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讨论:1701年皇位继承法令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本条目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英国专题 (获评未评级低重要度
本条目属于英国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英国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未评级未评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尚未接受评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低重要度
法律专题 (获评低重要度
本条目属于法律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法律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未评级未评  根据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尚未接受评级。
   根据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低重要度
维基百科的法律内容只供参考,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任何法律问题应咨询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专业法律人员。
基督教专题 (获评低重要度
本条目属于基督教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基督教相关条目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未评级未评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尚未接受评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低重要度

建议改名:“1701年王位繼承法”→“1701年嗣位法令”

[编辑]

1701年王位繼承法” → “1701年嗣位法令”:本条目的主题是“Act of Settlement 1701”,目前条目译作“王位继承”,出于法例主要内容涉及皇位继承安排。然而,针对皇位继承,已另有“Succession to the Crown Act 2013”、“Succession to the Throne Act, 2013”等。将“Settlement”同样作“王位继承”并不合适。虽然“Settlement”在本法例的意思是“和解”,法例也不是全部内容都针对皇位继承,但似乎没有足够可查证来源支持把条目改用“和解”。参考Google Books,不少出版书籍翻译为“嗣位”,故建议采用以作区分。--ClitheringMMXXII 2022年10月28日 (五) 16:50 (UTC)[回复]

能否详述为何Settlement在该法令中意为“和解”,是何人关于何事之和解?另能否提供含有“嗣位”之译名的Google Books连结以便查证?--Mosowai留言2022年10月30日 (日) 21:53 (UTC)[回复]
我理解你的意思 但是刚刚略查一下也有不少也用的是1701王位继承法 嗣位法和王位继承法都有人用 不过我看到的是使用王位继承法比较多--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03:19 (UTC)[回复]
至于和解法 我稍微查下 好像没使用此称呼
主要用的是王位继承法和嗣位法 这俩个称呼
其中王位继承法是比较常听到的--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06:06 (UTC)[回复]
“此处settlement是和解”一说无来源。使用“嗣位”确实有区分的作用,但仍须在条目中列举来源。编辑者主动提供来源是良好习惯,便利其他编者查证。--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8日 (四) 02:15 (UTC)[回复]

英国国王 所有的财产 / 查理和查尔斯译名

[编辑]

想询问各位维基人 我在前几日看1701嗣位法时注意到 查理一世/二世 的文章标题 被更名成查 尔斯一世/二世 之前历史课本都是使用查理 想询问各位维基人 是该以哪个译名为主

例外想询问维基人 目前有部分英国国王所有的财产尚未更新拥有者 我在编辑时 在想是否需要比照英国军队的效忠于 不再标具体人名 而是标示英国君主为拥有者 之后君主换人时 就不用再特别修改 方便之后的维护 我参考了英维的标示为 King Charles III in right of the Crown 所以想说是否能把拥有者统一修改为英国君主

--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2:33 (UTC)[回复]

Talk:查理一世 (英格兰)。一世/二世条目更名缺乏共识,被改回查理。各条目内近期变动似乎为部分用户的决断,未见讨论。--YFdyh000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3:35 (UTC)[回复]
在奥立佛·克伦威文章章 我想先改回查理一世/二世 但被回退为查尔斯一世/二世--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5:49 (UTC)[回复]
我暂时保留先前编辑留下的用语切换 待有共识时直接调整切换里的译名--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5:59 (UTC)[回复]
各项已回退。改回时加上编辑摘要能减少误判。完全相同的用语转换无意义。--YFdyh000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6:01 (UTC)[回复]
我理解了 话说要如何提出讨论 我认为译名一事须要先确认 提供一个标准 我也认为能在一世/二世的文章内加注上例一个译名--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6:05 (UTC)[回复]
在中文语境下,查理一世及二世用“查理”是历史习惯,查尔斯三世用“查尔斯”则是当代习惯。将两者互相替换是不合适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21日 (三) 06:10 (UTC)[回复]
我同意你的想法 我的想法是 “查理一世”和“查理二世”用“查理”,“查尔斯三世”用“查尔斯” 也能比照查尔斯三世那样为一世/二世加上例一个译名--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06:18 (UTC)[回复]
加上别称也需要来源吧。--Mosowai留言2023年1月12日 (四) 06:01 (UTC)[回复]

英国的王位继承法与嗣位法名称

[编辑]

我发现不少媒体除了嗣位法外 也有不少使用王位继承法的名称 而维基的文章已经把原来的王位继承法更名成嗣位法 想询问各位维基人认为 是否有需要该在被更名的文章内 加注 又称王位继承法 应为使用王位继承法称呼的也不少 若只写嗣位法 可能会让有些读者有点难理解 --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17:59 (UTC)[回复]

先前讨论见于Talk:1701年嗣位法令。--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6:22 (UTC)[回复]
显然改用“嗣位”是因为编者对于要使用“王位”还是“皇位”纠缠不清的缘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12月23日 (五) 21:02 (UTC)[回复]
这个可以用公共转换组解决。使用“嗣位”一词更重要的作用是与其他法令简称区分。--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22:03 (UTC)[回复]
你的看法是如何 需不需要额外加上例一称呼 (原有的不改)--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6日 (一) 03:20 (UTC)[回复]
本人思考了这个问题,现认为Succession to the Crown ActDemise of the Crown Act等应使用“皇位/王位继承”,《1701年嗣位法令》(Act of Settlement 1701)则应保留“嗣位”以作区分。其第二年便另有《1702年皇位继承法令》(Demise of the Crown Act 1702),两者英文简称没有关联,内容亦毫不相干。(后者的条文是关乎皇位的下传,而非嗣位储君的安排。)--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3日 (五) 21:56 (UTC)[回复]
理解 我只是在想说目前也有不少媒体是称王位继承法(以1701年嗣位法令来)而我们在把标题直接改掉了后 会不会造成有些人认为这不是在说同一个法令 才想说是否能在文章加注说又称作1701王位继承法令 来解决这个问题--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08:21 (UTC)[回复]
现有的文章依旧是以嗣位法令称呼 只是在文章开头多加上一句
又称作 1701王位继承法令 来介绍--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08:23 (UTC)[回复]
让查询资料的人不会应译名问题 而将他们视为不同的法令--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08:24 (UTC)[回复]
在《1701年嗣位法令》(Act of Settlement 1701)依旧保留“嗣位”这个称呼 只是文章开头介绍加上一句
又称作 1701王位继承法 来介绍这个法令--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08:29 (UTC)[回复]
本人倒不觉得“嗣位”是晦涩难懂的词汇,是否加入别称则有待更多编者参与探讨。最初改用该名的编者是@Clithering君,不知其意见如何。--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4日 (六) 19:22 (UTC)[回复]
我是觉得嗣位这个名称 对比较不懂历史还是语文(比较早的中文用语)的人可能会有一点理解困难 相较之下王位继承比较更好理解 再加上也有媒体在介绍时是用王位继承法而没使用嗣位法所以才想说能加入个别称以便让人更好理解--175.182.39.108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5:20 (UTC)[回复]
维基百科从来没有说不能加入有可靠来源的别称,但也没有相关指引称“为照顾部分读者的语文能力,应使用较简单易懂的语言表述”。本人不反对将两译名并列,但“令人更易理解”恐怕不属合理及确凿的理由。--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25日 (日) 06:18 (UTC)[回复]
其实阁下说的也对 我原来只是希望能让人更易理解 能让人知道这两个是指的同一条法令 才想说能额外加上例一称呼 只是我不确定其他维基人认为是不是该加上去 才发布讨论 想了解更多维基人的看法--61.216.108.177留言2022年12月26日 (一) 03:18 (UTC)[回复]

“Act of Settlement”旨在就皇位继承、枢密院职权和国会弹劾权力,以及出任公职、国会议员和法官的资格限制定下安排,可见“Settlement”在这里有“Settle”(结束争论/解决处理)的意思。参考不同学术资料,对本法令名称有不同的中文翻译,例如“和解法”(《宪政思潮》杂志;1980年)、“补偿法”(香港立法会研究文件RP02/03-04号)、“践祚法”(香港教育局课程发展处中学历史科常用英汉辞汇)、“嗣位法”(谢琏造、瞿菊农等译《人民的英国史》;1962年)和“皇位继承法”(夏新华著《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2004年)等。我认为维基百科作为百科全书,内容应符合学术水平,单以大众媒体作为参考,尤其在本学术议题上并不合适。在这里我最大的关注是,“皇位继承”已经用于多条以“Succession to the Throne/Crown”的条目作为译名,既然“Settlement”不等同“Succession to the Throne/Crown”,将两者同等译作“皇位继承”于理不合。让读者更易理解可能是出于好意,但把条目译作“皇位继承”是模糊化法令原英文名称与其他法令的不同。同时,参考中文学术资料,也看不出“皇位继承”作为译名的使用有压倒性的优势,在选用译名上应作慎重考虑。建议Mosowai作为条目主编,可先调研中文学术资料对本法令名称所作的翻译,然后在条目内文详加交代,让读者对条目的中文名称有更好的理解。顺祝各位新年快乐!--ClitheringMMXXIII 2022年12月31日 (六) 17:54 (UTC)[回复]

本人对将该条目使用“嗣位”本无异议。此前只是在有其他编者提出疑问的情况下,希望阁下能为其解答及提供来源。目前该条目以“《1701年嗣位法令》(英语:Act of Settlement 1701),中文又称《1701年皇位继承法令》”起头,阁下对该表述是否有意见?新年快乐!--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31日 (六) 18:37 (UTC)[回复]
正如我在上面所讲,本法令存在多个中文译名,我不同意只列出其中一两个,提出的其他编者可能只是碰巧看到另外一个译名,而不知其实尚有其他译名,而这些其他译名都并非随便在一些博客或软性文章中出现的,谢谢。--ClitheringMMXXIII 2022年12月31日 (六) 18:43 (UTC)[回复]
你说的也是 可能目前只提到其中几个 我这么提的原因是刚好此条目之前就是使用王位继承法这个译名 所以才在此文章提到译名--175.182.39.108留言2023年1月1日 (日) 11:20 (UTC)[回复]
我查了下甚至也有称吏治澄清法但后面括注了=王位继承法/嗣位法--61.216.108.177留言2023年1月3日 (二) 03:0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