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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魏廣秀敲頭搶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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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廣秀敲頭搶劫案
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楊浦區寶山區
日期1997年3月18日 (1997-03-18)-1997年4月14日 (1997-04-14)
目標14名市民(13女1男)
類型搶劫
武器鈍斧
死亡2
受傷12(6人重傷、6人輕傷)
主謀魏廣秀
魏廣秀敲頭搶劫案
魏廣秀連續性攔路傷害、搶劫婦女財物案/「3·18」特大搶劫婦女系列案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公訴日期1997年5月9日
被告人魏廣秀
公訴罪名搶劫罪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宣判日期1997年5月29日(一審)
1997年6月12日(二審)
宣判結果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其他
調查機關上海市公安局刑事偵查總隊
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

魏廣秀敲頭搶劫案,又稱魏廣秀連續性攔路傷害、搶劫婦女財物案[1]「3·18」特大搶劫婦女系列案,是指於1997年3月至4月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楊浦區寶山區發生的系列敲頭搶劫案。該案主謀魏廣秀為安徽籍來滬男子,先後在楊浦區、寶山區用鈍斧敲頭的形式搶劫市民財物。此系列案件共發生13起類似搶劫案,導致2人死亡、6人重傷、6人輕傷,其中包含一名男性老人。1997年5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魏廣秀死刑,6月13日被處決[2]

該系列案件發生後,在上海社會乃至全中國大陸廣受熱議,境外媒體亦有關注此案[2]。而在案件調查期間,民警也通過利用尋呼機查找犯罪嫌疑人的位置,這是中國大陸刑偵史上首次利用尋呼機倒查追蹤犯罪嫌疑人,在當時信息技術不夠發達的1990年代中期也是少有的[3]

主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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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主謀魏廣秀,於1971年3月3日出生於安徽省利辛縣丹鳳鄉一個普通農民家庭,初中學歷。1989年3月入伍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東海艦隊,在上海寶山服役。在部隊服役期間,曾先後獲得過「神槍手」「優秀」等稱號,後來還擔任過排長,也曾在部隊內部出過黑板報。1992年,魏廣秀與來自崇明縣(現崇明區)的姑娘顧某結婚,兩人同居並生育了一個兒子[2][4]

1992年10月,魏廣秀與同夥進入上海虬江碼頭的露天倉庫,將倉庫管理員敲暈,之後將價值人民幣8400多元的鋅錠盜走,銷贓得款4000多元。1993年5月,魏廣秀被海軍東海艦隊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北京秦城監獄服刑。因在獄中積極改造,還寫了一些刊載於報紙上的文章,魏廣秀在獄中獲減刑一年。1996年11月,魏廣秀刑滿釋放,同年12月14日返滬辦理退伍轉業手續,再次與妻兒團聚。魏廣秀出獄後,他在上海求職遇到困境,在家中也飽受冷眼。而他的大舅子還讓他在自己的運輸公司里幫忙開車送貨,不久後被解僱,也失去了唯一的收入來源。1997年年初,魏廣秀與一個遠房親戚家的兄弟小馬聊天,當時魏廣秀問小馬如何賺錢最快,小馬立即開玩笑稱「敲頭」。這一玩笑也立刻讓魏廣秀當真,也有了第二次犯罪的念頭[2][4]

案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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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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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18日晚上6時30分,一名借住在楊浦區殷行街道東費家宅某號的26歲菜販胡女士從集貿市場收攤回家,當她撐着雨傘走到住所附近一空曠工地時,遭到歹徒的襲擊。而他的丈夫也已經在家做好飯菜,等妻子回來吃晚餐,直至晚上8時妻子依然沒有到家。因胡的丈夫在市郊販菜,周圍鄰居見胡久不歸家即四處尋找,一直到晚上10時45分,胡的丈夫在附近的工地發現胡已死亡,隨即撥打報警電話報案[2][4]。楊浦警方經現場勘查後發現,死者系遭鈍器所擊致死[5]

3月20日,寶山區淞南新村又發生一起類似案件。41歲的施女士跟同事在西藏路某飯店聚餐後回家,當晚10時50分行至家門口,發現忘帶大樓總門鑰匙,之後她走到陽台下,請求丈夫把鑰匙從6樓扔下。在丈夫將鑰匙扔下後,丈夫未見妻子上樓,遂下樓察看,發現妻子已死亡,而她隨身攜帶的挎包也被劫走。警方經勘查發現,施女士是被人從身後突然襲擊,採用拳擊撞牆等暴力手段致死[4]

3月22日,楊浦區再度發生類似案件:一名44歲的鄭姓女子於21日晚9時10分左右,乘坐124路公交車在共青森林公園站下車,步行5至6分鐘快到家門口時,遭到歹徒用鈍器擊打其頭部,鄭當即昏迷倒地,她隨身帶的包被搶走。經法醫驗定,鄭某的頭部損傷主要在後腦頭枕部,共有5個創口,並顱骨骨折。之後在22日、23日,寶山區又連續發生襲擊單身婦女的案件,作案手段大體一致。寶山警方遂將案情通報給楊浦警方[4]

4月1日至4月6日,楊浦區殷行街道、寶山區淞南新村、海濱地區又發生7起類似的搶劫案件[4]

4月14日,楊浦區共青森林公園發生一起搶劫案。據110報警台接到的群眾報警記錄,當時在公園內休閒的兩名老人被人擊傷後已送往醫院搶救。警方接報後,楊浦警方迅速趕赴現場,交警封鎖了周圍路口,刑偵總隊也派出警犬隊到場助戰,大批警員包圍了公園。警方對公園內進行了地毯式搜查,但沒有找到主凶。據此案受害者63歲周姓婦人回憶稱,當天上午7時45分,她與71歲的朱某至共青森林公園遊玩,至中午11時便坐在湖邊的椅子上吃點心,隨即遭人擊打頭部,擊打後失去知覺。而她手上的一隻金戒指和頸上一根項鍊也被劫走,被劫的項鍊上有一雞心鎖片掛件,鎖片正面是鴛鴦圖案,背面鐫有篆體「明月」兩字。而「明月」是她兒子的名字[4]

截至4月14日,此系列案件共發生13起類似搶劫案,導致2人死亡、6人重傷、6人輕傷,其中包含一名男性老人,傷者均被送至長海醫院救治。案件中被搶的物品涵蓋不同類別,包括辣醬、保健藥品、飯盒、化妝品、香水、手錶、戒指、項鍊、尋呼機等[2][4]。由於作案地點相近,與案件相關的傳言也開始傳播開來,傳言基於作案人的動機和作案形式,共有幾十種不同的版本。有受害者傳言稱,歹徒是用一把釘有鐵釘的大榔頭作案的,也有市民稱作案人是一個騎摩托車作案的犯罪團伙,準備在香港回歸前,專門挑100個長髮披肩的女子下手,更有市民說歹徒是用木棒把鐵釘從腦後打入被害者的腦殼[2][4]

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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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系列案件中的頭兩起案件接連發生時,相似的作案手法已經引起楊浦、寶山警方的注意,兩局刑偵部門迅速交換了案件信息。與此同時,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情報中心展開情報搜集工作[5]

4月12日,時任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總隊長吳延安召集王軍副總隊長以及重案一支隊、七支隊部分領導召開案情分析會,將已經發生的7起案件併案偵查,決定由王軍牽頭,率總隊有關部門與楊浦、寶山分局組成專案組,對此系列案件展開調查。專案組對案件進行並串研究,初步判斷案犯傾向於1人,身高1米7左右,並刻畫了歹徒的特徵、作案手法,判斷了案件的特點、作案工具後形成五點共識[2][4][5]

  1. 歹徒作案時間大多選擇在夜間和市郊接合部的偏僻地段,用鈍器從背後或側面襲擊被害人致昏迷,以施搶劫;
  2. 歹徒較多選擇年齡較大、身材較矮的中年婦女為侵害目標;
  3. 歹徒以劫財為目的,作案手段兇狠,不計後果;
  4. 根據被害人頭部形成的創口,推斷作案工具系鐵管、鐵棒類容易揮舞的鈍器;
  5. 歹徒系外來人員的可能性較大,身高1.70米左右,流竄於兩區間作案,且乘公共汽車流竄的可能性較大,對案發地周圍情況比較熟悉,其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很可能就在案發地區一帶。

調查開始後,專案組對案發地周圍的38平方公里的重點區域進行搜查,並對4月6日發生的一起案件中被劫的尋呼機展開了重點偵查[2]。根據當時僅提供的線索,專案組認定犯罪嫌疑人在寶山和楊浦地區應有落腳點,而根據被害人創口形成的情況分析,作案者個子不高,身強力壯,10起案件使用的均為同一種易揮動的鈍器,可能系個人單獨作案。以楊浦、寶山為中心,擴大到閘北、虹口的排摸嫌疑人的區域被劃定,而在案件頻發地區的夜間伏擊守候、捕捉現行的行動也陸續展開[5]

4月15日上午,楊浦公安分局五角場派出所的一位民警前往朝陽百貨商場[註 1]的金銀飾品櫃枱了解情況。一名售貨員反映稱,一個小時前有人在此修理過刻有「明月」兩字的雞心掛件,該金項鍊上帶有明顯的拉斷痕跡。而這一掛件即為4月14日一位老人在共青森林公園被劫走的項鍊。售貨員還描述了嫌疑人的體貌特徵,系一外地民工模樣的男子,剽悍強壯,操一口並不純正的普通話,身着紫紅色夾克衫。櫃枱負責人還表示,該男子在4月3日、5日也曾到此加工過金飾[2][4]。消息上報至專案組後,刑偵專家張欣繪出了犯罪嫌疑人的模擬像,偵查員根據模擬像再次在案發地周圍排查[4]

4月16日,時任上海市公安局技術偵察處副處長張寶發通過犯罪嫌疑人筆錄中記下的一個尋呼機號碼,利用尋呼機查找犯罪嫌疑人的位置。之後,警方監控到尋呼機收到一個來自寶山的電話呼叫,遂將嫌疑人的位置鎖定在寶山區華浜二村的一處住戶[2][3]。同日晚,警方開展案件的查證、抓捕工作,遂進入華浜二村某號樓的202室搜查。晚上11時30分,警方進入202室將犯罪嫌疑人控制。經確認,犯罪嫌疑人系安徽籍男子魏廣秀。翌日凌晨12時55分,特別行動隊偵查員將魏廣秀押往刑偵總隊[4]

4月17日上午9時,上海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此案正式告破[4]

逮捕、審判與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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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搶劫罪批准逮捕魏廣秀。5月9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魏廣秀犯搶劫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

由於該案處於新舊兩版《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交替時期,因此該案件的審理具有特殊性。法院在嚴格按照新修訂的法律辦案之餘,在審判方式方面還作了改革。該案的主審法官薛振則在晚上實地到現場調查,並特意選擇在與魏廣秀作案時間相同的時段勘查。儘管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沒有對證人出庭作出強制規定,但為了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於法庭,為公正裁判奠定可靠基礎,合議庭決定此次庭審鑑定人、被害人等證人都要出庭指證[2]

5月27日上午9時15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第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審理期間,魏廣秀交代了他的犯罪經過,稱他單獨持鈍斧乘坐公交車或騎自行車,在寶山區、楊浦區尋找到作案目標後,尾隨被害人至行人稀少、燈光黯淡的偏僻地帶,從背後用斧背猛擊被害人的頭部,擊倒被害人後實施搶劫。在下午3點的審理中,法庭開始調查3月18日搶劫案的事實。在該案中,魏廣秀不僅敲擊了受害人的頭部,還用斧頭敲擊她的下半身,掀開上衣咬其乳房,並掐住她的脖子,最終致其機械性窒息而死亡。在公訴人詢問魏廣秀掐她脖子的目的時,魏廣秀稱「不讓她反抗」。而辯護人主要想證明魏廣秀的目的只是搶劫,不具有殺人故意。但受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持不同態度,認為魏廣秀實施了除搶劫外的其它暴力行為,對被害人有故意殺人行為,應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兩罪並罰。公訴人還對魏廣秀的作案方式作了仔細詢問。魏廣秀在法庭上稱,選擇寶山、楊浦作案是因為他以前在吳淞當過兵,對這一帶比較熟悉。而他選擇在夜晚7到10點作案,是因為「路上人少,目標主要是人單力薄的單身婦女,因為比較容易得手」[2][4]

5月29日上午,上海二中院一審宣判,以搶劫罪判處魏廣秀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作案工具鈍斧予以沒收,贓物、贓款予以追繳[2]。宣判後,魏廣秀認為判刑過重,不服判決,請求上訴。經過討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組成的合議庭認為,魏廣秀刑滿釋放後不到5個月繼續犯罪,具有累犯的法定從重情節,案發後又有拒捕和抗拒交代等嚴重情節,且不具有自首、檢舉立功等法定從輕情節,因此對魏廣秀不能從輕處罰。6月12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6月13日下午3時40分,魏廣秀被執行死刑[2][4]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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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發生後,對上海的社會治安、社會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響,一些市民更為此「談『敲』色變」。由於安全上的憂慮,女性基本上不敢單獨走出家門,一些家庭開始為不得不夜歸的家人採取各種保護措施。在案件高發地區,丈夫陪妻子、父親陪女兒成為了當地街頭的常見現象;不少紡織廠女工不敢上中班、夜班,有的工廠將職工食堂臨時作為宿舍使用,沒有條件的會借用附近學校的教室作為宿舍。還有一些女性將頭髮剪短,出門也不敢穿紅色或其他顏色鮮艷的衣服,更有市民深夜出門時佩戴頭盔行走,或隨身攜帶榔頭以防遭到歹徒襲擊。一些餐館、娛樂場所也為了保障安全直接暫停晚市[2][3][4]

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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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年6月17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為此案舉行表彰大會。會上宣佈,根據時任公安部部長陶駟駒簽署的命令,此案件專案組獲集體一等功[4]
  • 曾參與該案偵破工作的時任上海市公安局技術偵察處副處長張寶發(後任上海市公安局巡視員、技術偵察總隊總隊長),於2014年10月當選為第五屆「我最喜愛的人民警察」,為此次評選活動的10名當選者之一[3][8]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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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朝陽百貨商場原是位於楊浦區五角場地區的購物商場,建於1959年,1971年更名為朝陽百貨商店,1989年翻建後易名朝陽百貨公司[6]。2004年7月因五角場商圈升級改造被爆破拆除,現朝陽百貨公司已不存在,原址已改建為五角場萬達廣場[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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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杨浦区志1991-2003→公安→第二章 打击刑事犯罪→第三节 重大案例. 上海市地方志辦公室. [2020-1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18).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0年前的“敲头噩梦”——1997年震惊沪上的“敲头案”. 最高法網站. 2018-08-23 [2020-10-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18). 
  3. ^ 3.0 3.1 3.2 3.3 潘高峰. 上海警方首度解密系列敲头案细节 曾造成2死12伤. 新民晚報. 2014-10-27 [2020-1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6-30). 
  4.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劉翔. 纪实文学:追踪神秘的“敲头幽灵”. 解放日報. 2012-10-24 [2020-10-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18). 
  5. ^ 5.0 5.1 5.2 5.3 轰动上海滩的“敲头案”. 上海檔案信息網. [2020-10-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18). 
  6. ^ 杨浦区志→第四编 商业→第三章 行业→第一节 百货业. 上海市地方志辦公室. [2020-1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18). 
  7. ^ 上海五角场朝阳百货大楼昨日被成功爆破(组图). 東方網-新聞晚報. 2004-07-07 [2020-1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13). 
  8. ^ 何春中. 第五届“我最喜爱的人民警察”评选揭晓. 中國青年報. 2014-11-05 [2020-1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1).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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