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合并条约
类型 | 吞并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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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 日韩合并 |
盖章日 | 1910年(明治四十三年)8月22日 |
生效日 | 1910年8月29日 |
失效日 | 1965年6月22日 |
签署者 | 李完用 寺内正毅 |
缔约方 | 大韩帝国 大日本帝国 |
语言 | 韩语 日语 |
日韩合并条约 | |||||||
韩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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谚文 | 한일병합조약 한일합방조약 한일합방늑약 | ||||||
汉字 | 韓日倂合條約 韓日合邦條約 韓日合邦勒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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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名称 | |||||||
汉字 | 日韓併合条約 韓国併合条約 韓国併合ニ関スル条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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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韩合并条约(日语:韓国併合ニ関スル條約/かんこくへいごうにかんするじょうやく,韩语:한일 병합 조약/韓日倂合條約),是大韩帝国内阁总理大臣李完用与大日本帝国代表寺内正毅于1910年8月22日签订的条约,将朝鲜半岛的主权割与日本,同月29日公告,大韩帝国正式覆灭,归日本统治。[1]
大韩民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方面认为,该条约基于之前日本军逼宫情况下朝鲜高宗所签《乙巳条约》,故而两个条约“缔结时就是无效的条约”,签约时纯宗亦拒绝签名;日本则认为《日韩合并条约》符合当时的国际法。1945年8月15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昭和天皇发表接受《波茨坦公告》后,日本无条件投降,由同盟军占领朝鲜,日本失去对朝鲜半岛的实质统治权。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降伏文书》,结束对朝鲜半岛的统治,并于随后放弃主权。而合并条约之相关条款,后因1965年的《日韩基本条约》而失效。[2][3]
背景
[编辑]在1905年第二次日韩协约之后,韩国成为日本的保护国;1909年7月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合并韩国的方针,1909年10月26日伊藤博文被韩国刺客安重根暗杀之后,主张立刻合并韩国的一派成为日本对朝鲜政策的主流。韩国出现的李容九、宋秉畯等人为首的卖国组织“一进会”亦积极主张日韩合邦。不久统监府下了集会演说的禁止令,于1910年8月22日吞并韩国。
内容
[编辑]- 大韩帝国皇帝将朝鲜半岛全部的统治权让予日本国皇帝;
- 大日本帝国接受大韩帝国的要求将韩国并入大日本帝国;
- 大日本帝国保障保护旧大韩帝国皇帝与皇族的尊严与权益及经济开销;
- 大日本帝国可以对于有勋功的朝鲜人赐爵赐勋;
- 大日本帝国必须保护朝鲜人的生命与财产并增进其福祉;
- 大日本帝国可以将对新制度认同、又具相当能力的朝鲜人用为帝国官吏。
影响
[编辑]由于日韩合并条约的实行,大韩帝国宣告灭亡,大日本帝国的韩国统监府改制为朝鲜总督府,成为统治朝鲜半岛的机关;朝鲜总督府之后开始进行长达三十五年的殖民统治。韩国社会视之为国耻,称作“庚戌国耻”(경술국치/庚戌國恥 Gyeongsul Gukchi),将条约缔结之日称为“国耻日”(국치일/國恥日 Gukchi-il)[4]。而赞成、协调签定日韩合并条约的八位韩国内阁大臣也被韩国人称为庚戌国贼。
参考文献
[编辑]- ^ 1910年8月22日 日本吞并朝鲜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历史上的今天
- ^ Hook, Glenn D. (2001). Japan'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olitics, Economics, and Security, p. 491.,第491页,载于Google图书
- ^ 1965年6月22日 日本和南朝鲜建交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历史上的今天
- ^ Choi, Soyoung. '경술국치' 이후 87년 구석구석 파고든 '왜색옷에 왜색춤'. Kyunghyang Shinmun. 29 August 1997 [16 January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