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論
人權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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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托馬斯·潘恩 |
語言 | 英語 |
主題 | 法國大革命 |
發行資訊 | |
出版時間 | 1791年 |
出版地點 | 英國 |
人權論(英語:Rights of Man),由托馬斯·潘恩於1791年出版,包含31篇文章,主張當政府未能保護人民的自然權利和法定權利時,人民可以發動政治革命。這本書基於這一點,捍衛了法國大革命,反駁了埃德蒙·伯克在其《對法國大革命的反思》中對法國大革命的攻擊。[1]
該書於1791年3月和1792年2月在英國分兩部分出版。[2]
背景
[編輯]潘恩是法國大革命的堅定支持者,他於1789年訪問法國。許多英國思想家也支持法國大革命,包括理察·普賴斯,他通過布道和小冊子發起了革命爭論,並將1688年的光榮革命與法國大革命進行比較。保守派知識分子埃德蒙·伯克通過出版反革命著作《對法國大革命的反思》(1790年),向保守階層發起了反擊,該書賣出了3萬本。[3] 潘恩的《人權》最初由倫敦出版商約瑟夫·詹森於1791年2月21日準備出版,但因自我審查而被撤回,擔心會遭到起訴。[3] J.S.喬丹接手,於3月16日出版了該書。[3] 全書約9萬字,於3月13日發布,比原定日期晚了三周。該書售出了多達一百萬冊,受到改革者、民主主義者、倫敦工匠和新興工業北部的熟練工人的熱切閱讀。[4] 威廉·戈德溫參與了該書的出版工作,[5],並宣稱"書中包含的革命種子如此強大,什麼也無法抑制它們。"[6]
論點
[編輯]潘恩主張君主與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並堅持認為法國大革命應被視為一場推翻法國君主制專制原則的革命,而不是針對國王個人。他把巴士底獄,巴黎的主要監獄,作為象徵專制被推翻的標誌。[3]
天賦人權;因此,權利不能通過政治憲章授予,因為這意味著權利是可撤銷的,從而成為特權:
... 說憲章賦予權利是一種術語的誤用。它的作用恰恰相反——剝奪權利。權利本來就屬於所有居民;但是憲章通過廢除大多數人的權利,只保留少數人的權利……因此,它們是導致不公的工具……事實必須是,個人本身,以自己的主權身份,相互締結契約,建立一個政府:這也是政府合法產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合法存在的唯一原則。
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護個人及其固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任何對國家沒有好處的社會機構都是不合法的——尤其是君主制和貴族制度。該書的智慧來源於啟蒙時代,並且與約翰·洛克的《政府論》第二篇有聯繫(儘管潘恩本人聲稱從未讀過這本書)。[7]
這種立場的更充分的發展似乎是在法國的一次晚宴後與托馬斯·傑斐遜和可能的吉爾伯特·杜·莫蒂埃,也就是拉法葉侯爵討論費城保守派詹姆斯·威爾遜關於聯邦憲法的建議書時形成的。[3][8]
參考
[編輯]- ^ Rights of Man.
- ^ Taking Liberties – Star Items – Paine's Rights of Man.
- ^ 3.0 3.1 3.2 3.3 3.4 Mark Philp, "Paine, Thomas (1737–1809)", Oxford Dictionary of National Biograp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online edn, May 2008 accessed 4 July 2012
- ^ George Rudé, Revolutionary Europe: 1783–1815 (1964) p. 183
- ^ Butler 1984,第107–108頁 ; Marshall 2008,第195頁 ; Thomas 2019,第14–15頁 .
- ^ Thomas 2019,第15頁.
- ^ J. Fruchtman jr.,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Thomas Paine, Baltimore, 2009, p. 5.
- ^ T. Paine – introd. ed. anot. M. Philp, Rights of Man, Common Sense, and Other Political Writings, Oxford – e.a., 1995, p. xv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