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公告疆域行政区划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行政区划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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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公告疆域区划,为1936年后至2005年间中华民国行政院主计总处所颁布之行政区划。1949年第二次国共内战后,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到台湾,丧失对中国大陆各省的实际治理权;但宣称在“法统”上仍是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故中央政府迁都台北后,仍依照定都南京时之行政区绘制《中华民国全图》,最新版由中华民国内政部于1998年绘制出版,之后未再对大陆地区行政区划进行发布[注 1][1];相关政府机关对大陆地区之行政代号亦逐步废止,行政院主计总处主管之“中华民国各省(市)县(市)行政区域代码”于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适用[2];行政院新闻局[注 2]所发表之《中华民国年鉴》也于2006年起不再将大陆地区列于“土地”一章之中[3],故2005年是最后一次纳入[4]。此后政府文献中仅列出实际统治区(即台湾地区)之行政区域[5],教科书亦然。
概说
[编辑]范围
[编辑]依《宪法》本文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尽管目前中华民国并不实际统治大陆地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实际统治范围),但从未宣告放弃对大陆的主权;另外,政府宣告钓鱼台列屿是中华民国领土[6]。然而宪法未明确列举领土范围,依照最高法院的裁决其范围之界定为政治问题[7]。依照2006年前的《中华民国年鉴》,全国土地面积达1150万75平方公里/1141万8174平方公里(包括台澎金马地区、中国大陆地区、蒙、俄属唐努乌梁海地区、黑瞎子岛、江东六十四屯地区、印控藏南地区、塔控帕米尔地区、缅控野人山地区之江心坡与胡康谷地以及勐卯三角地不含南坎、阿控瓦罕走廊、巴控罕萨地区、尼控北胡姆拉地区、不控墨拉萨丁地区、越控白龙尾岛与南沙群岛、朝鲜控长白山天池、日控钓鱼台列屿、菲控南沙、马控南沙、汶控南通礁等争议地区),按其当时的领土主张,面积为亚洲第一大、世界第二大[4]。最近一次的《中华民国全图》由内政部于1998年绘制出版。但2002年内政部修订《编印我国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规定:“大陆地区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陆现状标示之。……大陆地区与蒙古之界线,以国界符号标示之”,2004年该注意事项已经作废,之后官方也不再公布“中华民国全图”[注 1][8][9]。
1946年初,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承认外蒙古独立前)行政区域的四极:
- 极北:唐努乌梁海之萨彦岭脊,北纬53°57'。
- 极东:黑龙江与乌苏里江合流处之黑瞎子岛,东经135°4'。
- 极南:南沙群岛曾母暗沙立地暗沙海域,北纬3°10'。
- 极西:帕米尔高原的喷赤河,东经71°。
结构
[编辑]中华民国于1945年至1949年间,一级行政区域有35个省、1个特别行政区(建省之前置)、12个院辖市及1个地方(西藏地方,当时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二级行政区域依法为县、省辖市、管理局、设治局等,但实际上省与县之间另设有行政督察区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区所设置之盟部、特别旗虽然划于省或地方之下,但实际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辖。当时的地理区可分为六大区,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东北地区、塞北地区及西部地区。
- 中华民国宪法架构下的地方自治行政区:
行政院 | |||||||||||||||||||||||||||||||||||||||||||||||||||||||||||||||||||
省 | 蒙古地方 | 西藏地方 | 直辖市 | ||||||||||||||||||||||||||||||||||||||||||||||||||||||||||||||||
盟部 | 基巧 | ||||||||||||||||||||||||||||||||||||||||||||||||||||||||||||||||||
县 | 市 | 管理局 | 设治局 | 特别旗 | 旗 | 宗、谿 | |||||||||||||||||||||||||||||||||||||||||||||||||||||||||||||
政府迁台之后,台北市于1967年,高雄市于1979年分别由省辖市改制为直辖市。公告之行政区域也有小幅更新,在2005年本行政区域停止适用前,公告之行政区域为:
“ | 全国共划分为35个省,2,045个县,直辖市14个,省辖市56个,管理局7个,设治局34个,特别旗4个,盟部14个,旗127个,牧场1个,特别行政区1个,地方2个(西藏、蒙古)。 | ” |
——中华民国年鉴九十四年版[4] |
以下表列之顺序,参照中华民国各省(市)县(市)行政区域代码。
省级行政区
[编辑]省、特别行政区
[编辑]中华民国于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末期的疆域,当时北洋政府辖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
并且设置京兆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犛3地区。
国民政府成立后,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建为6个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
1945年抗战胜利后,原东北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根据满洲国时期的行政区域改划分成东北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台湾则加入中华民国成为第35行省。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并且在1949年将海南岛和南海诸岛由广东省分出,成立海南特别行政区,由行政院管辖,准备建省。
1953年至2005年间,公告行政区中全国分为35省、2地方、1特别行政区。
编号 | 行政区 | 简称 | 省会或首府 | 地区 | 编号 | 行政区 | 简称 | 省会或首府 | 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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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江苏省 | 苏 | 镇江县 | 华中 | 20 | 甘肃省 | 陇 | 兰州市 | 华北 | |
02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21 | 宁夏省 | 宁 | 银川市 | 塞北 | ||
03 | 安徽省 | 皖 | 合肥县 | 22 | 青海省 | 青 | 西宁市 | 西部 | ||
04 | 江西省 | 赣 | 南昌市 | 23 | 绥远省 | 绥 | 归绥市 | 塞北 | ||
05 | 湖北省 | 鄂 | 武昌市 | 24 | 察哈尔省 | 察 | 张家口市 | |||
06 | 湖南省 | 湘 | 长沙市 | 25 | 热河省 | 热 | 承德县 | |||
07 | 四川省 | 川 | 成都市 | 26 | 辽宁省 | 辽 | 沈阳市 | 东北 | ||
08 | 西康省 | 康 | 康定县 | 西部 | 27 | 安东省 | 安 | 通化市 | ||
09 | 福建省 | 闽 | 福州市 | 华南 | 28 | 辽北省 | 洮 | 辽源县 | ||
10 | 台湾省 | 台 | 台北市(疏迁至南投县中兴新村办公)[10] | 29 | 吉林省 | 吉 | 吉林市 | |||
11 | 广东省 | 粤 | 广州市 | 30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市 | |||
12 | 广西省 | 桂 | 桂林市 | 31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市 | |||
13 | 云南省 | 滇 | 昆明市 | 32 | 黑龙江省 | 黑 | 北安市 | |||
14 | 贵州省 | 黔 | 贵阳市 | 33 | 嫩江省 | 嫩 | 齐齐哈尔市 | |||
15 | 河北省 | 冀 | 清苑县 | 华北 | 34 | 兴安省 | 兴 | 海拉尔市 | ||
16 | 山东省 | 鲁 | 济南市 | 35 | 新疆省 | 新 | 迪化市 | 西部 | ||
17 | 河南省 | 豫 | 开封县 | 36 | 海南特别行政区 | 琼 | 海口市 | 华南 | ||
18 | 山西省 | 晋 | 太原市 | 37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萨市 | 西部 | ||
19 | 陕西省 | 陕 | 西安市 | 38 | 蒙古地方 | 蒙 | 库伦 | 塞北 |
地方
[编辑]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虽然宣称对外蒙古和西藏的主权,但从未实际统治,1921年蒙古恢复独立后于1924年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而西藏则仍由1912年独立的神权政府噶厦执政。[11][12]因为历史文化和地理环境特殊,所以不设省而设“地方”,名义上两地类似省政府的机关为“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设于塞北四省境内各盟旗)及“西藏地方政府”(中国方面对甘丹颇章政权的称呼)。国民政府行政院则成立蒙藏委员会作为对口单位。直至2017年立法院三读通过,中华民国总统令公告废止蒙藏委员会。[13]
在1945年,根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的外交换文声明,外蒙古采取公民自决,中华民国在1946年正式承认外蒙古独立。1953年中华民国控告苏联案通过后,迁台后的中华民国政府认为蒙古是其领土的一部分,并在1955年否决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的诉求,试图限制其在国际社会活动。
迫于苏联以及后来美国的压力,中华民国代表团唯有选择于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顺利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尽管如此,中华民国国民大会秘书处自民国68年(1979年)5月至民国80年(1991年)10月[14]所编的《会议实录》所附的《中华民国全图》都自称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15]直到2002年,中华民国外交部再度承认其为独立国家后,台湾才逐渐和蒙古国建立非正式外交关系。同年,立法院也将“外蒙古”从涉及中国大陆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删除。[16]然而《中华民国年鉴》直到2005年止,仍然继续主张陆界大多停格在清末条约的疆域面积1,141万8,174平方公里。[4]最后2006年初中华民国政府正式废止涉及蒙古的《盟部旗组织法》。[17]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表的新闻稿表示:“一、民国35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4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虽于民国42年提经立法院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但并未完成宪法领土变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为主权独立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原则上属于‘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当时承认之相关要件迄今仍存在。”“四、行政院第2834次会议院长提示:‘蒙古国’为我政府所承认之国家。”[16]
直辖市
[编辑]直辖市,在1994年《直辖市自治法》通过前称院辖市。都市人口超过100万人(之后门槛修订为125万人),文化、经济或政治的影响力,超过省的范围,甚至普及全国,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辖。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台湾前于大陆地区设立12个院辖市(后改称直辖市),政府迁台后至2005年本行政区域废止前于台湾地区增设2个直辖市(台北、高雄)。
编号 | 行政区 | 简称 | 设立年及备注 | 地区 | 编号 | 行政区 | 简称 | 设立年及备注 | 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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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南京市[注 5] | 京 | 1927年 | 华中 | 58 | 哈尔滨市 | 哈 | 1946年 | 东北 | |
52 | 上海市 | 沪 | 1927年 | 59 | 汉口市 | 汉 | 1927年 | 华中 | ||
53 | 北平市 | 平 | 1928年 | 华北 | 60 | 广州市 | 穗 | 1930年、1947年 | 华南 | |
54 | 青岛市 | 胶 | 1929年 | 61 | 西安市 | 镐 | 1948年 | 华北 | ||
55 | 天津市 | 津 | 1928年 | 62 | 沈阳市 | 沈 | 1947年 | 东北 | ||
56 | 重庆市[注 6] | 渝 | 1939年 | 华中 | 63 | 台北市 | 北 | 1967年 | 华南 | |
57 | 大连市 | 连 | 1945年 | 东北 | 64 | 高雄市 | 高 | 1979年 |
省县之间的分区
[编辑]盟、部、旗
[编辑]因蒙古族的文化习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区内仍沿用清朝的盟旗制;另外国民政府曾名义上在外蒙古设置蒙古地方。注意盟、部、特别旗虽划在省及地方之下,但实际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辖;盟、部之下划分为旗(相当于县级行政区)。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主要有:
行政区中,除蒙古地方外,各省总共有盟部14个、特别旗4个、牧场1个(察哈尔盟1及哲里木盟2之范围跨越二到三个省分);盟部下辖有127个旗。
编号 | 行政区 | 所属省分 | 编号 | 行政区 | 所属省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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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阿拉善霍硕特特别旗 | 宁夏省 | 32-1 | 伊克明安特别旗 | 黑龙江省 | |
21-2 | 额济纳旧土尔扈特特别旗 | 33-1 | 哲里木盟2 | 嫩江省 | ||
22-1 | 青海左翼盟 | 青海省 | 34-1 | 布特哈部 | 兴安省 | |
22-2 | 青海右翼盟 | 34-2 | 呼伦贝尔部 | |||
23-1 | 察哈尔盟1 | 绥远省 | 35-1 | 巴图塞特奇勒图盟 | 新疆省 | |
23-2 | 乌兰察布盟 | 35-2 | 乌讷恩素珠克图盟 | |||
23-3 | 伊克昭盟 | 35-3 | 青塞特奇勒图盟 | |||
23-4 | 土默特特别旗 | 38001 | 克鲁伦巴尔和屯盟 | 蒙古地方 | ||
24-1 | 锡林郭勒盟 | 察哈尔省 | 38002 | 汗阿林盟 | ||
24-2 | 察哈尔盟1 | 38003 | 齐齐尔里克盟 | |||
24-3 | 达里冈厓牧场 | 38004 | 札克毕拉色钦毕都尔诺尔盟 | |||
25-1 | 昭乌达盟 | 热河省 | 38005 | 三音济雅哈图左翼盟 | ||
25-2 | 卓索图盟 | 38006 | 三音济雅哈图右翼盟 | |||
28-1 | 哲里木盟2 | 辽北省 | 38007 | 唐努乌梁海 | ||
29-1 | 哲里木盟2 | 吉林省 |
道、行政督察区
[编辑]1914年(民国三年),在全国设置了93道。京兆地方及不久设置的东省特别行政区因其特殊性而不设置,又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特别行政区因辖县数不多而各设置1道。一般来讲,除甘肃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数量大致在3至4个左右。
1920年(民国九年),国民政府依照建国大纲制定训政时期约法,地方制度改采二级制并宣布废除道制。但由于出现部分省份管辖县数过多,省对县的控制力量不彰,又于1931年(民国二十年)设置行政督察区作为中介,但此一行政区域缺乏法源依据。
政府迁台后,因实际统治地区缩小,行政督察区完全废除,回归《宪法》中所规定之二级制,在公告行政区域时亦不列此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
[编辑]县
[编辑]在《中华民国宪法》中为最基层之地方自治单位,《宪法》中规定: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国民大会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公告行政区中全国共设置2,045个县。县之下划分为乡、镇(台湾省依照《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另有县辖市之行政区)。
编号 | 行政区 | 县数 | 市数 | 局数 | 编号 | 行政区 | 县数 | 市数 | 局数 | |
01 | 江苏省 | 61 | 2 | 19 | 陕西省 | 92 | 1 | |||
02 | 浙江省 | 77 | 1 | 20 | 甘肃省 | 69 | 1 | 2 | ||
03 | 安徽省 | 63 | 1 | 21 | 宁夏省 | 13 | 1 | 2 | ||
04 | 江西省 | 81 | 1 | 22 | 青海省 | 19 | 1 | 1 | ||
05 | 湖北省 | 70 | 1 | 23 | 绥远省 | 20 | 2 | |||
06 | 湖南省 | 77 | 2 | 24 | 察哈尔省 | 19 | 1 | |||
07 | 四川省 | 139 | 2 | 6 | 25 | 热河省 | 20 | |||
08 | 西康省 | 48 | 4 | 26 | 辽宁省 | 22 | 4 | |||
09 | 福建省 | 67 | 2 | 27 | 安东省 | 18 | 2 | |||
10 | 台湾省 | 16 | 5 | 28 | 辽北省 | 18 | 1 | |||
11 | 广东省 | 82 | 2 | 29 | 吉林省 | 18 | 2 | |||
12 | 广西省 | 99 | 1 | 30 | 松江省 | 15 | 2 | |||
13 | 云南省 | 112 | 1 | 16 | 31 | 合江省 | 17 | 1 | ||
14 | 贵州省 | 78 | 1 | 1 | 32 | 黑龙江省 | 25 | 1 | ||
15 | 河北省 | 130 | 2 | 2 | 33 | 嫩江省 | 18 | 1 | ||
16 | 山东省 | 107 | 3 | 34 | 兴安省 | 7 | 1 | |||
17 | 河南省 | 111 | 35 | 新疆省 | 76 | 1 | 5 | |||
18 | 山西省 | 105 | 1 | 36 | 海南特别行政区 | 16 | 1 |
市
[编辑]市在部分法规中称为省辖市,省辖市为直接由省管辖的都市,设市标准为20万人(后修改为50万人)。省辖市在宪法中的位阶与县相同,但由于各省多设置道或行政督察区来管理县,实际运作上层级较县略高。在2005年的资料中,全国共有56个省辖市;但由于政府迁台前各地因军政需要常私设行政区,数字常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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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资料中广西省另有梧州市、柳州市、南宁市等三市。
- 曾经设立省辖市但后来改制院辖市的有:北平市、天津市、重庆市、汉口市、广州市、西安市、台北市、高雄市等八市。
- 曾经设立省辖市但后来改制县辖市的有:彰化市、屏东市等二市。
设治局、管理局
[编辑]设治局与管理局为在省之下的区域。设治局依照《设治局组织条例》规定,凡是某地预备成立新的县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预先成立设治局,以筹备之。而管理局通常设置于特殊的风景名胜区或是地理位置特殊,须由省政府直接管辖之地区。依照中华民国年鉴九十四年版[4],全国共有管理局七个,设治局三十四个。但由于此类行政区为授权省政府自行设置,故数字常有出入。
- 在行政区列表中有40个设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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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鉴中列出四十个设治局,但实际上仅有二十七个设治局:沐爱、平昌、潞西、雷山、新源、民丰六个设治局已经实施县制;盈江设治局误作盈山设治局;兴中、麦桑、农祥、紫湖、居延五个设治局,乃暂缓设局或尚未成立;布尔根设治局于1947年裁撤;北培管理局误作北培设治局);另遗漏临冠邱(山东省)、东莱(山东省)、星川(青海省)三个设治局。
- 年鉴中列出七个管理局:北碚(四川省)、庐山(江西省)、莫干山(浙江省)、鸡公山(湖北省)、北戴河(河北省)、湟惠渠(甘肃省)、利康霑栖垦区(山东省)。但由于非正式行政区,无编号。
- 政府迁台后曾经在台湾省之下成立等同于县级行政区的阳明山管理局以及梨山建设管理局。阳明山管理局后并入台北市,梨山建设管理局后并入台中县(今台中市)。
基于军事需要所设之行政区
[编辑]政务委员会
[编辑]国民革命军北伐后,曾基于军事需要,在部分省份设立跨省政务委员会以方便管理,列表于下:
名称 | 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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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临时政务委员会 | 湖北省、湖南省 |
东北政务委员会 |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热河省、东省特别区、兴安屯垦区 |
西南政务委员会 | 广东省、广西省、广州市、云南省、贵州省、琼崖特别区 |
北平政务委员会 | 河北省、热河省、察哈尔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东省特别区、北平市 |
驻平政务委员会 | 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察哈尔省、绥远省、北平市、青岛市 |
蒙古自治政务委员会 | 察哈尔省、绥远省境内盟旗 |
绥省各盟旗自治政务委员会 | 绥远省境内盟旗(乌兰察布盟所属各旗、伊克昭盟所属各旗、归化土默特旗、绥东四旗) |
察省各盟旗自治政务委员会 | 察哈尔省境内各盟旗 |
冀察政务委员会 | 河北省、察哈尔省、北平市、天津市 |
军政长官公署
[编辑]1949年至1950年间,中华民国政府于所有省份设立跨省级的军政长官公署。扣除已由中国共产党控制的东北及华北两地,尚实际控有东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等5个军政长官公署,各大区划分如下:
名称 | 辖区 |
---|---|
东北公署 | 辽宁省、安东省、辽北省、吉林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龙江省、嫩江省、兴安省 |
华北公署 | 山西省、河北省、山东省、热河省、察哈尔省、绥远省 |
华中公署 | 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 |
华南公署 | 广东省、广西省、海南特别行政区[注 7] |
东南公署 | 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台湾省 |
西北公署 | 陕西省、甘肃省、宁夏省、青海省、新疆省 |
西南公署 | 四川省、贵州省[注 8]、云南省、西康省 |
注释
[编辑]- ^ 1.0 1.1 内政部函:“一、本部前曾于民国87年出版‘中华民国全图’,后因考量销售量偏低、图资内容不符现况,目前已停止销售。”
- ^ 该局于2012年5月20日撤销,之后年鉴改由行政院发行。
- ^ 始于1918年北洋政府时代;1945年台湾光复之前,时区划分不包含台湾省。
- ^ 1953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的蒋中正政府推动“控苏案”在联合国通过后,单方面撤销承认蒙古独立,并重新宣称蒙古地方为其领土。
- ^ 曾于《训政时期约法》中明订为国都,嗣后取代其地位的《中华民国宪法》则未指出首都所在地。详见中华民国首都。
- ^ 中日战争期间曾做为陪都。目前就内政部说明:“26年11月20日,国民政府宣告移驻重庆,同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29年9月6日,国民政府曾明令定重庆为陪都;35年国民政府迁都南京;38年10月15日,政府迁至重庆办公,后来再迁台办公,同年12月7日,总统颁布命令,政府迁设台北,所以目前台北市为中央政府所在地。有关首都的选定与颁布程序,宪法条文均未明文,皆以行政命令为之,定重庆为陪都是基于特殊的时代背景,然而随着时空环境变迁,已无陪都的设置。”
- ^ 东南军政长官公署初设时曾将海南特别行政区列为所辖地区之一,惟实际上东南区从未管辖过。
- ^ 贵州于1949年11月一度划归华中军政长官公署管辖。
参考文献
[编辑]- ^ 台当局弃用「中华民国全图」.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23).
- ^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1).
-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五年版.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09).
- ^ 4.0 4.1 4.2 4.3 4.4 行政院新闻局: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年鉴:第一篇 总论 第二章 土地 第二节 大陆地区
- ^ 中華民國總統府網頁. [2011-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9).
- ^ 中華民國外交部歷年來就釣魚台主權問題之聲明一覽表. [2018-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7).
-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28號.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3-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0).
中华民国领土,宪法第四条不采列举方式,而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规定,并设领土变更之程序,以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历史上之理由。其所称固有疆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之政治问题,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宪机关予以解释。
- ^ 大陆地图 依中国现状标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由时报, 2002年11月30日
- ^ 官方地图 标示蒙古为国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由时报, 2002年10月3日
- ^ 中華民國地理志(初稿) (PDF). 1990-05-01: 6 [2024-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18).
- ^ Smith, Warren. Tibetan Nation: A History Of Tibetan Nationalism And Sino-tibetan Relations. Routledge. 2019年7月31日: 449 [2023年4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年4月8日).
- ^ Tibet and the Chinese People's Republic. 国际法律家委员会. 1960年7月1日 [2023年4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年4月11日).
- ^ 立院通过废除组织法 蒙藏委员会正式熄灯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
- ^ 当时的《国民大会组织法》第十二条:“国民大会设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其人选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之,承主席团之命处理全会事务。”
- ^ 立法院国会图书馆电子藏书:国民大会历次会议实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六次会议实录》,1979年5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七次会议实录》,1985年5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八次会议实录》,1991年4月;《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实录》,1991年10月 :《中华民国全图》
- ^ 16.0 16.1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有关外蒙古是否为中华民国领土问题说明新闻参考资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廢止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中华民国总统府. 中华民国总统府公报. [200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