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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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流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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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醫療程序、流產[*]、殺嬰[*]、renunciation[*] |
分類和外部資源 | |
醫學專科 | 產科學 |
ICD-11 | JA00 |
ICD-10 | O04 |
ICD-9-CM | 779.6 |
DiseasesDB | 4153 |
MedlinePlus | 002912 |
eMedicine | article/252560 |
人工流產(英語:abortion),簡稱人流,又稱墮胎、中止懷孕、終止懷孕、終止妊娠、誘導性流產(Induced abortion)、人工終止妊娠(懷孕)、吸宮術 ,俗稱打胎、落仔、夾娃娃,是指用藥物或手術等人工方式終止懷孕。在胚胎或胎兒自己能自行存活的時候做類似的程序,在醫學上稱為「晚期中止妊娠」(late termination of pregnancy, LTOP)或晚期墮胎(late-term abortion)[1]。而自然發生的中止懷孕現象則通常稱為小產或流產(miscarriage)。另外,因懷孕中出現異常現象導致母體或胎兒遭受到生命危害,需要人工方式引發產兆的手術,則稱為引產(induction)。
根據估計,每年全球墮胎案例有4,400萬例,將近一半是在不安全的情況下施行[2]。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由於以往進行的一孩政策(每對夫婦只容許生育一個子女),每年人工流產至少1,300萬例,位居世界第一[3]。在接受了幾十年家庭計畫教育,和生育控制及避孕技術提升下,墮胎率在2003年到2008年之間微幅下降[2][4]。
截至2008年,全世界有40%的女性可以在「無理由」的情況下合法墮胎[5]。然而,懷孕之後何時可以墮胎的限制仍然存在[5]。
墮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是完全合法的,例如因亂倫或強姦而懷孕、胎兒異常、社會經濟因素或是危及母體健康[6]。世界上許多地方針對墮胎的道德、倫理以及合法性等議題仍存在公開而激烈的墮胎爭論。反對墮胎者大多認為胚胎或胎兒為具有生存權的人類,墮胎等同於謀殺[7][8]。而支持墮胎權的人則強調女性有決定自己人身健康的權利[9],以及強調普遍的人權[10]。
關於墮胎的法例、執行的頻率及其背後的文化種族意涵,在世界各處都不盡相同。在中國,人們對墮胎的反對較受基督教教義影響的西方國家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的背景下,很多人採取自願墮胎,其中有部分是由於嬰兒的性別因素(重男輕女);也有人被計生部門強制施行墮胎[11][12][13][14]。
每年的9月28日是國際安全墮胎日,設立的目的在於鼓勵安全墮胎、實現墮胎合法化,並反對不安全墮胎[15][16]。
原因
[編輯]婦女選擇墮胎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為了控制生育,或婦女因為身體狀況而無法承受懷孕,或因胎兒被診斷為畸形或患有先天性疾病而導致雙親不願生下有缺陷的胎兒等,也存在胎兒父母感情有變,因而希望中止懷孕的例子。根據美國Alan Guttmacher Institute於2000年所作的統計,美國在2000年總共進行過131萬次墮胎手術,當中有1%與因姦成孕或亂倫有關。
某些國家須要特定條件和證明才能合法墮胎,條件如:
- 孕婦安危:繼續懷孕危害孕婦生命或健康
- 胎兒生命或健康:胎兒身體殘缺或健康有損、無法生存、無法出生、有遺傳病
- 懷孕背景:強姦或亂倫
- 身分:孕婦未成年或單身或非婚姻關係懷孕
- 經濟:懷孕會令婦女或家庭的工作或學業被強制或中止以致不能負擔撫養孩子的金錢時間
- 感情:胎兒父母的感情有變
- 家庭:家人反對(丈夫或家長)
- 生育控制:單純不希望生孩子或中國的一孩政策
上述條件可能需要警方或醫生證明。
- 遺傳病
遺傳病可藉由產前檢查,如超音波檢查、羊水測試、血液檢查等方式查出。常見的遺傳病為唐氏綜合症、無腦症。另外,病毒感染如茲卡病毒、愛滋病毒、肝炎病毒等等,醫生常會建議家長進行人工流產手術。
以下為1998年發表從27個不同國家作出的墮胎報告[17]。按原因的高低排列如下:
- 27.6% –希望延遲撫養孩子的時間
- 21.3% –不能負擔撫養孩子的金錢
- 14.1% –與胎兒生父的感情有變
- 12.2% –孕婦年紀太輕,在家長或其他人的意願下中止懷孕
- 10.8% –懷孕會令婦女的工作或學業被強制中止
- 7.9% –不想再懷孕
- 3.3% –胎兒身體殘缺或健康有問題
- 2.8% –繼續懷孕有損孕婦健康
方法
[編輯]墮胎的歷史相當悠久。自古以來一直流傳許多墮胎方式,包含草藥、利用尖銳工具、人為創傷,以及其他傳統方法[18]。
現代醫學藉由藥物或手術來誘發流產。在第一孕期(孕期的前三個月),有兩種藥物和手術一樣有效,分別是RU486和前列腺素 [19][20]。 而在第二孕期(孕期第三到第六個月),雖然使用藥物仍能有效導致流產[21],但使用手術產生後遺症的風險較低[20]。在墮胎後可以立即開始使用複合口服避孕藥以及子宮避孕器避孕[20]。
- 月經規則術:懷孕六周內。用一根塑膠細管伸入子宮腔內,以一百毫升大針筒產生負壓,將子宮內膜吸出來。即使可能懷孕,因內膜已經破壞,無法著床,也能吸出懷孕初期的胚胎。[22]
- 真空吸引術:孕期12周。將消毒過的管子置於女性的子宮頸,利用真空的原理,將子宮內的經血或早期胚胎(約二週至七週內)吸除,過程約三十分鐘。
- 子宮擴刮術
- 子宮藥物灌入法
- 子宮內裝置放置法
- 子宮刮除術
- 子宮切開法
- 陰道塞劑放置法
- RU-486投藥:妊娠前50天有95%的成功率,此法必須在醫生的指導下才能保證安全,千萬不可自行投藥流產。
安全性
[編輯]墮胎的健康風險取決於該程序安全與否,世界衛生組織把不安全的墮胎定義為由「欠專業訓練之人士、有害設備,以及不衛生的設施」行使的墮胎程序[23]。在已開發國家,合法的墮胎為醫學上最安全的程序之一[24][25]。在美國每100,000宗墮胎才有0.7宗導致當事人死亡[26];其死亡率比孕婦分娩低13倍(每100,000例分娩個案中有8.8宗導致當事人死亡)[27][28]。在2000年到2009年期間,美國墮胎死亡率低於在當地進行整形手術的死亡率[29]。
跟墮胎有關的死亡風險會隨著孕期而增加,但其仍然低於孕期為21週以上的分娩個案[30][31][32]。在孕期的64-70天,門診墮胎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跟在57-63天時進行的一樣[33]。在孕期低於6週時,藥物誘發流產是安全且有效的[34]。在已開發國家中,藉由醫學達成安全且合法的墮胎已行之有年[24][26]。有研究指出,單純的、無後續併發症的墮胎並不會造成長期心理衛生或身體的問題[35],其前提是孕婦有充足的選擇權和醫療保障。
世界衛生組織提倡全世界的婦女都應該享有一樣好的安全合法墮胎方式[10]。然而,不安全的墮胎每年仍在全球發生,造成大約47,000例的產婦死亡及約500萬名產婦住院[35][36]。
社會觀念與法律規定
[編輯]墮胎在全球大部分國家(特別是西方國家)都是備受爭議的行為,正反兩方爭論非常激烈,主要為道德倫理、宗教文化和女性身體健康及生育權問題。
道德方面,反墮胎者認為胎兒的生命應屬於胎兒,所以其他人不能隨意剝奪胎兒的生存權利;宗教方面,以基督教、伊斯蘭教及猶太教主導的亞伯拉罕宗教傳統教義認為,生命是神所賜予的,所以只有神才有權取回生命,而非人類。這個觀念在大多數天主教徒佔多數的國家尤為強烈(天主教教義強烈反對墮胎)。在愛爾蘭,過去除了墮胎以外,避孕行為也是違法的。至於主張女性生育權者,則認為胎兒是女性身體的延續,而當胎兒的存在對母親的身體健康構成影響,母親有權中止胎兒的生長。也存有爭議在胎兒是否定義為人類及享有作為人類的權利,部分支持者認為胎兒若尚未出生或形成人體,其是女性身體的一部分,並不能介定為人類,而反對者認為在胎兒形成時已是人類,胎兒作為生命,因此反對墮胎。
在部分國家,合法的墮胎是存在的。現在世界上大約三分之二的婦女可以合法墮胎(各國有懷孕胎兒周數的墮胎限制)。各國墮胎法律差別很大,有些國家在任何情況只要有需求及醫生同意下便可以,而世界上不少國家無論如何也不准墮胎。墮胎法律依然在經常改變,也會繼續成為社會爭議。
非合法途徑進行墮胎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常被取締或者限制。
古代法
[編輯]古代的法典中無明確對墮胎設立的條文。巴比倫王國的漢摩拉比法典(Hammurabi)中規定「毆打婦女,以致使其喪失胎兒者,根據她的地位課取罰款」,印度的摩奴法典(Manu)有「以劍擊人而殺害胎兒者處......」,皆屬於傷害罪的型式。
宗教
[編輯]- 基督教在西元629年的君士坦丁堡會議決議中墮胎等同殺人。而直到現在,天主教會不單堅決反對任何墮胎行為,過去甚至會把曾經墮胎的女性開除。在不少以天主教為國家主要宗教的國家,如愛爾蘭共和國,任何墮胎行為(除非胎兒對婦女生命構成威脅以外)曾屬刑事罪行,不論要求墮胎者及執行手術的醫生皆有可能被判處入獄,後來於2018年5月25日公投通過修憲,准許墮胎。至於其他基督教教派,大多數都引用《聖經》內容及教義而反對教徒墮胎。
- 猶太教根據他們的《猶太聖法》經傳中提到,胎兒在頭部或身體的大部份未離開母體之前,被視為生命的一部分,而非獨立的個體[39][40]。在1975年的猶太教徒雙年會上宣布與墮胎有關的聲明中提到「......母親的福祉是我們的首要考量。」
- 伊斯蘭教主張在不違背真主的造化的情況下,可以為了實現自己、家庭、社會的利益而墮胎。伊斯蘭教各家教法學家都不同程度地認為,在四個月以前流產是可以的[41]。
亞洲地區相關規定
[編輯]條件限制墮胎國家及地區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1998年立法規定除農村或少數民族外,多數夫婦只允許生育一個小孩。2013年實施「單獨二胎」政策,夫婦其中一方是獨生子女可合法生育兩名子女,但若要生第二胎,仍須辦理政府核發的准生證。哈爾濱市政府規定懷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產需行政審批。《貴陽市禁止選擇性終止妊娠規定》規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為懷孕14周以上的婦女施行人工流產。否則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6倍以下,或3萬元以下罰款。在計劃外懷孕的,會根據父母的收入實行罰款。在計劃生育的一孩政策下,墮胎是常見的強行終止懷孕的做法。2015年10月,中國政府通過了允許生二胎的政策,結束了計劃生育的一孩政策。2021年8月,中國通過了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三孩生育政策立即開始正式執行。 修改後的人口計生法稱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國家將在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方面給予支持,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2022年8月16日,中國國家衛健委網站要求各地政府採取措施,減少人工流產,以促成增加生育、提高人口數量的目標。[42]
- 日本:於1948年頒布的《優生保護法》使日本成為最快合法墮胎的亞洲國家。該法於1997年改名為《母體保護法》。
- 《母體保護法》將人工流產定義為「在胎兒不能在母體外維持生命的時期,人工地將胎兒及其附屬物排出母體外」,並將以下兩個定義爲正當的墮胎理由。違反者將被追究墮胎罪。目前「胎兒不能在母體外維持生命的時期」被定義爲懷孕22周。以都道府縣區域為單位而設立的社團法人醫師會所指定的醫生可以對符合以下任一個理由的人員,在取得本人及配偶的同意後,進行人工流產[48]:
- 繼續懷孕或分娩可能因身體或經濟原因而嚴重損害母體健康的
- 因爲暴行或威脅且無法抵抗或拒絕而被姦淫懷孕的
- 《母體保護法》將人工流產定義為「在胎兒不能在母體外維持生命的時期,人工地將胎兒及其附屬物排出母體外」,並將以下兩個定義爲正當的墮胎理由。違反者將被追究墮胎罪。目前「胎兒不能在母體外維持生命的時期」被定義爲懷孕22周。以都道府縣區域為單位而設立的社團法人醫師會所指定的醫生可以對符合以下任一個理由的人員,在取得本人及配偶的同意後,進行人工流產[48]:
-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刑法》自從1934年制定公布,1935年7月1日施行以來,歷次版本第2編第24章規定了「墮胎罪」,但第288條第3項明定,懷胎婦女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墮胎者,免除其刑。1984年台灣制定公布《優生保健法》,1985年1月1日施行以來,在第3章人工流產與結紥手術第九條中,明定人工流產的施行範圍。但同時此二法之間仍有爭議時,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就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49]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 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50]
- 南韓
- 於1953年頒布《墮胎法》,只有當孕婦健康受到嚴重威脅、因強姦、亂倫致孕或胎兒患有嚴重遺傳疾病時,孕婦才可接受墮胎手術。懷孕24週後,一切墮胎手術均屬違法。對非法墮胎的女性處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併科200萬韓圓以下罰金。對於實施墮胎手術的醫生等人也將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據《母子保健法》第14條規定,在符合若干條件下,可以進行人工墮胎的理由有:一、本人或配偶患有總統令規定的遺傳學上的精神障礙或身體疾患時;二、本人或配偶患有總統令規定的傳染性疾患時;三、因強姦或準強姦而導致懷孕時;四、因法律上無法婚姻的血族或姻戚之間的懷孕;五、因持續懷孕而在保健醫學上導致母體健康嚴重受損時。若女性是在上述幾個例外條件下申請墮胎,手術必須在申請後24小時內完成,接受手術的女性也需獲得伴侶同意。[51]
- 2019年南韓憲法法院裁定,現行墮胎禁令及懲罰實施墮胎手術醫生條文,侵犯婦女自由選擇權利,均屬違憲,預計2020年底前修改墮胎法。[51]
- 印度
- 懷孕20周前。懷孕是否會對孕婦的身體和精神健康帶來巨大風險或者胎兒出現了異常情況。而懷孕了12周至20周的孕婦墮胎的話,需要有兩名合格的醫生同時批准才行。[52]
- 許多國家允許婦女在母體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墮胎[53],包括 緬甸。
- 以色列:1977年的以色列刑法指定了專門的委員會來決定妊娠終止相關事宜。這個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必須是女性:一名婦產科專家,或一名相關醫療科目的專家(可以是婦產科、內科、精神科等),或一名社會工作者[54]
- 許多國家允許婦女在母體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墮胎[53],包括
阿富汗、 約旦、 葉門、 敘利亞、 伊拉克、 黎巴嫩、 阿曼。
完全禁止墮胎國家
[編輯]歐洲地區相關規定
[編輯]- 愛爾蘭:憲法曾規定禁止婦女墮胎,而1992年11月經過公民投票後,允許婦女到愛爾蘭以外的國家墮胎;2014年通過允許孕婦在健康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可以合法墮胎,2018年依據《第三十六條憲法修正案》刪除憲法禁止墮胎的修正案。
- 法國:1970年代立法,婦女可在懷孕的前12周內無條件選擇進行人工流產。2022年2月,墮胎法定期限從懷孕12週延長至14週。2022年11月24日,法國國民議會以337票贊成、32票反對通過「墮胎權入憲」提案。[57]2024年3月4日,法國國會以780票贊成、72票反對的票數通過修憲案,墮胎權將被寫進法國憲法。法國也因此成為世界上首個把墮胎權寫入憲法的國家。[58]
- 瑞典:自1970年起懷孕十八週以內的女性可以不需要持任何理由而在醫院選擇墮胎,是對墮胎行為最寬鬆的國家。
- 瑞士:在很長時間中使用1937年制定的墮胎法,進行墮胎者會被處以五年牢獄和罰款,直至2001年,瑞士議會在通過允許孕婦在懷孕的前十二周內選擇墮胎,在翌年的全民投票中,72%的選民對墮胎非刑事化的改革提案投下贊成票。
- 羅馬尼亞:在1989年立法通過墮胎法,在此之前該國的非法墮胎造成五十萬個女性的死亡。
- 義大利:婦女在妊娠90天內可無條件選擇進行人工流產。
- 英國:在大不列顛暨愛爾蘭聯合王國時代,於1803年通過世界第一個反墮胎法案—《埃倫伯勒勳爵法令》,將墮胎視作非法的行為,最高可處死刑。1861年的《人身侵害法令》,將最高刑期降至無期徒刑,該法後來被英國及愛爾蘭各自繼承。1929年通過嬰兒保護法,視墮胎相當於殺嬰,禁止結束任何可能活存的胎兒的生命。1967年制定墮胎法,保護婦女選擇墮胎的權利,允許在懷孕28週內進行有條件的墮胎。1990年修正並放寬人類受精和胚胎法中墮胎的規定。
- 懷孕24週內在有條件可以合法進行墮胎手術。需要有兩名醫生的批准或簽紙(緊急情況下只需一名醫生)、懷孕未超過24周、及以下列可能為墮胎理由:挽救孕婦的性命、保護孕婦身體或精神上的健康、胎兒有不正常發展的跡象、社會或經濟理由等。如果孕婦的生命因繼續懷孕而受到嚴重威脅或胎兒有明顯不正常發展的風險,無論懷孕多久,仍容許進行墮胎。[59]
- 西班牙:2010年將未超過十四周的嬰孩墮胎合法化,若因為孕婦有健康風險及胎兒畸形的原因,懷孕周數在二十二周以下墮胎亦屬合法。2023年2月16日,西班牙國會通過新法案,該國16歲和17歲青少年可毋需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墮胎。[60]
- 聖馬利諾:在2021年聖馬利諾墮胎合法化公投通過後,妊娠的十二週內或發現胚胎出現,具有畸形時,對婦女可能產生身心健康嚴重傷害時,婦女可進行人工流產的權利。
條件限制墮胎國家
[編輯]- 波蘭:只有在強姦或亂倫導致懷孕、孕婦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和胎兒嚴重畸形的情況下才允許女性墮胎。[61]2020年波蘭憲法庭裁示進一步限縮墮胎限制,禁止胎兒畸形墮胎,相當於全面禁止墮胎。[62]
- 賽普勒斯:因姦成孕或對母親健康有嚴重威脅才可進行人工流產。[63]
- 葡萄牙:墮胎是非法的,只准許因強暴懷孕、胚胎畸形或是母體有健康威脅情況下,可在懷孕12周以內實施墮胎。[64]
完全禁止墮胎國家
[編輯]主要信奉天主教的 馬爾他是唯一一個完全禁止墮胎的歐盟國家,一旦違法,將被判處18個月至3年徒刑。 安道爾、 梵蒂岡 和 等不屬於歐盟的歐洲國家也禁止墮胎。
北美地區相關規定
[編輯]1940年代之前,康乃狄克州是第一個通過墮胎法的美國州份;1960年代時,一名婦女在懷孕過程中,因服用某種藥物引起新生兒畸型,和懷孕時罹患德國麻疹導致新生兒重度殘障,事件後各州開始放寬墮胎的法律規定;於1973年1月22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羅訴韋德案一案,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在懷孕首階段(三個月內)可合法進行手術。2022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訴傑克森婦女健康組織案一案中裁定墮胎不屬於美國憲法保護的權利,推翻了羅訴韋德案49年之判例。美國一些州也有提出限制墮胎的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
- 南達科他州州長邁克·郎茲簽署一項法案,2006年3月6日,禁止該州內的墮胎行為,[65]目的為通過訴訟將案件送上聯邦最高法院,以便當時傾向保守派的最高法院推翻羅訴韋德案的判決,但該州法案在2006年11月選舉中被選民公投廢止。[66]
- 愛荷華州懷孕6周後若偵測到胎兒心跳就不可進行人工流產。[63]
- 密西西比州孕期逾15周者墮胎即屬違法,除所懷胎兒嚴重畸形或是母體有危險。[67]
- 愛阿華州的限制墮胎法案「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規定一旦檢測到胎兒心跳,墮胎即屬非法,而一般大約懷孕六周胎兒就會有心跳。[68]
- 阿拉巴馬州於2019年5月15日通過法案,要求女性從懷孕開始便不得墮胎,即便是因強姦或亂倫而懷孕也不得墮胎[69],只有在孕婦因懷孕而威脅生命時才可以墮胎[70]。
- 加拿大:懷孕所有階段均是合法的。[63]
拉丁美洲地區相關規定
[編輯]- 墨西哥:在2007年4月24日於議會通過議案指出,孕婦在懷孕不到12周時可以自願決定是否終止妊娠。如果懷孕對孕婦的生命構成威脅、婦女遭強姦後懷孕、胎兒畸形以及在未經批准的人工授精等情況下,孕婦在懷孕20周前可以實施墮胎。[71]
- 容許自由人工流產的國家包括 古巴、 蓋亞那 和 烏拉圭[63]
條件限制墮胎國家
[編輯]- 智利:2017年9月終止實行了數十年的嚴格墮胎禁令,時任總統巴舍萊(michelle bachelet)簽署墮胎除罪化法案。
- 胎兒對母體造成危害、胎兒判定不能存活以及母親是因為強暴而懷孕。[72]
- 巴西:《刑法》第124至127條表明遭性侵而懷孕,以及沒有其他方式保住母體性命的情況下,墮胎不會遭到判刑[73]。
- 允許婦女在母體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墮胎[53],包括
- 因姦成孕能成為合法人工流產的理由,包括
完全禁止墮胎國家
[編輯]多明尼加、 薩爾瓦多、 海地、 宏都拉斯、 尼加拉瓜、 蘇利南[63]
非洲地區相關規定
[編輯]條件限制墮胎國家
[編輯]許多國家允許婦女在母體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墮胎[53],包括 南蘇丹、 烏干達、 索馬利亞、 象牙海岸。
完全禁止墮胎國家
[編輯]剛果共和國、 剛果民主共和國、 埃及、 加彭、 幾內亞比索、 馬達加斯加、 茅利塔尼亞、 塞內加爾。
女性主義
[編輯]墮胎一向是女性主義中有關女性生育權自由的重要議題,有所謂「為選擇」(pro-choice)與「為生命」(pro-life)之爭論。
不少女性主義者宣稱要不要繼續懷孕是女性的身體權,屬於基本人權,懷孕之後是否選擇墮胎也應由女性自行依據身體狀況、經濟狀況、生活形態等因素,與家人、朋友商量後作出決定,拒絕由國家制定法律逕行介入,也反對由家長或丈夫過度參與決定。此外,支持墮胎選擇權的人士亦指出,全面禁止墮胎只會造成更多非法墮胎的事情發生;安全而合法的墮胎,加強性教育、避孕及生育控制才能有效減少墮胎的數目。
女性主義心理學家卡羅爾·吉利根質疑以「為選擇」與「為生命」的權利或正義入手是一種倫理綁架,而且這並沒有從女性自身出發考慮問題。她在《不同的聲音》(In a Different Voice)一書中,報告及分析了29位15-33歲、不同種族及背景的女性分別兩次的訪談,她希望得知婦女如何去處理懷孕或墮胎時面臨的道德處境。吉利根認為女性的猶疑不是基於缺乏對權利及正義思考的能力,反而是基於現實的複雜性。
吉利根對柯爾伯格道德發展階段論及以正義和權利為道德發展最高階段考慮的理論作出了批判。吉利根留意到柯爾伯格研究的對象均為白人男性及男孩,她認為柯爾伯格對道德發展的研究排除了女性,在她對女性墮胎的研究中,她研究認為女性在作取捨時應考慮關懷(care)、人際關係(relationship)及連繫(connection)。
在一項瑞典女性討論墮胎的焦點小組研究中,有參與者認為墮胎的選擇是女性「在無助中的權利」(right in a situation of distress, Ekstran, Essen & Tyde'n, 2005),也許這形容正好說明了女性在墮胎的倫理抉擇中的矛盾處境,有助闡釋吉利根強調的「關懷」在考慮到「權利」時的不可或缺。
爭議
[編輯]相關電影
[編輯]引用
[編輯]- ^ Grimes, DA; Stuart, G. Abortion jabberwocky: the need for better terminology. Contraception. 2010, 81 (2): 93–6. ISSN 0010-7824. PMID 20103443. doi:10.1016/j.contraception.2009.09.005.
- ^ 2.0 2.1 Sedgh, G.; Singh, S.; Shah, I. H.; Åhman, E.; Henshaw, S. K.; Bankole, A. Induced abortion: Incidence and trends worldwide from 1995 to 2008 (PDF). The Lancet. 2012, 379 (9816): 625–632 [2013-08-20]. PMID 22264435. doi:10.1016/S0140-6736(11)61786-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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