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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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國會聯合決議案(英語:Joint resolution)是一種立法程序,需要參議院和眾議院共同通過後,呈交給總統,由總統決定通過或否決該法案。通常來說,聯合決議案和法案沒有法理上的區別。兩者都必須由參眾兩院通過,再交由總統同意並簽署生效(或總統行使否決權,交回參眾兩院後推翻總統的決定通過)而形成法律。但聯合決議案可以用來提出美國憲法修正案而不需要總統的批准。[1]
聯合決議案和法案的目的都是頒佈法律,但是法案往往頒佈,廢止或者修正美國法典或美國法令全書文庫的條文,制定政策和項目的授權,以及每年12個撥款法案。聯合決議案一般適用表決一下幾類情況:[2]
- 小額撥款
- 持續決議案,一種臨時撥款法案,適用於每年12個撥款法案中一個或者多個沒能及時成為法律的情況
- 突發事件臨時Ad hoc委員會
- 對現有法律做出臨時的例外決議
- 宣戰
- 修正美國憲法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Legislation, Laws, and Acts. United States Senate. [2017-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0).
- ^ Bills and Resolutions: Examples of How Each Kind Is Used (PDF). U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2004-12-07 [2017-02-12].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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