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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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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尼拉前警员劫持香港旅行团事件跟O记有何关系?[[[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7:14 (UTC)][回复]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是有份参与上述的案件,包括到菲律宾罪案现场搜证、后续跟进、录取口供,以及进行菲律宾以外的独立调查,纪录菲律宾外的香港版本报告,逞交予香港的死因裁判法庭判决。CVS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7:39 (UTC)[回复]

只是有限度的事后参与,应否将之加进本条目值得商榷。[[[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7:50 (UTC)][回复]

请详述阁下所谓的“事后”。CVS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8:14 (UTC)[回复]

事件发生以后20多天,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方派3人到菲律宾跟进搜证的工作,这算不算“事后”?[[[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8:45 (UTC)][回复]

调查在事后进行是合理、正常规例,莫非会在事前或者事发期间进行。再者,事实上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于“事后”几天,就派员赴菲律宾,而非阁下宣称的“事件发生以后二十多天”。CVS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8:50 (UTC)[回复]

就算事后调查为合理,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的参与极为有限,重新加进本条目值得商榷的观点。[[[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9:00 (UTC)][回复]
已更改标题,以免读者误以为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在事发时有任何参与。[[[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9:08 (UTC)][回复]

调查在事后进行当然是合理,难道会在事前或者事发期间进行?另外,何以见得“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的参与极为有限”呢?CVS (留言) 2011年10月26日 (三) 09:45 (UTC)[回复]

事件发生期间,因为不在香港警察管辖范围,基本上没有任何参与。其参与只限于在菲律宾当局搜证之后,再度作出搜证,然后撰写报告。这样应当算是极为有限的参与吧![[[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1:39 (UTC)][回复]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基本上是一个调查部门,不是一个负责处理人质挟持部门,故此,不论上述部门身处香港或菲律宾,自不然不会是在事发时参与其中。再者,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当日是负责重新的罪案组织、搜证、分析及录取口供等,然后再独立地纪录一份报告,提交香港死因裁判法庭判决。一切事务与菲律宾方面各自独立进行,以进行最大规模的调查范围,对香港的公众对上述罪案的知悉有广泛的影响。香港政府、传媒及公众得悉的很多与上述案件的相关内容,均是来自香港版本的独立报告。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于菲律宾的参与范围广泛,不是阁下宣称的“只限于在菲律宾当局搜证之后,再度作出搜证,然后撰写报告。”,并非“极为有限”的参与。建议阁下多加留意上述案件的报道及后续,或会增加阁下对有关部门的了解及认知;从而可以避免提问“马尼拉前警员劫持香港旅行团事件跟O记有何关系?”、“事件发生以后20多天,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方派3人到菲律宾跟进搜证的工作”等时事常识问题。CVS (留言) 2011年10月27日 (四) 03:41 (UTC)[回复]

“参与马尼拉人质事件的事后调查”的标题比单纯“马尼拉人质事件”更为贴切,以便读者一眼看出O记在此事件的参与程度。如阁下一意孤行坚持己见,请详细论述理由。[[[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4:32 (UTC)][回复]

不明白为何阁下“一意孤行坚持己见”以“参与马尼拉人质事件的事后调查”命名,在标题下的内容已经有充份的资料去形容事件。“事后调查”本来就已经是多余的语法及语句,调查难道会在事前或者事发期间进行?再者,于早前本人亦已经提到,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基本上是一个调查部门,有时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的。在标题上写上“马尼拉人质事件”以说明案在何处,已经充份足够了。阁下都曾经说“事件发生期间,因为不在香港警察管辖范围”,常人都会理解为上述的部门曾经负责调查上述的案件,而不会认为是上述部门曾经于该案中参与枪战或者拯救人质。否则根据阁下的标准,又要将徐步高事件的标题改为“参与徐步高事件的事后调查”;“参与拘捕季炳雄的事前部署、事后调查”,累赘非常。CVS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4:47 (UTC)[回复]

根据条目内容描述,O记主要责任为“调查及打击”极为复杂及严重的有组织及三合会罪行。阁下认为的“基本上是一个调查部门”,请问资料来源出自何处?[[[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5:18 (UTC)][回复]

就是要避免不了解警察运作的读者误以为或联想到“上述部门曾经于该案中参与枪战或者拯救人质”,所以才要不厌其烦地写明其参与限于“事后调查”,这样比较清晰。[[[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5:27 (UTC)][回复]

本人相信只有极少数的读者,例如阁下才会可能出现这一种的误解。以常理去推断,即使是“不了解警察运作的读者”也难以会想像到,香港的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曾经于菲律宾马尼拉人质事件中曾经参与枪战或者拯救人质。有地理及常识的人,大概都不会有这种联想;有留意时事的人士,更加不可能会有这样的误解。反而本人认为,这样写法让标题很累赘,反正标题下已经有精简及充份的描述。CVS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6:02 (UTC)[回复]

似乎背后有太多假设,建议征求第三方意见。[[[Special:Contributions/203.189.174.3|203.189.174.3]] (留言) 2011年10月28日 (五) 06:17 (UTC)][回复]

“省港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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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港旗兵”一词是否应更详细解释或加入链接?读者不一定明白这词的意思。--Icfhg dd留言2013年12月18日 (三) 13:4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