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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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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英語:Outraging public decency),是一項普通法罪名。根據以往判例,行為滿足以下兩項條件即犯「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罪[1][2]

  1. 有關行為是性質猥褻、引起公憤的行為;及
  2. 發生行為的地方是公眾能到達或公眾能目睹有關行為的地方,及必須能被兩名或以上在場人士目睹,即使他們實質上並無目睹。

香港,發生行為的地方(公眾地方)不包含網際網路,必須是實際存在的地方[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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