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浦志強
浦志強曾於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新聞動態」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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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強曾於2013年2月17日通過新條目推薦投票,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你知道嗎?」欄位。 |
浦律師代理的案件不少,如果只對一個案件大量描述,就顯得不平衡。 --farm (talk) 2010年6月27日 (日) 01:34 (UTC)
我想先確定個框架,在編寫別的案件
[編輯]我是這麼想的:浦志強主要的事跡就是維權案件,這個條目也是主要討論案件內容的---檢、辯、法院的相互攻防,讓讀者對案件本身能夠很快的理解,從而對維權律師工作有深入的了解。放在譚作人條目恐怕不太合適。我正想辦法壓縮內容,做一個比較理想的框架,然後別的案件也可按此編寫。這也是初步想法,不知可否,還請指正。Sa8 (留言) 2010年6月27日 (日) 09:16 (UTC)
- 或者另起一新條目,譚作人案。--farm (talk) 2010年6月28日 (一) 01:54 (UTC)
事實上我又壓縮了一部分,格式也變了很多。這樣的話在浦的條目里可以放3到4個案子,張西德訴《農民調查》和余秋雨的等。這樣言論自由,公民權利的主張看起來就很有條理了。Sa8 (留言) 2010年6月28日 (一) 05:36 (UTC)
維權律師條目的主要內容
[編輯]我認為編寫維權律師條目不應該忽略案件內容,至少應該把案件主要內容講清楚,才能讓讀者知道維權的主要工作,事實上條目中譚作人案是在八、九個法律文案中精選出來的各方觀點,內容已經壓縮到極致,再減就說不清楚案件了。也就失掉介紹維權工作的意義了。 此條目還要添加別的案件,但是現在一手的法律文案還沒搜集全,等浦律師公佈相關資料後,再添加幾個其他的案件,該條目就會完整的多了。Sa8 (留言) 2010年8月24日 (二) 18:42 (UTC)
- 另外我想先確定要編寫的案件:
- 張西德訴《中國農民調查》案(公權力的制約問題)
- 嘎瑪桑珠盜掘古墓葬罪(私人財產保護及暴力執法)
- 余秋雨訴肖夏林案(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問題)
不知什麼時候才能搜集全相關文案。AlexHe34 修改的頁面,正在努力適應中,糾結啊Sa8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7:22 (UTC)
- 我那個表格的內容,每一行的不同列是用「||」兩豎隔開的,也許編輯的時候不大好辨識。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8:04 (UTC)
例如:
{|class="wikitable" border="1"
!檢方
!辯方
!合議庭
|-
|境外敵對分子王丹與其主動聯繫,並傳送六四的宣傳材料。譚作人向王丹發了一份《六四我20周年紀念活動建議》電子郵件,建議在今年"六四"期間實施所謂的"六四全球華人義務獻血活動",以紀念"六四"二十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手段,是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數人進行鼓動。控方提出的本項事實,系王丹與譚作人的私人電郵往來,不符合本罪的公開性、被煽動對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徵。
……
||谭作人以义务献血为名,声称要传承所谓“六四精神”,意在煽动民众与政府对立、对抗,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 <nowiki>|}
這也是很困擾我的事情,法庭交鋒部分是展現維權律師工作的主要方面,在浦律師的條目中集結3,4個維權案子,即可展現維權律師的工作,又可很清楚的告訴讀者「維權」所維護的各種公民權利,但是案件部分又會跟其他條目重合,或相近;例如:「譚案」。現在出現的情況是,浦律的條目中關於譚案的已經全部複製過去,到底該在那邊取捨呢?Sa8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8:21 (UTC) 目前我倒不太在意格式的問題,主要是案件內容該留在那裏呢?
- 竊以為現在譚作人條目的那種方法比較好,不至於讓版面拖得太長。(現在我有點事情出去一下,如果不能及時回復請見諒!)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8:23 (UTC)
- 那麼一個案件的主體是當事人還是律師呢?既然叫「譚作人案」為何不能出現在譚作人條目里呢?畢竟庭審辯論過程的內容包含了許多關於譚作人的資料。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9:12 (UTC)
- 我認為只能是一個條目使用,另一個條目用連結就好了。這是我編輯浦律條目的初衷:在浦律師的條目中集結3,4個維權案子,即可展現維權律師的工作,又可很清楚的告訴讀者「維權」所維護的各種公民權利,在條目編寫開始的時候就有這方面的討論,到現在我也沒有最終的意見。我個人認為就法律文案而言是相關司法人員的創作(法律文書是公共領域),所以就文案本身而言關係與律師更近一點。它體現了律師、檢察院、合議庭對法律的理解,運用的也是律師的辯護才華。而對於譚作人更重要的是結果而不是內容。 Sa8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9:24 (UTC)
- 那麼一個案件的主體是當事人還是律師呢?既然叫「譚作人案」為何不能出現在譚作人條目里呢?畢竟庭審辯論過程的內容包含了許多關於譚作人的資料。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6日 (一) 09:12 (UTC)
- 這樣吧,先放在這,看看其他編輯者的意思如何?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1:59 (UTC)
- 看看吧,反正這個條目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完成---就等浦律公開相關文案了,有可能某一天我實在受不了這表格了,會把它改掉,呵呵。Sa8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8:09 (UTC)
- 請便。另外,我在網上找到一審辯護詞全文,相信您應該已經有了。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8:30 (UTC)
- 那個一辯的?譚案的都連接在表格上了Sa8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9:10 (UTC)
- 請便。另外,我在網上找到一審辯護詞全文,相信您應該已經有了。 AlexHe34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8:30 (UTC)
- 看看吧,反正這個條目也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完成---就等浦律公開相關文案了,有可能某一天我實在受不了這表格了,會把它改掉,呵呵。Sa8 (留言) 2010年9月7日 (二) 08:09 (UTC)
新條目推薦討論
- 哪位中國律師力主廢除勞教,2013年舉報前中共領導人周永康「禍國殃民」,以建立法治社會、憲政治國?
- 從6,246字節擴充到12,881字節。Wetrace(留言) 2013年2月12日 (二) 13:25 (UTC)
- (+)支持--Alvin Lee 酒逢知己千杯少
話不投機半句多2013年2月12日 (二) 13:29 (UTC) - (!)意見:問題長了點,「問題要有抓住內容的特點,哪怕是一個小特點,而不是無聊的屬性」。--Makecat 2013年2月12日 (二) 14:29 (UTC)
- (:)回應:謝謝樓上,很好的提點,已縮短問題。縮短後問句,雖仍稍長,但考量「勞教」存廢議題、「周永康維穩模式」是近期中國新聞及 憲政夢之熱點,在下覺得這可突顯浦志強律師的時代地位;因此仍保留。感謝!Wetrace(留言) 2013年2月12日 (二) 15:21 (UTC)
- (:)回應,這類條目問題的通病,一動感情,就超過一行了。--Numenor(留言) 2013年2月12日 (二) 15:27 (UTC)
- (:)回應--理解樓上Numenor的提醒,謝謝。Wetrace(留言) 2013年2月12日 (二) 23:46 (UTC)
- (:)回應,這類條目問題的通病,一動感情,就超過一行了。--Numenor(留言) 2013年2月12日 (二) 15:27 (UTC)
- (:)回應:謝謝樓上,很好的提點,已縮短問題。縮短後問句,雖仍稍長,但考量「勞教」存廢議題、「周永康維穩模式」是近期中國新聞及 憲政夢之熱點,在下覺得這可突顯浦志強律師的時代地位;因此仍保留。感謝!Wetrace(留言) 2013年2月12日 (二) 15:21 (UTC)
- (+)支持--凡(留言) 2013年2月12日 (二) 15:02 (UTC)
- (+)支持,注意有的地方有多出來的空格,而且有的章節兩段之間最好空出一行。--Numenor(留言) 2013年2月12日 (二) 15:27 (UTC)
- (:)回應--已修正改善,感謝耐心指導提醒。Wetrace(留言) 2013年2月16日 (六) 09:55 (UTC)
- (+)支持--Chinuan12623(留言) 2013年2月12日 (二) 16:25 (UTC)
- (+)支持:主題相當重要,文章亦清晰。 ——CommInt'l(留言) 2013年2月12日 (二) 17:28 (UTC)
- (+)支持:--Jackac(留言) 2013年2月12日 (二) 19:03 (UTC)
- (+)支持--WildCursive(留言) 2013年2月13日 (三) 02:27 (UTC)
- (+)支持--波波爾烏 (Talk) 2013年2月13日 (三) 04:03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13年2月13日 (三) 11:03 (UTC)
- (+)支持--chaus(留言) 2013年2月13日 (三) 12:52 (UTC)
- (+)支持--Ching~受體/革蘭氏檢驗/真菌專題新成立 2013年2月13日 (三) 14:31 (UTC)
- (+)支持 --Banyangarden(留言) 2013年2月13日 (三) 17:15 (UTC)
- (+)支持--Trevor Henry Lau!(留言) 2013年2月14日 (四) 07:04 (UTC)
請中國大陸政府將這個人放出來
[編輯]真可悲,一個這樣為國努力奮鬥的人權律師,竟然會被政府這樣軟禁,中國最有人權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51214/753166/維權律師浦志強案 涉罪7條微博留言曝光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51214/752527/維權律師浦志強今受審 北京維權者遭軟禁/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36.225.96.201於2015-12-15 18:07加入。
- (※)注意,不要宣傳,維基百科不是意見箱!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MurrayHsia 2015年12月17日 (四) 09:55 (UTC)
這是言論自由,宣傳你P,wiki上也想玩張羅罪名這套?--36.225.99.141(留言) 2015年12月22日 (二) 03:44 (UTC)
- 維基百科有維基百科的規矩,討論頁不是聊天室,所有的討論都必須與條目的改善建議有關,無關的討論將被刪除。注意你的禮儀。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MurrayHsia 2015年12月22日 (二) 06:03 (UTC)
- (!)意見你快刪,我看是你先被封禁,還是你亂刪別人留言被封禁。--36.225.97.51(留言) 2016年4月29日 (五) 07:16 (UTC)
條目編寫得太主觀
[編輯]什麼是:
“ | 當然,我們也希望司法機關能加快程序,早讓浦案走上法庭。但是在各國都有較複雜案子走程序慢於普通案件的情況,這種事情在西方國家出現得尤其多 | ” |
我們是誰?維基人?望改進條目。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MurrayHsia 2015年12月17日 (四) 10:00 (UTC)
過度主觀的部分
[編輯]以下段落,過度主觀,沒有證據請勿胡亂指控(這可是人家的生平,別想抹黑別人)
涉嫌收集顧客資訊?甚麼樣的資訊? 客人三圍? 客人裸照?
尋釁滋事? 那很好,有沒有監視器畫面可以證明他有跟人打架?(這夠明瞭了吧) 一份證據一份話,這邊可是wiki,不是你家後院
其部分微博個人言論偏激、以及涉嫌收集顧客私人資料等因素,他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36.225.99.141(對話|貢獻)加入。
可笑的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編輯]真是自由的國家啊,發微博就可以判刑3年,還只需要國家說就可判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51222/758242/paperart_right 中國維權律師浦志強 今獲判3年徒刑 --36.225.99.141(留言) 2015年12月22日 (二) 03:48 (UTC)
- 這些言論能不能發到自己的博客上去?這裏是討論詞條該怎麼寫的地方,不是討論浦志強怎麼樣的地方。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 ——MurrayHsia 2015年12月22日 (二) 06:03 (UTC)
- (-)反對 這在事實上的陳述,你想反對也找好的理由吧。--36.225.97.51(留言) 2016年4月29日 (五) 07:14 (UTC)
浦志強被吊銷律師執照 做行政打雜 | 即時新聞 | 20160429 | 蘋果日報
[編輯]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60429/849667/
缺乏中立性片段
[編輯]1.判罪證據就是那幾條微博?
2.唯一可以用的就是國家顛覆罪,唯一可以抹黑、鬥爭無辜人的玩法,老招數了。
3.明明是法院,竟然連西方都可以拉出來牽拖,是小孩子鬥嘴? 懂法律的看到快笑倒在第了。
phoenix --36.225.97.51(留言) 2016年4月29日 (五) 07:31 (UTC)
環球時報評論則對此反駁,表示浦不上訴是他和代理律師接受這一判決的標誌性信號。其署名單仁平的評論文章認為西方批評是價值觀優先的,沒有考慮中國法律與浦案判決的契合度。文中強調,言論自由是中國憲法規定的權利,中國有權根據自己的國情劃設言論自由邊界;判決是依照中國法律和證據的。[1][來源請求]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浦志強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china.dwnews.com/news/2014-05-06/59469708.html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508030951/http://china.dwnews.com/news/2014-05-06/59469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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