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各共同體
外觀
歐洲各共同體(英語:European Communities, EC; 法語:Communautés européennes, CE; 德語:Europäische Gemeinschaften, EG/EGen)是一個已不再被歐盟官方使用的制度名稱(使用期間1967-2009年)。
二戰後的歐洲先後成立了三個獨立運作的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煤鋼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各自有行政組織。自從《合併條約》(1965年簽署、1967年生效)以來,「歐洲各共同體」共同擁有相同的機構,包括「歐洲各共同體委員會」(歐盟委員會前身)和「歐洲各共同體(部長)理事會」(歐盟部長理事會前身)。這使得同一個機構擁有三個不同的稱呼。
1993年11月1日生效的《馬斯垂特條約》(又稱:歐盟條約)將「歐洲各共同體」作為「歐盟三支柱的第一支柱」。
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巴黎條約)於2002年到期,此前「歐洲各共同體」也可以被稱為歐洲三共同體。
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里斯本條約》廢止了歐洲共同體(原歐洲經濟共同體),其地位和任務由歐盟承接。只剩下一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仍運作著。至此,「歐洲各共同體」的名稱由於不再適於形容歐盟的運作方式,因此不再被官方使用。
歐洲各共同體演變圖
[編輯]簽署 生效 條約 |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
1951 1952 巴黎條約 |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巴黎會議) |
1957 1958 羅馬條約 |
1965 1967 合併條約 |
1975 N/A 歐洲理事會成立 |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
1992 1993 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條約 |
2001 2003 尼斯條約 |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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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三支柱 | |||||||||||||||||||||
歐洲各共同體 | |||||||||||||||||||||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 |||||||||||||||||||||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 (條約於2002年終止) | 歐洲聯盟 (EU) | |||||||||||||||||||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 歐洲共同體 (EC) | ||||||||||||||||||||
TREVI |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 ||||||||||||||||||||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 |||||||||||||||||||||
歐洲政治合作 (EPC) |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 ||||||||||||||||||||
(鬆散個體) | 西歐聯盟 (WEU) | ||||||||||||||||||||
(條約於2010年失效) | |||||||||||||||||||||
中文歧義
[編輯]在中文資料中,「歐洲各共同體」經常與「歐洲共同體」(簡稱「歐共體」)混淆。英語、法語、德語等歐洲語言中,「歐洲各共同體」是「歐洲共同體」的複數形式,而中文沒有複數。另外,在歐盟一些國家的語言中「歐洲各共同體」和「歐洲共同體」的簡稱相同(英語:EC,法語:CE),有些則能靠詞尾變化作出區分(例如德語:歐洲共同體為EG,歐洲各共同體為E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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