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hiLiP/聯合國
總部 | 位於美國紐約市的國際領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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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語言 | 阿拉伯語、英語、西班牙語、法語、俄語、漢語 |
成員 | 192個成員國 |
領導人 | |
• 秘書長 | 潘基文 |
• 常務副秘書長 | 阿莎-羅絲·米吉羅 |
• 大會主席 | 約瑟夫·戴斯 |
• 安理會主席 | 胡安·曼努埃爾·桑托斯和內斯托爾·奧索里奧 |
成立 | |
• 聯合國憲章簽署 | 1945年6月26日 |
• 憲章生效 | 1945年10月24日 |
網站 UN.org |
聯合國(常以英文縮寫UN表示)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致力於促進各國在國際法、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及實現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聯合國成立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的1945年,用以取代國際聯盟,去阻止戰爭並為各國提供對話平台。聯合國下設了許多附屬機構以實現其宗旨。
到2010年為止,聯合國共192個成員國,包括除梵蒂岡城國以外所有得到國際承認的主權國家。[2]在聯合國遍及世界的辦事處中,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通過全年舉行定期會議來決定實體和行政議題。聯合國由六大主要機構組成:聯大(主要的審議會)、安理會(以決定對和平與安全的某些決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協助促進國際經濟和社會的合作和發展)、秘書處(為聯合國提供所需的研究、信息和設施)、國際法院(主要的司法機構)以及聯合國託管理事會(當前不活躍)。其他重要的聯合國機構還有世界衛生組織(WHO)、世界糧食計劃署(WFP)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聯合國里最主要的公眾人物是秘書長,自2007年起,該職位由韓國的潘基文擔任。聯合國的經費由會員國分攤和自願捐贈。聯合國有6種官方語言,分別為: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3]
歷史
[編輯]國際聯盟未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戰(1939年-1945年)。出於人類無法承受三次世界大戰的廣泛共識,為了維護世界和平,並推動解決國際經濟、社會和人權方面問題的合作,多個主權國家於1945年創建了聯合國,以取代有缺陷的國聯。美國國務院在1939年最先提出了成立一個新世界組織的計劃。富蘭克林·羅斯福最先使用「聯合國」(United Nations)一詞來描述同盟國。1942年1月1日,該名詞首次出現在26國政府簽署的旨在誓言戰鬥到底的大西洋憲章中。[4]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的三藩市舉行的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中,有50個國家政府和1個非政府組織參與了聯合國憲章起草。1945年10月24日,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法國、中華民國、蘇聯、英國和美國)以及其餘大多數簽署國(其餘共46國)批准了該憲章,聯合國正式宣告成立。1946年,聯大第一次會議在英國倫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廳舉行,安理會及51個國家代表出席。[5]
1946年至1952年,聯合國臨時駐紮在紐約州成功湖村斯佩里陀螺儀公司的一處產業中。隨後便遷移到了紐約市曼哈頓新建成的聯合國總部里。
聯合國成立伊始,便受到各種爭議和批評。在美國,約翰·柏奇會是聯合國早期的反對者之一,前者在1959年發起了「讓美國退出聯合國」(get US out of the UN)運動,指控聯合國意圖成立「全球政府」(One World Government)。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美國過了很久才承認法蘭西民族解放委員會為法國政府,於是法國最初便被排除在創建新國際組織的會議之外。戴高樂曾將聯合國蔑稱為「那玩意」(le machin);此外,他也不認為全球性的安全聯盟要比國家間的防禦條約更有助於維護世界和平。[6]
成立的法律基礎
[編輯]聯合國成立後不久,便在國際法院的建議下,尋求成為國際法人以應對「向聯合國事務中受害者進行賠償」的情形。[7]問題的關鍵在於,作為組織的聯合國,是否具有「向一國政府提出國際索賠的能力,假若該國造成了該組織聲稱之傷害時」。[8][9]
國際法院的觀點是:
- 該組織旨在行使職責和享受權利。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國際人格,並擁有運作於國際層面之上的能力,是其行使職責和享受權利的基礎……因此,法庭得出的結論是,組織是一個國際人。這並不意味着將它等同於一個國家,它顯然不具備國家的法律人格、權利和義務……這裏的意義在於,它是一個國際法主體並擁有國際權利和義務,從而能夠提出國際索賠來維護自己的權利。[10][11]
組織
[編輯]聯合國有五大機構(曾經為六大,隨着聯合國最後一塊託管領土帕勞的獨立,託管理事會已於1994年停止運作):[12]聯合國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秘書處和國際法院。
其中,五大機構中有四個位於紐約市國際領土上的聯合國總部中,國際法院則位於荷蘭海牙;其餘的主要機構則位於日內瓦、維也納和內羅畢的辦事處里。其他的聯合國機構則遍及世界各地。
聯合國共有六種用於政府間會議和文件的官方語言,分別為阿拉伯語、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3]秘書處則使用英語和法語兩種語言為工作語言。其中四種官方語言均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官方語言(其中英國和美國都將英語視為事實官方語言);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則是除常任理事國外使用國家數最多的語言(西班牙語是20國的官方語言,阿拉伯語是26國的官方語言)。聯合國創建時的官方語言共有五種,在1973年增加了阿拉伯語。《聯合國編輯手冊》指出,英語文件應以英式用法和牛津拼寫為準,漢字應以簡化字為準。繁體中文在1971年中國代表權發生轉移後(從中華民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已被取代。
聯合國大會
[編輯]聯合國大會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會,由所有聯合國成員國組成,每年定期舉行一次會議,由成員國選舉產生的主席主持。在會議開始後的兩周內,所有成員國均有機會在大會上演講。傳統上,秘書長會首先發表演說,然後則由大會主席發言。1946年1月10日,聯大的第一次會議在倫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廳,共有51國代表出席。
在對重大問題表決時,需要三分之二多數的成員國贊成方可通過。此類重大問題包括:選舉機構成員,授予、暫緩或開除成員國資格,以及預算事項等。其餘問題則需要多數成員國贊成才能通過。每個成員國都有一票可投。除了預算審批事項,決議對成員國不具有約束力。大會可以在聯合國框架內對任何事項提出建議,但和平和安全方面的事項則由安全理事會審議。
一國一票的權力結構,讓只佔世界人口8%的國家集團也有可能通過需要三分之二成員國贊成的決議(見國家人口列表)。儘管聯合國大會只會給出建議,但仍然難以想像,只佔世界人口8%的成員國,竟能夠建議其餘92%人口去遵守他們反對的決議。
安全理事會
[編輯]安全理事會的職責是維護國與國間的和平和安全。與聯合國其他機構只能對成員國提出「建議」不同,安全理事會有權對承諾履行憲章第25條的成員國作出約束性決議。[13]理事會的決議被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安全理事會由十五個成員國組成,其中五個常任理事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和美國;十個非常任理事國,現任國家有: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哥倫比亞、加蓬、德國、印度、黎巴嫩、尼日利亞、葡萄牙和南非。五個常任理事國擁有對實體而非程序決議的否決權;因此,任一常任理事國能夠否決它們不接受的決議,但不能阻止對這項決議的討論。十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兩年,在確保區域平衡的前提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安理會主席一職按理事國國名英語字母順序每月輪換。[14]
秘書處
[編輯]聯合國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並由國際公務員協助。秘書處向聯合國機構的會議提供研究、信息和設施,並執行安全理事會、聯合國大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其他聯合國機構下達的任務。[15]聯合國憲章要求秘書處在挑選工作人員時「應以求達效率、才幹及忠誠之最高標準為首要考慮」,並在可能範圍內充分注意地域上的普及。[16]
按照憲章的規定,秘書處工作人員不得請求或接受聯合國外任何政權的指示。聯合國成員國都應尊重秘書處的國際性,而不設法影響其工作人員。秘書長本人負責遴選工作人員。[16]
秘書長的職責是協助解決國際爭端、管理維和行動、舉辦國際會議、收集安理會決議實施的情況並與成員國政府商榷各項措施。人道主義事務協調廳和維持和平行動部在上述領域發揮着關鍵作用。秘書長可以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和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16]
秘書長
[編輯]秘書長是秘書處的領導人,同時也是聯合國事實上的發言人和領袖。現任秘書長是潘基文,他在2007年從科菲·安南手中接任了這一職務。潘基文的第一次任期將在2011年結束,其後他將有資格再獲委任。[17]
在富蘭克林·羅斯福的設想里,聯合國秘書長應是一位「國際事務調停者」(world moderator);按照聯合國憲章的定義,這一職位是該組織的「行政首長」。[16]同時,憲章許可秘書長「得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理會注意[16],使其在世界舞台上有更大的活動空間。該職位現已演變為聯合國的雙重管理角色、外交官和發言人,負責解決成員國之間的糾紛,並在國際性問題上謀求共識。[17]
秘書長由安全理事會提名,並由聯合國大會表決任命;[18]在理論上,如果聯大表決時未達多數票數,安理會的提名可被否決,但該情況至今尚未發生過。[19]對於秘書長的任期,聯合國未作具體規定,但多年來,已形成了任期一到兩屆、每屆五年的慣例;應在地域輪換的基礎上任命秘書長,秘書長國籍不能為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19]
# | 姓名 | 國籍 | 就任日期 | 離任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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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里格韋·賴伊 | 挪威 | 1946年2月2日 | 1952年11月10日 | 辭職 |
2 | 達格·哈馬舍爾德 | 瑞典 | 1953年4月10日 | 1961年9月18日 | 殉職 |
3 | 吳丹 | 緬甸 | 1961年11月30日 | 1972年1月1日 | 首位來自亞洲的秘書長 |
4 | 庫爾特·瓦爾德海姆 | 奧地利 | 1972年1月1日 | 1982年1月1日 | |
5 | 佩雷斯·德奎利亞爾 | 秘魯 | 1982年1月1日 | 1992年1月1日 | 首位來自美洲的秘書長 |
6 | 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 | 埃及 | 1992年1月1日 | 1997年1月1日 | 首位來自非洲的秘書長 |
7 | 科菲·安南 | 加納 | 1997年1月1日 | 2007年1月1日 | |
8 | 潘基文 | 南韓 | 2007年1月1日 | 現任 |
國際法院
[編輯]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 它於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成立,於1946年作為 國際常設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的繼任者開始運作。國際法院的章程,類似於它的前任,主要由憲制性文件構成以規範法院運作。[21]
It is based in the Peace Palace in The Hague, Netherlands, sharing the building with the 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 a private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law. Several of the Court's current judges are either alumni or former faculty members of the Academy. Its purpose is to adjudicate disputes among states. The court has heard cases related to war crimes, illegal state interference and ethnic cleansing, among others, and continues to hear cases.[22]
A related court,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began operating in 2002 through international discussions initia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It is the first permanent international court charged with trying those who commit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ing war crimes and genocide. The ICC is functionally independent of the UN in terms of personnel and financing, but some meetings of the ICC governing body, the Assembly of States Parties to the Rome Statute, are held at the UN. There is a "relationship agreement" between the ICC and the UN that governs how the two institutions regard each other legally.[23]
經濟和社會委員會
[編輯]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ECOSOC) assists the General Assembly in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ECOSOC has 54 members, all of which are elected by the General Assembly for a three-year term. The president is elected for a one-year term and chosen amongst the small or middle powers represented on ECOSOC. ECOSOC meets once a year in July for a four-week session. Since 1998, it has held another meeting each April with finance ministers heading key committees of the World Bank and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Viewed separate from the specialized bodies it coordinates, ECOSOC's functions include information gathering, advising member nations, and making recommendations. In addition, ECOSOC is well-positioned to provide policy coherence and coordinate the overlapping functions of the UN’s subsidiary bodies and it is in these roles that it is most active.
專門機構
[編輯]There are many UN organizations and agencies that function to work on particular issues. Some of the most well-known agencies are the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the 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UNESCO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 the World Bank and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It is through these agencies that the UN performs most of its humanitarian work. Examples include mass vaccination programmes (through the WHO), the avoidance of famine and malnutrition (through the work of the WFP) and the protection of vulnerable and displaced people (for example, by the UNHCR).
The United Nations Charter stipulates that each primary organ of the UN can establish various specialized agencies to fulfil its duties.
常任理事國
[編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中的五位創始成員國,是二戰期間反法西斯同盟國中的五大國。《聯合國憲章》第23條第1款中明文規定:「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 常任理事國席位變化
- 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
- 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位由俄羅斯聯邦取代。
2004年,日本、德國、印度及巴西組成「四國聯盟」,藉由安理會改造的機會積極爭取成為常任理事國,但四國聯盟遭遇到不小的阻力,例如日本遭到中國、韓國、朝鮮反對,德國遭到美國及意大利反對,巴西遭到墨西哥、阿根廷反對,印度遭到巴基斯坦反對。
組織與經費
[編輯]主要機構
[編輯]聯合國有六大主要機構:
聯合國的正式語言共有6種,包括4種創始國的語言:漢語、英語、法語、俄語,以及後來加上的使用廣泛的阿拉伯語和西班牙語。聯合國的所有會議都有這些語言的口譯,所有的官方文件都會印刷或在網上出版這些語言的翻譯版本。不過,秘書處僅將英語和法語這兩種語言確定為工作語言。[25]
經濟領域的附屬機構
[編輯]經費
[編輯]聯合國機構通過兩種方式取得經費:成員國的會費與捐款。聯合國及其機構兩年一度的財政預算來自各成員國的會費。聯合國大會審查聯合國的經費,並確定各國應付的會費款額。各國的會費主要是依照各國的經濟實力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來決定的。會費由經常性預算、維和費用和國際法院費用三部分組成。
聯合國大會確立的原則是,聯合國不應該在經費上過度倚賴任何國家。為此每財政年度聯合國的會費設有「封頂」價格,規定各成員國所付會費的最高價。2000年協議的部分規定,單個會員國的會費佔經常性財政預算最高額度從原先的25%降低到22%,目前這是美國承擔的經費額度,而其他所有成員國的會費則更低,下限為0.001%。會費分攤每3年調整一次。自聯合國於1945年成立以來,美國一直是向聯合國提供經費最多的國家。
根據第61屆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12月22日通過的決議,2007年-2009年繼續執行2000年制定的聯合國會費分攤方法, 而中國的會費比額在重新計算後將由2.05%上升至2.667%。按照現行比額表計算,中國在2007年至2009年的會費比額將達到2.667%,預計總額超過4000萬美元,上漲幅度在各國當中位居前列。美國依然是繳納會費最多的國家,保持22%的最高分攤比例不變;而日本則由19.4%下降到16.6%。此外,德國8.57%,英國6.64%,法國6.30%,俄羅斯1.2%。[26]聯合國會費繳納比例每三年修改一次,會費比額編制方法的制定依據支付能力、同時給予人均國民收入低的國家適當寬減的原則。
聯合國的特別項目不在常規經費預算之內,這些項目是通過成員國的捐款來運作的。捐款的很大部分是為所需要國家提供農產品,但主要還是資金的支援。
任務
[編輯]裁軍與軍控
[編輯]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裁軍與維持和平是聯合國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但是在《憲章》簽署後僅幾個星期,核武器就被開發出來,從而改變了舊有的裁軍與軍控概念。事實上,聯合國大會第一次會議(1946年1月24日召開)所通過的第一個決議就是有關原子能和平利用的。
裁軍會議是國際社會為多邊談判軍控與裁軍協議的唯一論壇,裁軍會議目前有66個成員國,包括五個主要核大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雖然裁軍會議並不是聯合國的正式機構,聯合國秘書長向裁軍會議派出私人代表,這名代表是裁軍會議的秘書長。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往往要求裁軍會議討論特定的裁軍議題。而裁軍會議每年也向聯合國大會匯報工作情況。
人權
[編輯]創立聯合國的另一個目的就是維護人權。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所發生的慘無人道的大屠殺與種族滅絕令國際社會認識到,新的國際組織必須防止在未來發生類似的事件。早期的目標是建立一個法律框架,以討論並回應有關侵犯人權方面的投訴。
《聯合國憲章》要求其成員國尊重人權,並應為維護人權採取聯合或單獨行動。《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被聯合國大會確認為是世界各國應該遵守的人權標準。聯合國大會也經常就人權問題進行討論。大會下屬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是聯合國內的人權機構,主要就人權問題進行調查並提供協助。
貢獻
[編輯]聯合國及其各機構在堅持與貫徹《世界人權宣言》的宗旨方面起到中心作用。聯合國為一些過渡到民主政體的國家提供協助,包括監督與協助開展自由公平的選舉、提高司法系統的質量、起草憲法、訓練人權官員。聯合國機構為全球的民主化作出了巨大貢獻。
聯合國也支持婦女權益的提高。聯合國組織從1985年起開始出現性別主流化的主張,用意之一就是鼓勵婦女積極參加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生活。
2005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同意設立一個新的機構「聯合國和平建設委員會」,以協助剛剛擺脫戰亂的國家避免再度陷入衝突。[27]
2006年3月9日,聯合國舉行儀式,正式啟動中央緊急應對基金,為聯合國在自然災害發生後立即開展救援活動提供了資金保證。[28]
對聯合國作用的爭議
[編輯]聯合國建立的初衷是維護世界和平,並且實行的是大國一致的民主原則,但仍有人對此持有異議。
軍事制裁
[編輯]有人認為,聯合國沒有強而有力的制裁措施,難以落實和平。冷戰結束之後,聯合國開始在國際安全、維持和平等方面扮演較為積極的角色;近年來維持和平任務(簡稱「維和」)的派遣頻率以及規模不斷突破歷史新高,相關費用也已成為該組織財務支出的最大宗。然而受限於「國家」仍為國際舞台上最主要行為者的現實環境,聯合國對於強國的行為仍無力約束,一些與強國利益沒有直接相關的事務,也難以動員各國參與落實聯合國的決議。
例如:1990年代在盧旺達,以及2007年蘇丹南部發生的種族屠殺慘案,聯合國均無法做出立即而有效的處置。2003年美國繞開聯合國的議事程序,片面決定出兵攻打伊拉克,嚴重威脅聯合國權威,但是安理會只能事後追認。2006年以色列軍隊進攻黎巴嫩南部,原駐該地的維和部隊未能發揮作用,安理會通過決議要求停火,亦未能立即落實。對於印度、巴基斯坦、北韓等國家進行核武試爆的行為,安理會均決議反對,但是印度、巴基斯坦還是事實上擁有核武器的國家。2009年以色列軍隊進攻巴勒斯坦加薩地區,並攻擊聯合國該駐地設施與人員,安理會亦未能立即而有效的處置。
大國影響力
[編輯]此章節的準確性有爭議。 |
其中的否決權有可能被濫用。例如在冷戰時期,美國和蘇聯之間的政治衝突,在雙方否決權的使用上,即表現得十分明顯。
在台灣加入聯合國問題上,台灣方面認為:中華民國是一個實際主權獨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與治權從未及於台灣,不能代表台灣2300萬人民。故而中華民國常年爭取重新加入聯合國,但多數會員國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政策的堅定立場,而對該國投下反對或者棄權票。但是大陸方面認為:是台灣是中國一部分,並不是主權國家。當然不能參加聯合國。聯合國阻止台灣加入是無可厚非的。此事由於牽扯到複雜的兩岸關係而無法取得共識。
改革
[編輯]近年來改革聯合國的呼聲日益高漲,但是具體聯合國需要改革的地方依然沒有獲得共識。無論是那些希望聯合國發揮更大作用的人,還是希望聯合國只是提供人道援助的人,都宣稱聯合國應當「改革」,但是他們所希望看到的改革實質卻是很不同的。
安全理事會改組
[編輯]聯合國機構改革中最常被提到的就是擴大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
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法國、蘇聯、英國、美國是1945年聯合國成立之初時建立的,反映的是二戰的勝負結果,以及戰後不久的世界權力格局,與今日的世界局勢已有落差。
日本、德國、印度和巴西明確表態共同尋求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但因各自面臨來自不同方面的反對聲音,而未能如願;後來上述各國遂恢復獨力運作爭取的策略。
主要的改革提議,或者強調應透過擴大成員國集團來改善安理會的代表性,或者調整常任理事國結構以反映今日的國際政經實力。例如主張應讓更多位在發展中國家成為常任理事國,如印度、巴西等,或者新加入「不具備否決權的常任理事國」的國家,如日本、德國等。由於安理會改革涉及錯綜複雜的國際關係,並且極可能有損現有常任理事國的大國分配利益,無論何種方案均有相當程度的反對意見以及窒礙難行之處,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很難達到共識。
聯合國的會員國數目
[編輯]目前聯合國共有192個會員國,近期加入的會員國是於2006年6月28日入會的黑山共和國。梵蒂岡為常任觀察員國;另外巴勒斯坦國亦是聯合國觀察員,但是個尚未完全獨立的國家。
註釋和參考資料
[編輯]- ^ The World Today (PDF). [2011-05-21].
The designations employed and the presentation of material on this map do not imply the expression of any opinion whatsoever on the part of the Secretariat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cerning the legal status of any country
- ^ What are Member States?. 聯合國官方網站. [2010-12-05].
- ^ 3.0 3.1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 Rules of Procedure. UN Department for General Assembly. [2011-05-21].
- ^ David, Wilton. United Nations. Etymologies & Word Origins: Letter U. WordOrigins.org.
- ^ Milestones in United Nations History.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United Nations. [17 July 2008].
- ^ Gerbet, Pierre. Naissance des Nations Unies. Espoir. 1995, (102) (French).
- ^ Reparations for Injuries Suffered in the Serv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ICJ Reports. 1949. p. 178.
- ^ 原文:「the capacity to bring an international claim against a government regarding injuries that the organisation alleged had been caused by that state.」
- ^ Lindblom, Anna-Karin,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2005, p.58
- ^ 原文:「the Organization was intended to exercise and enjoy, and is in fact exercising and enjoying functions and rights which can only be explained on the basis of the possession of a large measure of international personality and the capacity to operate upon an international plane ... Accordingly, the Court has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Organization is an international person. That is not the same thing as saying that it is a State, which it certainly is not, or that its legal personality and rights and duties are the same as those of a State ... What it does mean is that it is a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capable of possessing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 and that it has capacity to maintain its rights by bringing international claims.」
- ^ Lindblom, Anna-Karin,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2005, p.59
- ^ Membership of Principal United Nations Organs in 2005. United Nations. 2005-03-15.
- ^ 第五章:安全理事会. 聯合國. [2011-05-22].
- ^ 安全理事会的成员. 聯合國. [2011-05-22].
- ^ 秘书处. 聯合國. [2011-05-22].
- ^ 16.0 16.1 16.2 16.3 16.4 第十五章:秘书处. 聯合國. [2011-05-22].
- ^ 17.0 17.1 秘书长的作用. 聯合國. [2011-05-22].
- ^ 联合国秘书长的任命条件. 聯合國. [2011-05-23].
- ^ 19.0 19.1 An Historical Overview on the Selection of United Nations Secretaries-General (PDF). UNA-USA. [2007-09-3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7-10-25).
- ^ 前任秘书长. 聯合國. [2011-05-23].
- ^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31 August 2007].
- ^ The Court.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17 May 2007].
- ^ Agreement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and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4 October 2004. 網址-維基內鏈衝突 (幫助)[失效連結]
- ^ 聯合國主要機構,聯合國中文網站
- ^ "" What are the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United Nations?(英語)聯合國,2006年12月23日
- ^ [1]
- ^ [2]
-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