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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8條 (蘇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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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8條(俄語:58-я статья)是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在1926年公布的刑法俄語Уголовный кодекс РСФСР 1926 года條文之一,通常被稱為第58號條款。觸犯該條款的行為被認為是「反革命罪行」,該條款在誕生後直至廢止,被蘇聯政治警察大量濫用,尤其以大清洗中的大規模濫用而臭名昭著,大量無辜者因該法案被判罪。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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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條涉及以下罪行。

反革命行為是指任何旨在推翻、破壞或削弱工農蘇維埃……和蘇聯及蘇維埃自治共和國政府的權力,或旨在破壞或削弱蘇聯的外部安全和無產階級革命的主要經濟、政治和民族成就的行動。[1]

  • 不僅限於反蘇行為:根據「國際工人團結」,任何其他「工人國家」都受該條款保護。
    • 58-1a. 叛國罪:死刑或10年監禁,兩種情況下均沒收財產。
    • 58-1b. 軍人叛國:判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 58-1c. 如果58-1b叛國罪的罪犯逃亡(僅限軍事人員),其親屬將被判處5-10年的監禁並沒收財產或5年流放西伯利亞,具體視情況而定:他們或者幫助罪犯,或者知情不報,或者只是與罪犯生活在一起。
    • 58-1d. 軍人不報告叛國罪:10年監禁。其他人不報告:按第58-12條論處。
  • 58-2. 以奪取政權為目的的武裝起義或干涉:處死刑並沒收財產,並正式認定為「工人公敵」。
  • 58-3. 與「具有反革命目的」的外國人接觸(根據第 58-1 條的定義):參照第58-2條的懲罰。
  • 58-4. 對「國際資產階級」提供任何形式的幫助,這些資產階級不承認共產主義政治制度的平等性,並試圖推翻這一制度:參照第58-2條的懲罰。
  • 58-5. 慫恿任何外國實體對蘇聯宣戰、進行軍事干預、封鎖、奪取國家財產、斷絕外交關係、破壞國際條約以及採取其他侵略行動:參照第58-2條的懲罰。
  • 58-6. 間諜罪。參照第58-2條的懲罰。
  • 58-7. 出於反革命目的(如58-1所定義),通過相應使用國家機構,以及反對其正常運作,破壞國家工業、交通、貨幣流通或信貸系統,以及合作社和組織:同58-2。
  • 58-8. 針對蘇維埃政權或工農組織代表的恐怖行為:同58-2。
  • 58-9. 出於反革命目的破壞交通、通訊、供水、倉庫和其他建築物或國家和公有財產:同58-2。
  • 58-10. 反蘇和反革命宣傳與煽動:至少6個月監禁。在動亂或戰爭狀態下:同58-2。
  • 58-11. 任何與上述罪行的準備或實施有關的組織或支持行動均等同於相應罪行,並按相應條款起訴。
  • 58-12. 不報告「反革命行為」:至少6個月監禁。
  • 58-13. 在內戰期間積極反對沙皇人員和「反革命政府」成員的革命運動,同58-2。
  • 58-14. 「反革命破壞」,即有意識地不執行或故意粗心大意地不執行「規定的職責」,目的是削弱政府權力和國家機器的運作,處剝奪自由至少一年,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以最高社會保護措施:槍決\沒收財產。

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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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款自誕生起就被大量濫用,例如據亞歷山大·索忍尼辛著作古拉格群島所述1937年一位造紙廠廠長因為停止鼓掌而被判了十年的勞改,一位裁縫因為把針插在印有國家領導人照片的報紙上而被捕判刑,受到該條款牽連的受逮捕者受審時往往被刑訊逼供,剝奪睡眠,從心理上的折磨到肉體上的摧殘無所不包、無所不用其極。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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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款受害者一般得到的刑罰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乃至死刑。他們在古拉格服刑時受到歧視和虐待,大量觸犯該條款的犯人死於古拉格,並且在勞改營中常常被再次判刑,因此只有少數人能服滿刑期。但這些人也大多被流放到荒涼區域,並在各方面受到歧視,很多人被再次逮捕,直到赫魯雪夫時代才得到釋放。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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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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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拉格群島

  1. ^ Archived copy (PDF). [2019-12-31].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20-11-11).