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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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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名法
從屬差異定義
上級分類生物學命名法 編輯
所屬實體生物分類學 編輯
之後是三名法 編輯
使用雙名、​binary name 編輯

二名法binominal nomenclaturebinary nomenclature)又稱雙名法,依照生物學生物種類的命名規則,所給定的學名之形式,根據此命名法所得的學名,稱為二名(binomial name,binomial,binomen)或雙名。漢語界的共識是雙名屬於一種學名,即學名的含義更為廣泛。

二名法是在林奈著作《植物種誌》(1753年, Species Plantarum)中,正式引入的物種命名系統[1]。正如「二名」字面的意涵,每個物種學名的由兩個部分構成:名和種小名(大陆稱種加詞)。

  • 屬名拉丁語法化的名詞形成,但是它的字源可以是來自拉丁詞或希臘詞或拉丁化的其他文字構成,首字母須大寫。
  • 種小名specific epithet)是拉丁文中的形容詞,首字母不大寫[2]。通常在種小名的後面加上「命名人」及「命名時間」;如果學名經過改動,則既要保留最初命名人,並加上改名人及改名時間[2]。命名人、命名時間一般可省略[2]

習慣上,在科學文獻的印刷出版時,二名之引用常以斜體表示,或是於正排體二名下加底線表示[2]

例如:

Homo sapiens(即智人)。簡示如後:Homo sapiens(種的學名) = Homo(屬名:人屬) + sapiens(種小名:意為「有智的」)

Trifolium repens L. (白三葉草的學名二名法表示) = Trifolium (屬名:三葉草屬) + repens (種小名:意為「有匍匐莖的」) [3]+ L. (命名者,林奈名字的植物學通用縮寫,見§ 學名的著作者)

名稱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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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名通常使用拉丁文名詞,如果引用其它語言的名詞,則必須拉丁化。種小名大多為形容詞,也可以為名詞的所有格或為同位名詞。當形容詞作種小名時,要求其性、數、格與屬名一致。例如板栗Castanea millissima BL.,Castanea 栗屬(陰性、單數、第一格)。有時,名稱也會來源於古希臘語,或者是本地語言,又或者是該物種發現者的姓名。事實上,分類學家通過各種途徑來構造物種名稱,甚至可能會開玩笑或是一語雙關。然而,無論其來源如何,二名在語法上總是被看作拉丁文。因此,儘管生物學家不贊成,二名(二名法名稱)有時又叫「拉丁文名」。二名屬於一種「學名」,如同三名也屬於一種學名。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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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林奈提倡了將物種根據其共同特點,按照科學分類的方法進行分類。這是與二名制密切相關的。然而林奈並非發明二名法的人。早在林奈200年前的博安就發明了這種方法。林奈把這種方法普及開來。

生物分類學二名法在20世紀最早經杜亞泉秉志等被介紹到中國。[4]

使用二名法系統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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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法系統的價值體現在它的簡便性和廣泛性:

  • 同樣的名稱在所有語言中通用,避免了翻譯的困難。
  • 任何的一個物種都可以明確無誤的由兩個單詞確定。
  • 本系統已經在植物學 (始於 1753),動物學 (始於 1758) 和細菌學 (始於 1980[5])中廣泛應用。

二名法命名的程序體現了其穩定性。舉例來說,當一個種從一個屬轉到另一個屬時(比較常見的現象),如果可能的話,種小名保留一致。同理,如果原來的兩個種合併時, 原來各自的種名保留為亞種名。

然而, 這樣的穩定性並不是絕對的。基於分類上不同的觀點,根據生物命名法規的名稱修訂或在分子系統學中的新發現,同一種生物可能有幾個不同的學名在流通(請參閱同物異名)。不穩定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命名應遵循優先原則。

規範植物 (包括 真菌藍藻) / 栽培植物 / 動物 / 細菌 / 病毒命名法規是不同的。例如,ICBN (植物)命名法規不允許重名, 而 ICZN (動物)法規則允許(如:Gallus gallus)。 曾經建議用統一的BioCode來把幾個命名法規替換,但考慮到對系統發生樹進行命名的PhyloCode而存在爭議。

種以下層級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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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分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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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分類學中,一個動物物種可以往下細分,應用三名法來命名一個亞種 (有時亦稱為種族race),例如紐西蘭普通鸕鶿Phalacrocorax carbo)跟其它地方的有所不同, 所以被歸入一個亞種Phalacrocorax carbo novaehollandiae。由於動物學僅使用一個種下分類階元,所以不需要在亞種名前插入任何階元指示符,人們也明白第三個名稱就是亞種名。

植物分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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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分類學中, 物種的分類階層自種以下,依次分別為變種變型,在種與變種之間還有亞種(與其他基本階層一樣,如科下有亞科,屬有亞屬等)。這跟動物學不同的地方在於:種下名稱必須跟在一個階元限定詞後面(例如 "subsp.")來指明所指的階元類型,這不會在動物學中出現。因此一個植物種可能會有亞種(如 Pinus nigra subsp. salzmannii),變種(如 Pinus nigra var. caramanica),甚至是更為複雜的組合(如 Pinus nigra subsp. salzmannii var. corsicana)。

學名的著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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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在學名後面會看到跟著一個人名的縮寫,甚至是日期。對於一個物種的完整引用不但包括了二名法名稱,還包括描述、命名該物種的作者。學名需要斜體,但不得對作者的引用進行斜體印刷。在一篇文章中,對學名作者的引用通常僅需出現一次即可。作者引用在植物學動物學中有不同的慣例, 這由國際植物命名法規國際動物命名法規分別確定。

植物學名作者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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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名作者的縮寫形式由英國皇家植物園-邱園發布的標準索引為準;在簡要引用中,不需要包括發表日期。標準縮寫可以在下面的網址找到國際植物名稱索引, 作者查詢頁

所以, 在物種歐洲赤松Pinus sylvestris L.)中, 縮寫 "L." 指卡爾·林奈;而在紅松的學名(Pinus koraiensis Siebold & Zucc.)中, Siebold 指菲利普·弗蘭茲·馮·西博爾德;Zucc. 指合作者約瑟夫·格哈德·楚卡里尼

如果在某些情況下, 一個種移到了另一個屬中, 原作者的名字用括號括起,修訂人的名稱跟在括號後。例如,美國紅杉首先由大衛·頓描述(Taxodium sempervirens D. Don)。後來,斯特凡·恩德利歇指出它和其它落羽松屬不相似,並將它轉入新屬,發布了新組合(Sequoia sempervirens (D. Don) Endl.)。

在關注植物分類詳細信息的文章(如植物分類專著),還要加上發表地和時間,但在像百科全書或其它非分類學著作中這樣的做法很罕見。在上例中,完整的引用應為 Sequoia sempervirens (D. Don) Endl., Syn. Conif. 198 (1847), 意思是參閱於1847年出版的Endlicher的Synopsis Coniferarum的第198頁。

細菌和古菌的作者引用格式與植物學一致。

動物學名作者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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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學名只用作者的姓,而且必須給出全寫而不得縮寫,不寫作者名字。如果有兩位作者的姓相同,則加上其名字的首字母縮寫。首次發表日期也應註明,與作者間用逗號分隔。

例如弓頭鯨Balaena mysticetus Linnaeus, 1758)是由卡爾·林奈描述的,林奈的姓氏 Linnaeus 用全寫給出,並註明了出版日期1758年。

如果一個種轉入別的,原著者和發表日期用括號括起,表示已經經過了修訂,但是修訂者和修訂日期不予列出,例如白額雁首次由喬瓦尼·安東尼奧·斯科波利(Giovanni Antonio Scopoli)描述(Branta albifrons Scopoli, 1769),後來的研究發現它與雁屬Anser)的關係比與黑雁屬Branta)更近,因此被轉入該屬,現在引用的形式是(Anser albifrons (Scopoli, 1769))。

在正式的分類著作中,應給出更為詳盡的引用。原名和發表信息都要給出,例如 Branta albifrons Scopoli, 1769, Annus I Hist.-Nat. 69等。

翻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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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已有中文名、也沒有外文俗名物種在學術上通常會根據二名法確定翻譯。一般譯名的漢譯形式為種小名作形容詞在先、屬名(去掉「屬」字)在後。例如: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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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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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Knapp, Sandra, What's in a name? A history of taxonomy : Linnaeus and the birth of modern taxonomy, Natural History Museum, London, [17 June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2-22) 
  2. ^ 2.0 2.1 2.2 2.3 車振明. 微生物学. 科學出版社. 2011年6月: 8頁. ISBN 978-7-03-031216-7 (中文(簡體)). 
  3. ^ Gledhill, David (2008). "The Names of Plan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ISBN 9780521866453 (hardback), ISBN 9780521685535 (paperback). pp 328, 386
  4. ^ 李思忠《魚文化錄》(賴春福等著)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李序。錄於《黃河魚類志:黃河魚類專著及魚類學文選》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水產出版社,2015年,ISBN 9789578596771;中國海洋大學出版社,2017年,ISBN 9787567015371
  5. ^ 植物學命名法規在1975年以前都適用於細菌。在1974召開的第四屆國際微生物學大會上通過了國際細菌命名法規,但隨後又被廢棄。現行的國際細菌命名法規的官方「命名起始日期」是1980年1月1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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