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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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共同防御条约 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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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军事协定 |
签署日 | 1954年12月2日 |
签署地点 | 美国华盛顿特区 |
生效日 | 1955年3月3日 |
失效日 | 1980年1月1日 |
缔约方 | 中华民国 美国 |
引文 | 11 U.S.T. 1632; T.I.A.S. No. 4509 |
语言 | 英语 汉语 |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英语: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正式名称是《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共同防御条约》(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又称《中美互防条约》[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称之为“美蒋共同防御条约”、“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是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在1954年12月3日签订的国际条约。该条约以军事为基础,包含政治、经济、社会等合作条约。根据条约第十条规定,该条约无限期有效,但若一国向对方提出终止通告,则该条约会在该通告发出时刻的整1年后失效。1979年1月1日,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时发布声明时,依第十条规定,美国国务院正式通知中华民国,《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将于台湾时间1980年1月1日终止[2]:398。随后,美国国会通过《台湾关系法》取代,并且沿用《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部分内容。
时代背景
[编辑]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取得大陆政权后,自1950年10月15日后入朝投入朝鲜战争,并以军事及政经力量支援北越赤化越南。美国无法独力遏止国际共产主义势力蔓延亚洲,东南亚各国惊恐会发生像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所提出的“骨牌效应”,一个个赤化为共产国家。于是,美国出面说服英国和法国,号召与东南亚具有利害关系的“自由世界国家”,共同研议组织一个类似欧洲“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集体安全保障机构。
不过,就在东南亚公约组织(SEATO)倡议阶段,中华民国政府在积极争取加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各种方式企图阻挠。先是从1954年5月到8月间,解放军和中华民国国军在浙江沿海频频发生军事冲突;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发言要“解放台湾”;8月2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各党、各人民团体也发表《解放台湾共同宣言》;9月3日,解放军对金门、马祖进行大规模炮击。到了9月6日,东南亚公约组织会议在马尼拉正式召开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种“文攻武吓”策略已产生一定效果。
在东南亚公约组织会议上,英国、法国、菲律宾和巴基斯坦等国都发言表示反对中华民国加入公约组织,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只能放弃将中华民国编入条约适用范围。9月8日,《东南亚公约组织条约》签订,美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只能选择缔结军事同盟条约。
1954年10月12日,美国东亚助理国务卿罗伯逊飞抵台湾,开始与中华民国政府交涉条约签订问题,但因中华民国政府主张条约范围应包括全中国大陆在内,美国政府的认知却只有台湾岛及澎湖,双方各执己见,最后罗伯逊同意,条约也适用经共同协议所决定之其他领土,才化解争执[3]:338。11月,中美商谈共同防御条约[4]:79。12月1日达成协议共识,并先发表如下共同声明:
一、美国与国府完成了为缔结共同安全保障条约的交涉。该条约将与美国在太平洋地区所缔结的其他安全保障条约同样形式。该条约将承认条约国双方对于台湾、澎湖岛及美国管理下的西太平洋诸岛安全保障是利害一致的。并且,关于在条约国双方管理下的土地、协订在这条约中,将留下把其包括在内的余地。同时,该条约是准备对付所包含地区的安全保障受到武力攻击的威胁。若发生这种攻击或威胁之际,决定对此将随时商讨。
二、该条约必与美国在太平洋地区的其他诸国业已缔结的种种集团防卫条约所形成的集团安全保障机构结合,并给予强化的作用。同时,这些协定将形成把西太平洋地区对共产主义侵略防卫所不可欠缺的堡垒。华盛顿特区与台北之间的这条约,与其他条约同样,本质上是在防卫。并且,双方再确认由此条约将为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及其原则有所贡献。
当时正值冷战时期,美国为围堵共产势力,在朝鲜战争期间即与东亚国家缔结多边或双边联防协定;待朝鲜战争一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即可集中力量对付台湾,造成1954年至1955年台海情势紧张,加速中华民国与美国双方签订防御条约。
美国当时态度明确,杜勒斯国务卿在签约前一天召开记者会,宣示该条约的意义如下:
- 向各国宣示:明白表示中华民国在国际外交的地位,并明白表示台澎绝没有置于任何国际解决讨价还价的柜台上。因为没有条约根据,已使当时若干人士误认为美国可能会以台澎交换中共的让步,此项条约显示美国将不在任何国际密议中用台湾作买卖。
- 向中共政府宣示:驱散中共对美国协防台湾的认真保证所存的可能怀疑,除中共亦有许国际人士心存怀疑,如此宣示将明确消弭之。
- 向中华民国政府宣示:调整中美两政府间的军事安排。原本第七舰队的安排是根据与朝鲜战争有关的总统命令。这项命令日后可能随时撤消,但中美防御条约可使共同军事安排安置于长期正式的条约基础上。
台湾主权问题
[编辑]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呼吁参议院院会批准中美共同防御条约时,将“台湾的法律地位”之文件列入提案理由:“就这个问题与杜勒斯国务卿彻底检讨的结果,委员会断定该条约不是个足以解决台湾主权不明确性的文件。委员会同意附加如下之声明于院会的报告中:‘就参议院所理解的,该条约不应该解释为,使第六条所言及之领域的法律地位或主权给予修正。’换言之,就美国而言,我们所理解的,无论第六条所言及的领域,也就是台湾与澎湖群岛的法律地位是如何,都不因该条约的缔结,而成为某种形式的解决。”[5][6]
各界反应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反对。1954年12月8日,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发表严正声明说,“台湾是中国领土,“解放台湾”是中国的主权和内政,决不允许他国干涉;美台“共同防御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是一个出卖中国领土和主权的条约,每一寸领土绝不能分割。美国应对此承担一切后果;美台条约是一个“侵略性”的战争条约而非防御性的,不仅造成远东地区新的紧张局势,而且“违背了联合国宪章”。”
- 1955年1月,解放军开始炮击和轰炸浙江沿海仍由国军驻军的一江山、大陈岛等岛屿,到了1月18日攻下一江山。1月24日,周恩来提出:“美国必须停止对中国内政的干涉,美国的一切武装力量必须从台湾及台湾海峡撤走。”
- 1958年8月23日,解放军发动“八二三炮战”,或称之为台海战役。近年之研究指出,台海战役并未采取占领金门等行动原因之一,即在于测试共同防御条约的美军底线。而美军亦相当克制,除提供大型火炮以及响尾蛇导弹等等装备外,协助运补金门的美国海军并未直接进入料罗湾甚至参战,解放军火力也极力避免直接轰击美国军舰。
- 美国
- 1955年1月24日(美国时间),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向美国国会提出“特别咨文”,要求授权给总统于其认为必要时,“得使用美国武装部队专事确保台湾与澎湖列岛”,即所谓“台湾决议案”,但仍未将金门、马祖,以及其他仍在国军控制中的大陆沿海岛屿包括在内。于是,到了2月5日,艾森豪威尔下令美军第七舰队协助国军撤退大陈岛守军及居民。
- 1955年2月9日,美国参议院正式通过《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长期影响
[编辑]此段落可能包含原创研究。 (2016年2月) |
本条约维持24年,是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政府在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系中最大遗产,影响如下:
- 朝鲜战争结束,蒋一度认为朝鲜战争会引起第三次世界大战,在美国与苏俄交战下可趁机反攻中国大陆。1958年,蒋说他只向美军协防台湾司令部协防司令史慕德中将(VADM Roland N. Smoot)抱怨美国“‘残忍’与‘太不平等’、‘太不人道’”,警告这会让军民“对美国增加无穷反感”,并要美国重新考虑。政府发表《中美联合公报》[注 1],对外宣称恢复中国大陆人民之自由主要途径为实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但蒋仍继续积极主持极为机密的国光计划。
- 美苏关系缓和,美国不支持“反攻大陆”。国军不断小规模反攻,败多胜少。国军因而错失三个重大时机(1958年的大跃进、1962年的中印边境战争、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彻底扼杀了中华民国政府反攻大陆的希望[7]。
- 本条约利益不限于中美两国,而扩及整个西太平洋,与《美日安保条约》、《美菲共同防御条约》略有不同。
- 本条约基本精神是反共,不仅在武力军事上协防中华民国,亦防止共产主义渗透台湾。
- 本条约规定,除自卫外,在台湾的中华民国对中国大陆采取军事行动须受于美国同意的限制,这点在某种程度上恢复杜鲁门中立台湾的政策。[8]
- 阻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攻台湾,确立台海两岸长期分裂分治局面迄今。美军进驻台湾,建立军事安全保障台湾发展,使台湾转危为安。
- 本条约的性质包含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福利,是多目标条约。
相关文件
[编辑]相关机构
[编辑]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袁文靖:《美国台湾和大陆三角关系》,台北:国际现势周刊社,1981年,简介
- ^ 茅家琦. 《蔣經國的一生與他的思想演變》. 台北: 台湾商务印书馆. 2003.
- ^ 林孝庭. 《意外的國度》. 台北: 远足文化. 2017.
- ^ 陈布雷等编著. 《蔣介石先生年表》. 台北: 传记文学出版社. 1978-06-01.
- ^ 再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争议,第63页,林田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
- ^ 台湾の法的地位,第97页,彭明敏,玉山社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
- ^ 論國人對國防與戰爭應有的認知. [2010-10-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4-05).
- ^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2015-08-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外部链接
[编辑]- 条约全文
- 全国法规数据库 - 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共同防御条约(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英文维基文库
- 国家文化数据库-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 国家文化数据库-中美共同防御条约中文原稿翻拍
- 日本语译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
- 百年传承 走出活路─中华民国外交史料特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国立故宫博物院)(中文)(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