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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Lolita.Y/沙盒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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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叶深诉秘鲁案(Tza Yap Shum v. The republic of Peru)是中国公民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下文简称“中心”)提交的第一起诉外国政府的投资仲裁案件。此案的主要法律依据为1994年签订的秘鲁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经过一般程序和撤销程序。案件对于理解中心的管辖权以及中国第一代双边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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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案件:2007年2月12日

组建仲裁庭:2007年10月1日

做出裁决:2011年7月7日

原审被告登记撤销请求:2011年11月9日

就撤销请求做出裁决:2015年2月12日

主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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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要争议为中心对该案的管辖权。

首先,被告主张,谢叶深系香港公民,非秘鲁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下适格的投资者;

其次,被告依据秘鲁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第8条第3款,否认本案争议的可仲裁性。根据上述第8条第3款,涉及征收补偿款项的争议,若不能在诉诸谈判后6个月内得到解决,任何一方可将其提交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其他争议,经双方同意,亦可提交至中心。被告认为,原告单方面提交的争议仅限于涉及征收补偿款项的争议,此案件争议不在其列。

仲裁庭认为,谢叶深为香港公民,受到秘鲁与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