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巴氏量表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巴氏量表(英語:Barthel scale)是復健醫學上用於評估患者是否具備自行完成日常生活活動(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能力的量表。每個項目皆可依據該患者能否獨力完成給予由高至低的評分[1]。本量表使用十個項目來衡量各種日常活動。患者獲得評分越高,出院後能夠在家獨立生活的可能性就越大。在評估每個項目時,患者需耗費的時間、體力與完成度可以做為各項目評分的參考。

值得注意的是,患者所處的環境也會出現影響各項目得分的外在因素。若其生活於非典型的家庭環境,其獲得的評分將會較低(例如家裏空間狹窄增加患者移動上的阻礙,則與活動相關的評分將會較低)。因此,如果環境影響該患者的評分,則應詳細描述並將其附註在量表中[2]

歷史

[編輯]

1965年,Mahoney與Barthel共同提出巴氏量表,得分由0至100分[3]。1988年,Collin等人認為原始的評分標準過於誇大,導致描述並不精確。隨後,他們提出修改版本,分數的最小單位設定為1分,每個項目分為0至20分,20分代表該患者在執行該項目時可以完全獨立[4]。這個較敏感的(意即,好與更好、差與更差之間的評估被放大)版本對患者各項日常活動執行能力的評估進行更加嚴格的區分。它的適用範圍不僅適用於住院後康復的評估,也可用於家庭照護和社區照護等領域[1]。巴氏量表是最早用於評估患者執行日常活動能力的方式之一,它的提出將職能治療師的實務操作上推進至評估、量化患者功能的階段[1]

巴氏量表的有效性與泛用性已經受到證實,目前已經被廣泛用於各類型的診斷或各環境的評估[5]。巴氏指數表現出較高的評分者間信度(inter-rater reliability)以及再測信度(test-retest reliability),依序為0.95及0.89。此外,其也表現出與其他用於評估身體機能指標的高度相關性,約為0.74至0.8[1]。然而,有研究指出巴氏量表在中風的臨床評估中較不精確[6]

評估項目與級距

[編輯]

巴氏量表總分為100分,依據患者能否獨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由低至高分為五個級距。附表為巴氏量表的詳細內容:[7][8]

巴氏量表
項目 分數 內容
一、進食 10 自己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約10秒鐘吃一口食物)進食,可用筷子夾取眼前食物;若須使用進食輔具也可以自行取用穿脫,無須他人協助。
5 須別人協助取用或切好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0 無法自行進食。
二、移位(包含由床上平躺到坐起,並可由床移位至輪椅)

輪椅與床之間轉位

15 整個過程獨立完成。包括安全的靠近輪椅、扳起煞車、移動腳踏板,到床上、躺下、從床上坐起於床邊、改變輪椅位置、安全地由床上回到輪椅。
10 從給予提醒、安全監督、到轉位過程中間給予稍微協助。
5 可自行坐起,但需要別人協助才能移位至椅子。
0 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坐起,或需要兩人幫忙方可移動至椅子。
三、個人衛生 5 可以自行洗手、洗臉、梳頭、刷牙、刮鬍子。
0 需別人部份或完全協助。
四、如廁 10 可自行上下馬桶,便後清潔,不會弄髒衣褲,且沒有安全上的顧慮。倘使用便盆,可自行取放並清洗乾淨。
5 在上述如廁過程中須協助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0 無法自行完成如廁過程。
五、洗澡 5 可自行完成盆浴或淋浴。
0 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六、平地走動 15 使用或不使用輔具(包括穿支架義肢或無輪子之助行器)皆可獨立行走50公尺以上。
10 需要稍微扶持或口頭教導方向可行走50公尺以上。
5 不能行走,但可自行獨立操作輪椅。必須會轉彎、靠近桌子、床、馬桶等。至少要能推45公尺。如果病人在行走項目下已有計分,這個項目就不計分。
0 需要他人協助推輪椅。
七、上下樓梯 10 不需協助或監督,可以自行上下樓梯。可以使用扶手、柺杖。上下樓梯時,必須要能自己拿柺杖。
5 上面所述任一項需要協助或監督。
0 無法上下樓梯。
八、穿脫衣褲鞋襪 10 能自行穿脫衣服、自己扣鈕扣、拉拉鍊、綁鞋帶、包括穿脫鞋具或特殊衣着,例如:吊帶褲、便鞋。
5 需協助穿脫或扣任何衣服,至少自己能做一半以上,而且要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
0 不會自己做。
九、大便控制 10 能排便不會有失禁,需要時(例如脊髓損傷者排便訓練)能自行塞栓劑和灌腸。
5 需要協助塞栓劑或偶爾失禁。
0 失禁需別人處裏。
十、小便控制 10
5
0
日夜均能控制小便,若使用尿套、尿布可以自行戴上、傾倒和清潔,日夜均保持乾燥。
5 偶爾失禁、尿急(無法等待放好便盆或無法及時趕到廁所),或需別人幫忙處裏尿套。
0 失禁需別人處裏。

將上述各項得分加總後,即可將患者分類至對應的級距:

  • 完全依賴:0分-20分
  • 嚴重依賴:21分-60分
  • 中度依賴:61分-90分
  • 輕度依賴:91分-99分
  • 完全獨立:100分

參見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1. ^ 1.0 1.1 1.2 1.3 O'Sullivan, Susan B; Schmitz, Thomas J. Physical Rehabilitation Fifth Edition. Philadelphia, PA: F.A. Davis Company. 2007: 385. 
  2. ^ Carroll, Douglas. Functional Evaluation: The Barthel Index (PDF). [2024-02-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1-09-28). 
  3. ^ Mahoney, F. I.; Barthel, D. W. FUNCTIONAL EVALUATION: THE BARTHEL INDEX. Maryland State Medical Journal. 1965-02, 14: 61-65 [2024-02-07]. ISSN 0025-4363. PMID 1425895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30). 
  4. ^ Collin, C.; Wade, D. T.; Davies, S.; Horne, V. The Barthel ADL Index: a reliability study. International Disability Studies. 1988, 10 (2): 61-63 [2024-02-07]. ISSN 0259-9147. PMID 3403500. doi:10.3109/09638288809164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12). 
  5. ^ Lam, Simon C.; Lee, Diana T. F.; Yu, Doris S. F. Establishing CUTOFF Values for the Simplified Barthel Index in Elderly Adults in Residential Care Home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Geriatrics Society. 2014-03, 62 (3) [2024-02-07]. ISSN 0002-8614. doi:10.1111/jgs.12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07) (英語). 
  6. ^ Sulter, Geert; Steen, Christel; Jacques De Keyser. Use of the Barthel Index and Modified Rankin Scale in Acute Stroke Trials. Stroke. 1999-08, 30 (8) [2024-02-07]. ISSN 0039-2499. doi:10.1161/01.STR.30.8.153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2-07) (英語). 
  7. ^ 彰基院訊電子報. web.archive.org. 2015-04-12 [2024-0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12). 
  8. ^ 巴氏量表使用說明 (PDF). [2024-02-0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4-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