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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倫堡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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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解釋紐倫堡法案的示意圖。從左向右依次為:德意志血統人,二級混血兒(四分之一猶太),一級混血兒(二分之一猶太),和兩種猶太人(四分之三及純種猶太)。其中可以看到一級混血兒與二級混血兒或德意志人結婚需要許可證,而猶太人與二級混血兒或德意志人禁止結婚。

紐倫堡法案(德語:Nürnberger Gesetze)是納粹德國於1935年頒佈的反猶太法律。

1935年9月15日,有兩項法律被呈交德國國會通過,合稱《紐倫堡法案》:

  • 《保護德國血統和德國榮譽法》
禁止「德國人」(指具有德意志民族血統者,下同)與猶太人結婚或有婚外性行為。
禁止猶太家庭僱用45歲以下的德國女性為家庭傭工
  • 《帝國公民權法》
宣佈只有德國人或有相關血統者有資格成為德國公民,褫奪「非德國人」的德國公民權。

其後的補充法令為「猶太人」一詞下定義,如果一個人的祖父母四人中全部或三個是猶太人,則該人在法律上即屬於猶太人。如果一個人的祖父母中僅有兩個或一個是猶太人,則該人屬於「混血兒」(Mischling)。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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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一段時期,國家社會主義德國工人黨(納粹黨)是活躍於德國的幾個小黨之一。該黨承諾建立強大的中央政府,擴張日耳曼人的生存空間,綱領包括公開而激進的反猶太主義等[1]

法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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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2]
德語分類名稱 意思 血統 定義
Deutschblütiger 日耳曼血統 德國人 屬於日耳曼民族;擁有帝國公民權
Deutschblütiger 日耳曼血統 八分之一猶太人 屬於日耳曼民族;擁有帝國公民權
Mischling zweiten Grades 混血(第二類) 四分之一猶太人 只部分屬於日耳曼民族;擁有帝國公民權
Mischling ersten Grades 混血(第一類) 八分之三或二分之一猶太人 只部分屬於日耳曼民族;擁有帝國公民權
Jude 猶太人 四分之三猶太人 屬於猶太人;沒有帝國公民權
Jude 猶太人 猶太人 屬於猶太人;沒有帝國公民權
「第一類混血」的一些特殊情況[2]
日期 說明
1935年9月15日 被認定為「混血」者,如果信仰猶太教會被按「猶太人」對待
1935年9月15日 被認定為「混血」者,如果與一個猶太人結婚會被按「猶太人」對待。他們的子女也會被按「猶太人」對待
1935年9月17日

1935年9月17日之後登記的夫妻,如果有一方是猶太人,所有子女都會被認定為「猶太人」。不過1935年9月17日之前登記的夫妻,生下的孩子還是會被認定為「混血」。

1936年7月31日 1936年7月31日以後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如果生父生母中有一方是猶太人,會被認定為「猶太人」。

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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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紐倫堡審判明確規定,納粹德國時期頒佈的法令為「惡法」,而惡法本身就是非法行為,因此在紐倫堡審判以及以色列對阿道夫·艾希曼的審判中駁回了被告人依據「紐倫堡法案」上訴的可能性。

而在後來的《德國國籍法》(及其前身「西德國籍法」)當中,列明因此法案而被剝奪德籍人士,有權申請恢復德國國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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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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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Goldhagen 1996,第85頁.
  2. ^ 2.0 2.1 Nuremberg Laws 1935.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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