權只是「陳述」有問題﹐資料本身並無問題﹐即使一個完全侵權的條目﹐也可以利用裏面的資料修改成不侵權的條目。而你說的很濫的條目也很可能只是陳述有問題而已﹐修改即可。另外一點是鼓勵刪除任何內容必需在討論頁註明﹐以方便其他人確認﹐避免錯誤的刪除。「儘量不刪除」原則可避免維基的最大的缺點(也是優點之一)﹐就是因修改﹐刪除容易而造成的破壞性編輯﹐刪除

我的提議﹐並不會使維基的質量變差﹐只會使維基條目﹐資料增加。因為得不到修改的條目或內容將會被隱蔽或刪除真實事求是 12:10 2006年7月4日 (UTC)

  • 贊同「盡量不刪除原則」,不過原則裏的內容不要寫的太詳細,模糊一點好,保持抗爭時的彈性^_^--Sangye 16:47 2006年7月5日 (UTC)
To 真實事求是:我不同意你的最後一次留言。首先關於侵權。侵權不僅僅是一個陳述的問題,侵權是一個違法的問題。維基特別重視侵權是有原因的,是保護自己和保護參加者的一個重要機制。--Wing 07:00 2006年7月6日 (UTC)
我支持wing的意見。此外,除侵權以外,其他幾條的制定存在一個問題:就是過於從編者的角度出發,而忽視了讀者。如果讀者看到不知所云、無法證實、原創研究、完全錯誤、不中立等的內容時,讀者完全得不到她需要的信息,或者獲取了片面的、錯誤的信息,也因此對於wikipedia的信譽和立足之本會造成嚴重的影響。而對於一部百科全書來說,這些更是不可容忍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07:10 2006年7月6日 (UTC)
現在版本確實有一些問題﹐我將作出改進。真實事求是 11:01 2006年7月6日 (UTC)

歡迎對新版本提出任何意見。真實事求是 11:26 2006年7月6日 (UTC)

現在的管理員已經很為難,一邊辛苦地抓侵權,還得一邊辛苦地應付各方各面來的攻擊,連外頭的媒體都開始捕風捉影跟着罵。有了這個規定,豈不是又要掀起一陣風暴。
我的意思不是說,我覺得現在的刪除狀況很ok。恰恰相反。有在刪除頁面看過我的維基人或許會發現,我只要在刪除頁面出現,不是去高舉「手下留情」,就是修正提請刪除者的理由(比方呼籲把「不知所云」改成「無法證實」),甚至直接動手修正條目以求保留,而在互助各站和各討論頁,也一再呼籲避免「知名度不足」、 「不知所云」、「重要性不足」這類的刪除理由,甚至也曾提出,與其討論「收錄標準」,不如訂定「撰寫指導」。
但是,請諸位務必體諒那些提請刪除的維基人(照理說是包括管理員和其他用戶,但是好像都是針對管理員)。這些工作很無聊又很累,偏偏又是非常重要,尤其其中侵權問題乃維基生死大事。所以,我希望不要再疊床架屋去搞一些規定、方針來當作抗爭的工具。
我並非懷疑提案人的目的。我相信提案人之所以提此方案,絕對出於正面動機。但是我還是希望把我的擔憂講出來。請提案人務必見諒。--mingwangx (talk) 13:23 2006年7月6日 (UTC)

  • 我並沒有反對刪除﹐請看「盡量不刪除」原則並不反對現有的「刪除條件」。而且我文內的提議還有利於管理工作﹐不會增加管理員的負擔。那就是刪除任何資料必須在「討論頁」提出理由﹐及在「編輯摘要」註明其刪除內容﹐以利其他維基人證實、查找。你做的事情我很贊同﹐其實包括你在內﹐很多維基人早就有了「盡量不刪除」原則﹐如果你詳細看一看內容就會發現此點﹐我不過把這種想法整理﹐寫出來﹐讓更多的人了解而已。歡迎你提出意見改進此方針。真實事求是 11:42 2006年7月7日 (UTC)
    • 我很佩服您這麼用心研究撰寫此一原則。我以為:盡量不刪除原則、修改比刪除更有利於維基的發展、儘量不刪除心態、盡量不刪除原則並不反對現有的刪除條件,這四點內容寫的不錯,可以考慮寫入方針。其他部分則可放在相應的討論頁作為參考,因為這些情況還應具體針對條目個別討論,不要限定死了才好。其實我很贊同 mingwangx的做法,值得推薦。此外我要說明一下,我所說的抗爭是為了爭取條目被修改的機會和權利,並不是向任何對象抗爭,希望不會被誤解。--Sangye 02:02 2006年7月8日 (UTC)
      • 多謝你的贊同﹐我本身也認為方針寫得太死﹐太繁複會不利於維基的發展﹐維基人是自願上來貢獻的﹐不適合讓他們去守繁複的規則﹐如果規則太繁複會弄跑很多人。
在「儘量不刪除」原則只有一條規定﹐即刪除任何資料必須在「討論頁」提出理由﹐及在「編輯摘要」註明其刪除內容﹐以利其他維基人證實、查找。我認為不會太繁複﹐有必要在維基實行﹐而且應該可以做得到。你認為如何﹖
其他內容﹐例如破壞性編輯﹐以及應對各種「刪除條件」的條目﹐內容的建議鼓勵做法﹐也沒有必要刪除﹐因為這些只是做為參考而已﹐並非硬性規定。我將會把內容再修改﹐更加清楚的表明啥是硬性規定﹐啥只是參考。真實事求是 13:36 2006年7月8日 (UTC)
      • 和Sangye是老朋友了,當然知道Sangye的意思。前面是借抗爭兩個字來表達我的憂慮,而非對Sangye的回應。不過,先前沒有說明清楚,的確可能造成其他人對Sangye的誤會,在這裏跟Sangye道歉。--mingwangx (talk) 02:30 2006年7月8日 (UTC)

又來一輪?!

維基百科不是哪個公司內部組織的寫作項目,參加的人都是志願者,都是有或多或少知識願意與其他人共享的人參與的,因此在制定規則時,要注意 KISS(Keep it simple stupid, 保持簡單),任何繁複的制度,不管再完美都不會得到執行的。本身維基百科是一個合作寫作網站,任何刪除都和增加和修改一樣,必不可少,可能是各種原因,比如重新安排描述的方法,重新組織,所以我們就需要一個原則,尊重他人的貢獻,不要輕易刪除別人的貢獻,刪除較多內容時要在討論頁討論。即可。別忘了,忽略所有規則也是維基百科的一大支柱。

我從來都不贊成一上來一大套整套的詳細地如法律的制度,維基百科還沒有維基律師,維基法官等行當。任何制度都要適合當前的情況,在當前的情況下,找出可以改進的一點點,推行起來,然後再去改進,也就是所謂的持續改進,比再工程來的實際的多。維基百科的方針和制度一定要掌握一個平衡。--用心閣(對話頁) 14:00 2006年7月6日 (UTC)

  • 不知你讀完全文沒有﹐如果沒有就發表意見很不禮貌。我並沒有設立任何繁複的條規﹐文中只有一個規矩刪除任何資料必須在「討論頁」提出理由﹐及在「編輯摘要」註明其刪除內容﹐以利其他維基人證實、查找﹐ 其他通篇主要是解釋與鼓勵的做法。更談不上「再工程」﹐而是令現有的方針進行得更好。另外這只是討論﹐大家贊成後當然會寫成簡單的文字﹐我自然知道要簡單化。還有﹐我認為KISS(Keep it simple stupid)令我感到很不禮貌﹐當然我知道這是某種人常用的說法﹐以後用Keep it simple就好。比起維基的其他條規﹐我寫的這篇「儘量不刪除原則」不算複雜﹐你到底有沒有仔細看維基的條規﹖但既然會被某些人認為繁複﹐我修改簡化一下內文。如果還是認為繁複請一句一句慢慢讀﹐讀完了請發表意見。真實事求是 11:42 2006年7月7日 (UTC)
我認為列出一堆複雜的規則,結果就是等於沒有規則,上面那堆條文連我看了都感到過份負責,遑論一些可能比較資淺對維基百科認識還不夠深的用戶。還有,我比較傾向支持上面Shizhao兄的意見,與其濫竽充數,不如沒有,因為空白的條目有時比較容易吸引有心的用戶去編輯,但如果看到已經有篇不知所云或是品質不怎樣的條目內容,至少以我的習慣來說,除非我真的對該主題很有興趣,否則我會寧可選擇暫時忽略去編寫一些還不存在的條目也不要收別人的爛攤。或許這樣的心態不是很正確也不是每個人都與我一樣,但我相信絕對有為數不少的用戶有與我類似的習性,以這角度來說,『盡可能保持不刪除』不見得全然都是好事,有時還是要看到底原條目是什麼水準而因地制宜的。--泅水大象 訐譙☎ 18:49 2006年7月8日 (UTC)
  • 為什麼這麼多人會認為我列出了很多規則。其實很多只是解釋﹐鼓勵做法而已。我當然知道列出很多規則等於沒規則﹐因為維基人是自願上來的﹐要他們守複雜的規則也不實在。簡化內文將在近期進行﹐看來很多人沒有閱讀長篇文字的習慣。

我並沒鼓勵保留濫的文章﹐也不反對刪除﹐而是鼓勵修改。請看其中非常簡短的兩段文字﹐

  1. 「修改」比「刪除」更有利於維基的發展。
  2. 「儘量不刪除」原則並不反對現有的「刪除條件」。

另外﹐文內唯一死定的規則﹐刪除任何條目的內容必須在「討論頁」提出理由﹐及在「編輯摘要」註明其刪除內容﹐以利其他維基人證實、查找

你認為如何﹐實行起來會讓你感到麻煩嗎﹖真實事求是 06:01 2006年7月9日 (UTC)

我對你提的原則是非常贊同的(亦即儘量修改而不是刪除來改進條目,要刪除提出理由),它可以作為一個提醒鼓勵大家實行的方向,但是一旦要把它變成必須嚴格遵的規則就變得十分麻煩。

實際上來看這兩句規則,看起來很簡單,但實行起來並不簡單,首先「任何內容」是指什麼?一句話算嗎?甚至一個字算嗎?「修改」和「刪除」要如何定義?這些要由誰來介定?要定出標準字數或刪除字數佔修改的比例來執行?然後在編輯的人要修改完一篇文章之後,仔細算剛剛刪掉了幾個字?。--ffaarr (talk) 15:40 2006年7月9日 (UTC)

  • 多謝你的意見﹐其實許多維基人早就已經自行在做「儘量不刪除」原則了﹐我只不過是將其整理﹐文字化﹐以方便新人﹐或還沒注意到的人了解。

且我有點擔心﹐現在維基對「刪除」條目內容沒有任何條文限制﹐對「刪除」帶來的害處並無明確說明﹐這是維基的一個缺口。若不明確的寫出來﹐將來舊的維基人不在了﹐新的一批上來﹐會不會不懂情況﹐隨意刪除造成一些破壞。所以以文字說明﹐讓維基總是有一批人了解狀況者存在﹐是比較保險的做法。

現在我寫的這些還是草創階段﹐會有很多問題﹐沒必要急着要成為方針﹐要不然反而壞事﹐現階段需要的是各種意見。有意見請儘量提出。

你說的有道理。 要定規矩「內容」的標準當然可以﹐但又必須長篇大論﹐增加大家的負擔。但我認為雖在規定上不完善﹐實際實行起來預測80%-90%不會有太大問題﹐人人心中自然會知道什麼內容需要註明﹐什麼內容不需要註明﹐不會有人刪除了一個無關緊要的字而說明﹐註明的﹔也不會有人刪除了大量文字還認為不需要說明﹐注名的。管理員看一看歷史也很容易判斷出到底要不要註明。

其實我本來的句子是刪除任何條目的「資料」必須在「討論頁」提出理由﹐及在「編輯摘要」註明其刪除的「資料」﹐以利其他維基人證實、查找、修改

所謂的「資料」﹐不是單純指「文字」本身﹐而是指文字所表達的概念﹐命題。

  • 例如﹕
  1. 1976年9月8日﹐毛澤東在北京去世。
  2. 毛澤東死了﹐就死在1976年9月8日的北京。

兩段文字雖然字數﹐陳述不同﹐但「資料」是一樣的。 如果將

  1. 毛澤東死了﹐就死在1976年9月8日的北京。

改成

  1. 毛澤東死在1976年9月8日的北京。
  2. 毛澤東死了﹐就死在1976年9月8日。

二句子都只刪3個字﹐但

  1. 不需要註明﹐因為雖然有刪文字﹐但沒刪資料。
  2. 必需註明﹐「北京」不見了﹐刪除了資料。

問題是可以解決的﹐就怕人掌握不了。所以我才棄「資料」﹐用「內容」。你認為如何﹐用「資料」還有問題嗎﹖真實事求是 12:42 2006年7月11日 (UTC)


我覺得目前其實幫忙編輯條目的人手是很吃緊的(熱心參與管理編輯的維基人光幫忙查侵權就佔很多工夫),但其實對於每天產生的新條目除了查侵權之外,還有很多工作,包括刪去條目中不適當文字、維基化、調整格式等等,其實常常都因為來不及作,造成留下不合格式的待整理的條目蠻多的,多訂一條規則(而且沒辦法有明確的標準),我覺得會讓比較熟悉百科規則的人們在整理條目時更加費力減低效率。--ffaarr (talk) 15:40 2006年7月9日 (UTC)

  • 管理員在檢查各條目時﹐必定有檢查「歷史」﹐查看修改了什麼內容。這部份不會增加管理員的工作。

會增加的工作就是發現沒註明﹐就幫忙在討論頁註明﹐然後提醒那位維基人注意﹐就是如此。真實事求是 12:42 2006年7月11日 (UTC)

這工作量非常大喔,如你所說目前連一些刪除破壞都常常沒被參與管理的人發現了,何況是還要作這樣的工作。另外我強調的不是管理員「檢查」的工作,而是大家參與「整理」的工作。建議你可以找一天有空的時候來試看看,把一天新產生的條目(板權沒問題的)全部整理成合格式、刪改成合百科主題的文字(主要針對新來較不熟悉百科者的作品就可以)就知道要花多少工夫。我覺得一旦訂成這樣嚴格,我擔心把內文修改可能還比提交刪除麻煩,這樣反而造成把想條目修改的人少,提交刪除的人增加,更怕的是愈來愈少人想要幫忙整理條目。

我覺得寫編輯摘要是比較方便一些,同時要寫討論頁我覺得太費事而且重覆,我一般除非要作重大更動才會寫討論頁,不然通常就在編輯摘要就好(也同樣很清楚) --ffaarr (talk) 01:05 2006年7月12日 (UTC)

你好象誤會了,只有一條是死規定,即刪除任何條目的「資料」必須在「討論頁」提出理由﹐及在「編輯摘要」註明其刪除的「資料」﹐以利其他維基人證實、查找、修改

其他都只是鼓勵人儘量修改,並沒有規定人一定要修改。刪除工作照樣進行,不會被防礙,我在文中已經寫得很清楚。真實事求是 12:55 2006年7月14日 (UTC)

我上面所說的,針對的就是僅僅是你說的這一條啊。我再講得更清楚一點。
如果現在看到一篇寫得很糟,敘述不中立,有很多不恰當內容的東西。一般人如果有心幫忙整理,會有兩種方式,一直接提交刪除。二是花時間幫它去蕪存菁,保留最後有用的內容(換言之,刪去一些資料並改變敘述的方法)。如你所說,而我也贊成的,就是後者,也就是幫忙修改,是對維基百科比較有幫助的。
現在問題來了,因為在修改的過程中有刪掉一些東西(例如原本是類追星網內容還附明星的身高體重三圍,我覺得作為百科沒必要所以刪掉了),原本我只要用一句話在編輯摘要簡單說明甚至不需要說明(上例情況是明顯不符合百科要求的內容)就好,但現在如果實行了這個規定,只要刪除任何資料,我還要點討論頁,再編輯討論頁說明清楚,等於我整理一個頁面多花快要一倍時間。
其結果是,我還不如把它提交刪除比較省事。
更重要的是,這規定應該是是要防止有人亂刪東西,但真正存心亂刪東西的人會遵守這個規則嗎?(所以我覺得應該是建立建議而不是死的規則,讓了解這個原則的人能按照自己的判斷來行事儘量作到,而不是把這些守規則的人綁死,但反而管不到破壞原則的人)
另外更大的問題來了,如果有人來破壞頁面,一直到處亂加一些不實的內容,難道幫忙刪除這些「資料」的人還要一次一次在討論頁寫理由嗎?
所以我覺得,勸說大家尊重別人的內容,儘量不要刪除是很好的,但訂出嚴格規則來,是會反而造成反效果。--ffaarr (talk) 14:50 2006年7月14日 (UTC)
你說的對,多謝你的意見,確實不可立死規定,應該破壞性編輯「儘量不刪除」原則應列為「編輯指引」。我將改過內容,然後該如何進行,投票?我對方針的操作不清楚。真實事求是 02:23 2006年7月19日 (UTC)
我剛找了一下,發現在Wikipedia:編輯守則的編輯方針那段裏其實有些類似的看法,如果你覺得還不夠或寫得還不夠清楚,可以先提出可能的修改版本,再提出來討論,看大家覺得改動之後是否比原來要好。另外,現在這段討論有點太久了,可能會很少人看到,如果提出新的版本建議再開一區討論。--ffaarr (talk) 13:39 2006年7月19日 (UTC)
  • 一般來說,如果有機會,很多人會想到歐美留學,到海外鍍金。我想您一定用心去研究過刪除投票裏出現的各種情況,才寫的出「儘量不刪除」原則,而且寫的很清楚,部分內容我相當贊成。不過現在的情況很可能還是一場沒有結果的討論,可惜了您的心血。我建議您不妨將此原則譯成英文,到英文版鍍金,那裏人多意見多狀況多,有機會修改的更好。如果能想辦法在英文版先成為方針,再譯回中文,成為這裏的正式方針就變的很自然。雖然到時候可能我又看不懂翻譯回來的方針到底寫甚麼^_^|||,不過只要讓我看懂標題我就知道您成功了。--Sangye 14:59 2006年7月9日 (UTC)
    • 多謝你的讚同﹐你的意見或許可行﹐但英文的方針能否在中文維基成立還是要投票的。
而且我最希望的還是在中文維基成立此方針。最好是此方針實行得好﹐然後被其他語種維基翻譯過去﹐就再好不過。
因為能否成立本身的方針﹐尤其是好的方針﹐是中文維基成不成熟的一個象徵﹐若中文維基無法做到這點﹐總是依賴他人創造的方針﹐說難聽一點總是拾人牙慧﹐則證明了中文維基人的不成熟。
成立一個好的方針並非單是有一個好的設計者這麼簡單﹐還要有良好的討論﹐良好的執行﹐才能算是完成一個良好的方針﹐能夠做得到﹐說白一點﹐證明了中文維基人的素質。
成立方針當然需要時間﹐要不然成立了一個錯誤的方針反而壞事﹐現在大家謹慎行事是非常有水準的做法。
不要太悲觀﹐我已經在各維基人的建議中得到很好的意見。而且設計「儘量不刪除」原則﹐不是我誇口﹐對我來說﹐小菜一碟而已﹐也是我樂意做的事﹐並沒有令我「元氣大傷」。就算是不被採納也不沒有什麼。這是很好的經驗。真實事求是 13:10 2006年7月11日 (UTC)

想法:引進「刪除特定版本」政策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我發現日文維基上面,對於侵權的文章有「特定版削除」制度。意思是可以選擇刪掉一個侵權的版本,以避免頁面歷史中的頁面侵權。中文維基要不要引進這個制度,並一起在「刪除投票和請求」中審核? --笨笨的小B | 茶飲 14:50 2006年7月11日 (UTC)

這種程序就是從頁面中刪除,再恢復需要的修訂;另外,在MediaWiki的頁面中,Brion正在研究隱藏特定的修訂版本,比刪除再恢復更方便。--Shinjiman 15:02 2006年7月11日 (UTC)
所以說,未來懷疑侵權的修訂版本也可以適用隱藏囉?真是大好消息 :) --笨笨的小B | 茶飲 15:15 2006年7月11日 (UTC)
英文版已經有了刪除特定版本的功能--百無一用是書生 () 01:19 2006年7月14日 (UTC)
要留意的一點不同的就是在英文版的oversight權限中,利用oversight功能刪除的修訂是不能恢復的,對管理員也不會顯示該次的修訂。也許將來也會引進其它維基中,正如先前的「半保護」是一個好的例子。--Shinjiman 13:41 2006年7月25日 (UTC)

刪除投票應該是多數決吧?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

前陣子看到有管理員以不知所云將拜拉席恩, 馬泰爾, 蘭尼斯特, 史塔克等條目提交刪除, 今天發現偉大的管理員把這些條目全刪了 , 可是投票時大部分人的意見是合併, 除了那位負責儘職的管理員外沒人提刪除, 為什麼他可以直接把條目刪掉? 有任何方針指出當大多數人意見是合併時可以直接刪除?

大多數?現實情況是維基的所有投票都只有極少數人參與,所以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任何投票的結果都不能代表多數維友的意見。--lvlLll2cl3rl3l~|留言 12:26 2006年11月17日 (UTC)
刪除投票名字改得不好,令人以為真的是一人一票投票保留或刪除。實際上,在維基百科的理想的運作模式應該是以共識作決議,而不是單單以支持者人數多少而定。不過話說回來這幾條條目的討論結果應該是合拼吧。 --Lorenzarius 13:17 2006年11月17日 (UTC)
說的好啊,但是現在投票的運作模式根本就不是為了達成共識,往往變成比人數的多少,然後多數的一方又總是妄想代表民意。我個人對目前的投標模式很失望,所以也不怎麼參加。不知道何時能有改觀。--lvlLll2cl3rl3l~|留言 13:25 2006年11月17日 (UTC)
以前英文維基的刪除頁面名稱是叫作Vote for Deletion(投票刪除),因為就同上述Lorenzarius所道出的原因而要改成Article for Delection(條目刪除)。此外,我是覺得現在中文維基的投票制度,要求投票者擁有『見習編輯』或以上的榮譽亦有不公平的地方。一些早在去年創建新 帳戶的用戶不作太多的編輯(即使有些已經有超過五十次的編輯數),而在沒有任何榮譽的情況之下去投票,結果該投票就給另外一些維基人把該一票劃掉了。(居 然把舊事的討論重提出來了)--Shinjiman 14:12 2006年11月17日 (UTC)
縱使見習編輯的資格容易取得(基本上編輯上一段時間便有),但也嚇退不少人。回到題目,刪除投票(不是快速刪除)不是有「需要至少1人和議」的情況下才能執行刪除嗎?!Stewart~惡龍 16:40 2006年11月17日 (UTC)
刪除投票到底是不是投票?這個問題好像隔一陣子就要提一次,比方說這個(原本在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移到Wikipedia talk:版權常見問題解答)。--mingwangx (talk) 15:20 2006年11月18日 (UTC)
看來隨興刪除這一對維基百科的惡劣印象不用解釋了,只要沒有大多數投票人贊成保留,要不要刪條目就是擁有極大貢獻的某人高興而已,合併?他不熟(重要性不足)看不順眼(不知所云)直接刪了省事多了
維基百科用wiki的其中一個好處是沒有任何動作是不能恢複的,刪掉了也可以再經討論把條目弄回來(Wikipedia:刪除檢討),其實反應不用那麼大。這數個條目(拜拉席恩馬泰爾蘭尼斯特史塔克)我先恢複了,大家可以先合拼再重定向。即使要單獨成為條目,也先要整理一下文字,坦白說,不認識那小說的人真的不知其所云。 --Lorenzarius 16:01 2006年11月18日 (UTC)
根據作者提出此4條目英文版的例子,足可証明此4條目是可以發展的,只是現內容不足應先合併,即使維基是以共識作決議而不是票數,但管理員卻不依共識合併而執意刪除,明顯是有問題的,說實在如果不是作者在這裏說沒什麼人會理會與知道管理員最後有沒有刪除。--Onsf 14:14 2006年11月19日 (UTC)
請問合併是誰的責任?當社群做出合併決議的時候,是管理員要去合併還是原作者?這點我想大家可以討論一下。--Theodoranian|虎兒 =^-^= 14:25 2006年11月19日 (UTC)

其實最好是投票刪除只負責決定去留,合併由專門的計劃小組負責,不過射後不理的情況非常多,各式爭議丟到處理快速的投票刪除可以最快看到改善,所以就看不懂丟投票刪除,不中立丟投票刪除,想幹掉某條目丟投票刪除,想引起注意狂找碴丟刪除,太短丟語氣不理想也丟格式不對也丟...

與其僅討論投票刪除的問題,順便討論一些其他的請求的處理速度問題,讓投票刪除就只要有投票刪除,而不是被濫用的引起注意,討論或舉手之勞可以解決的問題就不用丟上火線限一星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