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
《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拉丁语:Christus Dominus)法令为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所发布的文献之一,其正式名称依照圣座文件的命名惯例取用其拉丁原文的首二个单词来为该文件命名为“Christus Dominus”,[1]中文直译为主基督。该文件说明了在天主教内主教为宗徒团的继承者,在职责上必须和教宗以及其他主教们一起合作,照顾信徒以及建设教会。并从主教对整体教会之义务、主教对所辖教区之责任,以及多个教区间主教的合作关系等角度说明主教这个脚色的性质,以及与之延伸的教会体制。[2]
文件的前身是教区行政草案,于第二次会期中的1963年11月5日被提出供大会逐章审查。由于在第二与第三会期间依与会主教们的意见进行大幅更改,最后在第三会期1964年9月18日以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草案的名称再度提出讨论。由于第三会期时间不足延滞到第四会期1965年10月6日完成最后表决,并在10月28日由教宗保禄六世公布。[3][4]
简介
[编辑]此文件开头为以神学角度简单介绍主教职务在教会中的重要性以及此文件的目的,之后则分别以主教对与整个天主教会的职责,主教对于其所管辖教区的照护,还有多个教区间如何合作为题做建议与规范。最后梵二大公会议也借由此文件提出为了协助主教履行职责编写牧灵指南的委托。
绪言叙述了天主教神学中对于主教职务的观点,主教是耶稣为了管理信徒而设立的宗徒的继承者,并且在继承宗徒领袖伯多禄的教宗带领下照料教会。[5]并表示此文件是为了准确地加以划定主教职务的性质而发布的。
〈论主教对整个教会的关系〉
[编辑]这一章分成两个部分,分别是主教身为世界主教团成员对于全体教会的责任,以及主教、教宗和罗马教廷各机构间的关系。
以天主教的立场而言世界的主教团为十二宗徒团体的继承者。因此在获得罗马教宗的同意下保有整个教会治理权,最明显例子就是所有主教都具有参加大公会议的资格。并订立了世界主教会议的基本原则。[6]主教身为同个主教团的成员必须关怀其他教区,如派遣或是协助培育传教人员,以及补助受灾的教区等。还有要关心因为信仰受迫害的主教。
主教在其教区保有因其职务所需的各种职权,不过教宗也能为了整体教会的所需而保有一定的介入行动。而罗马教廷的各个圣部既是教宗管理全球教会的助手,也是协助各 地主教的单位。而考虑到时代的需求,梵二大公会议则借由此文件提出了调整各部门的诉求。此外也表示将让更多各地主教列席圣部,而不会让圣座只有一方的意见。[7]
〈论主教对地方教会即教区的关系〉
[编辑]此章分为四节,分别讨论教区主教对于教区的职责范围,教区的成立或是更动的总则,协助主教管理教务的人士,以及修会神职与主教间的关系。
在天主教,一位教区主教对于所辖教区保有训导、圣化与管理的责任,训导就是教义的教导或是宣扬,[8]圣化为各种礼仪的进行,管理则是从主教身为教区领袖而保有的教区行政权。除了要求主教以耐心与关怀执行上述三项职责外,同时也建议主教要为了特殊需要的教友,如因职务导致经常迁移无法受堂区照顾者,提供一定的帮助。此外此文件也针对主教职务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主教在教务上应该保有不受政府干涉的自由,同时也该尊重政府机关的职权。此外梵二大公会议也正式的宣布不再给予世俗政权任命主教的特权,也呼吁曾获此特权的政权将这个权利归还给教会,以维护教会任命主教的自由。[9]此外此文件也对年老主教的退休提出建议。
而文件本身也对于作为最常见的地方教会型态的教区之划分进行了规范。如参考实际的行政区域为划分基础,考虑地区以及人口在教会管理上的适合度。并且要培育能协助各种教务的司铎,如教区内有其他礼仪或是使用其他语言的信徒团体,则尽可能安排适任者为照料他们的主教代表,或是任命为辅理主教。而教区的变更,可由 地区主教团研议,或是成立专门的主教委员会。在采纳当地教省与教区的主教意见的情况下研讨,并将成果呈现给教宗决定。
谈到主教治理教区的辅助者时,文件将之分成助理及辅理主教,主教公署的成员以及在各堂区服务的司铎。当教区有实质需要时,可以任命一至多位的辅理主教协助教务,并且给予他们 至少是主教代表或是副主教的职权,而依照主教本身的情况也能任命最多一位的助理主教并给予副主教或更多的职权,并在主教辞职或离世时继任教区主教职务。主教公署以副主教为首,并视情况任命多位主教代表专责教区内的特定事业,[10]或是服务特定礼仪及使用特定语言的代表。而不分神职或平信徒都能被任命为公署成员。并且主教公署不只是教区的行政机构,也该是传教任务的重要后援。[11]教区神职人员最大宗的就是服务各堂区的主任司铎,为了让主教可以公平的任命各个司铎,所以梵二大公会议取消了各种附属于堂区的特权。司铎要以关怀的态度管理堂区,并且对于同僚保持友爱的态度。而主教则应该以公正且适才适用的态度任命,并且在司铎因年龄退休后安排足够的照料。此外主教也拥有堂区的成立与解除的职权。
除了属于教区的事务外,此文件也特别针对各修会与教区主教间的互动关系,正式的修会团体其从属只属于教宗与各修会的管理人,且独立于教区外。不过会士对于所在地区的主教依然要保持敬意,并在必要时协助教区的事务。主教则必须尊重且鼓励各会士遵守其所属修会的会规和管理者的命令。当会士任职于教区时必须遵守主教的管辖权。此外不论是否归属于主教管辖,会士在教区内公开的传教行动,或是举行的礼仪,则必须遵守主教的规范。修会的管理会议 与教区的会议间要保持良好的互动,并为了会士的传教任务进行沟通与协商。[10]
〈论主教们为多数教会之公共利益的合作〉
[编辑]此章节主要是讨论多个邻近教区间的合作,分别提及了主教会议,教省的设立,以及专责服务多个教区的同一类别事务的超教区主教。
梵二大公会议为之前部分地区的主教组成的主教会议订立的基本的规范,并且鼓励各教区的主教间合作组成此一合作会议。主教会议由同地区的主教团为了协助教务与 能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帮助而组成。而该地区内的各教区主教、助理主教以及辅理主教,还有因特殊原因任命且于该地区任职的领衔主教都是主教会议的成员,不过教宗代表则除外。在教宗同意后,可以通过各主教会议的章程,并给予成员各种职务。主教会议的决议须采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并且在教宗同意且未违反既有法规下履行。[12]如有必要多个国家的主教可以在教宗同意下组成一个主教会议。梵二大公会议也邀请东仪天主教教会与同地区的其他礼仪的主教会议合作。 [10]
教省有利于各教区间的合作与互动,因此梵二大公会议也针对教省的成立订立了通则。提出为总主教权限与职权订立规范的需求。鼓励原先的独立教区加入教省。并提出多个教省组成一个教会地区的建议。
当一地区或一国家内的教会有需要时,可以特别任命一位专责此任务的超教区主教,并与该地区的主教会议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文件本身也提及了军中总监督区的必要性。
〈总委托〉
[编辑]梵二大公会议最后宣布了在编写之后的《天主教法典》时,将会将上述条文纳入。并且表示将会为主教牧灵的需要订立指南。[13]
背景
[编辑]主教职务长时间以来作为罗马天主教的地区行政首长存在,由于早期政教不分的情况重要地区的主教往往也在政府部门兼任职务。在政教分离风气过后主教已成为单纯的宗教领袖。在天主教与东正教等教会的神学观中,主教是宗徒团体的继承者。而罗马天主教更认为教宗是宗徒领袖伯多禄的继承人,因此在罗马天主教体系内,教宗对于各地主教拥有领导权。[10]
而作为邻近地区间主教合作的基础,部分地区的主教也有组成主教会议议会制度。由于此制度对于与会主教的强制力,引发了世俗政权可借此控制宗教的争议,因此此制度遭到没有较高强制性的主教团取代。 [14]
同样在梵二大公会议中所提出的教会草案亦将主教职务列为讨论的议题之一,因此〈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在起草时亦有引用教会宪章的内容。[15]
此外主教的退休也在讨论教区行政草案时被提上台面,原先主教的任职是终身的居多。但在教区行政草案中则打算将退休年龄规定在七十五岁,而这点在第三会期时做出了改变,由硬性规定改为建议。[3]
影响
[编辑]此文件使得主教团成为制度化的地方教会行政机构,[14]并且订立了世界主教会议的通则,借此增加了各教区间的互动,以及各地主教与整体教会事务的参与。[16][17]并且也取消了部分不调任堂区的特权,消除了教区内部的差别对待。另外此文件也正式的将任命主教的权威限缩在圣座,并劝告曾拥有此特权的政府机关将这个权利回归至教会内。[9]这些文件中提到的规定也被列入了天主教法典中。
除了直接的影响外,梵二大公会议也藉了此文件的结尾提出了编写教理传授指南的委托。最后的成果就是1971年4月11日发布的圣座圣职部所编撰的〈人子〉教理教授指南。[13]
参考文献
[编辑]- ^ C字头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天主教英汉袖珍辞典,主徒会恒毅月刊社
- ^ 信德年与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黄国华神父,天主教香港教区官网
- ^ 3.0 3.1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简史〉,陈文裕著,上智出版社
- ^ 教宗三钟经讲话特别简介梵二大公会议《天主教教育宣言》及《教会对非基督宗教态度宣言》两文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梵谛冈广播电台,2005年11月1日
- ^ 耶稣亲授圣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何庭耀神父,生命恩泉
- ^ 世界主教代表会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狄刚,教育大辞书
- ^ 〈众所周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动手谕,教宗保禄六世,1967年8月6日
- ^ 训导权威的拥有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信理神学讲座,天主教亚洲真理电台
- ^ 9.0 9.1 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 ^ 10.0 10.1 10.2 10.3 主教牧职指南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天主教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处
- ^ 主教公署的架构组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李亮,神思,第十八期,1993年8月号
- ^ 地方教会在信理﹑礼仪﹑法律各方面与普世教会的关系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王愈荣主教,神学论集28期
- ^ 13.0 13.1 教理教授指南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由圣座圣职部编撰,马千里神父译为中文。
- ^ 14.0 14.1 主教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神学辞典,辅仁神学著作编译会
- ^ 第一章论主教对整个教会的关系之附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
- ^ 普世主教集体性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神学辞典,辅仁神学著作编译会
- ^ 世界主教会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神学辞典,辅仁神学著作编译会
外部链接
[编辑]- 《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法令,由天主教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处翻译为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